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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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1.3适用范围

  1.3.1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危及生命安全30人以上、中毒(重伤)100人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跨省级行政区、跨行业、跨领域或超出省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跨市地级行政区或者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跨县(市、区)级行政区或超出县(市、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中毒(重伤)、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或县(市、区)级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3.2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的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1.4方针和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骨干作用和群众救援基础作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指导。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和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领导下,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组织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为市安委会、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综合协调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专项组织协调机构为太原市有关部门管理的专项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其自行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主管部门和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支持保障部、新闻媒体部、信息管理部。

  2.2职责分工

  2.2.1总指挥部职责

  当发生Ⅲ级安全生产事故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调动本行政区一切力量,以最快速度和最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尽最大努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具体职责包括:

  

(1)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Ⅲ级预案启动;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检查和批准向新闻界及公众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决定新闻发布会的召开。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和征用各类物资、设备、场地和人员,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

  (4)发现事故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疏散人员、物资;对重大危险源或污染源进行监测,发生环境污染次生衍生危害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工作。

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市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2.2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相关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负责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协调组织各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确定和分配所需应急人员,执行抢险救灾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公布事故信息,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在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管理和调度工作。

具体为:

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决策应急步骤,调度事故现场范围内应急资源和应急队员,安排布置应急任务,监测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和危险状况,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控制进入事故现场危险区应急队员人数及执行现场应急任务人数,确保应急队员个人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安全;决定是否执行事故现场恢复程序宣布现场应急行动结束,对事故现场是否存在对人体、环境危害进行鉴定并采取必要措施。

  市以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设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市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涉及多领域、跨县(市、区)事故灾难,由市安委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事故现场抢险营救任务主要由消防部队、相关专业抢险队伍及事故发生企业有关人员承担。

  2.2.4支持保障部职责

  

(1)物资采供组。

由市发改、经信、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依法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2)安全警戒组。

由市公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周边治安及交通秩序维护警戒,协助现场指挥部疏散人群、疏导交通、控制有关责任人等。

  (3)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医药、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

  (4)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事故可能对现场及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监测、评价、监控。

  (5)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紧急救援资金提供。

  (6)法律咨询组,由市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向总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法律问题咨询意见。

  (7)工程抢险组,由市交通、电力、水利、建管、通讯、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抢险救灾。

  2.2.5新闻媒体部职责

  新闻媒体部由市委宣传部、总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织赶赴事故现场的媒体进入媒体中心有序工作,防止现场应急秩序混乱。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启事等。

  2.2.6信息管理部职责

  信息管理部由市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及相关安全专家组成。

负责向总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地理信息、事故现场危险物质信息、针对事故制定的具体应急计划、应急对策、其他应急救援经验以及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方法信息等,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2.2.7各专项应急救援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市煤炭局:

负责组织煤矿事故救援;

  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冶金事故救援、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事故救援;

  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事故救援;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经营事故救援;

  市住建委:

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及燃气、供热、供水事故救援;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安全事故医疗救援;

  市旅游局:

负责组织旅游安全事故救援;

  太原供电局:

负责组织电力事故救援;

  市质监局: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事故救援;

  市农机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农机事故救援;

  市国资委:

负责组织市属企业事故灾难救援。

  上述专项应急救援工作部门须编制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参与或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中的作用和职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应及时上报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其它灾害、灾难、安全生产事故重要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安监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室。

  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室接到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立即报告市有关领导,并在2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在应急响应期间,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一次,重大、特大事故及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每隔2小时续报一次,直至事故救援结束。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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