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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采达标细则送审版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实施细则

(草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瓦斯抽采是煤矿瓦斯灾害治理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工作体系”抽采达标的要求,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等有关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满足抽采达标要求:

(一)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m3/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建设及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预抽与采动抽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切实做好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抽采计量、抽采效果评价等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等方式对煤矿瓦斯抽采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核实抽采是否达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强化瓦斯抽采达标意识,设置瓦斯抽采机构,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解决瓦斯抽采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到位,确保瓦斯抽采各项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和设计;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实施情况负直接责任。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被监察主体的瓦斯抽采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监察。

第六条瓦斯抽采应以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煤矿企业应根据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开拓开采方式、瓦斯涌出形式及涌出量等,在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等法规、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的抽采设计和效果评估标准、抽采达标考核办法等技术与管理文件,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条煤矿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用促抽,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能力,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第二章抽采工程

第一节开拓开采

第八条根据初步确定的矿井瓦斯等级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情况等,达到必须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抽。

第十条确定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时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抽采的需要,为瓦斯抽采巷道工程和钻孔工程的施工与瓦斯抽采创造足以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空间和时间条件。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的主要开拓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立井、斜井、石门等井巷揭煤前,应根据突出危险性对井巷轮廓线一定范围的煤层预抽瓦斯,预抽控制范围和时间应确保满足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第十二条煤层群开采条件下,煤层的开采顺序应有利于瓦斯抽采,要利用采动卸压增流效应,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首采层瓦斯含量(压力)高于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或具有突出危险性时,必须布置巷道和钻孔工程先对首采层进行瓦斯预抽,使其至少满足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同时还必须布置相应的巷道和钻孔工程抽采首采层开采过程中被卸压的邻近层瓦斯,尽可能减少邻近层瓦斯流向首采层的采掘空间。

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进行保护层开采,同时,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

第十三条单一煤层开采时,必须布置相应工程对煤层瓦斯进行预抽,在突出煤层中施工钻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瓦斯抽采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

(一)顺层钻孔施工深度达不到60m;

(二)曾发生过打钻突出现象;

(三)钻孔施工时瓦斯喷孔严重。

第十四条瓦斯抽采巷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满足选用的抽采方法的要求,并应保证抽采效果;

(二)必须提前掘好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抽采时间,有较大的抽采范围;

(三)专用于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或有人员进行工作活动的抽采巷道,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第二节抽、掘、采平衡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正确处理瓦斯抽采与煤炭生产的关系,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组织编制瓦斯抽采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瓦斯抽采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必须体现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保证,必须确保做到“抽、掘、采”平衡,做到开拓工程超前于抽采工程、抽采工程超前于掘进和回采工程。

三年滚动规划的内容包括:

规划产量(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抽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等。

年度计划内容包括:

年度产量(表)、采面接续(表)、巷道掘进(表)、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的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和煤巷掘进达标进尺为限,规划和计划开采的煤量及煤巷掘进进尺不得超过预期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和煤巷抽采达标长度。

第十七条矿井应积极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效果与抽采时间和参数的关系,确定矿井不同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间的超前与接替时间关系,做到开拓工程超前于抽采工程,抽采工程超前于掘进和回采工程,并应考虑不低于1.2的富余系数。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抽采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生产布局协调平衡。

对未抽采的煤层和预期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得安排生产。

第十九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至少每半年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瓦斯抽采规划和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

第三节抽采系统

第二十条达到必须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抽采系统设计抽采量大于或等于2m3/min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第二十一条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瓦斯抽采要优先选择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泵站备用泵能力应至少大于最大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瓦斯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

泵的装机能力应不小于

,泵运行工况绝对压力以50~60kPa为宜;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采空区瓦斯抽采不受此限)。

煤矿企业在制定三年滚动规划时,应核实泵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能否满足三年规划抽采量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抽采泵站应有双回路供电线路。

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第二十五条抽采管路上应安装足够的放水器,确保能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且应在适当位置应设置除渣装置。

第二十六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建立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制度,保证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发挥有效作用。

第四节抽采计量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对瓦斯抽采进行准确计量,应安设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且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各计量点的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等参数,实时监控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对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发生故障等报警和进行断电控制。

第二十八条使用的瓦斯抽采计量器具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并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保证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在日常计量过程中,要经常性对计量器具进行准确性检查和对比验证,对有问题的器具应及时更换,确保计量的准确。

第二十九条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分别在泵站、井下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抽采区域分支上布置计量测点。

第三十条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都应留设观测孔,可对钻孔的瓦斯抽采浓度、负压进行观测,同时应有对抽采效果不好的钻孔进行适当处理的措施。

第五节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等开拓开采设计时,应根据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开拓开采方式、瓦斯涌出形式及涌出量等进行各种瓦斯抽采工艺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应包括抽采方式及各种抽采方式的瓦斯抽采量、抽采浓度、管道和工程量等。

瓦斯抽采方案设计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抽采都应进行施工设计。

瓦斯抽采施工设计资料(图纸)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预抽煤层瓦斯施工设计应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基础上进行。

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抽时间、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卸压瓦斯抽采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采用多种方式综合抽采瓦斯。

卸压抽采施工设计应包括钻孔直径与位置(开孔、方位、倾角)、钻孔工程量、巷道断面与位置、巷道工程量、埋管管径与开口步距、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瓦斯抽采钻孔(钻井、巷道)设计参数应有科学依据,钻孔布孔位置应根据防突或瓦斯治理要求、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参数、开采条件、流场分布等合理确定,钻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有效影响半径等确定。

第三十四条对煤层埋藏较浅、瓦斯含量较高、地面施工钻孔(井)条件较好的厚煤层或煤层群,可优先采用地面钻孔(井)预抽开采层瓦斯、抽邻近层卸压瓦斯或采空区瓦斯的抽采方法。

第三十五条高瓦斯工作面应根据瓦斯来源采取包括本层抽采、邻近层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综合瓦斯抽采方法。

单一较难抽采的煤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选用密集顺层钻孔、密集网格穿层钻孔、交叉钻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深孔预裂爆破、高压水射流扩孔等方法强化抽采;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严重的煤层,宜选择穿层网格布孔方式,其终孔位置应在穿过煤层顶(底)板0.5m处。

第三十六条煤层群开采条件下,可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顺层钻孔、岩石长钻孔、顶(底)板巷道、采空区埋管、顶板裂隙钻孔等进行邻近层卸压抽采、本层抽采和采空区抽采。

第三十七条突出煤层应以顶(底)板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为主,辅以其它抽采方式。

第三十八条采空区可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布置情况,采用顶(底)板钻孔和巷道抽采、插(埋)管法等抽采方式,并应采取提高抽采瓦斯浓度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煤矿企业应建立抽采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专门部门在施工现场对抽采工程进行验收并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

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和参数表)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瓦斯动力现象(如喷孔、卡钻等)等。

第四十条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接抽,并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封孔长度是保证封孔质量的关键参数,穿层钻孔孔口围岩条件好、孔口负压低时,封孔长度应不小于3m,孔口段围岩裂隙发育、孔口负压较高时,封口长度应不小于5m;顺层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8m。

采用聚氨脂等封孔时距孔口的封孔深度不得小于5m,封孔长度不得小于0.3m。

第四十一条当预抽瓦斯和邻近层瓦斯抽采过程中抽采瓦斯浓度小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第三章评价与判定

第一节抽采基础条件评判

第四十二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抽采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对抽采效果达标与否进行评价。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可视为不满足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不能进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价:

(一)未按本细则第二条的具体要求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

(二)无瓦斯抽采三年滚动规划、无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和抽采钻孔竣工图的;

(三)开拓开采部署不利于瓦斯抽采,抽、掘、采接替关系紧张,导致超前抽采进尺、煤量和时间不足,以及应该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而没有采用的;

(四)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台数、抽采管网能力、抽采泵站供电系统等达不到本细则要求或抽采系统不投入运行的,不能满足进行持续、有效抽采的。

(五)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六)抽采方法不满足先抽后采要求、抽采钻孔负压过低、钻孔封孔质量差导致抽采浓度极低的。

第二节抽采效果评判

第四十四条预抽煤层瓦斯应对实际抽采效果进行评价,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效果评价参数测定;

(四)抽采达标评价。

对实际施工的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合格的基础上,经过一定时间的抽采后,可对界定的抽采钻孔控制范围的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抽采达标评判按要求测定抽采效果评价参数后,根据参数测定结果进行。

第四十五条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

抽采钻孔有效范围界定采用有效投入抽采钻孔实际控制范围取小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预抽,取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以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构成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

预抽钻孔的实际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两个钻孔位置及钻孔施工工作面位置确定。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作为其控制范围的边界线,连线所组成的图形为穿层抽采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

预抽钻孔有效控制范围达不到抽采工程钻孔施工设计要求的最小控制范围时,应当补充钻孔,直至达到要求。

第四十六条预抽钻孔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

预抽钻孔的竣工间距(孔底间距)在突出煤层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的1.3倍、非突出煤层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的1.5倍,否则,应在两钻孔间补充钻孔。

第四十七条在预抽钻孔布孔均匀程度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10%,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1.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应对同一评价单元的瓦斯抽采量进行单独计量,统计钻孔累计抽采瓦斯纯量,结合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压力,按附录A1.2、A1.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

第四十八条对突出煤层,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低于预期的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后,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23250)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或参照《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1047)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

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进行评价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进行评价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价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

(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定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

测定点实际位置应标注在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四十九条对突出煤层,若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都小于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8m3/t或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都小于0.74Mpa(表压)),同时,在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它动力现象时,则认为达到了工作面可以进行采掘作业的基本抽采指标,否则,测定点为超标点,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为未达到抽采基本指标。

第五十条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与工作面煤炭产量满足表1规定,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否则,抽采未达标。

可解吸瓦斯量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23250)测定或按附录A1.4计算。

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

(m3/t)

≤1000t

≤8

1001~2500t

≤7

2501~4000t

≤6

4001~6000t

≤5.5

6001~8000t

≤5

8001~10000t

≤4.5

>10000t

≤4

第五十一条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否则,抽采未达标。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1.5计算。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抽采率(%)

备注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第五十二条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否则,抽采未达标。

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1.6计算。

表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抽采率(%)

备注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第五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否则,抽采未达标。

第四章监管监察

第五十四条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应定期检查煤矿的瓦斯抽采情况,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抽采基础条件、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工程技术与设计、资料报审与记录、抽采工程与效果评判等。

第五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加强煤矿企业瓦斯抽采过程控制,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应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

(一)无矿井瓦斯抽采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抽采瓦斯的水环式真空泵备用能力不足的;

(二)抽采泵站无双回路供电线路的;

(三)泵的装机能力小于

(四)本煤层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低于5kPa(采空区瓦斯抽采不受此限);

(五)抽、掘、采关系失调,抽采超前时间不足的;

(六)矿井无瓦斯抽采方案设计,采掘工作面无瓦斯抽采施工设计;

(七)采掘工作面无抽采工程竣工资料;

(八)实施的抽采工程与设计不吻合,钻孔布置不均匀的。

第五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通过检查瓦斯抽采计量器具、测定方法等是否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规范要求,计量记录、统计方法、计算方法等是否正确,核实抽采指标的可靠性,必要时应对测定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应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

(一)瓦斯抽采量、风量、瓦斯浓度等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规范要求;

(二)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测定不符合《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测定不符合《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1047)相关要求;

(三)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现场测定点不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

(四)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当月工作面月瓦斯抽采量、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测定和统计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五)矿井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可解吸瓦斯量测定或计算方法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根据检查当天或前一天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矿井平均风排瓦斯量、工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工作面平均风排瓦斯量计算矿井瓦斯抽采率、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与煤矿企业提供的上月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进行比较,核实其可靠性。

当数据有较大差距时,要查明原因,核实后认定。

第五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作相应处理:

(一)不满足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全矿井停产整顿;

(二)矿井瓦斯抽采率不满足第五十二条达标要求的,全矿井停产整顿;

(三)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预抽效果不满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达标要求的,工作面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四)采掘工作面不满足第五十三条达标要求的,工作面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五)采煤工作面既不满足第五十条,又不满足第五十一条达标要求的,工作面不得进行回采作业。

第五十九条煤矿监察部门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时发现其规划、计划、设计等不能满足抽采达标要求时应不予以备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检查发现实际工程等与备案资料不符或未进行备案时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不予整改者应责令其停产。

附录A

A1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A1.1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钻孔的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钻孔的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钻孔的抽采天数之比。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见式

(1)所示:

(1)

式中:

η——预抽时间差异系数,%;

Tmax——预抽时间最长钻孔的抽采天数,d;

Tmin——预抽时间最短钻孔的抽采天数,d。

A1.2抽采后煤的残余瓦斯含量计算

(2)

式中:

——煤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煤的原始瓦斯含量,m3/t;

——评价单元钻孔抽排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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