地图审图工作手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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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域地图审图工作手册
1.基本原则
公开地图成果上呈现的图形、影像以及标注的地名、地址或者其他属性信息必须符合《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和《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确保地图质量,避免泄露国家秘密,或产生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等严重后果。
2.地图审查
2.1市域范围
深圳市全市域地图,除包括深圳市的陆地区域外,必须包括内伶仃岛,不得漏绘。
图1深圳市域正确示意图图2深圳市域错误示意图
2.2行政界线
2.2.1深圳市行政界线
深圳市行政界线依据《深圳市行政区划图》绘制(审图号:
粤S(2008)007号;主编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图3深圳市地图(粤S(2008)007号)
2.2.2香港行政界线
香港特别行政区界按照1:
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地图》绘制。
香港行政界线走向与符号化如图3《深圳市地图》所示。
其中,香港行政界线符号化有明确的要求,即必须按2:
1虚线表示,如图4所示:
香港行政界线
图4香港行政界线符号化正确示意图
2.2.3新区范围线
区行政界线线线
新区级别低于区级,高于街道级,即新区范围线不能等同于区行政界线,应当低于区级。
图5新区范围线符号化正确示意图新区范围线
2.3行政名称
2.3.1香港特别行政区
大于1:
60万地图中不得简称为“香港”。
即深圳市域地图,只要涉及香港注记,必须标识全称。
“香港特别行政区”用与省级政区名称相同的字体字色标注,即香港符号、名称与省级行政中心表示相同。
图6香港注记正确示意图
2.3.2新区
新区级别低于区级,高于街道级,即新区注记不能等同于区级注记,应当低于区级注记。
图7新区注记正确示意图新区注记
区注记
4、行政区域底色
4.1.1分市设色地图
分市设色地图上,同一市区的区域底色应一致,注意:
(1)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设色。
(2)内伶仃岛与深圳市市区底色一致。
内伶仃岛
图8分市设色正确示意图
4.1.2分区设色地图
分区设色地图上,同一行政区的区域底色应一致。
注意:
(1)光明和大鹏新区应当分别与宝安区、龙岗区底色一致。
通过附加细线或散点表示新区。
(2)内伶仃岛应当与南山区底色一致。
图9分区设色正确示意图
图10分区设色正确示意图(局部放大)
3.保密审查
1、公开地图精度规定
(1)公开地图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
按照本条规定,公开地图上不得以任何形式表示绝对的坐标信息和高程信息。
绝对的坐标信息
图11问题地图示意图(位置精度高于50米)
(2)不得表示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上所有的测量控制点,如三角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等,以及未正式公开的高程点。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包括1:
100万、1:
50万、1:
25万、1:
10万、1:
5万、1:
1万、1:
5千、1:
2千、1:
1千、1:
5百。
(3)城市地图不得表示等高线、经纬网线及其注记。
图12等高线及其注记示意图
坐标网线图廓线
坐标网线图廓线
(4)不可公开内图廓线和坐标网线。
内图廓线图廓线
2、公开地图不得表示的内容
(1)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如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查、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等。
(2)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和设施,如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卫戍区、军、师、团、营、连、排等建制,陆军、海军、空军、装甲兵、炮兵、工兵等兵种,司令部、参谋部、政治部、装备部、后勤部等部门的营区、营房、驻地等。
(3)军事装备,如航空母舰、巡洋舰、战列舰、潜艇等舰船编组,预警机、轰炸机、歼击机、直升机等机群编组,导弹、火炮、核武器、生化武器等军火、军供配置。
(4)公共安全相关的设施,如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等。
(5)未公开的机场。
(6)未对外挂牌的公安机关;未经批准公开招生的军队院校;未对外服务的军队医院;未成为公共标志性建筑的电视发射塔;相当于国家等级控制点的地震台站。
(7)交通枢纽设施的属性,如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力属性;铁路站内线路和编组站;港口或码头的内部结构和运输能力等。
(8)涉及国民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等设施的形状和属性,如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物资储备站库、气象台站、雷达站、水文观测站等;监狱、劳动教养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救助管理站和安康医院等。
(9)交通设施和民用设施的属性,如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隧道的高度、宽度;道路的路面材料、最大纵坡、最小曲率半径;河流的通行能力、水深、流速、河底和河岸性质;水库的库容量;水坝的构造材料、坝高;水源的性质;湿地、沼泽的质地、泥深和范围;输变电线路、通信线路、输油管道的属性数据等。
(11)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查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市内山峰名称及高程、图幅范围内海域名称等,按照公布的名称或数据表示。
5.附:
地图管理法律法规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节选(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八条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图管理条例》节选(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