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法与财务知识分析原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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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法与财务知识分析原理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案例评析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案例1-1】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
2004年3月6日,因家庭予盾,双方发生争吵。
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
4月1日,王某与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
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某名下。
10日后,某发现轿车被卖,找某要车,遭拒。
某以王某为被告,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返还财产。
【任务】根据上述案情和财产所有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
①某和王某对桑塔纳轿车的所有权的性质;
②某取得该轿车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案例评析】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
因此,该轿车为某和王某共同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否则,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该财产是动产并且第三人取得时善意、有偿,则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某受让该轿车时,不知道王某未征得某的同意,并且支付合理价格,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轿车的所有权。
【案例1-2】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
随后,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
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某表示感。
【任务】根据案情和债的相关制度分析:
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成因;
②某与轻生女子在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评析】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因此,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
因而,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但是,如果该女子自愿给予某一定数额的酬金,法律亦不禁止。
【案例1-3】公民某委托新东安画廊经理程某购买某著名画家某的一幅“春色”油画,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50万元。
其后,画廊经理程某以某名义与画家某达成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以50万元购买其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待画展结束交付该画并付款。
10天后,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
画家某得知后,遂派人去画廊取回油画。
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家某,要求其交付“春色”油画。
【任务】根据案情和代理制度分析某、程某和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例评析】在本案中,程某接受某的委托,在某的授权围,以某的名义与某签订了购买其“春色”油画的协议。
某、程某和某之间构成民事代理法律关系。
某是被代理人即本人;程某是代理人;某是相对人即第三人。
根据民法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与第三人进行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因此,该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某和某,某有权要求某履行交付油画的义务。
【案例1-4】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
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
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
2005年1月10日,三个月期限届满,乙公司未提出质量问题,也未依约付款。
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
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
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2005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
乙未答复。
此后3年,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
2008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遭到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
【任务】根据案情和诉讼时效制度分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案例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005年1月10日,乙公司应当依约付款而未付,甲公司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诉讼时效起算。
甲公司去函要求乙公司至迟到2005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属于向对方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2005年2月10日,乙公司未付款,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本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此后无中止、中断事由,应截止于2007年2月10日。
甲公司于2008年5月才向法院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1-5】2007年1月15日,某手表公司委托速递公司快递5块手表由至天津,价值1.5万元,快递费为104元,未保价。
在寄件人填写的《国特快专递详情单》的正面有“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使用须知!
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须知容”提示,背面有“国特快专递业务提供保价服务,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保价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保价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的保价额;未保价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法规规定的标准赔偿”等条款。
速递公司收寄该后,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将丢失。
寄件人要求速递公司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而速递公司主按照《邮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未保价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双方发生争议,寄件人于是诉至法院。
【任务】根据经济法的适用规则预测本案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案例评析】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特别法。
我国合同法是一般法,邮政法是特别法,在丢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方面当然应优先适用邮政法的规定。
而我国邮政法规定:
对未保价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因此,速递公司的主能等到法院支持。
第二章合同法
【案例2-1】2009年6月,芳与王琼达成协议,由王琼收养芳七岁的小女孩青,芳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青的生活补助。
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一年后青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王琼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芳考虑到孩子已无法与王琼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王琼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王琼既不同意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任务】试用合同法的调整围的知识分析芳与王琼达成的协议的性质以及协议的实施后果。
【评析】
①芳与王琼签订的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应由《中华人民国收养法》调整。
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②王琼应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
因为5万元的性质是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而非收养人的报酬。
当然可以考虑一年来收养所耗费的相应的生活补助。
③王琼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但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属于合同法调整,也就当然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案例2-2】曲某(男)和某(女)原是对恋人,经常因琐事吵架。
于是曲某向某提出分手,某不同意,还经常到他的家里及单位找他,纠缠不休。
一天晚上,某找到曲某,求曲某不要分手。
但曲某分手决心已定,于是某提出:
“分手可以,必须付我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
”曲某无奈之下只得给某出具一份欠条,容为“今欠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
2005年2月,某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曲某给付欠款。
【任务】试用合同法的一般知识分析欠条容的合法性以及某诉诸法院的结果。
【评析】
①“分手可以,必须付我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并无法律依据。
其一,曲某和某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其二,上述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三,青春损失费并没有法律依据。
②就“今欠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这一约定而言,可构成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
③法院最终将以不予受理而驳回某的诉讼请求。
因为某并不具有合法的诉讼理由。
【案例2-3】蓝某为云天贸易公司销售员,负责销售公司的产品(办公用品)。
蓝某在公司申请了一个电子和客户进行网上的联系。
2008年5月23日,蓝某收到红鹰科技的电子,请求蓝某按照其公司在网上的宣传图片和报价给红鹰科技提供办公用品。
该电子正文明确如下容:
需要图片1所示的办公桌15,价格为每380元;需要图片6所示的办公椅60,价格为每120元。
还留下了红鹰科技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在2008年6月15日之前送到指定的公司地址,送货之前确认。
蓝某2008年5月24日请示部门经理后回复:
您所要求的物品,我们会在您指定的时间、地点送到贵公司,请您在收货后按照约定的价格与我们结算,现金或支票均可。
如无异议,请回复。
2008年5月26日红鹰科技回复蓝某:
没有问题,我公司会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货款,请按时按质送货。
【任务】试用合同订立的相关法律知识完成下列任务:
①分析电子作为合同订立的形式的法律效果;
②分析云天贸易公司与红鹰科技之间往来的法律性质。
【评析】
①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
电子属于数据电文畴,为书面形式,可以订立合同。
②2008年5月23日,红鹰科技发送的电子已构成要约。
蓝某2008年5月24日的回复已构成承诺。
2008年5月26日红鹰科技的回复表明合同已经成立。
一般情况下,承诺人作出承诺合同便成立,但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③如果红鹰科技在云天贸易公司送货上门之后以自己公司与云天贸易公司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因此拒收货物,则构成违约。
因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已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案例2-4】伦戈公司向海德公司发出要约,拟以100万元出售某商品,海德公司复信只愿出95万元,伦戈公司不同意。
后海德公司又致信伦戈公司,同意以100万元购买该商品。
但伦戈公司拒绝了。
于是,海德公司控告伦戈,认为其违反了合同。
【任务】试用合同订立程序的法律知识分析海德公司控告伦戈公司胜诉的可能性。
【评析】
海德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伦戈公司与海德公司并非成立有效的合同,故不存在违反合同之说。
海德公司最后致信伦戈公司,以100万元购买该商品属于向伦戈公司发出的新要约,伦戈公司当然可以不承诺。
【案例2-5】某开设一家实弹射击娱乐场所,王某带领某前往某开设的实弹射击娱乐场练习射击,王某正欲举枪射击时,不巧某操作有误,将子弹射向离王某不远处的水泥地面,弹壳反弹击伤王某的脸部,因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请求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元。
某提出,射击操作规程有“违反操作规则,责任自负”。
该操作规程公开贴于射击场,因此某不应承担责任。
【任务】试用格式条款的法律知识分析“违反操作规则,责任自负”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据此分析王某的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的责任承担。
【评析】
“违反操作规则,责任自负”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能免除某的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王某的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由某和某共同承担。
【案例2-6】先生是一位技术专家,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欲聘其作为公司的技术顾问,为公司运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经协商,公司决定给付先生每年1.8万元的技术顾问费,先生负责解答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
据此,先生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交给了该公司经理。
之后,该公司因遇到技术难题曾两次找先生咨询,先生都给以详细解答。
但一年的咨询服务期满后,先生却没有领到约定的1.8万元顾问费。
原因是该公司经理认为,一年来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并不多,加之合同没有签字或盖章,合同未生效。
【任务】试用合同成立的法律知识分析先生和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果。
【评析】
①先生和咨询公司的合同已经事实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公司因遇到技术难题曾两次找先生咨询,先生都给以详细解答已经构成合同的事实成立。
②先生可以利用违约之诉行使自己的权利,追诉约定的1.8万元顾问费。
【案例2-7】龙鑫水果店老板得知隔壁的秋爽饭店要转让,并得知全省知名的连锁水果店如意水果店愿意出价50万元购买秋爽饭店经营水果。
龙鑫水果店为了避免被如意水果店挤压,遂提出60万元的价格与秋爽饭店进行长期谈判。
一个半月后,当得知如意水果店移居别处,无法危及自己的利益时,龙鑫水果店立即中止与秋爽饭店的谈判,并称生意不景气无力购买秋爽饭店。
无奈之下,秋爽饭店只能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
由于之前与龙鑫水果店的谈判,致使秋爽饭店花费了3万元的谈判费用,以及5万元价格损失。
秋爽饭店据此要求龙鑫水果店赔偿损失8万元。
【任务】试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知识为龙鑫水果店的行为定性并分析秋爽饭店8万元赔偿要求的法律命运。
【评析】
①龙鑫水果店的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便是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规定。
②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以信赖利益为赔偿的基本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指现实利益的损失或实际损失,因龙鑫水果店恶意磋商而多花费的3万元的谈判费用,以及5万元价格损失均可归为信赖利益畴。
【案例2-8】小和小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
第一份合同双方约定:
2010年4月1日中午12点,小送小一本《平凡的世界》;第二份合同约定:
2010年4月1日中午12点若下雨,小就送小一本《平凡的世界》,若没有下雨小不必承担赠与义务,小则需送小一本《穆斯林的葬礼》。
【任务】试用合同的生效要件分析小和小签订的两份合同的效力,并谈谈您对这两份合同的理解。
【评析】
第一份合同为附期限合同。
第二份合同为附条件合同。
【案例2-9】某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
开发商为引起某购房欲望,以少交契税为诱饵,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不列入购房款项,某未表示反对。
后发生纠纷,某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
【任务】试用合同效力的法律知识分析该装修费用条款的效力。
【评析】
该装修费用条款为无效条款。
该条款的签订虽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但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合同法直接将其列为无效合同。
【案例2-10】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某的朋友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相当珍贵,可能每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某正在寻找买主。
某立即找到某,要求退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任务】试用合同效力的法律知识分析某与某之间买卖邮票行为的效力,并“预测”某诉求法院的结果。
【评析】
根据案情,某与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可以认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行为。
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且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法院应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选择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但当事人选择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强行撤销。
为鼓励当事人形式权利,避免合同效力的长期不稳定状态,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案例2-11】南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
第二天,南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
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南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
但南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萧某则认为南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的父亲支配。
于是马上拉着南某到商场,说南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任务】试用合同效力的法律知识完成下列任务:
①分析南某购买洗发水行为的效力;
②分析南某购买钻戒行为的效力及其后果。
【评析】
①南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合法有效,奖金应归于南某。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②南某购买钻戒的行为效力待定。
萧某有权要求撤销合同,退货。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所有的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纯获利益”在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合同,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该合同不具有效力。
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书本、乘坐交通工具等;对于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订立某些合同,而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就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2-12】1997年12月7日,甲公司向乙厂发出一份电报,要求乙厂供应热轧低炭钢板60吨,乙厂回电同意就此业务进行进一步的协商。
同月19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乙厂法定代表人洽谈。
双方于同月2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厂向甲公司出售热轧低炭钢板60吨,单价为每吨6000元,总货款36万元,甲公司向乙厂支付定金8万元,乙厂在收到定金的次日起每月供货20吨;3个月供货完毕,甲公司则在每批货物收到后5天按实际供货数量给付货款。
合同还就热轧低炭钢板的规格、质量、交货地点、运费承担、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1998年元月4日,甲公司依约支付乙厂定金8万元,元月5日,乙厂发出热轧低炭钢板20吨,甲公司元月8日收到这批热轧低炭钢板,并于元月12日将12万元汇票打入乙厂指定的银行。
之后,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热轧低炭钢板的供应价格迅速上涨。
至同年2月初,已涨到每吨1.5万元。
2月28日,乙厂将库存仅有的5吨热轧低炭钢板发给甲公司,同时请求甲公司变更合同价格条款,甲公司断然拒绝,并要求乙厂继续供货。
此时,热轧低炭钢板价格继续暴涨,至3月中旬,供应价格已达每吨1.8万元,是合同签订时的3倍。
在这种情形下,乙厂派员到甲公司再次请求修改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甲公司则仍然坚持必须不折不扣地按原合同履行。
之后,乙厂未再按合同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亦未支付第二批5吨热轧低炭钢板的货款。
同年5月2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厂双倍返还定金。
乙厂则请求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该合同。
【任务】阅读完上述案例,请评述下列观点
①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该买卖合同,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其合同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乙厂在元月5日向甲公司发出第一批20吨热轧低炭钢板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之后乙厂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仅于2月28日向甲公司供货5吨,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双倍返还甲公司支付的定金计16万元,甲公司应付5吨热轧低炭钢板的货款3万元。
②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但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热轧低炭钢板市场供应价格的非正常变化,如要求乙厂继续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则显失公平,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解除双方的合同,由乙厂返还甲公司定金8万元,甲公司支付5吨热轧低炭钢板的3万元。
【评析】
观点2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东南亚金融危机属于典型的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热轧低炭钢板市场供应价格的非正常变化,如要求乙厂继续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则显失公平,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
【案例2-13】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
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任务】试用抗辩权的法律知识分析甲、乙双方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评析】
①甲公司的诉讼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
②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且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