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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标转让的法律问题

购房指标转让的法律问题

  房价居高不下致使房产纠纷层出不穷,如今,城关区法院房产庭受理案件的数量呈逐渐攀升状态。

关于房产的转让,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购房指标转让究竟应该注意那些法律问题?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城关区法院陶生莲法官。

  问:

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

属期待利益转让,合同有效。

  “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陶法官说,“法律对购房指标能否转让的问题,仅设置了几种禁止性规范,例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不得转让,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在这一块,法律上属于空白;其次,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它仅仅是对物权行为的限制,转让购房名额,并非物权范畴。

因此,也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职工按单位政策享有优惠购房的权利,在与单位签订协议时,职工尚未实际取得房屋,因此,职工对房屋的权利只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可归为一种期待利益,属于债权范畴。

换言之,此类房屋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购房资格转让纠纷,并非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协议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问:

无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是否有效?

  答:

不影响集资房资格转让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如前所述,集资房转让合同是集资建房资格的转让,并非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属债权范畴。

即使涉案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其法律效力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不影响集资房资格转让合同的效力。

  问:

经济适用房转让是否有效?

  答:

协议一律认定无效。

  对购买经适房的人群,国家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

经适房配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确需转让的,由原购房人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将房屋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以上行为违反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法律认定该类购房指标的转让协议无效。

  问:

出卖人违约责任如何追究?

  答:

依照房屋现价的一定比例补偿买受人。

  对房屋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审理时不能简单地只按合同的有效、无效结果进行处理。

当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时,出卖人应按房屋现行市场价的一定比例补偿买受人。

这样既对出卖人的恶意诉讼进行了惩罚,又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同时还可以警示那些因房屋涨价而预谋毁约的人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房屋买卖纠纷房产分类:

购房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许多企业以加大职工福利为名,大力兴办单位集资建房,然后以成本价将房屋销售给本单位职工。

由于价格低廉,许多职工看准了不断上涨的房地产市场,将购房指标推向市场,从而赚取一笔不菲的差价。

然而,在这其中,因为存在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建房速度、工程质量等众多问题,导致纠纷也日日增多。

一、案情简介:

某单位决定集资建房,规定凡本单位职工购买房屋可享受20%左右的优惠。

张某(化名)于是报名参加团购。

2009年2月,张某与王某私下签订协议,约定将购房指标转让给王某。

作为对价,王某支付了3万元的转让费。

2009年10月,张某欲毁约,希望以归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收回购买。

结果被王某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10万元为由拒绝。

双方因此而起纠纷。

二、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笔者拟提出两点意见:

1.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法律对民事行为采取一种宽容态度,即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便可赋予其合法性,而不强求其符合法定形式。

就本案而言,购房指标能否成为买卖的标的物,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但不管如何,在张某、王某签订购房协议之时,双方对购房事项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对其中的风险、前景都了然于胸。

虽然他们缺乏法律常识,但该协议的确是出于双方自愿签订,并不存在任何威胁、引诱的成分,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对购房指标能否转让的问题,仅设置了几种禁止性规范,例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不得转让,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

对公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禁止;对私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自由。

这是法理的基本原则。

因此,购房指标转让应当有效。

2.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性质

目前存在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之争,笔者认为,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属于委托合同。

理由如下:

(1)购房指标仅仅是一种“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在法律上“物”的概念上,很难将其进行归类。

这种权利的行使带有一定的限制性,往往与人的职称、工龄、学历等相挂钩。

在处分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此类案件中,购房合同中登记的权利人始终仍是指标持有人。

如果是可以转让的权利,那么通过转让而获取权利的人,应成为实际购房人。

(2)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应当属于《合同法》中第二十一章的“委托合同”性质。

委托代理合同并不一定要求是买卖标的物,而是笼统的是要求受托人处理某项事务。

这项事务只要不违法便可认定为合法。

根据该章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张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给予王某一定的赔偿。

三、如何防范指标转让协议中的风险:

1.查清房产性质。

在此类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纠纷中,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房产权属上的限制,例如经济适用房。

因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

而购房指标转让很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行性规定,最终将导致无效。

因此,在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时,必须查清土地权属是否为出让地、房产性质是否为商品房等。

2.聘请律师拟定购房指标转让合同。

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的匮乏,草拟的合同、协议总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矛盾,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因为协议的不规范导致没有一个权威的证据。

因此,笔者建议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尽量要求律师草拟,从而可以避免大规模法律风险的出现。

3.适时进行公证。

许多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候反悔的原因便在于协议的签订对双方不构成绝对的拘束力,可以任意撕毁。

而公证可以化解这一问题。

一旦对方不履行合同,当事人便可凭借公证书到法院或者仲裁委起诉,而事情的结果往往是朝着有利于己的方向行动。

当然,目前在购房指标转让能否公证这一问题尚存在一定争议。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房屋买卖纠纷房产分类:

购房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许多企业以加大职工福利为名,大力兴办单位集资建房,然后以成本价将房屋销售给本单位职工。

由于价格低廉,许多职工看准了不断上涨的房地产市场,将购房指标推向市场,从而赚取一笔不菲的差价。

然而,在这其中,因为存在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建房速度、工程质量等众多问题,导致纠纷也日日增多。

一、案情简介:

某单位决定集资建房,规定凡本单位职工购买房屋可享受20%左右的优惠。

张某(化名)于是报名参加团购。

2009年2月,张某与王某私下签订协议,约定将购房指标转让给王某。

作为对价,王某支付了3万元的转让费。

2009年10月,张某欲毁约,希望以归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收回购买。

结果被王某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10万元为由拒绝。

双方因此而起纠纷。

二、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笔者拟提出两点意见:

1.购指标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法律对民事行为采取一种宽容态度,即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便可赋予其合法性,而不强求其符合法定形式。

就本案而言,购房指标能否成为买卖的标的物,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但不管如何,在张某、王某签订购房协议之时,双方对购房事项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对其中的风险、前景都了然于胸。

虽然他们缺乏法律常识,但该协议的确是出于双方自愿签订,并不存在任何威胁、引诱的成分,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对购房指标能否转让的问题,仅设置了几种禁止性规范,例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不得转让,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

对公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禁止;对私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自由。

这是法理的基本原则。

因此,购房指标转让应当有效。

2.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性质

目前存在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之争,笔者认为,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属于委托合同。

理由如下:

(1)购房指标仅仅是一种“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在法律上“物”的概念上,很难将其进行归类。

这种权利的行使带有一定的限制性,往往与人的职称、工龄、学历等相挂钩。

在处分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此类案件中,购房合同中登记的权利人始终仍是指标持有人。

如果是可以转让的权利,那么通过转让而获取权利的人,应成为实际购房人。

(2)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应当属于《合同法》中第二十一章的“委托合同”性质。

委托代理合同并不一定要求是买卖标的物,而是笼统的是要求受托人处理某项事务。

这项事务只要不违法便可认定为合法。

根据该章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张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给予王某一定的赔偿。

三、如何防范指标转让协议中的风险:

1.查清房产性质。

在此类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纠纷中,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房产权属上的限制,例如经济适用房。

因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

而购房指标转让很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行性规定,最终将导致无效。

因此,在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时,必须查清土地权属是否为出让地、房产性质是否为商品房等。

2.聘请律师拟定购房指标转让合同。

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的匮乏,草拟的合同、协议总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矛盾,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因为协议的不规范导致没有一个权威的证据。

因此,笔者建议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尽量要求律师草拟,从而可以避免大规模法律风险的出现。

3.适时进行公证。

许多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候反悔的原因便在于协议的签订对双方不构成绝对的拘束力,可以任意撕毁。

而公证可以化解这一问题。

一旦对方不履行合同,当事人便可凭借公证书到法院或者仲裁委起诉,而事情的结果往往是朝着有利于己的方向行动。

当然,目前在购房指标转让能否公证这一问题尚存在一定争议。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房屋买卖纠纷房产分类:

购房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许多企业以加大职工福利为名,大力兴办单位集资建房,然后以成本价将房屋销售给本单位职工。

由于价格低廉,许多职工看准了不断上涨的房地产市场,将购房指标推向市场,从而赚取一笔不菲的差价。

然而,在这其中,因为存在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建房速度、工程质量等众多问题,导致纠纷也日日增多。

一、案情简介:

某单位决定集资建房,规定凡本单位职工购买房屋可享受20%左右的优惠。

张某(化名)于是报名参加团购。

2009年2月,张某与王某私下签订协议,约定将购房指标转让给王某。

作为对价,王某支付了3万元的转让费。

2009年10月,张某欲毁约,希望以归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收回购买。

结果被王某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10万元为由拒绝。

双方因此而起纠纷。

二、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笔者拟提出两点意见:

1.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法律对民事行为采取一种宽容态度,即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便可赋予其合法性,而不强求其符合法定形式。

就本案而言,购房指标能否成为买卖的标的物,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但不管如何,在张某、王某签订购房协议之时,双方对购房事项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对其中的风险、前景都了然于胸。

虽然他们缺乏法律常识,但该协议的确是出于双方自愿签订,并不存在任何威胁、引诱的成分,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对购房指标能否转让的问题,仅设置了几种禁止性规范,例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不得转让,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

对公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禁止;对私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自由。

这是法理的基本原则。

因此,购房指标转让应当有效。

2.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性质

目前存在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之争,笔者认为,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属于委托合同。

理由如下:

(1)购房指标仅仅是一种“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在法律上“物”的概念上,很难将其进行归类。

这种权利的行使带有一定的限制性,往往与人的职称、工龄、学历等相挂钩。

在处分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此类案件中,购房合同中登记的权利人始终仍是指标持有人。

如果是可以转让的权利,那么通过转让而获取权利的人,应成为实际购房人。

(2)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应当属于《合同法》中第二十一章的“委托合同”性质。

委托代理合同并不一定要求是买卖标的物,而是笼统的是要求受托人处理某项事务。

这项事务只要不违法便可认定为合法。

根据该章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张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给予王某一定的赔偿。

三、如何防范指标转让协议中的风险:

1.查清房产性质。

在此类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纠纷中,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房产权属上的限制,例如经济适用房。

因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

而购房指标转让很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行性规定,最终将导致无效。

因此,在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时,必须查清土地权属是否为出让地、房产性质是否为商品房等。

2.聘请律师拟定购房指标转让合同。

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的匮乏,草拟的合同、协议总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矛盾,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因为协议的不规范导致没有一个权威的证据。

因此,笔者建议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尽量要求律师草拟,从而可以避免大规模法律风险的出现。

3.适时进行公证。

许多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候反悔的原因便在于协议的签订对双方不构成绝对的拘束力,可以任意撕毁。

而公证可以化解这一问题。

一旦对方不履行合同,当事人便可凭借公证书到法院或者仲裁委起诉,而事情的结果往往是朝着有利于己的方向行动。

当然,目前在购房指标转让能否公证这一问题尚存在一定争议。

论购房指标转让的法律适用2009-09-17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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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房”作为特定人群才有权购买的房屋,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常出现,经济适用房、折迁安置房、单位集资建房或有部分补贴的福利性质的团购房等,均属于“指标房”的范畴。

无疑,购房指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表面上看,甚至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在购房指标持有人并不需要购买该房屋时,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绝不愿将购房指标浪费掉,最常见的就是将它有偿转让以获取其中的经济价值。

  随着这种转让行为的普及,纠纷就越来越多,而对这种购房指标的转让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却众说纷云,有主张买卖合同有效的,有主张无效的,莫衷一是。

笔者试图分而论之并就歧义问题提出自已的观点。

  一、没有歧义的问题:

  1、经济适用房指标因受制于国家法律“不得任意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其转让行为自始无效。

  2、没有“不得任意转让”强制性规定的其它购房指标,如果该指标是房屋卖方允许转让的(购房指标受让人直接登记为房屋买受人),该购房指标的转让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二、有歧义的问题:

  案例:

张三所在A单位与甲房产公司签订团购商品房协议,协议规定房价比市价每平方米便宜1500元,购房人名单由A单位确定并不得更改。

张三获得购房指标但无购买能力,即与李四约定,将购房指标让与李四,由李四出全资以张三的名义鉴订购房合同,房屋归李四所有,产权证办妥后,张三将产权过户至李四名下。

李四支付张三转让费8万元。

李四在支付首期房款后,张三反悔。

  此即法律没有规定不得转让的房屋,但卖方不允许转让购房指标(购房合同中只能登记指标持有人),此种情形下的对购房指标转让行为的认知,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且分歧严重,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下面就几种观点分别阐述。

  1、认定转让行为为“指标”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卖方毁约时并不支持买方继续履行的诉求,只支持违约赔偿的诉求。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应属此类。

  笔者不赞成这种法律适用。

笔者认为,如果将此种购房指标转让认定为买卖合同,会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具体理由如下:

  a、购房指标不可以成为买卖标的物。

购房指标作为购买某不动产的一种“权利”,虽有一定的财产权属性,但从该权利设置的条件、设置目的可以明确看到,这种记名的“权利”不得转让。

如果是可以转让的权利,那么通过转让而获取权利的人,应成为实际购房人,而在此类案件中,购房合同中登记的权利人始终仍是指标持有人。

  b、买卖合同必定要有法律上的交付行为,而在此类案件中,没有发生也不可能发生交付行为。

以房屋产权过户为交付,或以达成转让合同为交付,或以指标买受人实际缴付购房款为交付,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c、既认定是买卖合同,在买卖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的情形下,受害一方诉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应该得到法院支持的,之所以不能支持正是因为该所谓的标的物无法交付。

  2、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因违反了法律的了强制性过规定而无效。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太过简单,认定的法律事实不准确。

购房指标转让的双方均没有相互间买卖房屋的意思,房屋买卖行为是发生在指标受让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双方之间交易转让的仅是指标而不是房屋。

  3、将购房指标转让行为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且合法有效,卖方毁约时,直接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甚至交付房屋。

  这种观点显然更远地偏离了法律。

购房指标转让时,指标持有人并没有获取房屋产权,更不可能进行了合法的产权登记,如果将购房指标转让认定为房屋转让,则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自相矛盾。

  4、笔者的观点:

所谓购房指标转让行为实质为委托购房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虽然表面上看,转让双方的交易标的物,是购房指标,但基于购房指标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买卖标的物的特性,这种买卖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但交易双方是可以通过委托购房的民事法律行能来实现自己的交易目的的,而实际上这正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交易双方法律受制于自身法律水平而误用了“转让”的名义而矣。

  符合法律规范的事实描述是:

因为只有张三才具有购买某处房产的特权,李四即委托张三以张三的名义为自己购买该处房产,到条件成就时再过户给李四。

李四支付的转让金,实为委托合同的酬金。

因此双方的所谓“转让协议”,完全具备“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要素,实为委托合同。

  只有在我们明确了此类合同的属性以后,依法处理此类合纠纷时才不致于迷惘,才能真正实现合同法的精神。

即便不能直接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可以作为准用委托合同规范的法律依据。

本案例中,适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是非常公正的。

  刘大华律师

  2009.09.17

购房指标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因卖房人逐利而对已经成交的房屋交易反悔的情况越来越多,本文中对该类案件的成因、特点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论述,揭开出卖方合法诉讼的面纱,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保护权利受侵害者的利益,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房价不断升高,房地产市场中因卖房人逐利而对已经成交的房屋交易反悔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诉讼也随之攀升。

据调查,因房价上涨导致卖房人反悔和一房二卖类型的案件在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所占比重较大,其中又以对购房指标转让的纠纷争议最为突出。

该类案件一般是以卖房人单方起诉的形式出现,并存在使纠纷不断扩大的趋势。

如不对该类案件妥善处理,不仅会让买受人丧失交易信心,破坏交易安全,还会阻碍经济发展,甚至危急到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

笔者将在本文中对该类案件的成因、特点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论述,揭开出卖方合法诉讼的面纱,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保护权利受侵害者的利益,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一、据以研究的案件

案例:

2003年,杨某所居住的大学城房屋被拆迁,杨某因此获得安置小区里的安置房一套的购买权。

2003年11月6日,廖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安置房购买权转让协议,杨某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安置小区的安置房购买权转让给廖某,由廖某支付给杨某转让费2500元,安置房购买合同及发票由廖某拥有。

协议签订后,廖某支付了2500元转让费给杨某。

2003年11月11日,廖某以杨某的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产权对换安置房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以杨某的名义向该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03752.64元,该房屋已于2004年底交付廖某使用,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廖某向法院诉称,被告杨某收取了安置房购买权转让费后,因看到市场房价上涨觉得吃亏而反悔,至今不履行合同,不协助廖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廖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涉及对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安置房购买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其中又包括对房屋性质的判断等问题,笔者将在后面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二、购房指标转让纠纷发生的原因及特点分析

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房价不断攀升。

房产在短期内出现每平方米升值数百元甚至上千元的现象,在此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卖房者为了弥补自己的购房指标卖出价与现在房屋市场价的差额损失,欲想尽办法让已经成交的买卖合同无效,因而引发诉讼。

该类纠纷存在自身的一些原因和特点。

首先是利益驱动,导致矛盾激化。

因受利益的诱导,买卖双方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日后房价上涨,卖方反悔引起纠纷;与房屋拆迁安置有关的案件中,被安置方转让对安置房的购买权,后又反悔导致纠纷;对集资房指标进行转让后,因房屋价值上升而反悔,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些均是房屋交易的关联方为图利,不惜自毁信誉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其次是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矛盾凸现。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升温,而相应的法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交易知识匮乏、防范风险意识淡薄、实际交易时随意性较大,这些都是容易产生纠纷而引发诉讼的原因。

该类案件一般都具有这样的特点:

一是以出卖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居多。

因房价上涨,出卖方觉得自己有利可图。

便会以种种理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为由;以转让购房指标系无权处分或转让购房指标不合法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作为原告诉至法院。

二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数额远低于其未转让购房指标后,房屋今后所具有的价值。

出卖方冒着败诉风险仍然反悔撕毁买卖合同,因其考虑到即使完全违约撕毁合同,保留购房指标或将升值后房屋出卖仍会从中获利。

买卖双方在签订指标转让合同之后,且不论房屋购买指标转让的效力问题,仅就房屋产权而言,尚不可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物权无法转移,出卖方可以再次转让,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只能判令卖房人向买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赔偿买房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总之,闲房屋升值,为获利而进行违约,是对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背离,一旦这样的不诚行为得到助长,将是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严重破坏,不利于对良好交易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三、对购房指标转让纠纷中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在受理的该类案件中.有多起案件是以请求返还安置房指标为诉讼请求,而实际上关于购房指标的转让根据房屋的不同类型有多种情形,如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集资房指标转让。

请求返还购房指标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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