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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电话POS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XXX银行T-POS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管理行、各分行、各直属行、各支行:

目前我行已完成固话POS业务(简称“T-POS”)的系统开发及上线工作,根据中国银联颁布的《固定电话支付终端跨行业务处理方案》及《关于规范固定电话跨行支付业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中对固定电话支付业务规范性的要求,银行卡发展中心结合目前市场开展此项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度以下业务实施细则,请各机构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

《XXX银行T-POS业务实施细则》

 

个人业务部

2012年10月10日

XXX银行T-POS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业务的健康发展,有效控制和防范T-POS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政策要求及中国银联业务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我行辖内下属各分支行开展的电话POS业务(以下简称“T-POS业务”)。

该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收单银行,通过电话支付终端及相关系统,为客户提供的借记卡受理及资金清算业务。

第三条T-POS收单业务所采用电话支付终端是指在传统固定电话终端上按金融支付技术标准加装专用设备,具备银行卡磁道信息读取、加密和传输等功能,满足刷卡支付条件的新型支付设备。

T-POS支付平台是指为实现T-POS支付收单业务功能,与电话终端相连接,具有终端管理、终端支付信息收发、根据终端上送信息定制交易等功能的交易管理系统,包括与我行开展合作、提供固话支付业务功能的第三方机构的系统平台。

第二章 业务实施规则

第四条T-POS业务交易类型主要包括消费收款、转账付款等。

其中:

消费收款交易是指通过电话终端发起的面对面支付业务,按照中国银联业管委标准分类属于非自助类支付业务,主要面向无集中收银的批发市场场内批发商户(以下简称“批发类商户”);转账付款交易属于自助类支付业务,各分支行可在符合监管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配套其它自助类支付业务推广本业务。

第五条为规避潜在业务风险,T-POS业务暂不开放转账撤销及退货交易。

第六条收款交易转出方仅限于各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借记卡,收款账户仅限于与机具终端绑定的我行敦煌借记卡;付款交易转出方仅限于与机具终端绑定的我行借记卡,收款账户可为我行、他行个人银联标准借记卡。

第七条我行业务开展应符合中国银联总中心业务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T-POS业务清算可采用现有收单业务T+1入账方式,或者采用实时入账方式。

收款交易业务定价,可参考我行现有商户收单业务定价规则,根据中国银联商户收单批发类商户定价原则定价。

第九条T-POS业务收款交易所得收单方手续费收入须计入银行卡收单手续费收入科目,付款交易所得手续费须计入个人电子汇划费。

第十条T-POS业务所用电话POS终端开展跨行固话支付收单业务,必须使用通过银联标准认证的II型电话POS终端。

第十一条由总行科技部负责固话支付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软件开发、系统升级和技术测试工作及电话POS终端密钥和相关参数的设置与管理工作,负责POS终端机具的设备定型、招投标、采购、联调测试与上线工作。

第三章 商户拓展

第十二条T-POS业务拓展工作须由分支行各网点负责,具体包括资料收集、资质初审,协助申请人填写《XXX银行T-POS业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与相关资料一起提交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T-POS业务申请对象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系业主或被授权人;或可提供大型批发市场中固定经营场所、摊位证明的经营业主;

(三)申请人经营所在地已开通我行固话支付收单业务;

(四)在我行开有敦煌借记卡;

(五)经营场所为经办分支行所在地。

第十四条禁止发展以下类型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二)商户从事非法或特殊行业:

包括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非法药品、毒品、非法出版物、军火弹药及其他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三)列入黑名单商户:

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已被列入中国银联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不良信息系统;

(四)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大陆的商户;

(五)涉嫌洗钱犯罪的商户。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申请开通T-POS业务,须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经营地址、工商登记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者姓名及证件号码、绑定电话号码及绑定敦煌借记卡号等信息。

第十六条除《XXX银行T-POS业务申请审批表》外,申请时还需向申请人采集的资料包括:

(一)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经税务部门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商户享受税赋减免的优惠政策,则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商户为集中纳税,则应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纳税单据;

(三)负责人(或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经营承租类客户申请时除需提供出租方的基础资料外(上述

(一)、

(二)、(三)条),还需提供双方之间的《经营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承租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批发类申请商户如商户经营场所不在中国银联认定的专业批发市场内的,应提供生产或代理产品或区域授权经销商资格的证明或授权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特殊行业商户应提供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与机具终端绑定的敦煌借记卡复印件(正反双面,需持卡人本人签字);

(八)我行要求客户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对于申请开通T-POS业务的商户,各支行经办人员要对商户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其中必须严格核查收款帐号所使用的敦煌借记卡户名与申请人是否相一致。

初审合格后填写《XXX银行T-POS业务申请表》银行填写相关部分。

第四章 职责分工与商户审批

第十八条各管理行、各分行(含总行直属支行)负责辖内T-POS业务的营销推广、商户发展和客户关系维护,重点是调动各级市场营销人员的拓展积极性,加快发展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

第十九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产品功能开发、机具投放和管理、商户风险防范等工作;个人业务部或个人业务部授权的具备商户独立审批资格的管理行、分支行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对商户入网资格进行终审。

终审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审批人员应检查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等申请文件。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商户,申请不予审批,上报资料退回至申请行: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二)申请文件有效期已过;

(三)申请文件中单位名称与实际经营场所名称不一致;

(四)申请资料不全;

(五)通过外部渠道验证的证件与申请人提交不符;

(六)收款敦煌借记卡户名与申请人(或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且不用提供有效授权文件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及审批相关文档需妥善保管,纳入一般商户资料档案管理范围以备核查。

第五章 商户签约

第二十二条各分支行与商户应按照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协议(见附件2),约束商户按照我行制订的相关规则和规定来受理本业务。

第二十三条商户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商户扣率或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参照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协议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协议签署完毕后,应按照总行商户收单签约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商户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T-POS业务机具安装及管理由各级经办行负责。

具体维护工作可委托机具提供厂商。

第二十六条 机具密钥灌装须保证一机一密,由我行科技部专业人员完成。

密钥管理应遵循总行科技部密钥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机具安装时装机人员应对商户接入电话号码、密钥、商户号、终端号等要素进行核对,不允许商户自行领取机具装机。

装机完成并对商户进行培训后,应填写《XXX银行T-POS机具领用签收表》(见附件3)及《XXX银行银行卡受理业务培训确认单》(见附件4),由商户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确认。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行应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和风险培训,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通过书面记录保留每次的培训记录,以备核查。

有针对性的商户培训是规范商户操作、控制商户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行卡基本知识;

(二)受理银行卡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要求;

(三)机具基本使用方法及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四)卡片识别的基本方法;

(五)对账户及交易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

(六)常见的欺诈用卡迹象,发现欺诈用卡时的处理方法;

(七)相关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方法和要求;

(八)交易单据的保管方式和保管时限要求;

(九)培训商户认识各类商户风险可能给商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加强商户风险防范意识;

(十)银联及辖内发卡机构有关银行卡受理市场的最新业务、风险动态和操作惯例。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行应定期组织对T-POS商户的经营情况及机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行至少每半年实施一次巡检。

第三十条 对商户日常维护、培训、巡检等工作应及时记录,妥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具布放场所搬迁需要移机时,商户需向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商户移机书面申请应存入商户签约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户要求修改资料信息应向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涉及商户签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信息、绑定敦煌卡信息的,应由经办行填制《XXX银行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登记表》(见附件5)交由上级审批机构审批后方可修改,书面申请应存入商户签约档案进行管理。

第七章 商户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行须对商户加强日常监控,包括关注商户经营状况、交易情况、结算账户余额等。

第三十四条 发现商户出现可疑迹象后,应对涉及商户进行档案资料核实,核查商户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及时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对商户进行电话调查、现场调查、警告商户、关闭部分业务功能或关闭终端。

按照银联有关操作规则的要求,尽快收集交易资料(通常指签购单存根),做好应对发卡行查询的准备。

第三十六条 确认商户有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各分支行应尽快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同时在第一时间报送个人业务部、上级管理行或分行,尽量挽回或降低我行资金损失。

必要时通过我行监察保卫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

第三十七条 商户风险管理及案件处理,各分支行可依据《XXX银行特约商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 商户业务终止

第三十八条商户主动申请解约的,应根据《XXX银行T-POS商户业务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向经办行提出;填写《XXX银行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表》,经双方签章确认后,由审批管理行或个人业务部在TMS商户管理系统及T-POS综合管理系统中做商户注销等相关业务处理;在协议终止前,各方应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协议解除生效后,将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

经办行商户管理人员应于商户提出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具回收工作。

撤机时,撤机人员应检验机具的完好性,并做好相应登记,撤回的机具应及时交回总行科技部。

第三十九条各分支行应按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关注商户风险情况,当商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各行必须立即关闭商户:

(一)未遵守法律法规、我行或银行卡组织有关银行卡受理市场方面的业务规则,经我行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改正或给我行造成损失的;

(二)被中国银联列为高风险商户;

(三)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及受理机具等专用于银行卡受理的资源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用途,或转给第三方使用,或将其他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我行清算;

(四)进行虚假申请、侧录、洗单、分单、恶意倒闭、违规移机、非法改装受理机具、伪冒经营范围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未经我行或持卡人事先允许泄露持卡人交易账号或其他交易信息;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或可能发生终止营业、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七)因自身行为影响我行声誉或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

(八)内部人员或者与外部人员联合进行非法、犯罪行为或合作协议中禁止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合作协议的情形;

(十)其他可能为我行带来风险的情形。

第四十条因风险原因关闭商户,各经办行应及时回收机具并上报上级审批行做撤机销户处理,并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个人业务部,由个人业务部将商户信息报送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业务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试运行半年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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