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制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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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制建设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三十多年以来总结的实践经验,针对目前社会上突发的矛盾而提出的具有战略性的举措,是一个与当前国情紧密结合的产物。
和谐社会的构建反映了党和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全社会共同不懈努力和奋斗的目标。
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重视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妥善处理好构建和谐社会和法制建设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为实现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和谐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的关系
(一)和谐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是密不可分的
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法制建设。
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全社会要协调、高效、有序、全面的发展,而且前提是要求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党派都要协调的发展。
法制建设的终极目标就是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不仅仅需要立法、司法方面的协调,更需要全体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只有不断的完善和健全法制建设,才能有效的解决社会突发的矛盾,才能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只有不断推进和加强法律制度的建立,才能真正的实现和谐的社会主义。
(二)法制建设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首先,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社会实现民主的有力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早已被写入宪法,国家从多方面多角度赋予人民权利,包括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等等,而且高度重视贫困残疾人的利益,这些权利的基础都源于法律制度的建设。
法制建设在推动着民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提供着强有力的保障。
其次,法律制度能协调好人和自然的关系,让人和自然达到真正的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环境污染现象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生态破坏的程度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这种现象严重地影响着人和自然界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经济的发展。
通过法律强制性的手段去制裁和惩罚那些破坏生态的恶劣行径,才能保持人和自然界之间的和谐相处,才能使社会经济与环境得到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和谐社会构建的主要手段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法律,都受到法律的制约和限制,如果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
法制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和谐程度是成正比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体系,和谐社会就不从谈起,不过只是纸上谈兵罢了。
构建和谐的社会必须借助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的保障人民义务和权利的实现,才能使社会得以长期稳定的发展,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和谐地向前迈进。
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的指引下,我国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党和政府也很重视法制的建设,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法制工作中也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首先,立法观念上存在的严重问题。
中国自古以来受着封建官僚主义思想的腐蚀和影响,从政者认为制定的法律不是针对自己的,而是针对大众老百姓的,无视法律的存在。
法律的制定不仅仅体现着一种理念和价值,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有人认为法律是一个工具,对己有利时就利用,对己不利时便视之无物,这些观念对立法都起到了阻碍的作用。
还有地方本位和部门本位的观念也很严重。
有些行政主体巧借立法之名,实行垄断性的保护主义,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提高外地商品流入本地的门槛,个别行政部门利用手中权力,使立法方向朝着自己,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掌握着立法的大局方向,使其对己有利。
其次,立法体系不够完善,亟需健全。
我国法律制度而在一些特殊的领域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亟需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制约。
有时候法律制度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样的现象时有发生。
不但部门规章之间存在,规章与法规之间、主体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也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出现了很多不协调的内容,由于这些因素,导致形成的法规和规章无法正常有效的运用实施。
(二)司法层面的问题
首先,人民赋予了行政主体管理社会的权利,而个别主体利用职权之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司法公平公正。
其次,立场摇摆不定,道德素质败坏。
个别官员为了一己之私欲,完全丧失理智放弃立场,完全没有了道德底线。
比如个别官员的桃色事件,家外家,包养情妇;有参与赌博嫖娼的;有挪用公款私用的;有为黑社会集团保驾护航的等等。
再次,滥用职权,不按程序办案。
有些官员为了个人之私欲,经受不得外界的诱惑和影响,搞一些权钱游戏,或者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法定的办案程序,导致案件的复杂和纠结,既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又破坏了当下和谐的法治坏境。
最后,工作中态度骄横,丧失职业操守。
有的办案人员在工作当中,认为自己手中握有权力,视法律规章为无物状态,故意的或者过失的去延迟办理案件,使正常的程序时间一拖再拖,效率极具低下;有的仅凭主观猜测和判断妄下定案的依据和事实,造成很多冤假错案;有的对老百姓和受害人态度蛮横、粗暴无理等等。
(三)执法层面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执法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形式不够透明化,缺乏有力的监督,致使存在一些执法不公正的问题。
有些人利用这个漏洞,去钻法律的空子,从而使执法的公正性难以保障。
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的素质偏低,经常出现对抗性执法和暴力执法的现象,原因不仅有执法人员平权意识、程序意识淡薄,还有行政相对人情绪上抵触、法律意识落后的重要因素,暴力行政或者暴力执法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容易引起暴力抗法事件。
所以,执法合理与不可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执法队伍中很多都是严以律已,忠于职守的,但有的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程序,碍于亲情、友情等关系,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的执法人员还带有严重的渎职行为,玩忽职守,执法力度不强等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执法主体在人民大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如何有效的完善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制建设
(一)加强立法工作 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鼓励,要想早日实现和谐社会,各个领域都要做到有条不紊、有法可依,才能推进社会主义前进的步伐。
加强立法工作已成为当下一件刻不容缓的要事大事。
在加强的同时,要注意几个重要的环节。
第一,立法机关要摒弃原有传统的立法观念,把先进的、民主的、效率的价值观念加以创新的形式引入到立法的工作中来,只有这样,立法工作才能更加的注重民主性的立法,才能不断的拓宽道路。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宗旨,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同时要加强政府的职能,充分保障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以及社会中那些弱势群体的权益。
第三,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不能忽略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相处,注重资源的节约和保护,保持生态的稳定与平衡。
(二)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只有公正,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要想司法公正得到保障,必须深化体制改革,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去确保司法权的行使。
首先,司法经费必须从各级财政里独立出来。
其次,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其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从而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优秀的司法队伍。
司法考试是检察官、法官必须通过的考试,将考试的制度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保障司法工作、司法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健全法律体系,提供法律保证
法制最具有科学性、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是最可靠的制度。
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完善和健全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需求。
所以,必须在完善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完成对立法工作的加强。
一是要保证立法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形势需要,及时的弥补一些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上的不足。
三是不同部门和不同领域的法律要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的链条,以便于人们遵守执行和理解。
四是要在新的社会环境下,面对新的形势制定适宜的法律制度,不适宜的应当被废止,不断的修正和创新,从而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
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对执法监督力度的加强是至关重要的。
要进一步的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的机制,拓宽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群众、舆论、法律、民主等各个领域内的作用,确保公权力处于有效的监督范围。
让公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正确范围内有效的行使,让那些滥用职权者无机可乘,只有加强加大对执法的监督力度,才能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确保司法权和行政权得到行使,确保人民以及其他群体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只有加强对执法力度的监督,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各项事业有条不紊的前进和发展,才能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