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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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章制度
目录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6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1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3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5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21
安全举报制度...................................................22
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23
安全操作及管理制度.............................................24
安全管理奖惩制度...............................................26
民爆器材管理制度...............................................28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是为了全面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或者潜在的各类安全问题,做到早预防,早整治,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抓好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亲自主持(矿长因事可指定人员主持)。
矿级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科、项目部、调度室、机电科、通风科、综合办公室、督查科、质检科、人事教育科及各施工队等单位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
安全办公会议每月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即时召开,通常在每周安全例会之前召开。
矿长应做到会前通知,各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安全办公会议重点内容是听取各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抓住重点,讲究实效,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精心细致地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
三、安全办公会议要检查前次安全办公会上所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要总结经验并予以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或者没有执行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四、安全办公会议要对本矿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处理决定。
五、安全办公会议要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六、安全办公会议有专人负责记录,要准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内容、会议决定事项、发言人及其发言要点等,对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后上报、下发,以便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按照矿年度要求,全面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和遏制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围绕每年的安全工作目标,用新的思维模式、新的思想观念、新的工作机制、新的安全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规范人的行为控制上,将矿井不安全因素始终置于监控之中,推动矿井安全生产走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结合矿的实际,特制定矿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
1、杜绝和遏制重伤及以上事故,消除重大非伤亡事故,实现安全年。
2、轻伤控制在4人次以内,微伤控制在6人次以内。
3、质量标准化工作两年内达到一级标准。
二、安全目标分解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矿安全生产平稳发展,矿井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采、掘、安、机、通、地面各系统考核指标分解如下:
1、采煤系统:
轻伤控制在2人次以内,微伤控制在2人次以内,杜绝列一级非伤亡事故。
2、掘进系统:
轻伤控制在1人次以内,微伤控制在2人次以内,杜绝列一级非伤亡事故。
3、机运安系统:
轻伤控制在1人次以内,微伤控制在1人次以内;杜绝列一级非伤亡事故。
5、通风系统:
消灭轻伤事故,微伤控制在1人次之内。
6、其他单位,杜绝轻重伤事故。
安全目标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年度总结,并将其作为单位负责人年底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三、奖惩办法
1、发生一起重伤及以上事故,全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
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属承包单位的,根据合同和安全协议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实行经济处罚;属本矿单位,取消该单位全年度安全奖励,并对该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受伤人次数超过本系统考核指标的,加倍处罚,并对分管领导提出安全警示。
2、因违章造成他人或自己出现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实行经济处罚并进行“三违”强训。
3、现场带班的班队长在安全工作管理或现场指挥方面因工作失误、失职或渎职,出现工伤事故的,给予200~500元罚款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认识程度给予处分。
4、现场管理人员因工程质量监控不严,技术管理不到位、工程设计失误或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处理,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5、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巡查所经过的路线,发现事故隐患不责成处理或措施落实不到位,就离开现场,因事故隐患不消除,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给予200~500元罚款处理。
6、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主管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取的措施不力,导致工伤事故的,分别给予不低于500元、300元处理,安全队长、分管副队长不低于300元罚款处理。
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认真组织落实,凡到期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又无充足理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主管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处理。
7、矿每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将给予负有责任的安监员罚款200~500元。
8、单位出现列级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按重伤事故处罚标准处罚,二级非伤亡事故按轻伤事故处罚标准处罚,三级非伤亡事故按微伤标准处罚。
9、发生人身事故和列级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罚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各2000元。
10、发生轻伤以上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副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由上级公司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11、季度内实现安全生产,承包单位按合同和安全协议执行奖励,矿属单位实行季度安全奖,奖励的标准和分配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期内“三违”人员不得奖。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了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每年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矿长全面负责:
组织、审批和实施;保证实施计划资金的落实;经常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具体编制由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科、工程部、机运部、通风部等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共同编制。
矿长组织审批时,必须邀请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或职工代表参加,班组长或职工代表有权提出意见。
五、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分轻重缓急纳入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工程、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隐患的应优先安排。
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名称、措施工程的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等。
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质三落实。
项目负责人对计划实施的完成情况负责。
八、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长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销售额中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九、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必须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1、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以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安全隐患排查是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技术,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隐患进行识别、分析、评价、分级、监控和排除(整改),以消除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2、为规范事故隐患排查管理程序,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力度,提升隐患排查、控制、整改的水平,矿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总工程师负责制,矿长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全面负责。
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矿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监控,实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跟踪监督和验收闭环管理制度,并进行档案化管理,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又重复出现的,按工作失职进行责任追究。
4、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四定”的原则落实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矿安检部负责复查和验收,复查和验收必须签署意见,并对复查结果负责。
5、矿每月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将《事故隐患一览表》发放给各部门,凡A类隐患必须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由上级公司监控和验收;B类、C类事故隐患由矿安全科进行监控和验收。
二、为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成员:
矿级高管、安全科、矿调度室、项目部、通风科、机电科等单位领导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三、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小组领导职责
1、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
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把安全整治责任落实到分管矿领导。
分管矿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随时组织职能单位研究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2、矿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总工程师负责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人员从技术角度,分系统对矿井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排查,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安全矿长要认真督促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组织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分级分类和管理,对隐患的复查和验收负责。
4、各部门(单位)针对矿现场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上存在的事故隐患,在业务范围内积极组织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做到在规定的限期内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落实。
5、矿各单位要及时将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和当月隐患整改结果于每月30日前上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于下月1日前报送安检部。
对上月已排查但未处理的事故隐患应书面说明原因,安全科汇总后将隐患分级整理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
6、安全科要认真组织跟踪复查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认真,处理不彻底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整改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7、对未及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及时处理而造成事故的,则按照事故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四、事故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A、B、C三级:
A级:
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矿自身解决不了,须由上级公司(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B级:
危害比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协助解决的事故隐患;
C级:
对煤矿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须由区队、各职能单位解决的事故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水害、安全防护及其它。
五、隐患管理
1、矿在年初开展一次深入的年度隐患排查,于1月2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开展月度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于下月5日前报上级有关部门;各单位对各类事故隐患按分级管理的要求,“五落实”的原则落实整改,矿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2、安检部按隐患类别、级别落实督察责任人,A级、B级隐患每月督查一次,C级隐患及时督查,督查人对督查情况负责并签字。
3、各类隐患由安检部建立台帐,详细记录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和督查人的督查情况。
4、隐患整改完后,由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矿安检部组织验收,并建立档案。
5、安检人员入井检查在现场发现事故隐患,不能在当班解决的,必须对隐患进行分级,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根据隐患级别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6、A级和B级事故隐患在没有整改前,必须编制事故防范措施、安检部监督措施的编制和贯彻落实情况。
7、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督查人要及时汇报,追查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重新制定整改方案。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改进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矿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监督检查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三、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安全质量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及日常检查等几种,根据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综合使用。
四、安全质量大检查由矿组织,分组进行,现场评分定级,作为安全质量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安全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待整改并经矿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
1、矿每旬组织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由安检部牵头,矿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矿调度中心、工程部、机运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分别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六大专业的安全施工,安全设备实施、隐患整改,工程质量,文明生产,质量达标、设备完好等项目,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逐项检查。
2、每个检查组都必须对查出的问题现场拿出整改意见,确定整改期限,明确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现场评分评级。
3、检查当天下午由矿主要领导主持,安检部牵头组织各检查组汇报,检查组长汇报检查情况,对检查出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安检部按照“四定”原则及时下发安全质量检查通报,安全检查人员按要求现场落实。
4、矿将抽调有关人员对被检单位进行抽检复查,对检查组漏检、降低标准或不负责的,予以通报和处罚。
五、定期安全监督检查每月底由安全矿长组织,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对各施工单位当月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下月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检查安全培训计划、灾防计划、规程措施等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
六、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支护、综采设备安装拆除等进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以专题现场会的形式开展,对检查出的问题现场定方案、定措施、定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安检部配合相应部门监督落实。
七、安全质量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实事求是。
凡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
八、安全检查人员负责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监督隐患的落实整改。
日常检查为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三大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
现场检查应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等要如实填写、上报安监部。
安全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有经济处罚权、有停止作业权和危急撤人权。
九、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而导致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规范技术管理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采区设计方案,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二、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要体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现场可行的原则。
三、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简练、数据准确、内容全面、具体,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等符合规定要求。
文本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四、各类设计及技术方案的的审批
1、采区及工作面的设计(包括各类设计图纸)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项目部、安全科、机电科、质检科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审批。
2、新技术应用、大的生产及通风系统调整、较大的技术改造、重要技术参数变更等可行性报告或技术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审,并按规定报批。
3、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划、计划、演习等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并按规定上报。
五、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
1、各类作业规程至少在开工前5日(措施提前3日)提交安全科审批,不得无故拖延。
工程部应及时安排工程技术人员深入现场、查阅资料等了解情况,并及时报请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
2、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必须执行会审制度,由主持人组织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会审。
一般施工措施由工程部负责主持会审,采掘作业规程和重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主持会审。
3、规程措施的编制人、参加会审签字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4、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人必须参加会审。
5、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可随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6、参加会审人员应做好会审记录,工程部主管人员依照会审记录起草审批意见。
7、参加会审的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规程(措施)上签字,有权责令编制人重新编制,有权否定编制人提出的处理或施工方案。
8、采掘作业规程每月组织一次复审,并做好复审记录和提出复审意见;若工程停工超过一个月,复工前必须对作业规程进行复审。
巷修及生产准备施工措施使用期超过一个月应进行复审;巷修及生产准备工程中途停工超过七日,复工前应对原措施进行复审。
9、遇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补充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1)当作业规程内容不全面时;
(2)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原规程规定的施工工艺,尺寸参数等必须改变时;
(3)施工现场遇到规程中没预计到的大型构造,煤岩变化等情况时;
(4)其他需补充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10、采掘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后,由工程部及时发至相关单位,不得影响贯彻和实施,并做好发放记录并跟踪监督检查,并及时对规程措施贯彻和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发放单位为所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单位,各单位接到已审批的规程(措施)后,应立即组织与此有关的人员进行学习,并要做好存档工作。
六、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前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传达贯彻,被贯彻人应签字,作业规程贯彻后、开工前还必须对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贯彻效果书面考试,并留档备查;未参加人员在进入施工前必须补贯彻、补考试,否则不准上岗。
七、严禁超越权限进行技术审批,设计、规程和措施等有严重缺陷和漏洞的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八、本规定与执行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要求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矿井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消除设备隐患,改善物的不安全状态,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功能。
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加强设备的定期查验、检测、维修和保养,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保证设备完好。
三、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检查验收制度
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各种电气试验和有任职资格的防爆检查员检查,张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准入井投入安装,不合格的不准入井安装。
2、设备安装后,要对设备的环境、防爆性能,接线工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准送电运行。
3、矿井必须配置专(兼)职的防爆检查员,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防爆合格证过期的电气设备,要立即通知防爆检查员,对设备重新进行鉴定,更换防爆合格证,防爆合格证有效期:
固定设备1年,采掘移动设备为半年。
5、本单位的机电人员要加强电气设备的入井检查验收,严格电气性能把关。
四、机电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一)、设备的使用:
1、设备必须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熟知所操作设备的结构、性能和技术参数,经安全技术培训,达到本工种的应知应会,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新型设备在投用之前,由工程技术人员对主要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编制有针对性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之后,方准投入使用。
3、设备的操作司机、检修工做到“三好、四会”合理使用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
4、使用中机电设备的各种电气保护,机械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检查、试验,防爆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不合格者不准投入使用,并认真记录备查。
5、设备的运转环境符合设备运转、检查要求,保持清洁卫生。
(二)、维护、保养
1、严格执行日常检查、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保证设备状态达到完好,确保设备在安全、可靠、经济、整洁的状态下进行。
2、建立包机制度,各台设备的维护、保养包机到人,挂牌留名,做好巡查检查工作,并认真记录。
3、大型固定设备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和探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准带病运转,润滑部位润滑油脂经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4、定期做好各种仪表、仪器的定期校验工作。
5、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与管理,定期开展检测和预防性试验工作。
6、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的“五定”原则,即定义、定质、定量、定期、定点,并做好记录。
7、设备检修、检查执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和重新贯彻。
2、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并制定、采取有预防措施。
3、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4、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5、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疾病等按照政府有关预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一)、顶板管理规定
1、煤矿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采掘工作面巷道支护状态进行检查。
2、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待有害气体排除后,人员方准进入。
进入时首先敲帮问顶。
3、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应及时前移支架支护顶板,检修时要敲帮问顶加强支护,避免冒顶片帮。
4、巷道的只护质量要符合规定,失修巷道要及时维修,折桥断柱要及时更换。
井下有冒落危险的巷道再未修复前,应在各入口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5、锚杆支护的巷道在破碎复合层顶板的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