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法规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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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法规题
作业人员考试法规题
第一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部分)
一、判断题
1.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2条)
2.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聘(雇)用的是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来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所以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可以适当放松,从而可节约有关费用。
(×)(第20条)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只能及时报告,但不得处置。
(×)(第5条)
4.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第11条)
5.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必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就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19条)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22条)
7.对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在2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第22条)
8.对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22条)
9.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23条)
10.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30条)
11.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2条)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36条)
二、多选题
1.以下ABCD符合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条件。
(A)年龄在18周岁以上;
(B)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C)有及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D)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及技能;(第10条)
2.以下ABCD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A)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B)聘用持证作业人员从事相应工作,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C)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D)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第20条)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的ABCD:
(A)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B)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C)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D)其他有关规定。
(第21条)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ABD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B)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C)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
(D)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23条)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ABC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B)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C)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31条)
第二部分(《条例》部分)
一、判断题
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杜绝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1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2条)
3.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第3条)
4.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5条)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第5条)
7.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23条)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使用基本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第24条)
9.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2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25条)
10.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可以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任何位置。
(×)(第25条)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27条)
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人员报告,等候处理。
(×)(第27条)
13.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对重要问题作出记录。
(×)(第27条)
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28条)
15.特种设备发生异常情况,可以临时使用,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29条)
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29条)
1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可不必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30条)
18.各类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38条)
1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也可以进行特种设备节能教育和培训。
(×)(第39条)
2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26条)
2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此题仅适用锅炉考试)(第27条)
二、多选题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ABC;
(A)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及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B)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C)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51条)
2.有下列ABC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A)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B)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C)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D)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61条)
3.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下列AB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A)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B)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C)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62条)
4.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A)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B)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C)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D)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第63条)
5.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有下列BC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A)5人以下死亡;
(B)10人以下重伤;
(C)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64条)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A,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B,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C,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
(B)情节严重的;
(C)触犯刑律的。
(第90条)
三、单选题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及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及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部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部分)
一、判断题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省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3条)
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4条)
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4条)
4.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5条)
5.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6条)
6.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7条)
7.因交通或火灾事故引发的及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及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仍为特种设备事故。
(×)(第9条)
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10条)
9.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15条)
10.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第18条)
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18条)
12.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18条)
二、多选题
1.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是ABC:
(A)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B)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C)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8条)
2.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以下DBCA组织调查进行调查:
(A)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B)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C)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D)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20条)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ABC行为之一,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B)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C)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第46条)
第四部分(《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部分)
一、判断题
1.锅炉操作人员分为
、
、
、
级四个级别。
(×)(第4条)
2.锅炉
级操作人员可以操作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第4条)
3.
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
、
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
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第4条)
4.锅炉操作人员应该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5条)
5.锅炉操作人员考试内容,分为理论知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
(×)(第7条)
二、选择题
1.锅炉
级操作人员可以操作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C)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D)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A)0.4MPa
(B)3.8MPa
(C)0.5t/h
(D)0.7MW(第4条)
2.锅炉操作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包括(ABCD)部分。
(A)基础知识
(B)专业知识
(C)安全管理、法规知识
(D)节能减排知识(第8条)
3.锅炉
级操作人员可以操作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A)的蒸汽锅炉,以及(B)、(C)和(D)。
(A)3.8MPa
(B)热水锅炉
(C)有机热载体锅炉
(D)
级锅炉操作人员操作的锅炉(第4条)
4.锅炉操作人员实际操作考试,锅炉基本操作占(A),锅炉故障应急处理操作占(C)。
(A)40%
(B)50%
(C)60%
(D)70%(第9条)
5.工业锅炉的
级操作人员应当符合(ABC)。
(A)年满18周岁
(B)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适应锅炉操作的需要
(C)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