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重量偏差检验与尺寸偏差检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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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重量偏差检验与尺寸偏差检验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849号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0日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5.2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
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
钢筋焊接网》GB1499.3。
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际标准有:
《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
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不同时间进场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别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
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
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国际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级)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
根据新颁布的国际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本条提出了针对部分框架、斜撑构件(含梯级)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伸长率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
本条第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强屈比”,第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超强比”或“超屈比”,第3款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习惯称为“均匀伸长率”。
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及板柱—抗震墙的柱等,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由设计确定;斜撑构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相关标准中未对斜撑构件规定抗震等级,所有斜撑构件均应满足本条规定。
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3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5.3.2A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5.3.2A的规定。
表5.3.2A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钢筋牌号
断后伸长率
A(%)
重量负偏差(%)
直径6mm~12mm
直径14mm~20mm
直径22mm~50mm
HPB235、HPB300
≥21
≤10
-
-
HRB335、HBRF335
≥16
≤8
≤6
≤5
HRB400、HBRF400
≥15
RRB400
≥13
HRB500、HBRF500
≥14
注:
1.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公称直径;
2.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o-Wd)/Wo×100计算,其中Wo为钢筋理论重量(kg/m),Wd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
3.对直径为28mm~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1%;对直径大于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2%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验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t为一批;每批见证取3件试件。
检验方法:
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和1g。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后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要求,为本次局部修订新增条文,所有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均应按本条规定执行。
钢筋调直包括盘卷钢筋的调直和直条钢筋的调直两种情况。
直条钢筋调直指直条供货钢筋对焊后进行冷拉,调直连接点处弯折并检验焊接接头质量。
增加本条检验规定是为加强对调直后钢筋性能质量的控制,防止冷拉加工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
钢筋的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有: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等。
表5.3.2A规定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是在上述标准规定的指标基础上考虑了正常冷拉调直对指标的影响给出的,并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增加了部分钢筋新品种。
对钢筋调直机械设备是否有延伸功能的判定,可由施工单位检查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当不能判定或对判定结果有争议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验。
对于场外委托加工或专业化加工厂生产的成型钢筋,相关人员应到加工设备所在地进行检查。
钢筋冷拉调直后的时效处理可采用人工时效方法,即将试件在100℃沸水中煮60min,然后在空气中冷却至室温。
一般项目
5.3.3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检查数量:
每工作班按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
观察,钢尺检查。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钢筋调直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方法,其设备不应有延伸功能。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应按规定控制冷拉率,以免过度影响钢筋的力学性能。
本条规定的冷拉率指冷拉过程中的钢筋伸长率。
钢筋重量偏差检验仅供参考
(临安市建设工程重量安全监督站)
一、目的:
为规范建筑工程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根据浙建管[2011]10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2011版)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二、本指导书根据GB1499.1和GB1499.2制作,仅供参考,应以规范为准,适用于非现场调直钢筋。
三、试验步骤(非现场调直钢筋,现场调直钢筋的要求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1版》GB50010-2002第5.3.2A条及条文说明)。
1、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
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
2、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
3、查下表1,带入下式公式1,算出钢筋偏差。
常用热轧带肋和光圆钢筋钢筋的理论重量和允许偏差、光圆钢筋直径与热轧带肋钢筋内径允许偏差表1
公称直径(mm)
理论重量(g/mm)
重量偏差
允许值
光圆钢筋直径
允许偏差(mm)
带肋钢筋内径(mm)
公称
尺寸
允许
偏差
6.5
0.260
±7%
±0.3mm
——
——
6
0.222
5.8
±0.3mm
8
0.395
7.7
±0.4mm
10
0.617
9.6
12
0.888
11.5
14
1.21
±5%
±0.4mm
13.4
16
1.58
15.4
18
2.00
17.3
20
2.47
19.3
±0.5mm
22
2.98
±4%
21.3
25
3.85
——
24.2
28
4.83
——
27.2
±0.6mm
32
6.31
——
31.0
36
7.99
——
35.0
4、钢筋实际重量与公称重量的偏差按下式计算:
(公式1)
5、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与判定应符合YB/T081规定,其结果应符合下表要求。
公称直径/mm
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
6~12
±7
14~20
±5
22~50
±4
6、现场调直钢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1版》GB50010-2002第5.3.2A条的相关规定。
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5.3.2A的规定。
表5.3.2A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钢筋牌号
断后伸长率
A(%)
重量负偏差(%)
直径6mm~12mm
直径14mm~20mm
直径22mm~50mm
HPB235、HPB300
≥21
≤10
-
-
HRB335、HBRF335
≥16
≤8
≤6
≤5
HRB400、HBRF400
≥15
RRB400
≥13
HRB500、HBRF500
≥14
注:
1.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公称直径;
2.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o-Wd)/Wo×100计算,其中Wo为钢筋理论重量(kg/m),Wd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
3.对直径为28mm~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1%;对直径大于40mm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2%
7、常规钢筋直径允许偏差见表1。
钢材进场重量偏差检验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编号
钢筋规格及炉批号
进场
数量
(t)
试样
长度
(mm)
试样
总长度
(mm)
试样
总重量
(g)
理论
重量
(g/mm)
实测重
量偏差
(%)
允许
偏差
(%)
判定
计算公式:
结论及处理意见:
监理(建设)单位:
日期:
年月日
施工单位:
日期:
年月日
钢筋尺寸偏差和重量偏差抽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抽查日期
使用部位
抽查结果
进场批次
炉批号
公称
直径
mm
尺寸偏差(mm):
内径尺寸
公称
尺寸
mm
实测
内径
mm
允许
偏差
mm
实测
偏差
mm
理论
重量
g/mm
实测
总重量g
实测
长度
mm
实测
总长
度mm
允许
偏差
(℅)
实测
偏差
(℅)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
监理工程师: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