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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根据《xxx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工程的项目范围

对我校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项目含自筹基建工程、翻扩建及修缮工程进行审计:

包括土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修缮工程及扩建改建翻建工程。

二、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工程资金来源是否明确、审查自筹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和投资的效益性;

2.审查工程项目的安排是否与学校年度计划项目相一致,计划外项目是否有项目追加计划的有关部门批示;自筹投资的项目是否列入并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3.审查被审计单位承包或对外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签有经济合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是否合理、合法,甲乙双方责任是否明确,办理工程费用支出是否严格履行合同;

4.对施工单位预、决算进行审计。

审查工程量计算项目是否准确合理,审查建筑面积、工程量、直接费计算是否正确;审查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准确;审查工程取费是否合理;

5.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国家预算定额、施工当地建委有关结算文件、施工图纸、结算书、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正确核算工程最终造价。

三、工程审计程序

1.凡符合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由学校主办工程单位向学校审计监察处提交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审批材料,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预、决算书及其它有关资料(招、投标记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

2.工程决算经审计后,下达《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事项,可在三至五日内向学校审计监察处提出复审,逾期必须执行工程审计结论。

3.我校基本建设(含自筹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的决算,必须经学校审计监察处审签,方为有效。

否则,学校财务部门、修缮单位不能与承建(修)单位结算或支付工程款。

四、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为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及审计人员的配备

(一)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审计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学校领导负责并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工作。

(三)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执业资质和审计业务知识、技能,应由助理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审计专业、财会专业、经济、法律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组成。

(四)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的任务

(一)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预算、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单位的财产、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及增加、减少、报废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单位内部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侵占国家和集体资财、损失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前经济责任审计。

(八)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九)办理单位领导,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帐薄、资金、报表、资产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工作会议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照审计要求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对审计时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

(五)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决定和处罚规定提出经济处罚意见,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下发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六)有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报告。

(八)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部署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和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条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在审计前下发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接到通知后,首先要进行自查,并报告自查情况。

第三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于重要事项,应通过调查、分析、评价,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经学校领导人批准后下发。

经批准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机构或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本单位的领导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领导人所做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第五条审计事项结束和年度完了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将审计文件、报告资料、材料等整理入卷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内部审计公开制度

根据《xxx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实行审计工作公开制度的规定》,为了加强和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审计法》和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审计、秉公办事、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文件、精神、规章制度公开

各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审计方面的文件、精神、规章制度,法规是审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审计部门应及时向被审单位公开,以便监督审计部门和审计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文件精神办事,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同时也有利于被审单位及时掌握文精神,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二、审计工作计划公开

审计部门应公开被审对象,总结布置审计工作,公开本学期审计工作计划,以及省教育厅和当地审计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审计任务和事项,以利于被审计单位监督审计部门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具体对象和审计范围公开

在实施审计工作时,要对审计的具体单位,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目的和要求,审计时间和审计小组人员的组成等事项,通过发《审计通知书》的方式,提前通知被审计的部门或单位,被审计单位还要按照我校制定的《关于违纪自查报告制度》进行自查,增强自控能力,被审单位还要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做到应审必审,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

四、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公开

对于审计出来的问题,要向被审计单位公开违纪事项的内容,违纪的金额、违纪的性质及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审计组形成审计结论和处理结论之前,要把审计报告草案送给被审单位,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允许被审单位争辩和申诉,审计组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办事,做到审计结论和处理的准确性。

五、审计纪律公开

审计部门对被审单位审计时,要把应遵守的纪律向被审计单位交待清楚,被审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审计组进行监督,要求审计人员做到:

1.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工作守则》认真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和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

2.遵守保密制度,不准泄漏国家机密

实行审计工作公开制度,是坚持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措施,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接受上级部门和被审单位与群众密切监督。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内部审签制度暂行规定

一、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及《x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为了加强我校财经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监督,严肃财经法纪。

审计监督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做到“防重于治”,只有预防和查处相结合,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达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的目的。

三、内部审签指下列事项必须经同级内审机构审查签证后实施:

1.基建和维修项目;

2.各种承包项目;

3.校内办企业,必须首先向内审机构提报审签;

4.行政负责人离任,必须在离任前接受离任审计;

5.职工调离本单位前,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才能办理其它手续;

6.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等,必须经内审机构审签;

7.发各种补贴(本单位规定的)必须经审签后执行;

8.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经审签后才能购买;

9.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内审审签,才能执行。

 

内部违反财经法纪处罚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xxx省教育系统内部违反财经法纪处罚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我校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罚的原则

必须坚持不能让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上占便宜,不能使国家的利益受损害,对违反财经法纪款额无论数额大小,都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没收非法所得;

2.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3.退回被侵占、挪用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

4.退回乱收费款项;

5.冲转有关帐目。

二、处罚规定

1.对被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应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向主管领导建议给与违纪单位和个人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以及罚款处理,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构向校、院领导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对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罚款,由学校或审计机构作出决定。

罚款金额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对单位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法财经法纪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多不超过违反财经法纪款额的五倍;对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罚款金额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2.对有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评选先进,由于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建议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3.凡是纳税单位或纳税人没有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偷税漏税,少交税或隐瞒截留,私分应上缴国家的各种税金及其它收人的款额,一律如数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其它部门补交税款和其它收人,并对单位或个人处以违纪金额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2个月基本工资罚款。

4.对擅自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并滥支乱用的,不论任何理由和情况一律全部收缴,并对单位处以违纪金额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超过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罚款外,并建议学校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5.减免收费部分要补交,超收部分一律要退还给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要如数收缴,对已超标准收费或乱收的费用,没有用在教育事业上或学生学习上,而是在搞福利,发奖金,发补贴等滥支乱用,要给予责任人处以1~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6.对擅自提高开支,扩大开支范围,不管任何情况和理由,不论款额多大,超标准,扩大范围部分,一律要追回,冲减经费支出,对单位处以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7.对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一律合并计算发放奖金总额,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对单位处以10%的罚款。

8.对违反国家控购规定,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不论任何情况和理由处以10%~50%的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1~2个月基本工资罚款。

9.对私设“小金库”的处罚,不论金额大小及任何理由和情况,一律全部收缴,并处以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个月基本工资罚款。

10.对擅自变卖、转让国家财产,物资或随意将国家全民所有财产转让给集体和个人,化公为私,化大公为小公的违纪,除退还和收缴外,对单位处以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2个月的基本工资罚款。

11.对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或挪用事业费搞基本建设违纪额在lO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处以10%的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对违纪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处以20%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12.对于个人挪用公款或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款额在千元以下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除限期收回资金外,并扣发挪用人和责任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款额在千元以上(含千元)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限期收回资金外,扣发挪用人和责任人2~3个月基本工资。

13.对挥霍浪费国家资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万元以下的(不含l万元),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0%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1个月基本工资罚款,违纪额在1万元以上的(含l万元)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30%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个月基本工作的罚款。

14.对其它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2个月的基本工资罚款。

15.对不按标准计提各项专用基金的违纪额和对预算外创收比例分成的不合理金额,属于当年的要如数归还原渠道,冲转有关帐户,属于上年的对单位要处以10%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规范

对违反财经法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责任人从重处罚。

1.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纪的;

2.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经法纪的:

3.挪用或克扣教育专项经费和物资的:

4.涂改、伪造、销毁帐表凭证的;

5.阻挠、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6.屡查屡犯的。

四、从轻或免予处罚规范

违反财经法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违反财经法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3.自已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4.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五、对违反财经法纪罚缴款的有关规定

1.内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对违纪的处罚,按照审计层次、哪一级审计,由哪一级收缴到同级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单独设置内部审计查出违纪处罚款帐户,专款管理,在各单位收缴的缴(罚)款,由各单位财务、审计提出使用意见,由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

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弥补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搞集体福利,发放奖金,补贴费,更不得搞比例分成。

2.对省教育厅直接下拨给学校的专项经费发生违纪的缴(罚)款,一律上缴省教育厅。

3.企业单位交纳的罚款应在利润留成中支付,事业单位交纳的罚款在预算外资金或包干节余经费中支付,个人交纳的罚款,可以由本人直接交纳或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六、本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国家拨款,及自收自支,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七、审计罚款复查的规定

对审计做出的单位罚款和个人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罚款或处罚决定通知书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学主管领导提出复查申请,审计部门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期间,原处罚决定仍然有效。

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诉程序办理。

八、对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检查处理的内部审计机构,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九、违反财经法纪构成犯罪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地发挥审计档案的应有作用,根据《审计档案管哩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档案是我校内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保持内审监督工作连续性的重要手段,是考查我校内审工作和研究我校内审历史的主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是我校综合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整理,保管、移交好审计档案是内审工作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第三条我校内部审计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采取处内分工负责制的具体方法,建立、保存内审档案的管理工作,达到档案完整,系统。

安全和利用方便的要求。

第四条为了搞好内审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要主动取得校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我校内审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分工:

1.处内指定一人为兼职档案员,按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内审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转递和立卷指导等业务工作。

2.按照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主审人员负责归档材料的立卷工作,审计结束后移交给兼职档案管理员。

3.文书档案材料由经办人负责及时移交给兼职档案员保管。

第六条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范围:

1.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部门直接给审计处下达的正常审计文件等材料:

2.审计处自身的综合性文件。

3.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审计材料。

4.其它与审计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原则和要求

1.立卷原则,审计档案与文书档案分开立卷。

2.立卷要求,严格按《审计立卷归档工作执行程序》办理。

第八条审计档案只供处内有关人员和上级审计部门使用,如借阅需经领导批准。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经常做到对内部审计工作有布置、有检查,促使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教委《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单位的范围。

校附属单位的内审机构。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核以审计任务、审计质量、审计基础工作为考核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审计任务(30分)

1.以校审计处年初下发的审计工作要点和下达的定期审计、专项审计项目为考核目标。

2.按时全面完成所属单位的定期审计得25分,每少完成一个单位的(科)扣减2分,审计覆盖面达不到所属被审计单位的50%的不得分。

(所属单位是指使用学校和有关部门下拨的教学经费。

3.按时完成专项审计的得4分,每少完成一个扣减2分,每增加完成一个项目增加1分。

(专项审计要求每年必须完成2个项目。

4.按时完成审计调查的得1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审计调查每年最少要完成1个。

审计质量(30分)

1.以内部审计在计划、实施、报告和后续审计活动的全过程为考核目标。

2.严格执行《内部审计规定》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得10分,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

3.审计报告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中对审计的问题认定和处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结论无误、处理恰当、资料完整得lO分,相反,每涉及一项不符合要求扣减2分。

4.审计过程中无技术差错,对重点问题不漏项、不隐瞒,经审计机关或校审计部门抽查无错得5分,相反,每漏一项或出现一个问题扣减2分。

5.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档案及其它审计资料完整得5分,相反,每有一项不合格扣减2分。

审计基础工作(40分)

1.以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和人员配备,内审规章制度,审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考核内容。

2.按规定建立独立的内审机构,配齐人员得10分,少一人扣减2.5分,与其它部门合建机构的得5分,没建机构的不得分。

3.按规定完成审计规章制度得10分,每少1个扣减2分。

(按省教委规定最少完成lO个制度)。

4.按规定报送审计计划,审计报表、年终工作总结得10分,相反,每差一项扣减2分。

5.及时报送审计部门要求上报的审计有关资料、调查材料等得5分,每差一项扣减2分。

6.及时按要求参加校及上级审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得5分,相反,每差一次扣减2分。

三、考核方法。

1.校审计处或组织附属单位的审计人员联合检查评比。

2.按本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各单位内审机构在年度终了后,填制《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表》报送校审计处。

3.校审计处抽调专业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对附属的内审机构检查评比获得先进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在评比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取消当年的评比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xxxxx大学物资采购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资采购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内部制度和国家或行业相关的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执行部门的采购全过程和采购行为的内部控制等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物质采购审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物质采购审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分级负责的原则。

学校审计监察处统一领导全校物质采购审计工作,并具体负责校本部各项物资采购审计工作;各附属医院、XX校区审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各项物资采购审计工作。

学校审计监察处应对下级审计部门的物质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也可对下级重大物资采购事项依法进行直接审计。

第五条各级物资采购审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xxxxx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各采购执行部门的采购工作行使审计监督。

(二)及时地对校、院的采购政策、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三)配合采购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对采购工作执行人员进行后续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物资采购审计是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评价,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

主要内容包括:

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招投标、供货商选择、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结算付款以及采购后期事项等进行审计并监督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物资采购审计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方式。

(一)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指对本单位较重大的物资采购项目列入审计部门审计计划,形成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

(二)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审计部门派出专门审计人员参与并监督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对物质采购实行常规审计。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有采购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有关规定,掌握采购内部控制原理,了解采购现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采购审计时允许聘请外部专家参加某一具体项目。

第九条参加物资采购的审计人员要遵守物资采购审计工作纪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条审计部门及参加物资采购的审计人员发现物资采购工作违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的有关规定或发现不利于学校采购利益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提出暂时停止采购行为的意见。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x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的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院、部、处、所、校区等单位的行政第一负责人和学校或上述各院、部、处、所、校区出资并控股的经济实体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现岗前,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间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各附属医院的院长助理或其他非第一行政负责人,其职责范围包括单位部分经济活动或部分经济、财务管理职责的,统一列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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