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及考评验收办法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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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及考评验收办法_.doc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闽教安〔2011〕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先行学校”

创建及考评验收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

“平安先行学校”考评标准及计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我省校园安全稳定大局,保障广大师生健康平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平安福建”建设工作的意见》(闽委[2009]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和省综治委《关于开展“平安先行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综治委[2011]9号)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闽委办[2010]4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广泛深入开展“平安先行学校”创建活动。

现将《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及考评验收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先行学校”考评标准及计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先行学校”

创建及考评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平安福建”建设工作的意见》(闽委[2009]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和省综治委《关于开展“平安先行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综治委[20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深化“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和推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先行学校”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闽委办[2010]4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安先行学校”的考评对象为政府和社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城区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完小,幼儿园。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着力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持续运作,以创建“平安先行学校”为载体,巩固提高平安校园建设成果,全面提升学校安全防范水平,提高学校安全管理创新能力,保证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福建教育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十二五”教育规划的实现,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力争全省95%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达到“平安先行学校”标准。

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创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安全防范措施更加落实,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安全防范能力全面增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明显改善,师生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显著提高。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履职、各方参与、齐抓共管、师生满意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考评验收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工作过程与创建成效、自查自评与考评验收、属地管理与垂直指导相结合,注重平时平常、先行先试、实干实效,体现客观性、推动性、公正性和导向性。

第二章考评标准

第四条“平安先行学校”考评验收内容和标准主要围绕组织与保障、建设与管理、教育与宣传、治安与稳定、成效与奖励等五大类,八个方面要求:

(一)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平安创建意识增强,自觉履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一岗双责”和安全稳定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目标一致,任务明确;

(三)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建设得到加强,日常管理规范有序、措施到位、人员得力、保障有力;

(四)安全防范能力全面提升,人防、物防、技防和协防“四位一体”的安全防控体系更加完善;

(五)安全与法制宣传教育课时落实、氛围浓厚、形式多样、深入人心,师生安全防范能力,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六)校园各类案件得到遏制,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排查整治机制健全完善;

(七)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更加健全,果断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能力明显增强;

(八)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良好,师生及家长满意度、安全感明显增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平安先行学校”考评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安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系列入室盗窃等重、特大刑事案件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师生员工集体食物中毒、校舍倒塌、重大火灾、重大传染疾病、拥挤踩踏、校车交通事故等重大伤亡事故的;

(三)发生师生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等活动的;

(四)发生涉及师生员工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性罢课、罢教、罢工、绝食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及群体性越级上访的;

(五)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受开除党籍、撤职、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或刑罚处罚的;

(六)在考评验收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师生安全满意率低于90%的。

第六条“平安先行学校”具体考评内容与标准由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

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七条“平安先行学校”创建活动要层层发动、全面展开、广泛参与,考评验收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评、属地管理与垂直管理、年度考评与平时检查相结合,采取内业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

考评结果按合格、不合格认定,总得分达90分及以上,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可以认定合格。

考评验收工作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为期三年。

第八条考评工作由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级每年考评验收“平安先行学校”合格率必须达到30%以上。

程序上先由学校按照《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和考评验收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先行学校”考评内容与标准》的要求组织创建,开展自查自评,自评合格的,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由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验收,考评合格,授予“平安先行学校”牌匾。

设区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由设区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评验收,考评合格的,授予“平安先行学校”牌匾。

县(市、区)属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由县(市、区)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评验收,考评合格的,授予“平安先行学校”牌匾。

“平安先行学校”牌匾分别以省、设区市、县(市、区)综治、教育、公安部门的名义共同署名。

第九条学校申报和材料报送。

学校自评结束后,填报《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先行学校”创建申报表》、自评报告、否决项目专项自查报告、自评项目表等相关材料一式5份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考评验收原则安排在当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

负责考评的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形式通报考评结果。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条“平安先行学校”创建活动实行分级管理、滚动管理和动态管理,与文明学校、达标学校、示范性学校办学与综合性评价相结合。

第十一条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各校开展创建活动情况和已评选的“平安先行学校”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的县(市、区)和学校取消当年评选出的“平安先行学校”的资格,并收回已授牌匾。

第十二条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制定平安先行创建奖励办法,落实奖励措施,对创建工作有力,创建质量好,创建工作创新,特色明显,起先行示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省每年对各地各校开展平安创建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各地评选“平安先进学校(单位)”的基础上,适时评选表彰一批“平安建设先进学校(单位)”。

具体表彰范围、条件、比例和奖励由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各设区市、县每年都要评选表彰一批“平安建设先进学校(单位)”。

具体表彰范围、条件、比例和奖励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当年未评为“平安先行学校”,或已评上但被取消称号的学校,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先进荣誉评选表彰,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所在地县(市、区)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管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学校及周边治安问题突出,安全隐患得不到消除,未能评上“平安先行学校”的,不得评为当地平安建设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平安先行学校”创建成效应作为精神文明、党建先进单位的前提条件,未通过“平安先行学校”考评验收的,不能参评文明学校、达标学校、示范性学校和党建先进。

对三年后仍然达不到“平安先行学校”标准的,不得参评任何综合性荣誉。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创建“平安先行学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创建“平安先行学校”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作为“平安先行市、县(区)”创建的重要内容,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当作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把解决影响学校和师生安全稳定的问题作为创建工作的重点,持续加大人财物保障力度,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项目。

坚持“预防为主,整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明确责任,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校园及周边治安重点问题,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努力消除学校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

各地要加强对平安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县级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创建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规划方案,明确创建目标、落实创建任务、强化组织保障、健全长效机制、抓好组织协调,推动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十七条各级综治、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将“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工作作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督促学校认真调查和摸排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具体解决措施,为创建“平安先行学校”提供有效指导和保障。

加强工作协调,定期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并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评定工作,统筹社会力量,推动平安创建深入开展。

第十八条各中小学、幼儿园是“平安先行学校”创建活动主体,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创建活动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对“平安先行学校”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体师生共同参与的平安创建工作机制。

要成立创建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使创建工作有计划部署、有经费投入、有机构人员、有检查落实。

学校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主动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十九条考评验收要紧紧抓住师生和家长最关心的校园治安安全的难点、热点问题,着力解决影响师生安全感的突出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

坚持把宣传组织发动广大师生及家长共同参与贯穿于平安创建的始终,不断提升师生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努力营造“平安创建人人有责、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局面。

第二十条“平安先行学校”创建经费,采取政府投入、相关部门支持、社会捐助、学校自筹等办法筹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平安先行学校”考评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当年度工作情况变化,作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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