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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论文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论文

  篇一:

劳动合同签订对策论文

  劳动合同签订对策论文

  摘要:

作为劳动者,首先应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认真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同时,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具体内容,全面准确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及时了解国家现行的政策方针,发生劳动纠纷时,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维权,真正做到知道维权、敢于维权、知道如何维权。

  解决好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对保持单位内部稳定及社会稳定具有直接的积极推动作用。

目前随着就业人员成分的变化,有些内部隶属“在编”的事业单位也普遍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并且越来越多事业单位内部招录人员不在编制之内,劳动合同签订已经成为单位内部急需解决的课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现状

  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改变了过去二元封闭关系,强化政府责任,构建地方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稳定的三角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细化、规范化。

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从XX年7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工作,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来进行的第二次执法检查。

在此次检查中,部分企事业单位中的中小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依然严峻,特别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十分低下。

尽管《劳

  篇二:

《劳动合同法》论文

  XX年10月18日

  学习《劳动合同法》心得

  【摘要】:

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工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调整劳资之间的关系、以及定位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八周的学习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与了解。

  【关键字】: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章制度、劳动者

  一、引言一直以来,相对于用工单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实际教学工作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最终表现为劳动者为了工资,不能不作出让步。

1994年7月5,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法》,1995年1月1生效实施。

当时,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劳动关系初步出现紧张状况。

但是,经过十多年的经济发展,我国劳动关系状况也发生了很大改变。

《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XX年6月颁布,XX年1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已纳入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

XX年9月份,省局组织全省各市级局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劳动1

  合同法》理解与运用培训班,此次系统的学习使我对该法有了全新的认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出台的,完全符合中国现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最终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现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收获具体谈谈我的理解和体会。

  二、正文

  经过八周的系统学习,我们小组三个人对于《劳动合同法》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二方面是我们对于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Ⅰ、《劳动合同法》对于调整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鉴于在中国,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缘故,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制定了《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条就说: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明确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其中尤为重要的2

  就是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合法的三个原则就是:

1、主体要合法。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说: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并且应在自用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新调整,主要体现在强调合法原则、强调用人单位建章立制、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将合法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则。

二是《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要建章立制。

用人单位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达到:

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开、公示三个要件。

三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Ⅱ、《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的影响有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法》为大学生就业带来的好处。

2、《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挑战。

  1、《劳动合同法》为大学生就业带来的好处

  ⅰ、试用期不再成为“廉价期”。

试用期的长度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合同期限越短,试用期越短。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3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规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为试用期工作确立了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ⅱ、“先就业,再择业”的条件更加有利

  对于大学生“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尽管还受到一些争议,但对于作为人的毕业生个体的幸福和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言,这样的观念显然是积极而正义的,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

而且《劳动合同法》颁布显然也表达了立法者对这种就业观的肯定和鼓励。

  2、《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挑战。

《劳动合同法》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

  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中国社科院发布的《XX年经济蓝皮书》指出,XX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高校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

蓝皮书认为,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量的供给仍然大于供求。

值得关注的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可能会使大学生就业形式更加严峻。

  4

  篇三:

劳动合同论文关于劳动合同的论文

  劳动合同论文关于劳动合同的论文

  浅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摘要: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中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学界对劳动合同解除有不同的理解。

以《劳动合同法》为中心,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个方面对中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作了具体的分析;最后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制度的角度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补偿进行的分析。

  关键词: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理解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面临着失业。

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点问题。

  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主要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

  商一致而解除。

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劳动合同也不例外。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障。

一般在劳动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所以,立法对协议解除一般不规定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内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解除合同。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且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项规定明确排除了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即在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中,用人单位只对由自己单方提出并经劳动者同意后的解除支付经济补偿,不对由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承担补偿责任。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所以,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一规定在理论界有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只授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导致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严重利益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主张将这种权利也赋予用人单位,但要求提供经济补偿;并且单方预告解除权只适用于定期劳动合同与合同法原理不符,我认为这种规定是由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且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是以劳动者付出一定的劳动为前提的,而且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又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劳动立法一般也比较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所以从这方面来说,这一规定在保护劳动者方面还是具有一定作用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这六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在即时解除的情形下,没有给用人单位以准备时间,用人单位在无法立刻安排其他劳动者来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所以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中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严格的限制。

《劳动法》第25~2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4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下面三种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

  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过错性解雇,又称即时辞退,它是指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预告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雇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做出的,可以立即生效,无须事先通知劳动者,而被解雇的劳动者也没有请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这种具有处罚性质的解雇必须以劳动者的主观过错为前提,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过错性解雇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罗列的形式规定了有关过错性解雇的几种情形,对过错性解雇进行了极其严厉的规定。

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等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过错性解雇指劳动者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非过错性解雇主要是因为是劳动者的身体原因和技能原因不能适应多次调整后的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在无法提供与劳动者的身体或技能条件相适应的工作岗位情况下,只能将劳动者解雇。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立法对非过错性解雇作了严格的规定限制,而且还要求用人单位对被解雇的劳动者都需要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

  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渡过暂时的难关。

经济性裁员实质上是属于非过错性解雇,它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市场竞争导致一些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通过裁员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便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大量的裁员会造成大量的失业劳动者,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的影响。

因此,一般对经济性裁员的立法的态度是既要允许又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经济性裁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从裁员的法定的许可条件及其程序方面进行限制,还规定了优先留用和优先招用制度。

由于经济性裁员也属于非过错性裁员的一种,所以也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制度。

例如,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等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经济性裁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劳动者有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例如,职工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患职业病的,这两种情况用人单位都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制度

  劳动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为了保证劳动者的生活不受或少受劳动合同

  篇四:

【劳动合同法论文】

  石河子大学

  《经济法》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姓

  学名号周志荣XX517347

  物流管理XX

(1)班

  马永辉

  《经济法》

  XX年06月

  专业、班级指课导程老名师称

  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就业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解,也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一些影响。

从长期来看,它的实施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的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但在短期内,将加大大学生求职的难度。

所以,大学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影响

  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

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

  与此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XX年大学生毕业人数达610万。

XX年是559万,就业率只有70%多,加上往年毕业而未能就业的高校生,大学生就业生高达1000万人,这个数字并没有包括就业后又离职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大学生。

为什么这么多的大学生找不到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行究竟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有没有影响?

就此问题我们进行初步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中对大学生就业的一些有影响的规定

  首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有三条对大学生就业影响最大

  1、企业无责赔偿。

新劳动合同法规

  2、企业违约与员工违约不对等。

企业违约辞退员工支付每年一个月的违约金。

员工违约什么时候走都可以,不要支付一分钱,不要负任何责任(包括员工有过错,企业无证据)。

  3、长期合同。

过去企业是一年,三年,五年,现在是三年,六年,无固定期。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要求企业长期用工,企业内部竞争减弱,出的少自然入的少,企业招聘更加谨慎。

  二、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了解

  《劳动合同法》里与毕业生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社2

  会保险的购买、试用期的规定与工资、劳务派遣等。

大学生对于《劳动合同法》至少应该要有个大体的了解,对某些条款应该有清晰的理解,这既是一种自我保护,也是大学生就业的必修课。

根据在上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比较了解的占%,不太了解的占%;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

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

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1、限制利用试用期将毕业生作为廉价劳动力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过去很多企业存在滥用试用期的问题,有很多企业利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开始许诺干得好就录用,但干了一段后一个人都不留。

这种做法在今后都是违法的。

《新劳动合同法》也会改变以往一些企业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他们对应届毕业生经过试用期内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以往绝大多数的企业都采取这种人才选拔方式,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将被改变。

  2、毕业大学生享有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毕业生在求职时往往会问及招聘单位的一些情况,有些用人单位总是以“等你到了我们公司就会知道"或者以属于企业的秘密为借口拒绝回答。

这将导致大学生对用人单位的一些基本信息无法了解,在劳动关系中就处于弱势地位。

所以加强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是平衡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3

  况等等。

如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允许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或录用过程中,少数为了谋取钱财,利用招聘途径,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获取不当利益。

一些毕业生参加面试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告知其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自付。

但是,当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借口拒绝录用。

有些用人单位虽然录用毕业生,但是必须缴纳押金和扣押毕业证件,许多毕业生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只好无奈地接受。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这些问题有了新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该法第84条规定: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新挑战

  相关调查显示,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比过去更加谨慎,有人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施行造成的。

持这种观点的人推测,《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企业可能会减少招聘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生而转向青睐有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求职者,或者在内部“挖潜”,使得大学生的求职路更加狭窄。

具体影响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

  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XX年经济蓝皮书》指出,20O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高校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

蓝皮书认为,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依然大于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可能会使大学生就业4

  形势更加严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限制用人单位的行为,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成本来实现的,比如以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也就是承认原来就存在的劳动关系,而现在却面临两倍工资乃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惩罚。

企业的用人成本增加了,压缩员工规模成为许多企业的自然选择,去年发生的以华为“辞职门”事件为代表的多起围绕《劳动合同法》展开的劳资纠纷便体现出企业以裁员应对新法的冲动。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将更加偏爱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而大学毕业生的特点是首次就业,缺乏就业经验,因此《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部分实践经验欠缺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带来一定障碍。

  二、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同样负有告知义务

  在实践中,有的毕业生为了求得满意的工作,伪造学历学位,各种等级等证书,编造虚假经历。

这些都是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同求职者需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一样,用人单位招聘时也需要了解毕业生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学历学位、社会实践经历等,毕业生都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欺诈行为遭受了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毕业生对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的仅仅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与从事的工作不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如是否正在恋爱,是否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餐饮等法定特殊岗位除外)等,均属个人隐私,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是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4)其5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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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论文劳动合同论文

  劳动科学研究的特征分析

  摘要:

《劳动合同法》从起草之初到最后实施,一直在激烈的争论中前行。

本应最中立的学术界,似乎争论更为激烈。

现在,当这场堪称“真理标准大讨论”的争论尘埃落定的时候,学术界应该冷静思考争论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文章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更广泛的劳动科学的视野,通过分析,得出劳动科学的研究应该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应用性、伦理性、中立性等五大特征。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劳动科学研究;五大特征

  《劳动合同法》从XX年起草工作启动,到XX年下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后,一直都是在激烈的争议中前行。

特别是XX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之后,更是在全社会引发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

据统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XX年3月20日将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就多达19万余条。

参与这场论争的既有用人单位、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也有普通劳动者。

如果说劳资双方或者利益团体的争论带有倾向性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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