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法和职业道德岗前培训考题.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2015396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100 大小:103.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法和职业道德岗前培训考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0页
山东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法和职业道德岗前培训考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0页
山东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法和职业道德岗前培训考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0页
山东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法和职业道德岗前培训考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0页
山东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法和职业道德岗前培训考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山东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法和职业道德岗前培训考题.docx

《山东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法和职业道德岗前培训考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法和职业道德岗前培训考题.docx(10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东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法和职业道德岗前培训考题.docx

山东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法和职业道德岗前培训考题

第一章: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一、教育法学:

是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特征:

教育法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

1、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是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学科,形成于20世纪末。

2、教育法学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

3、外国教育法学概况

1975年,德国国际教育研究所的黑克尔合作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美国教育法的主要形式是判例法。

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诺尔特和林恩的《学校法—教师手册》。

1963,日本第一部教育法学基本原理著作兼子仁的《教育法》。

中国,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

1987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率先开设教育法学讲座。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它的颁行不仅是教育立法上的巨大进步,更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与此同时,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也掀起一个新的高潮。

4、教育法学体系:

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具备一些共同基础,这些基础主要包括该学科的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等。

6、教育行政概念:

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和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我们所讲的教育行政主要是指它的第二层含义,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

7、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

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8、依法治教:

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治教主要表现在加强教育立法、规范教育行政、完善教育司法和教育法制监督、深入开展教育法制宣传和教育法学研究等方面。

其重点是规范教育行政

第二章:

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

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支教、法制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原则2.机会均等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4.程序法制原则5.责任教育原则

★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

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前提基础2有法必依。

这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

这是教育法制建设关键4违法必究。

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保障

1、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国外教育法的兴起是在产业革命以后的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

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初等教育立法。

2、国外教育法发展三阶段:

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

习惯法阶段即奴隶制教育法阶段。

成文法的早期阶段,随着大规模的教育立法而到来的发展阶段,大工业生产的发展使教育与生产劳动紧密联系,大量的初等义务教育立法解开了国外教育成文法的序幕。

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二战后,世界各国的教育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而突飞猛进:

义务教育的年限一次次延长,职业教育的比重不断增加,高等教育出现大众化的趋势,传统的学制向各个方向延伸,出现了学前教育、研究生教育、回归教育、业余教育等新教育领域。

学校教育正在向终身教育、公民教育的方向发展。

英国1944年发表题为“教育的改革”白皮书。

美国1958年国会通过《国防教育法》。

日本1947年《教育基本法》。

3、国外教育法发展趋势:

a、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

b、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

c、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

d、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定;

e、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4、国外教育法的功能:

规范功能(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五方面);社会政治功能(阶级功能;社会功能)。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规《学位条例》(1980)

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义务教育法》这是第一部以“法”为名称的教育法律,被视为教育立法的真正启动。

《教师法》(1993);《教育法》(1995);《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

三十年的努力,以《教育法》为核心,以《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为骨架,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为主体,反映了教育立法的重大成就。

这是我国依法治教方面的重大进展,奠定了教育法制化的坚实基础。

6、教育督导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办学单位和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范围主要是普通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其他有关的工作,督导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

7、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兴起在产业革命以后的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分为三个阶段(见四.2)。

第三章:

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

包括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

①教育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教育贯彻职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②教育民事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的主题由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老师,不同于一般行政关系主题之间严格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在行驶教育行政职权时要尊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教育民主和学术民主。

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本身不具有法定的行政权,只对其内部事务享有管理权,但有时还可能成为依法被授予某些方面的行政管理权的主体。

2、按照法律调整的方法作用于主体行为的基本方式可以把法的调整分为三种类型:

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在教育行政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处于领导地位,其他相对人处于从属地位,双方所处的地方的不对等性决定了其法律调整方法一般运用规范的、隶属的和集中的调整方法;在教育民事关系中,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一般采取个别的协调的和非集中的调整方法。

3、教育法的特征

a、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

教育法虽兼有民法、行政法的某些调整对象和方法,但以社会利益为其立足点的特性是由教育的提点和规律所决定的。

b、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

调整的社会关系为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教育关系,从而国家的管理和关于有密切的关系。

c、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

d、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e、教育法是行为性和组织法的结合

4、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特点,第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

第二,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

第三,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5、教育法渊源的种类有哪些?

(一)制定法:

指国家根据一定程序制定的、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法,制定法生效后直接发生法律效率。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5.法律解释6.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7.国际条约

(二)非制定法1.判例法2.学理。

7、教育法的特征:

教育法作为一国统治阶级在组织、领导、管理、协调教育学活动方面的意志体现,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必须具有法律整体的共同属性,如阶级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强制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等。

但还有其自身特性:

第一,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

第二,教育法具有国家主导性。

第三,教育法具有政策导向性。

第四,教育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第五,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1、教育法的效力体系内容:

a、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这些教育方面的规定,在整个教育法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制定其他层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直接法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有关教育的基本法c、部门教育法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规范。

各个部门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及其他有关基本法而制定的,调整教育的某些方面或者教育的某些部分。

d、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多是条例或实施办法。

e、教育部门规章。

f、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较大市指: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2、教育法律的效力高于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教育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的效力。

3、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5、教育法渊源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据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章:

教育法的体系与结构

1、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一种有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率高地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2、教育法的制定:

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一招一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教育法的活动。

3、广义的教育立法:

国家机关依照特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4、教育法的遵守: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物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教育法的遵守是法的自律性实施,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觉地运用教育法律规范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5、教育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6、广义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监督。

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检察和督导。

教育法体系有哪些部门组成?

教育基本法是其部门结构的总框架;其它子部门主要有以下组成:

1.教育行政组织法2.基础教育法3.职业教育法4.高等教育法5.成人教育法6.教师法7国防教育法8.民办教育法9.特殊教育法10.教育投资法。

1法的实施方式: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2、教育执法的执行简称教育执法。

广义:

所有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教育法的活动;狭义而言,教育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职权实施教育法活动。

特征:

a、教育执法的主题是享有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执法主体多元性的特征b、教育执法的内容是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使这些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

c、教育执法的对象是负有教育法义务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

3、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教育法律的客体就是教育法律监督的对象,也就是教育法律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范围。

教育法律监督内容的重点是对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教行为的监督。

4、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处于最高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专职监察队其他所有行政部门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

领导者的监督不是一般组织的监督。

5、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

其中教育法的制定是教育法的实施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实现依法治教,首先要有法可依。

教育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实施,在于运用教育法律规范人们的教育行为,调整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法实施使书面的教育法得以在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和落实。

同样教育法的监督是教育法制定和实施的保障。

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的遵守: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2、教育法律责任:

一是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

二是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多元性:

教育法律责任关系中主体种类多,覆盖面大。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工、受教育者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1、教育法律责任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承担行政责任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

2、根据《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3)之一清洁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4、《教育法》第74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教育法》第77条规定: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

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即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办公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

(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

高校学生事故必须是在高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7、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分类

(1)高校直接责任事故。

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学校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高校间接责任事故。

在时间发生过程中,学校存在某些过失或措施明显不当,客观上对伤亡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

(3)高校无责任事故。

这类情形指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完全由于学生自身、学生之间的原因,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教育法律救济: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是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其途径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

一是行政救济,即通过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方式由国家行政机关解决纠纷。

二是司法救济,即通过诉讼程序,依据纠纷性质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司法解决。

三是非诉讼的调解、仲裁等方式,主要指通过教育组织或其它民间仲裁机构,依据人民调解制度或仲裁法律加以解决。

9、申诉、复议、诉讼三种主要的救济方式之间在受案范围、受案主体、程序等方面规定不一致,三者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衔接,同时在程序设计及运行中还存在缺陷。

10、教育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调解、仲裁等方式以维护合法权益的制度是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因此高度重视德育工作,是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

2、教育军训借鉴与继承的原则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3、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教育的终身化原则。

教育终身化是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教育思潮,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

6、教育的民主性原则。

教育的民主性是指国家鼓励各种教育关系的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民主参与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民主参与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提高教学质量,发挥教育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

7、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8、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这样既体现了宪法所倡导的全国推广、使用普通话的原则,又兼顾了“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

二、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由八届全国人民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施行。

被称为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不仅具有国家基本法律地位,而且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教育宪法的地位。

意义:

2、教育法特点:

(一)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教育法的全面性,是对涉及教育的基本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

这是由教育法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二)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成熟经验,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巩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其导向性则要求把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方向的,但具有管理运行还有待探索的事项,在教育法中仅作出带有导向性的规定,用法律手段保障和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三)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3、教育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三个方面:

A、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列毛邓为指导b、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c、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4、教育方针:

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第一次通过立法形式完整规定了国家方针,将其法制化。

规定里包括了教育的性质、目的和实现教育的目的的途径。

教育事业目的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教育目的途径是教育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

5、教育的基本制度或教育制度指根据国家性质所确定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该制度包括学校教育制度(我国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有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三种教育,全日制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和业余学校三种学校。

学制只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无权规定)、义务教育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均应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

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形成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共同发展、相互衔接、比例合理的教育系列。

继续教育是公民接受终身教育的一种具体形式。

继续教育以业余、脱产或半脱产形式,对成年人进行教育,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室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或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凡年满15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以外,不分性别、种族、民族,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他教育制度(教育法规定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6、教育法规定经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对社会全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国家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加强管理的方针。

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格局,是我国改革办学体制的方向

7、我国中等及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责任制。

普通高校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部分学校是董事会与校长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设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作为实行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

8、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9、教育法说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又说了: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10、受教育者的权利:

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受教育者获得奖、贷学金的权利、。

获得公平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享受申诉和起诉的权利、。

享有其他法定权利

义务:

凡年满六周岁儿童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好的思想道德品德和行为习惯,好好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1、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款、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并逐步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

12、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反思汇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