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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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
第三章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
一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
1.▲预算总价(最高限价)人民币肆拾万零捌仟捌佰(¥408800)元整。
2.项目概述
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公楼空调采购工程。
3.招标主要说明
▲3.1采用冷暖型带电辅空调。
3.2请投标人提供空调的外型尺寸、外观颜色及相应的产品样本,外观需注意和房间装饰的配合。
3.3请投标人提供空调的安装材料(包括预埋管道的材质等)。
4.招标范围
招标设备内容:
▲4.1空调设备见下表:
序号
制冷量(kw)
空调类型
外机液/气管管径(mm)
数量(台)
1
≥3.5
挂壁式
∮6/∮12
85
2
≥5.0
立柜式
∮6/∮12
33
3
≥7.2
立柜式
∮10/∮16
7
4
≥12.0
四面出风嵌入式
∮12/∮19
1
5
≥12.0
风管式
∮12/∮19
6
合计
132
5.技术规格
▲5.1产品形式:
冷暖型带电辅空调。
5.2室内机制冷量计算参数:
进风干球温度27℃,湿球温度19℃。
5.3室内机制热量计算参数:
进风温度20℃。
5.4冷凝水管采用UPVC管,外包19mm厚一级世霸龙闭孔橡塑海绵保温材料(要求难燃B1级)。
5.5冷凝水管道必须缚设坡度、坡向排水点。
其中干管坡度不小于0.5%,支管坡度不小于1%。
安装完毕后按要求做排水试验。
(包括密封性试验)
5.6管道穿墙、楼板处需设套管。
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用相同的保温材料填充。
5.7安装在吊顶内的设备阀门等,其下方的吊顶应为活动吊顶或预留检修孔。
5.8空调室外机应做到横平竖直,美观平整。
5.9所提供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标准,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1)CCC:
产品强制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发明专利认证;
5.22其它技术要求
5.10.1投标人须进一步地明确提供货物的技术参数,并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
5.10.2详细列出所有货物及附件的安装尺寸,装配关系,与安装有关的线路,管道接口尺寸及安装要求(包括安装、运行和维护空间),安装使用说明书。
5.10.3所有电气设备和设备的安装须符合下列电源条件:
电压:
~380V,3相5线制。
~220V单相
电压波动:
±7%,接地电阻要求:
≤4Ω。
二工期要求
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交货,一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20%,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四安装调试
1.中标人(乙方)需完成下列项目:
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供货、运输、吊装就位、设备及管路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相关文件的提交、与技术规格一致的设备图表及安装资料的提交,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修、保养,在开机时需要的润滑剂、制冷剂和初始运行充灌等。
上述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全部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2.中标人(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空调的室外机、室内机、遥控器、进(回)风长效过滤网、冷凝水提升泵、冷媒管道、各种配件(含未搁置室外机的钢架底座、隔震垫、支撑架、固定材料、包敷材料等,包括系统全套货物和所有系统及机组内部、外部接管,并留出用于强、弱电敷线。
即提供的机组安装就位后,只需通电,便可进行调试和正式运转和使用。
提供的机组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按招标人的设计,需要完成货物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
提供详细的构造图、设计样本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3.系统货物安装
系统货物的安装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系统货物材料开箱,并吊装于正确位置。
系统货物、材料安装,冷凝水管集中接至每层就近的总管。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提供特殊和专用工具。
提供系统货物维护方法和紧急修理措施。
4.在投标前,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查勘。
5.投标人须对招标中涉及到的专利负责,并保证不伤害招标人的利益。
在法律范围内,所有文字、商标和技术侵权造成的相关费用,招标人概不负责。
6.工程实施要求
6.1制造检验和试验
6.1.1中标人(乙方)在试验结束后应尽快提交试验报告书(不超过14个工作日提交)。
6.1.2所有检验和试验等费用都被认为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6.1.3主要部件和电气部件及部件工程的检验都应在工厂内结束。
中标人(乙方)须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和图纸、检验、试验报告给招标人(甲方)。
6.1.4若招标人(甲方)需要,中标人(乙方)应解释所有的试验事项,直到招标人(甲方)满意。
6.1.5若货物在试验中未通过,二次试验费用将由中标人(乙方)承担。
6.2货物的防护、包装和运输:
6.2.1机组内、外表面应洁净。
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所供货物的具体防护措施供招标人(甲方)认可,并对此工作负责。
油漆表面应光洁,无折皱和剥落等。
6.2.2所有货物应合理、有效地包装、以使其有效防止各种损坏,如受潮、受热、剥落、腐蚀、变形等。
6.2.3不油漆且易腐蚀的零部件应涂上高熔点或防酸或其他保护功能的油脂以得到保护,并妥善处理后固定。
机组所有开口处应封闭保护起来,以防止在运输及搬动过程中异物进入。
电动机、排气装置和机组上的控制器等均应加保护罩。
6.2.4随机供货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等散件应用木箱安装。
这些箱盒应适合于储存,储存年限应在包装上予以说明。
6.2.5货物的包装费应计入投标总价。
6.2.6在包装中,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包括机组合格证、部件合格、材料合格证等)、产品书、装箱单、易损件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包装箱外应注明数量、货物名称、编号及起吊位置、警示标记,外形尺寸,毛重等。
6.2.7中标人(乙方)应对货物的整个交货过程负责,包括运输、装卸、吊装就位及安全措施。
6.3安装
6.3.1在货物安装之前,中标人(乙方)对现场货物安装条件进行检查,应派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货物的正确位置、及连接等负责具体实施。
6.3.2货物安装要符合有关安装规范、布局合理、牢固、安全、美观。
6.3.3室内管线如不能隐蔽须加走线槽(罩)。
6.3.4所有穿墙孔、穿砼板孔,不得乱打,不得打断内部钢筋。
确实需要开孔,须得到设计院和业主单位的同意。
6.3.5安装施工中的所有费用(包括楼板、墙板打孔、安装后修补等)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6.4调试和试运行
6.4.1中标人(乙方)应派从事同类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与招标人(甲方)一起进行货物的验收,招标人(甲方)配合中标人(乙方)进行设备调试和运行,因货物自身质量问题或安装质量问题,中标人(乙方)应全权负责消除差错,直到招标人(甲方)满意,并应按合同条款中规定执行。
6.4.2在调试期间中标人(乙方)应在现场负责调试和测试,以检测其设计、制造、运行效果等。
并提供所有测试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和劳务人员,一切费用由中标人(乙方)负责。
所用仪器、仪表应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中标人(乙方)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给招标人(甲方)。
6.5.3货物试运行需在和本项目有关的部门及招标人(甲方)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应遵照有关空调货物验收规范要求进行。
五售后服务
1.空调质保期3年,维修点须设在丽水市范围内,以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它需提供24小时服务,而且维修人员须在接到维修电话后丽水地区3个小时内、外地6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并提供不间断服务直到结束。
维修点需提供足够的备件以适应买方维修需求。
2.卖方须对合同中规定的整套空调主机提供设备通过最终验收合格次日起24个月的质保期。
在此期间,因产品制造质量不良而产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卖方应免费维修和正常保养。
3.在质保期内的工作应包括对所有常规检查、调整和润滑。
保修期内,乙方每二个月对系统进行一次总体检测,每半年对系统进行一次复调,保修期后为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运行记录。
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内容须在投标时说明。
4.在保证期满时,卖方工程师和买方代表对机组进行另一次测试,任何故障须由卖方自费解决并取得买方的认可。
5.质保期内卖方须自行付费,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
6.无论在质量保证期内还是质量保证期满后,一旦发生故障,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卖方应立即派人前往买方工地处理并及时提供备品、备件。
六其它要求
1.对采购人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2.维保费用
2.1投标过程中,投标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投标设备在质保期后,5年的维修和保养合同范本,其价格单列,但不计入总价,此合同应有如下内容:
(1)服务范围,
(2)服务期限,(3)服务内容(备品备件单和单件报价清单),(4)服务费(每年服务总费用),(5)不负责任的内容,(6)双方负责的内容,(7)其他,(8)买方保留是否签此合同。
3.为更好的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工地现场进行勘察和查阅施工图纸,不另统一安排,未进行实地勘察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联系人:
电话: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采购代理机构)以 号招标文件在年月日公开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中标人。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本合同书
b.中标通知书
c.变更补充文件。
d.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
e.中标人投标文件(含澄清内容)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数量: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
(印章) 名 称:
(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行号:
账 号:
鉴证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时间: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工厂交货:
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买方自提货物:
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保险
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付款条件
9.1付款条件见第二册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10技术资料
10.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检验和验收
12.1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3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4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索赔
13.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迟延交货
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违约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
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
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
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税费
17.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合同争议的解决
18.1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或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违约解除合同
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审批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9.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19.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9.1.3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9.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9.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破产终止合同
2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转让和分包
21.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1.2经买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合同修改
22.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通知
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计量单位
24.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
单位。
25适用法律
2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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