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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刑法

第二十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抢劫罪

(一)概念与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

暴力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义的暴力,即必须针对人实施,并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

实施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胁迫方法,一般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行为人既可以使用语言进行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胁迫;胁迫的内容是当场立即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等实施暴力,亦即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

最典型的是采用药物、酒精等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当场取走该财物。

应予注意的是,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例如,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被害人家中取得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但是,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行为人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宜认定为强行劫取财物,即不宜认定为抢劫既遂(宜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以劫故意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劫取财物的,或者所取得的财物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没有因果关系的(例如,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压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压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而交付财物),也成立抢劫罪,只是未遂而已q

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的故意,Ji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虽然一般出于希望心理(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存在放任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持放年态度。

为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辱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况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

抢劫罪。

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但是,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产_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例外f况是,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首要分子也应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认定为抢劫罪。

在行为人故意抢劫财物但实际上抢劫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或者相反的情况下,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所抢劫的对象既有财物,又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倘若不是明显具有两个行为,则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

^

(二)事后抢劫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准抢劫,但根据刑毕规定,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能定事后抢劫罪等罪名。

适用刑法第269条认定为抢劫罪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否则不能认为是一种转化。

另一方面,抢劫罪的成立也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

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客观上有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实际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所以,相关司法解释指出: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三)抢劫罪的认定

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最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没有对抢劫数额与其他情节进行限制,因此,即使是情节轻微的抢劫行为,也成立抢劫罪。

但是,这并意味着认定抢劫罪不需要考虑抢劫的数额与其他情节,而应以犯罪的本质特征为核心理解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强索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抢吃他人少量食物的行为,就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①为了

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图财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②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③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侵占罪。

④为了当场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

换言之,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

首先,刑法第263条并没有明文将“致人死亡”限定为过失;认为只能是过失与间接故意,则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

其次,将当场杀死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完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不会轻纵抢劫犯。

最后,将当场杀害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抢劫罪,容易区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避免在定罪问题上造成混乱;将当场杀害他人取得财物的认定为抢劫罪,与将故意致人重伤后当场取走财物的认定为抢劫罪,也是协调一致的。

最高冬民法院2001年5艿23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作]题的批复》也指出: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中存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情况,抢劫罪中的暴力也可能是绑架行为,故容易混淆。

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系。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追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裉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抢劫罪的罪数。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

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人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不宜认定为“户”。

入户时没有非法目的,人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p除此之外,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或者以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强取财物的,以及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小型出租车不应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未运营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应指三次以上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对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应作为抢劫数额巨大处理。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只要是抢劫罪的任何组成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就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在事后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指冒充军人或警察抢劫财物。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这里的“枪”仅限于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但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中的“军用物资”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申〔乙、丙、丁共谋W碥黄某参赌。

四人先约黄某到滴店呤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夸打牌时趑黄某不#荸♦伙赢黄某的钱。

但因甲▲放的药品亦丨量i大,银后刚开牌局東某就沆沉睡去,四人岑机将.章某鈞钱’包掏1空后离去。

Ji述四人4行为拘成何罪?

(2qo0年试卷二第19譴),

A:

赌博罪'B.抢劫罪

C;盗窃靠:

D.诈||罪、

、【参考簽案及简要提示〗B。

行泠人制造

了&体黄燊斧譆的欢态,'舁剁用黄、成不知、不能反抗的状憙强取财杨,符合森劫乘的客观要件,属于以’“其他方法’’枪我公私财行为人意同利用黄某;醒因而不,、不能反抗的权态敢4对物,也#合主观要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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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甲、乙、丙、丁枸成抢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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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要点:

第一,盗窃罪成立方式发生变化,以前仅限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这两种情形,现在包括四种情形。

注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是成立盗窃罪的一种独立情形,与“多次盗窃”的性质一样。

而且这三种情形成立盗窃罪都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

第二,盗窃罪废除了死刑的规定。

(一)概念与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权。

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1)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

这里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既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包括违禁品。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10条和第265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迤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首先,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再如,挂在他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再次,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

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

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

例如,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他人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他人占有。

从主体上说,占有必须是他人占有,而不是无主

物,也不是行为人自己占有。

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o窃取,是指违反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首先,窃取行为虽然通常是具有秘密性,但并不限于秘密窃取。

其次,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仍然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后,自己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非只要窃取了公私财物,即构成盗窃罪。

盗窃行为在以下五种情形构成盗窃罪:

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不过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首先是相对于地区而言: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标准。

其次是相对于情节而言:

如果其他方面的情节严重,数额要求则应相对低一些;如果其他方面的情节轻微,数额要求则应相对高一些。

正因为如此,上述司法解释指出,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私财产损失的;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①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②全部退赃、退赔的;

③主动投案的;④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⑤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是多次盗窃,即3次以上的盗窃。

对“多次盗窃”行为是否以盗窃罪论处,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可能盗窃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其次要绩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数额等等。

每次只在超市盗窃一只橡皮擦,没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意图,即使在短期内3次以上盗窃的,也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三是人户盗窃,B卩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虽然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次数的限定,但是,如果窃取的是客观价值与使用价值均相当低廉的财物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非法进入农户窃取一个馒头或者两个鸡蛋之类的财物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四是携带凶器盗窃,即实施盗窃时,将凶器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旁附近。

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明示、晴示带有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使用凶器。

对被害人使用凶器从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次数的限定。

五是扒窃,即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扒窃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将火车行李架上体积较大的皮箱盗走,属于扒窃。

扒窃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常性,也不要求秘密窃取,公开扒窃的也成立盗窃罪。

扒窃成立盗窃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所窃取的应是彳jfa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在火车、地铁、飞机上窃取他人置于行李架、座椅下或者床底下的财物的,属于扒窃;三是所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如扒窃他人口袋内的信用卡、身份证等财物的,宜认定为盗窃罪,但扒窃他人口袋内的餐巾纸之类的物品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3.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误认为是自己占有的财物而转移的,则不成立盗窃罪。

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倘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行为人窃取该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行为窃取该财物,对此应认定为盗窃罪。

此外,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牟利为目的”时,才成立盗窃罪。

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非法古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

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骗用、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

第一,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相反,具有在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财物的,由于具有持续性地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所以应认定存在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盗开他人轿车开到目的地后,将轿车抛弃在目的地的,存在排除意思,构成盗窃罪。

第二,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肯定排除意思的存在,认定为盗窃罪。

对此,应通过考察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与必要性的程度、预定的妨害被害人利用的时间、财物的价值等来判断是否具有可罚性。

例如,行为人在2011年司法考试前窃取他人正在使用的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规汇编等(假定数额较大),即使具有归还的意思,且在2011年司法考试结束后归还的,也有必要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时,由于对作为所有权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肯定存在排除意思,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为了伪装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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