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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房产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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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房产面积计算

为了保证全国房地产面积计算标准的统一,同时顾及全国各地对房地产面积计算传统方法的连续性,1987年国家测绘局颁布了《地籍测量规范》,1991年颁布了《房产测量规范》(行业标准),2000年,国家颁布了《房产测量规范》国家标准,对面积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和规定,保证了全国房地产面积计算标准基本统一。

随着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原规范已不能涵盖许多新的建筑形式,且其中一些定义不够严格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为保持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湖南省房产测量专业委员会于2004年组织全省房产测量专家制订了《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于2005年1月1日在全省试行。

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于2006年编制了《湖南省房产面积测量技术规程》(),并由省技术监督局发布,于年月日实施。

房地产面积的计算是房地产测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核发权证、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权属单位提供不可缺少的资料,同时也为房地产税费的征收、城镇规划和建设提供重要的依据。

房地产面积计算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专业技术工作,房地产面积的准确与否,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这里以《房产测量规范》国家标准(GB/T17986-2000)和《湖南省房产面积测量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为例介绍房产面积的计算。

7.1一般规定

7.1.1房地产面积计算的内容

房地产面积的计算内容如图7-1所示,包括房屋面积的计算和房屋用地面积的计算。

房屋面积的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和共有建筑分摊面积的计算;用房屋地面积的计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丘面积的计算、各项地类面积计算及共用土地面积的计算和分摊。

此章着重介绍房屋面积计算。

图7-1 房地产面积的计算内容

1.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5.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组成。

6.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7.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净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8.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

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9.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是指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

7.1.2房地产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房地产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如下:

1.房地产面积的计算,均指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幢为单位。

2.标准和规程中所指房屋层高2.20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都包括2.20m本身,其含意是层高在2.20m或2.20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

3.各类面积必须独立计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4.在面积的所有计算过程中,取位至0.001㎡,面积计算结果,取位至0.01㎡。

5.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6位以上。

7.2房地产面积计算的方法

面积计算的方法有很多,根据面积计算数据资料的来源,可分为解析法、图解法等。

房地产面积的计算,主要采用解析法,房屋面积一般采用几何图形法量算,用地面积大多采用界址点坐标法计算,也可以用图解法计算。

根据不同的计算对象、测量资料和计算精度要求可选用适当的方法。

7.2.1常用几何图形周长、面积计算公式

常用几何图形周长、面积计算公式表7—1

7.2.2实地量距法

实地量距法是在实地用仪器、卷尺量取有关图形的边长而计算出这个图形的面积。

实地量距法是目前房地产测量中最普遍的面积测量方法,在计算房屋面积时,现在都是采用实地量距法;在计算房屋用地面积时,也可采用实地量距法。

对于规则图形,例如矩形、方形的房屋或房间,我们都是用卷尺或手持式测距仪直接最取其边长,很简单地算出面积。

对于不规则的面积计算时,我们可以将其分解成几个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出这些图形的面积,用简单的加减法就能算出其面积。

7.2.3坐标解析法

坐标解析法是利用闭合多边形顶点的实测坐标计算多边形的面积。

若已知一闭合多边形各顶点在某一平面直角坐标系中的坐标,那么选取一坐标轴为投影轴,由各顶点向该轴作轴线,于是以每一边为斜边构成了若干个直角梯形,这些直角梯形的面积的代数和的绝对值便是该闭合多边形的面积,如图7-2所示。

根据多边形各顶点坐标成果数据,按式(7-1)计算面积:

   或  

     (7-1)

式中:

S为多边形的面积,m2;

 n为多边形的边数或折点数;

 i为多边形顶点的序号,按逆时针方向从1开始连续顺编,当i+1>n时,i+1=1, 当i-1<1时,i-1=n;  

xi、yi为多边形顶点的纵横坐标,m。

图7—2坐标解析法示意图

7.2.4图解法

图解法计算面积是根据已有的房地产图,采用不同方法或仪器量算出面积。

图解法包括几何图形法、坐标法、方格法、平行线法、求积仪法等几种方法。

1.几何图形法

几何图形法是将闭合多边形划分为若干个三角形,从图上量取三角形各要素,应用相应的公式计算各三角形的面积,如图7-3所示。

(1)量取三角形底与高,用公式:

,计算面积,称为三斜法;

(2)量取三角形的三边,用公式:

,其中

,计算面积称为三线法。

此方法多用于图上外形规整和线状地物的面积量算。

划分图形时,为提高面积精度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三角形的个数应尽可能少,线段尽可能长;

采用三斜法时应尽可能使三角形的底与高相等,并尽量划分成同底三角形;

采用三线法时应尽量使三角形边长大致相等。

图7—3几何图形法

2.坐标法

在图上直接量取闭合图形(包括曲线图形)边界上的拐点坐标,用公式(7-1)计算多边形的面积。

当图形边界为曲线边界时,应尽量多地量取边界上每一个特征点的坐标。

3.方格法

图7—4几何图形法

利用绘有正方形格网(边长可为1mm、2mm、5mm、1cm)的透明膜片或透明纸,通过蒙图,数格量算面积的方法,称为方格法,如图7-4所示。

4.平行线法

将绘有间距为d的平行线透明膜片或透明纸蒙在待测图形上,使图形两边缘点置于两平行线上,固定膜片,则图形被分割成若干个高为d的近似梯形(上下两端为近似三角形)。

量取各梯形的中线长ci,用公式:

可求出图形面积,再考虑图形比例尺,便可得到所需面积,如图7-5所示。

图7—5几何图形法

5.求积仪法

求积仪是一种专供在图上量算面积的仪器。

其优点是速度快,操作简便,适用于各种几何形状的图形面积量算,并能保证一定的精度。

求积仪主要有机械式和数字式两种类型。

其中数字式求积仪操作方便,功能性强。

有关求积仪的功能和具体操作方法可参阅其使用说明书。

利用以上方法进行图上面积计算时,均应独立进行两次。

两次量算面积的较差不得超过式(7-2)规定:

(7-2)

式中:

为两次量算面积较差,㎡;

S为所量算面积,㎡;

M为图形比例尺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2,图上量距应量至0.1mm。

7.3房产面积计算

7.3.1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m以上;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其中:

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房屋顶面不应包括隔热层的高度。

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米的部分,其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如图7-6所示。

图7-6层高计算图示

7.3.2房产面积计算通则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为准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物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16.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按层高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突出外墙的落地凸窗、无油烟灶台,高度2.20m以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

体育馆(场)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多层按多层计)。

19.机械停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20.设有结构层的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计算。

21.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层高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23.独立户室内已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独立户室内未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

7.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8.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9.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0.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12.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底层架空部位和空中花园。

13.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的下方空间。

14.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15.阳台、挑廊顶盖距其底板的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的。

16.非落地的凸窗、无油烟灶台。

17.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

18.贮水(油)池、化粪池。

四、特殊情况处理

1.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阳台、挑廊顶盖小于其底板,顶盖宽度≥0.60m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各层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向内倾斜的房屋,按距底板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对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无间隔墙的权属单元,应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后才能进行分户测绘。

7.3.4房产面积计算细则

1.非普遍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

(1)特殊屋顶的情况

建筑物的屋顶由平顶和坡屋顶两种结构组成时,若坡屋顶为向下斜,当平顶部分的层高小于2.20m时,不论坡屋顶部分的净高多少,一律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平顶部分的层高大于2.20m时,坡屋顶层高大于2.20m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若坡屋顶为向上斜,当平顶部分层高大于2.20m时,坡屋顶部分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当平顶部分层高小于2.20m时,坡屋顶层高大于2.20m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2)特殊形状的建筑物

①一栋建筑物,其屋面全部为球形拱顶,且该层非密闭式空间(有门或楼梯间可进入),其净高按拱顶至弦垂距的中间点量取,并以层高大于2.20m的确定这部分空间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若这层为密闭式空间,则不论净高多少,一律不计建筑面积。

②建筑物的墙体由内倾斜、弧形等非垂直墙体构成,按其层高大于2.20m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③建筑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按底板外沿计算建筑面积。

④坡屋顶、穹型顶建筑,按其层高大于2.20m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⑤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⑥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为斜柱,以顶盖距离地面2.20米处的连线水平投影范围内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⑦在建筑物中的层高2.20米以上的楼层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及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2.20米时,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下方空间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⑧用于贮存水、油的水池、油箱、化粪池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2.独立柱、单排柱、双排柱、多排柱、有柱

(1)独立柱

独立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是指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为一根柱子支撑的,若遇由一根柱子支撑的且不与墙相连的,仍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单排柱

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所谓的“单排柱”,是指由两根或两根以上柱子的连线成为直线或与上盖形状成对称的曲线并成为上盖的承载线,且其上盖没有与墙相连的,此类建筑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双排柱或多排柱

双排柱或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是指没有与墙相连的上盖由两排或两排以上、每排两根或两根以上的柱子支撑着的,此类建筑按柱外围连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有柱”

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所谓的“有柱”是指上盖的一边为墙或其他构筑物所支撑,另一边为两根或两根以上柱子支撑,柱子连线与支撑墙连接所形成的边线为上盖的承载线。

此类建筑的面积计算统一如下操作:

水平投影面积的外边线为柱外围连线;临房屋外墙一面的水平投影面积边线按墙的外边线计算;左右两边线取柱外围并垂直房屋外墙的连线。

当两柱外围连线的外边线平行于房屋外墙边线时,投影面积按长方形或正方形计算;当两柱外围连线的外边线不平行于房屋外墙边线时,则其面积按梯形面积求算。

(5)上盖为圆形的且不与墙相连的,全部由柱子支撑的车棚、货棚、站台等,不论柱子多少,都视为独立柱或单排柱,一律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若柱为斜柱,顶为斜面,以顶离地面2.20m处(垂距)的连线水平投影范围内有盖部分计算全面积。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较难确定其是单排柱或双排柱的,难以确定与上盖相连的墙是否为支撑物时,柱的外边线与上盖形状明显不对称的,一律以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走廊、檐廊、挑廊、柱廊等的面积计算

走廊是房屋墙体外有顶盖的、作为人们进出和行走的通道,与房屋相连的上盖,可以是挑楼或挑廊的底板,也可以是自备的专制顶盖;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的外走廊称为挑廊;房屋檐下有顶盖,无支柱和房屋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称为檐廊;顶盖由楼体或挑廊或挑楼底板构成的,底层无柱走廊,也是檐廊,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檐廊,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通道称为柱廊。

走廊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

当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室外开敞时,该走廊视为外走廊;当走廊为以下四种情况时视为内走廊:

(1)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

(2)一条走廊仅一侧或两侧局部开敞,其余部分两侧均封闭;

(3)走廊虽有一侧开敞,但该侧外部接有另一进深大于0.60米的有盖建筑空间;

(4)走廊外侧无建筑空间,但相邻的上、下层楼板均超出走廊,使走廊完全凹陷于结构之内。

内走廊无论层高,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外走廊按其开敞侧是否有结构体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包括:

(1)开敞侧有虽不承重但与结构连接为一体,类似柱(墙)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2)开敞侧之外还存在柱或其它类型承重支撑体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3)两侧存在局部墙体或建筑空间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4)仅有附着于结构外侧的少量装饰性柱(墙)的走廊,视为无柱走廊;

(5)柱位于外走廊两端的墙体内不专向走廊凸出,或柱可以划归其它建筑空间时,视为无柱走廊。

由多段构成的非线性走廊,如果仅某一段走廊有柱或墙,可以以该段走廊的两端转折处为界。

将该走廊划分为有柱与无柱两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一栋建筑物围合形成中央有一长方形或正方形的院子,且房屋朝院子一面均设有外走廊。

若同一层走廊是直接相通的,则不论走廊如何拐弯,均属一条走廊,也不论在何处设有柱子,均属有柱走廊。

当房屋的非朝院子各面(朝外)设有外走廊或檐廊时,则以房屋的一面独立计算,即某一面有柱的按有柱走廊计算,拐弯的另一面无柱的按无柱走廊或檐廊计算。

独立一栋房屋的四面设有外走廊或檐廊时,也按上述原则对待。

房屋的长边一面为有柱走廊,其走廊长度按房屋的长度计算;房屋的短边一面为无柱走廊,其走廊长度按走廊外边线计算。

若房屋外走廊的柱立于长、短边的交点处,则长、短边的外走廊均为有柱走廊。

有柱走廊,无论其层高如何,均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柱走廊当层高不大于二个自然层时,按其结构及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层高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位于地面一层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及围护物、凸出建筑主体的走廊、檐廊,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凹入建筑主体的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当其上盖宽度大于1.10米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走廊在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面设有围护物或二级及以上台阶,则按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或临墙的一级台阶宽度的一半计算走廊的建筑面积。

位于顶层的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及围护物的走廊、檐廊,如其宽度大于1.10米,按上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通道、连廊、架空通廊的面积计算

(1)通道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是指穿过建筑物内的人行或汽车的公共通道,即通道的上盖为建筑物(房屋),当通道的上空高度不大于两个自然层时,按通道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当通道的上空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时,通道不计建筑面积。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的两边不应与本层其他建筑空间开门相通,否则为建筑物的内走廊,但为通道设置的门卫、值班室除外。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的建筑面积为共有建筑面积,并按如下不同情况确定其应分摊或不分摊:

开辟为城市公共通道的、规划上确定或实际上已作为另外一宗地的必经之路的、本宗地内的其他房屋住户的主要通道,列为不分摊面积。

开辟此通道的主要原因是为本栋服务的,则列为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2)连廊、架空通廊

位于地面一层的两建筑物之间的有盖连廊,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①双排柱连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②单排柱及无柱连廊,其上盖高度不大于二个自然层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上盖高度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若上盖为圆拱型,则以拱形顶计算该连廊的高度。

架空通廊是指两建筑物之间供人们通行用的空中走廊。

封闭的架空通廊,系指架空通廊采用实体栏板作围护,栏板以上采用玻璃等物全部围闭的,有的架空通廊和房屋一样,是由墙体全部围闭,并有门和窗,这都是封闭的架空通廊。

连接两建筑物的有盖架空通廊,全封闭时,通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封闭时,若上盖高度不大于二个自然层,通廊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跨越城市街道或本宗地外的公共通道、公开开放空间等的架空通廊,通廊下面部分的建筑空间,不论有无柱和其高度、宽度如何,通廊下面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高层建筑之间有多条有盖架空通廊,下一条通廊的上盖与上一条通廊的底板之间,不论距离如何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当上一条通廊的底板距下一条无盖通廊的底板不大于二个自然层时,上一条通廊的底板可视为下一条通廊的上盖。

5.门廊、门斗、雨蓬的面积计算

(1)门廊、门斗

门廊和门斗是指房屋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围护结构的进出通道,支撑顶盖的是柱称门廊,支撑顶盖的是承重墙体时称门斗;门廊和门斗是房屋门外的房屋附属设施,都是进出大门的主要通道,它主要起防雨、防尘、避晒、挡风、防寒、隔音等缓冲作用和分隔作用的建筑物。

门斗在主墙体以内的部分的建筑面积,可包含在底层房屋建筑面积之中。

门廊和门斗必需具备与房屋相连的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

这个上盖可以是独立的顶盖,也可能是房间挑廊的底板,或挑楼或阳台的底板,也可以是屋檐。

门廊和门斗的层高不低于2.20m。

门斗的维护结构应为结构墙体,可能是房屋承重墙体的一部分,也可以是自己具备的独立的与顶盖相连的墙体,门斗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有柱的门廊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独立柱和单排柱的门廊,应按其上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柱或无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残缺的门廊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2)雨蓬

雨蓬是在门或楼梯口的顶部起遮雨作用的盖板,雨蓬的一边是与墙相连。

仅由墙支撑着的为悬挑雨蓬,不计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一根柱子支撑的为独立柱雨蓬,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两根或两根以上柱子支撑的为有柱雨蓬,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蓬由两面墙支撑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蓬由两面墙支撑外还设置一根柱子支撑着,则以柱外围向墙作垂线并与墙围成的矩形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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