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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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张荣12035231004郑州市五里堡小学)

内容摘要: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

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关键词:

教师权利义务

通过这一段时间对教师职业的课程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一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确定了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第八条,分别详细阐释了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教师是处于我国教育事业第一线的实践者,同时,作为新教师,我们也应该了解和重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保障教师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监督其应履行的义务也应当是教育工作的重心之一。

一、所享有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

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其这一权利的行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承担教师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有以下两层含义:

1、学校有义务保证具有教师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即应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岗位。

除非本人自愿,不得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利,安排其专职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岗位。

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教育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不能也无法像生产流程那样机械和固定,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自主权,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聪明才智,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科研学术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这是指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中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

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能任意发表个人的看法。

教师是知识分子,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既是其内心的需求,又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可使教师从更高的高度把握教育教学规律,增强教师素质,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提高教和学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赋予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权利,意义重大。

实践中有些学校,特别是有些中小学认为教师从事科学研究会影响日常教学活动,对其进行打压和限制,这种观点是很狭隘的。

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是否必须要与本专业、本学科一致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范围并不一定非得与本专业、本学科一致。

有些学校人为限制教师科研范围,教语文的必须研究语文,教数学的必须研究数学,这种做法有悖于法律规定。

三)指导、评定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的教师基本权利,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业务性很强的专门工作。

教师有权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公正的评价,并通过平时考查,以及学期、学年、毕业考试及其他方式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客观的评价。

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使学生少走弯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而之所以法律给予教师指导和评定学生的权利,而不是管理和管束学生的权利,是因为指导和评定学生权是一种“权利”,但并不具有强制性,这里更强调了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这也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合理利用其主导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慎用强制性手段,实现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

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四)报酬、福利、休假权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基于此,教师的报酬待遇休假权主要包括工资权、福利权、休息休假权。

1、工资报酬包括: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

目前的绩效工资的改革也正在使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更趋于合理。

2、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教师属于公薪阶层,又是专业性较强,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的职业,教师的这项基本权利,是教师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保持其工作体能的基本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的努力,切实保障教师福利待遇的落实。

目前,国家正在推行“阳光福利”制度,是教师享有福利的一个组成部分。

3、至于教师享受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有关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保证教师有足够的时间享受带薪的寒暑假期休假,不能随意占用教师的休假时间。

但教师的寒暑假期并不完全与学生的寒暑假期相同,在学生放假期间,在保证教师有足够时间休假的前提下,学校可以组织教师进行总结工作、集体备课或进行短期培训等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依照我国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举办者负责。

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

但是实行校长负责制不能忽视教师享有的“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强化行政指挥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六)参加进修等培训权

传授知识是教师的重要职责,而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教师只有参与进修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积极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既是教师成长的需要,也是学校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师行使进修培训权可能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冲击,二者是一对矛盾。

如何协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应当以不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为前提。

当然,学校也应尽可能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方便,这毕竟是符合学校长远利益的。

二、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为人师表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就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对培养学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把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师的职业道,是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

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而且影响着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因此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比其他方面的职业道德要求更高、更全面。

二)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搞好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和应尽的义务。

如果教师不能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虽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并不是没有限制。

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要始终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如果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等教育并带领学生开展社会活动的义务

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笼统的说,该条所规定的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还要“育人”。

教师应有意识地结合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中。

各科教师都应该结合各学科教学内容,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意识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的公民。

三)关心爱护学生并尊重学生的义务

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

它不是基于亲缘关系,不是出自个人的需求,而是来源于教师对事业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责任感。

关爱每位学生,还要求教师必须要尊重学生人格。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

学生作为一名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侵犯。

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重任,应采用合法的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教育。

实践中,教师以爱学生的名义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违背。

四)保护学生免受侵犯的义务

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修,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至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四条。

[4]李连宁,孙霄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文简释

(二).政策研究.

[5]齐元军.教师权利义务解读.淄博师专学报,2008

[6]李晓燕.中国教师权利和义务及其实现保障论纲.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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