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要求拨流通领域食品抽检经费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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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为确保今年我县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落实到位,保障全县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让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食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费用分级负担的通知》(财预[20xx]1519号)精神,恳请县政府把食品监督抽查检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安排,并尽快解决今年全县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需经费。

《国家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因此,我局急需县政府安排和解决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经费,以巩固我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治成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机制。

20xx年我局对流通领域食品抽检的范围主要为四个部分:

一是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二是婴幼儿配方奶粉;三是消费者投诉的食品;四是省市工商局组织的指令性抽检的食品。

今年我局拟抽检8批次300组,检验费平均每组800元,购样费平均每组200元(每组两份样品,一份送检,一份备样),合计需要费用300000元。

过去三个年度,在县局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我局仍十分重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共支出抽检费用83500元,现要求补充这部分经费。

两项合计共383500元。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复。

扩展阅读: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漏洞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漏洞、监管风险及化解

监管风险对策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xx年6月1日已开始实施,新《食品安全法》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从机制体制上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

但是各地监管部门依旧周期性地曝光问题食品黑名单,在流通领域每期食品例行检查中,不合格的食品仍源源不断地进入流通市场。

如何堵塞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漏洞及化解工商监管风险,在当前形势下显得尤为紧迫。

一、当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漏洞

(一)法律上的漏洞

首先现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整。

在流通领域有农业、卫生、质检、商务等多部门参与。

其次内容不够全面。

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制度、食品安全危机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空白。

在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盲区,比如仍没有针对批发市场的法规。

由于生产过于分散,如果完全靠从生产环节抓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太多。

对场外交易的马路流动摊点食品安全的检测处于真空状态。

在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路边流动摊点由城管部门负责取缔,但是城管部门只管场外交易行为,并不管所售食品的安全状况。

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规尚未出台。

该法29条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但直到现在我省仍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管理上的漏洞

1、政府对“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

近年来,我国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经费少,检测设备很少或根本没有添置,一些检测设备严重老化,未能及时更新,同时还缺少一些必备的检测设备;抽检经费严重不足,难以及时检验食品质量的真伪,检查中经常出现一些无法认定的质量问题;还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要求免费,所需费用由财政列入预算给予保障,但实际上经费却难以保障,这些都大大制约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2、工商机关监管能力不足。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断加大人员、经费投入,加大监管力度,但是面对流通领域众多的食品和经营单位,其监管能力明显不足。

主要表现在:

一是推行的进销货台账台帐等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难。

当前工商部门在对食品安全监管中,要求食品经营户实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等五项制度,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有相当比例的食品经营业主限于种种原因难以落实,如进销货台账虽然建立了,但是填写不完整、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基本上是做了一些应付工商部门检查的表面文章。

二是市场主体经营方式不规范,导致农村市场监管难。

当前农村普遍采用作坊式生产形式,大都实行分散经营,存在着农村食品生产源头“小、乱、散”的现象,生产经营者绝大多数系本地村民或外来人员,以租赁房屋和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加工业为主,守法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差,加工水平低,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三是工商部门监管手段不足,导致无缝监管难。

由于工商部门职能有限,又加上人手短缺、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等原因,造成食品安全监管力不从心。

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就是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检测,检测的基本程序一般是:

确定监测对象首先怀疑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然后送法定鉴定部门检验(因为我们自己的检测仪检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问题,可以处罚,检验费由经营者承担;如果没问题,检验费工商部门也要承担。

因此,检测的力度越大,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3、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导致全方位监管难。

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食物链分属工商、卫生、质监、农牧等多个部门监管,由于这些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有其主,有的在该唱主角时却当了配角,有的在该当配角时却唱了主角。

特别是农贸市场中的米、面、肉、菜等日常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工商部门无权抽检,农业部门抽检的力度和频次又达不到要求,并且难以做到将抽查结果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往往是等工商部门知道了再去查扣时,问题食品早以销售一空。

同时在整合执法力量、协同执法步调、密切配合作战、信息互通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三)认识上的漏洞。

一是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及安全意识不高。

食品安全宣传的声势不大、氛围不浓,力度不够。

城镇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相对较高,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较低,加之消费能力有限,间接造成了违法食品有市场需求、违法者有生存空间。

二是消费者对安全优质食品的认知水平不高。

在广大农村地区,持“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陈旧观念的消费者为数不少。

并且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遇到问题食品时,农村消费者的投诉率比较低。

三是市场经营者素质普遍不高。

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淡薄,唯利是图思想严重,不讲求诚信道德,不注重食品质量;部分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不认真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很少去注意商品的商标、厂名、厂址,甚至生产日期及合格证等内容;而有些消费者在消费时,受个人收入低等因素的制约,首先考虑的也是价格因素,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即便是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大多是没吃出问题不维权。

二、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一)流通许可风险:

包括登记许可程序出错、许可资料审查出错、实质审查出错等风险。

(二)日常监管风险。

包括日常巡查不到位、巡查工作流于形式、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完善食品质量准入制度不到位。

(三)专项整治风险。

除了日常监管,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一系列的专项整治工作,比如对重点商品、重点地域、重点时节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四)食品安全执法风险。

包括行政处罚程序不当、采取强制措施越权、行政处罚中的不廉洁行为、滥用自由裁量权。

不该罚的罚了,该严查的却不严查,该取缔的不取缔,结果是以罚代管,纵容不法当事人继续从事非法食品经营活动。

(五)食品抽样检验风险。

包括越权抽检、抽样检验程序违法、抽样超时。

(六)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风险。

包括处置不力、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等方面。

(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风险。

工商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没有发布权,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信息也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批准。

三、堵塞食品安全漏洞化解监管风险的措施及对策:

(一)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一是学透食品安全法规,让全系统工商干部,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基层工商所推行“月联系”制度,以管辖区为单位,组织市场业主、食品超市、部分食杂店经营者等进行食品安全集中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是结合网格式监管,上门服务。

如将《食品安全法规》摘录成宣传单,以《通知》的形式挨家挨户散发到食品经营者手中,让每个食品经营者知法、懂法。

四是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在红盾信息网上开辟食品安全专栏,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信息、案例。

五是借助“五进”活动开展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宣传法律法规,维权知识,增强消费者防范能力。

六是借助“3.15”、“法制宣传月”东风,普及食品鉴别常识,公布典型案例,散发食品安全宣传图片、资料,进行消法有奖知识问答等,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七是运用简报、板报、设点摆摊等常规宣传手法,提高全县人民食品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氛围。

(二)加大对食品质量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工商、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守责意识。

1、强化工商干部的问责制。

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机构,制订和完善食品安全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济奖惩办法》,教育广大工商干部职工要把食品安全当作高压线,千万马虎不得。

要以前所未有的严厉态度实行责任追究,把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最基层,工商所在辖区内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除追究责任片区执法人员的责任外,还要一并追究工商所长的连带责任。

2、强化主办单位的连责制。

就是明确市场主办单位是市场第一责任人,增强他们对辖区市场经营者的管理责任。

要与辖区内市场主办单位签订市场食品安全责任状。

建立市场开办者内部管理制、经营资格审查制、开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管理协议制、消费者购不合格商品赔付制这四项制度来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一旦出现区域性食品安全和严重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将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该市场及该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及其产品申领荣誉称号的资格,直至吊销市场开办者的营业执照,为食品安全监管又增设一道”关口”。

3、强化经营主体的主责制。

工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督促监管区内的所有经营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诚信经营协议书》,要求每个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进销货台帐、食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的五项制度来落实经营者的责任,强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自律意识。

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公示牌,使消费者对食品质量、投诉服务等一目了然,也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

(三)圈定“五大重点”,加大食品安全巡查和执法力度。

1、圈定重点食品,做到目标明确。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20xx年度的工作重点,我们要重点管好乳制品、食用油、保健品、肉制品、酒类等几大类食品,要对这些重点食品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2、圈定重点区域,做到重点盯防。

重点区域就是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及废弃厂房、城区出租屋等地域。

这些地点是管理相对薄弱的地方,应作为巡查的重点,对这些地方要做到巡而有查、巡而不漏,及时发现和清除这些敏感地点的食品安全“隐患”。

3、圈定重点对象,做到心中有数。

重点对象就是各类食品批发商、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小作坊等风险较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对这些重点对象,应加强信用及档案管理,对有“前科”的单位要开展多次回访,重点“关照”,防止他们“故伎重演”、死灰复燃。

4、圈定重点时段,做到知己知彼。

每年的元旦、春节、中秋节、国庆节既是购物的旺季,也是制假、售假的旺季。

少数不法食品分子乘没上班这个空当,制假售假,开展“零点交易”。

相关监管人员要采取针锋相对的监管措施,加大巡查密度和频次,组织“夜猫队”来对付这类“硕鼠”,不给食品造假者以可乘之机。

5、圈定重点案件,做到震慑一方。

“治乱必用重典”,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时,针对消费者投诉和自身巡查中发现案源后就追根搠源,一抓到底。

决不以案论案,以简就简,而是采取并案、串案一起抓,机关、基层一起上,对情节严重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还要精选典型案例,通过报纸、电台等方式予以曝光,切实做到处理一个,震慑一方,有力打击制假售假者的嚣张气焰。

(四)针对市场消费热点难点,抓好食品质量检测。

一是加强日常快速检测工作。

按照湖北省工商局《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制定快速检测实施方案,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排查可疑线索,筛选问题食品,确保全县食品消费安全。

二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

严格落实省、市局下达的监测计划,确保被抽食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不盲目抽检;在后处理阶段,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五)加大规范力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机制。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建立档案,并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监管情况,失信企业将列入“黑名单”。

对“问题食品”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1、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推行“食品批发商备案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批发商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市场的源头治理工作,打造我县食品市场“来源可塑、安全可控、去向可查”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制定《流通环节食品批发商管理办法》,对食品批发业商的人、车、货、票、库等重点环节进行备案管理。

同时推行“一票通”制度。

对食品批发业户全面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制式销售票据;统一实行、统一备案、集中印刷。

新的制式销售票据需要按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如实登记,在样式和登记内容上做到了统一,实现了“一票通”。

2、强化网上监管,推行远程自动化管理。

对大型食品超市、食品批发企业批发商实行远程电子监管。

按照省、市局要求,我局全面推行网上监管。

电子监管软件是在进货查验是通过条码录入,从而详细记载经营业户进货、销货、存货的全部信息,并直接发送到工商局业务网络终端备案。

通过工商局的电子监控平台,足不出户就可以对经营业户进货、销货以及存货情况实时监控,食品销售的名称、品种、数量、去向等信息一目了然。

还可以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发出预警报。

便于经营业户自行下架和工商监控人员巡查。

3、加强分类指导,推行信用等级监管。

分类细化,制定信用标准。

根据主体准入、违法记录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把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具体划分为守信、一般守信、失信3大类,分别用绿色标牌、黄色标牌、红色标牌标示在食品经营分类监管示意图上。

对评出的不同信用等级的食品经营主体,以不同的监管频率和措施进行分类监管。

一是对绿牌经营主体除专项市场巡查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外,4个月至少巡查一次。

二是对黄牌经营主体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进行案后回查,有特别轻微或轻微违法行为的提出警示、限期整改。

三是对红牌经营主体每个月至少巡查一次以上,在一定范围内曝光,重点跟踪巡查,密切监控其是否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对因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发布营业执照吊销公告,曝光其违法行为。

(六)、畅通举报途径,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力度。

建立、完善、畅通消费维权举报途径,进一步扩大消费维权网络的社会覆盖面。

建立以12315申诉举报指挥系统为窗口,市、县、所三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12315综合执法平台,形成“一个中心受理、二个层次分办、三级机构执法”的12315执法维权体系。

并在乡村、学校、社区、大型超市等经营场所设立“一会三站”,就近方便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

每年对投诉站点进行一次审核,取消不再符合要求的投诉站点,新增需要增设的投诉站点,做到及时、快捷地化解消费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切实加大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改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一是亟待政府加大领导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上述规定既指明了县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组织、领导责任,又规定了县人民政府对工商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职责,还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本级工商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工商部门一定会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严格执行政府、县人大确立的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盼望政府、人大进一步加大对工商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把《食品安全法》贯彻好、落实好。

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有效防范和及时应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政府应尽快制定我县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添置相关设备,举行应急演练,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三是亟待建设一个食品检测机构。

当前,困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一大难题就是本地缺少一个食品检测机构,许多食品安全案件和消费者投诉事件因难以做到快办快结,把小事件拖成了大隐患。

四是亟待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减轻食品经营户负担,工商部门对颁证实行零收费。

为推进零收费工作的全面落实,盼望县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解决许可证核发的经费保障问题;同时还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强化对技术和执法人员的培训,配齐、配全、配优执法装备,提供必要的抽检经费,加强食品质量监测,要建立以市场主办单位自检为基础、消费者复检为补充、执法部门抽检为保障的“三方互动”的监测体系。

除此以外还应设立食品安全奖励基金,用以激励那些为保障我县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以及投诉举报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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