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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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
(合订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河津市粮食局(公章)
2018年6月
目录
1.粮食收购许可办理操作规范………1
粮食收购许可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审批主体
(一)业务主管部门
河津市粮食局
(2)承办机构
河津市粮食局行政审批股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其他依据
1.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2.申请材料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3.现场踏勘。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4.审图。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5.公示。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7.数量限制。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8.收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1.备案。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公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告。
13.年检(年度报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年度报告。
五、审批程序
(一)实施权限(行使层级)
县级行使
(2)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申请材料
列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明细(即前置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材料准备要点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选一项。
住所: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邮政编码: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法定代表人: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身份证号: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的电话。
联系人:
和申请企业有联系的人姓名。
身份证号: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电话:
联系人的电话。
经营资金:
不能低于20万元。
自有资金:
不低于6万元。
自有仓储设施类型:
简易仓、平房仓、立体仓、地下仓等。
有效仓容量: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自有仓储设施地址: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租赁仓储设施类型:
简易仓、平房仓、立体仓、地下仓等。
有效仓容量: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租赁仓储设施地址: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检化验设备目录:
填写检化验设备名称。
计量工具目录:
填写计量工具名称。
初级以上质检人员:
指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证书的质检人员(含初级)的数量。
保管人员:
指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证书的保管人员的数量。
(四)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到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网上申请。
凡实现网上审批的,申请人可通过山西省粮食局官网“粮食收购许可证在线办理系统”,将申请材料按规定传至网上办事大厅
(五)
补正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出具《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1)。
3、网上申请的应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受理
1.列出每个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的关键要素
(1).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是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存在个别形式欠缺,不影响后续审查和判断的,可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按商定时限补正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受理”。
(3).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加盖登记机关专用印章。
当场直接办结出具证书的,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
(4).网上申请的应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不予受理
1.申请单位“不属于粮食部门登记管理范围,不属于本机关的登记管辖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2.网上申请的应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六)审查
1.“纸质审查”审查内容。
登记事项是否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
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且表述简明准确;
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2.“现场踏勘”内容。
现场踏勘不涉及。
3.“审图”内容。
审图不涉及。
4.“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内容。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不涉及。
5.“公示”内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数量限制”要求。
数量限制不涉及。
(七)决定
出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通知书》(附件4)、《不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通知书》(附件5),具体的表附后,
(八)办理结果送达
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
(九)行政许可效力
1.有效期限。
《粮食收购许可证》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企业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股换领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超过有效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自动废止。
2.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撤销
1.撤销的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下列行为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6)。
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六、审批时限
(一)法定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三)立等可取。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效能投诉
1.办公地址
2.办公时间
3.联系人
4.咨询电话
5.投诉电话
6.电子邮箱
所有附件附后面
附件1补正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材料通知书
粮审〔〕号
申请者:
根据所报的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材料,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投诉和监督电话:
申请人(签字):
签名日期:
年月日
粮食局
年月日
附件2
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通知书
粮审〔〕号
申请者:
根据所报的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材料,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以受理,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结。
特此通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投诉和监督电话:
申请人(签字):
签名日期:
年月日
粮食局
年月日
附件3
不予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通知书
粮审〔〕号
申请者:
根据所报的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材料,经审查,在
方面,不符合
的规定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你提出的粮食收购资格申请。
特此通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投诉和监督电话:
申请人(签字):
签名日期:
年月日
粮食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通知书
粮审〔〕号
申请者:
根据所报的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
同意申请者具有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
特此通知。
粮食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不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通知书
粮审〔〕号
申请者:
根据所报的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材料,经审核,在方面,不具备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决定不予许可。
申请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此通知。
投诉和监督部门:
粮食局
投诉和监督电话:
附件6
取消(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决定通知书
粮审〔〕号
(单位):
根据对你单位从事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的核查结果,你单位在方面已不具备从事粮食收购资格条件,决定对你单位申领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予以取消(暂停)。
被取消(暂停)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此通知。
投诉和监督部门:
粮食局
投诉和监督电话:
粮食局(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