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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北美对纺织品燃烧性能要求的异同资料

我国与北美对纺织品燃烧性能要求的异同

1中国对燃烧性能的要求

  我国的纺织品燃烧性能要求主要是针对防护服、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织物、交通运输工具内饰织物提出的,包括以下标准,各个标准中考核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试验方法不尽相同,指标也有所不同。

  GB17591-1998《阻燃机织物》已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名称改为《阻燃织物》,适用于装饰用、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汽车和轮船)内饰用、阻燃防护服用的机织物和针织物。

与GB17591-1998相比,主要变化为:

由强制性标准转为推荐性标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机织物扩大为机织物和针织物,名称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产品由原来的按耐洗性能分类改为按最终用途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燃烧性能指针;增加了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的要求。

  GB8965-1998《阻燃防护服》适用于劳动者从事有明火、散发火花、在熔融金属附近操作和在有易燃物质并有发火危险的场所穿用的阻燃服。

  GBxxxxx-xxxx《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及标识》适用于公安部令第39号和公安部令第61号所规定的各类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该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GB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适用于汽车(轿车、多用乘客车、载货汽车和客车)内饰材料。

HB5470-91《民用飞机舱内非金属材料燃烧性能要求》适用于民用飞机舱内非金属材料。

TB/T2402-93《铁道客车非金属材料的阻燃要求》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新造铁道客车。

 JCG/Z005-90《船用纺织品阻燃性的试验方法和评定》适用于船上使用的纺织品,主要是悬挂纺织品和家具的套罩。

2美国对燃烧性能的要求

  美国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的燃烧性能的法令主要为《易燃性织物法令》及其该法令下的实施条例。

《易燃性织物法令》是非常重要的技术法规,法规中规定未达到防火标准的纺织品和服装,禁止进口到美国。

《易燃性织物法令》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强制执行,依据该法令所制定的如儿童睡衣,普通服装和纺织品,各种地毯,及床垫等产品的易燃性标准和实施条例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执行。

  16CFR1610《服用织物易燃性标准》是易燃性织物法令下的实施条例,适用于服用纺织品,因为所有纺织织物均是可燃的,如果用火焰蔓延速度快、强度大的织物制成服装就具有潜在的危险。

该标准中规定了测定服装和服用织物易燃性的方法,提出了织物易燃性的三个等级及各等级的指针要求,并警告不要使用燃烧性能不适于制成服装的纺织品。

  16CFR1615《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是易燃性织物法令下的实施条例,适用于尺码为0~6X的儿童睡衣,16CFR1616《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适用于尺码为7~14的儿童睡衣。

这两项标准规定了儿童睡衣制品,或打算制成儿童睡衣的各种织物及各种相关材料易燃性的试验方法和要求。

儿童睡衣与普通服装的燃烧性能的要求是不同的,其要求的指标更加严格。

在条例中规定儿童睡衣均应附有维护及警示标签,标明某些试剂或处理会造成阻燃性降低等注意事项,以及洗涤说明。

不符合法令及标准和条例要求的儿童睡衣,禁止进口到美国。

易燃性织物法令 定义

  在该法令中,详细规定了适用于易燃性织物法令的定义,如个体、服装制品、内部装饰、织物、相关材料、产品等。

易燃性织物条例

  为了保护公众免受火灾的威胁而不会造成死亡、人身伤害及重大财产损失,制定与织物、相关材料或产品相关的易燃性标准及其实例条例。

 被禁止的交易活动

(1)将不符合易燃织物标准或条例要求的织物、相关材料或产品进口到美国是非法的,是一种不公正的竞争手段,有欺骗性的商业行为或活动。

(2)对于不符合颁布或修订的易燃织物标准或条例要求的,并且已被装运或在商业中被接收的织物或相关材料加工而成的产品来说,其销售性生产、销售、或销售性供应均是非法的,是一种不公正的竞争手段,有欺骗性的商业行为或活动。

  实施和处罚

(1)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本法令要求的织物、相关材料或产品进行调查。

(2)对故意违反有关织物、相关材料或产品易燃性标准或条例的个体:

(a)应受到民事处罚,对一次违规行为的罚金不超过5000美元。

对于一系列相关的违规行为,民事处罚的最高罚金不超过125万美元。

(b)在委员会决定罚金的数额,或在决定是否免除或减轻此处罚时,应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数量;造成人身伤害风险的严重性;以及对人身伤害的程度;被指控个体的经营规模等情况。

(c)民事处罚可由委员会协调处理。

(d)被批准的最高罚金,将由于通货膨胀做出调整;以及根据由劳工部发布的对城市消费者的消费品价格指数做出调整。

  禁令和被禁止产品的处置

(1)若联邦贸易委员会确认某个体违反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则可在此个体的居住地或交易地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禁止这种违法行为。

(2)在支付法院审理费、仓储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被法院扣押的产品、织物或相关材料,要么被销毁,要么按合同经过加工后,判定其符合了要求,再交付给其所有者或申诉人处理(再合法地进入商业中)。

 担保

(1)如果某个体收到了一份担保,该担保是由产品、织物或相关材料的制造商或供货商签署,其中包含他的姓名和地址,且该担保可保证被担保产品、织物或相关材料,符合所适用的易燃性标准;或者经进一步的加工后,不会影响到被担保织物、相关材料或产品的易燃性,则该个体不作为违反本法令而受到处罚。

(2)这种担保应该是:

(a)独立担保,即明确指定被担保产品、织物或其它相关材料;(b)连续担保,即以委员会在法规或条例中指定的形式,由卖方为买方提供担保。

(3)如果任何个体对产品、织物或相关材料提供虚假担保,并将这些物品进口到美国,则认为是违法的。

服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16CFR1610)

定义和范围

  在该标准中,详细规定了适用于该标准的的定义,如法令、规则与条例、标准、服装暴露部分、涂层织物、平面纺织织物、绒面纺织织物、整理类型等。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天然纤维或合成纤维制成的经过某种整理或未经整理的织物,以及由这些织物制成的服装。

不适用于帽子、手套和鞋袜,以及衬里布。

产品的分级

  该标准根据试验结果,将服用纺织品的易燃性分为三个等级:

1级为一般易燃性;2级为中等易燃性;3级为快速和剧烈燃烧,并规定了符合各等级的性能指针。

  燃烧性能要求

  该标准中规定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和燃烧性能要求。

燃烧性能分成三级,根据产品的类型规定了具体的指标(见表4-10)。

明确指出1级适用于服装;2级仅针对绒面纺织品,也适用于服装;3级不可用于制作服装,并且禁止进口到美国。

  其它说明

(1)豁免

  根据多年的试验经验,某些织物依据该标准进行试验时,试样结果始终都能满足要求,因此对于由下列一种或多种织物制成的产品,可以不受检验要求的限制:

(a)不考虑纤维含量,平方米克重不低于88.16g/m2(每平方码2.6oz)的表面平坦的织物;

(b)由腈纶、改性腈纶、尼龙、烯烃类纤维、涤纶和羊毛加工而成的所有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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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事项

—制造商、批发商、进口商以及零售商在销售产品之前,有必要去评估服装面料的易燃性能,以确保服装符合要求。

—少数纺织产品的试验结果可能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在某次试验中易燃性定为一级或二级的产品,在另一次试验中易燃性为三级。

—应确保样品数量能够满足试验的需要,以充分地保证此类纺织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16CFR1615)

定义和范围

  在该标准中,详细规定了适用于该标准的的定义,如儿童睡衣、尺码、婴儿服装、制品、装饰品、连匹织物、织物的生产批、服装的生产批、试样等,并引用了易燃织物法令中的有关定义。

该标准适用于尺码为0~6X的儿童睡衣。

但不适用于尿布、内衣、婴儿服装和紧身服装。

这4类产品应符合服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16CFR1610)和聚乙烯塑料膜易燃性标准(16CFR1611)中相应的要求。

 燃烧性能要求

  该标准中规定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和燃烧性能要求。

要求儿童睡衣按照规定的程序试验,5个试样的平均炭长不超过17.8cm(7.0in),没有一块试样的炭长为24.5cm(10in)。

  对于使用时需洗涤的儿童睡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洗涤,然后测定燃烧性能。

对于标有“只能干洗”的产品,应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确认的干洗方法进行干洗。

 抽样要求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织物和服装的抽样具体要求,包括什么样的织物和服装可以组成一个生产批、织物和服装的具体取样方法、出现不合格产品时的取样方法、多层织物和服装的取样方法和试验时对试样的要求。

  织物抽样分为常规抽样、放宽抽样和加严抽样,以及对不合格批产品的处理。

服装抽样分为样服试验抽样和产品试验抽样。

样服试验包括接缝和服饰品。

  标签要求

(1)维护标签。

各种儿童睡衣均应附有耐久性标签,并符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的规则和条例。

标签上注明某些试剂或处理会造成阻燃性降低等注意事项。

(2)标注方法。

(a)当产品放置在包装中销售时,如果购买者不易看到制品上的标签,则必须在包装上突出、醒目、清晰地标注上所要求的信息。

(b)如果有关影响阻燃性的注意事项需要标注在永久性标签的反面,则应该由突出、醒目的语句出现在永久性标签上,如“标签反面的注意事项”等,以便消费者看到。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16CFR1616)

  在该标准中,详细规定了适用于该标准的的定义,如儿童睡衣、尺码、婴儿服装、制品、装饰品、连匹织物、织物的生产批、服装的生产批、试样等,并引用了易燃织物法令中的有关定义。

  该标准适用于尺码为7~14的儿童睡衣。

除了尺码不同外,其它要求基本与16CFR1615《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尺码0~6X)相同。

其它产品易燃性标准

  地毯类产品的表面易燃性标准(16CFR1630)

(1)定义与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使用的、未通过机械的方法(如钉子等)粘附,单向尺寸大于1.83m,表面积大于2.23m2的地毯。

(2)燃烧性能要求

  该标准中规定,试样烧焦部分的孔的大小在2.54cm(1.0in)范围内,则此单个试样符合要求。

在8个给定的试样中,如果至少有7个试样满足标准要求,则认为此地毯合格。

  该标准中还规定试样尺寸22.86cm×22.86cm(9×9in),8个试样需经调湿后进行燃烧性能试验。

试验报告须给零售商或分销商。

长度达到22860m的每一款地毯应有一份试验报告,长度每增加45720m应有一个附加报告。

  如果地毯经过了阻燃处理,或含有经阻燃处理的纤维,则应在地毯上标注“T”。

(3)对不合格品的招回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要求将不符合织物易燃性法令(FFA)的产品招回。

可以从分销商、零售商及最终消费者中招回不合格产品。

  小地毯类产品的表面易燃性标准(16CFR1631)

  该标准适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使用的、未通过机械的方法(如钉子等)粘附,单向尺寸不大于1.83m,表面积不大于2.23m2的地毯。

除了尺码不同外,其它要求与16CFR1630《地毯类产品的表面易燃性标准》基本相同。

  床垫的易燃性标准(16CFR1632)

(1)定义与范围

  该标准中的床垫,是指充有某种弹性材料或与其它产品组合的床垫套,可用于睡卧。

包括成人和青年床垫、童床垫(包括携带型)、三用沙发床垫、组合沙发床垫、折迭床垫、有轮的矮床垫等。

  该标准不包括睡袋、枕头、充液体和充气体的床垫套(如充水床和充气床垫)、蒙上软垫的家具,以及儿童用品类衬垫诸如婴儿车垫、摇篮垫、婴儿背椅用垫和躺椅垫、梳妆台垫、折迭式婴儿车用垫、童床围栏缓冲垫等。

(2)燃烧性能要求

  按照该标准中规定的具体试验方法测定床垫表面经受卷烟时的抗点燃性。

要求床垫表面的任何方向上离香烟最近点的炭长不超过5.1cm(2in.)。

(3)标注

(a)阻燃处理标签

  凡经化学阻燃剂处理的床垫,应在标签上标“T”。

(b)警示标签48

—凡经化学阻燃剂处理的床垫,应附上预防说明标签,以防止床垫的阻燃性能受到某些药剂或处理的损害。

—标签必须粘贴在床垫上,一直保留到床垫被售出或交付给最终消费者。

—床垫从制造商到消费者的整个商业流通过程中,标签上的警示语应始终耐久、突出和醒目。

3.加拿大对燃烧性能的要求

  加拿大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的燃烧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在《危险产品法令》中。

依据《危险产品法令》制定了针对各种危险产品的实施条例,与纺织品相关的主要有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危险产品(地毯)条例、危险产品(垫子)条例、危险产品(帐篷)条例、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婴儿用围栏条例。

对上述产品的主要测试指针为燃烧性能,以及毒性试验。

危险产品法令

  定义和范围

  该法令中的“危险产品”是指任何禁止的、受限制的和受控制的产品。

另外,对“被禁止的产品”、“受限制的产品”、“进口”和“部长”等也给出了定义。

  该法令主要是针对有毒、易燃、爆炸性、腐蚀性、传染性、氧化性或敏感性的、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的任何产品。

包括家庭用、花园用或个人用的产品、或在运动和娱乐中用的产品,以及儿童用玩具和设备,由于他们的设计结构和成分可能会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这里重点说明的危险产品,为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危险产品(地毯)条例、危险产品(垫子)条例、危险产品(帐篷)条例、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婴儿用围栏条例中所定义的产品,上述条例均是依据本法令制定的各产品的实施条例。

  要求

(1)任何人不得出售和进口被禁止的产品(见表4-11),也不能对这些产品做广告;

(2)任何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出售和进口受限制的产品(见表4-12),也不能做广告。

(3)只有当产品符合法令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时,才可以进口到加拿大.

  实施

(1)公布

(a)当部长有理由相信某个产品或物质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可能将该产品定为被禁的或受限产品,部长会以邮件的方式通知该产品的生产商,要求其公开关于该产品的组成、化学成分或有害性等一些信息。

(b)生产商在收到通知后,应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部长提供通知上所要求的信息。

(c)部长收到生产商提供的信息后,若该信息具有特殊性,则不应将该信息对其他人公开。

(2)调查、查获和没收

  当检查员执行公务时,任何人不得妨碍检查员,或向检查员进行错误的或有误导性的表述。

没有检查员的授权,任何人不得转移、更换或以任何方式干涉被查获的产品。

  检查员可以就地扣留任何被查获的产品,也可以将其转移到他认为合适的地方。

(3)要求归还被查获产品的申请

(a)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产品被查封后两个月内向部长以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法院判决重新获得被查封的产品。

此申请应在法院审判前至少15天发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此申请进行审判的省法院审判官;

⎯此申请将被收到的时间和地点;

⎯申请归还的产品、原材料和物质;

⎯支持此申请的证据。

(b)当省法院批准了此申请时,申请人有权得到被查封的产品,这些产品不再作为违反法规的物证;法官将会命令将这些查获产品归还申请者。

(c)若省法院同意申请者拥有这些被查获的产品,但不同意这些产品不再作为违反法规的物证时,只有在被查封后的4个月内没有再违反相关法规,或与其它此类案件得出最终结论时,再返还申请者。

  处罚

  任何人如果违反了该法令的规定,若是即席判决,则应受到不超过10万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若是被起诉并被判有罪,则应受到不超过100万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

  定义和范围

  该标准是《危险产品法令》下的实施条例。

在标准中对“产品”、“炭长”、“阻燃性”和“阻燃剂”给出了定义。

  燃烧性能要求

  在标准中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试验,每个产品试验5块试样,要求5块试样的平均炭长不超过178mm;以及只允许有一个试样的炭长等于254mm。

  用于对产品进行阻燃处理的阻燃剂,应该进行下列试验,并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a)进行急性口服毒性或急性皮肤毒性试验:

不得由于口服不超过500mg/kg体重的剂量,或者皮肤接触不超过1000mg/kg体重的剂量,而引起急性致死;

(b)进行皮肤刺激性试验:

在规定时刻,不会引起平均级数超过1级的红斑或浮肿。

(c)进行皮肤的致敏性试验:

当使用Draize法或Buehler法时,15%以上的实验动物不会产生反应;当使用OECD试验指南No.406中规定的五种其它试验方法中的一种时,30%以上的实验动物不会产生反应。

(d)进行诱变性试验:

不会引起基因突变或染色体畸变;

(e)对致癌性进行试验时,不会致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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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要求

  标准中规定每一件经过阻燃处理的产品上,应附有一个永久性标签,并清楚地用英语和法语两种文字注明:

“flameretardant”和“ignifugeant”(阻燃);并特别说明清洗过程,以保证产品不会因为接触某些试剂、或经受某种处理而降低其阻燃性。

其它危险产品实施条例

  危险产品(地毯)条例

(1)定义和范围

该条例中给出了“经销商”和“产品”的定义。

该条例适用于组合地毯(carpettile),或者尺寸大于2.16m2(sq.in.),或长度大于1.8m(6in.)的产品。

(2)标签要求

条例中规定,产品在做广告宣传或被出售时,应具有以下警示的标签:

(a)"Caution--Flammable--Donotuseinlocationsexposedtoopenflameorsourcesofintenseheat"

(“小心―易燃―不要在有明火或高温热源处使用”)

(b)“Caution--Flammable--Donotuseinlocationsexposedtoopenflameorsourcesofintenseheat.Donotuseindoors.”(小心―易燃―不要在有明火或高温热源处使用。

禁止在室内使用。

  警示句应清晰、突出,并且印刷的字体大小相同、易于辨认,与标签上其它的材料图示分开。

标签一般应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如果标签附在产品包装内,那么标签的信息应使购买者易于看到。

(3)例外

(a)若经销商进口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标注的产品,则必须符合下列情况:

􀁺他仅以转售为目的进口该产品;

􀁺在进口日期当天或之前,应交给检查员一份包括了以下信息的通知,即:

—说明进口的目的和影响;

—进口的时间和准备放置的地点,

—进口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商品依据本条列贴附标签的预定地址。

􀁺在转售该产品之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查员,产品已经依据本条例进行了标注。

(b)这里的“检查员”是指危险产品检查员,是依照法令指派的,是商品被进口并将按规定加注标签的所在地的检查员,若该地方没有检查员,则由离该地最近的检查员去执行。

3.3.2危险产品(床垫)条例

(1)定义和范围

该条例中“产品”是指通常用来垫着睡觉的产品,其中包含一些弹性材料,但包括空气垫、睡袋、弹簧垫、家具沙发上用来睡觉的垫子、以及婴儿产品的衬垫和婴儿的床垫,某种特殊规定的垫子。

(2)燃烧性能要求52

在加拿大出售或进口到加拿大的产品,或者在加拿大做广告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情况。

⎯如果仅有一个试样在试验时表现出其表面熔融或炭化现象,在水平的任一方向上,从香烟起始位置最近点算起,产品表面融化或炭化的长度大于50mm;或

⎯如果在香烟熄灭后,仅有一个试样表现出继续燃烧,燃烧时间累计为10分钟。

  危险产品(帐篷)条例

(1)定义和范围

  该标准中的“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织物制成的帐篷、包括野营帐篷、游戏帐篷、钓鱼或吃饭用的帐篷,但不包括天篷、遮阳篷或遮雨篷。

“帐篷内地面覆盖材料”是指铺在帐篷内地面上的纺织品或其它一些柔软材料。

“墙壁和顶部材料”是指用于帐篷的四壁、帐篷顶部、门上、窗户上的纺织品或其它柔软材料。

“单个样品”是指帐篷内地面材料的四个试样;帐篷壁和顶部材料的八个试样。

(2)燃烧性能要求

(a)地面覆盖材料的单个试样(1个样品取4个试样)距点燃处25mm的范围内不应有任何损坏。

(b)帐篷的墙壁和顶部材料的单个试样(一个样品取8个试样),根据CPAI-1984(由国际产业用纺织协会制定)进行测试。

—单个试样的阴燃时间不应超过4s,样品的平均续燃时间不应超过2s;

—样品在测试中不应有部分破裂,或残余部分从样品中落下,并在地上持续燃烧;

—单个试样的损毁长度,以及样品的平均损毁长度应符合表4-13的要求。

(3)标签要求

(a)产品要有永久性地附在商品显著位置上的商标,用英语和法语表示;

(b)以下声明的字体高度不少于3mm,即“WARNING:

KEEPALLFLAMEANDHEATSOURCESAWAYFROMTHISTENTFABRIC/MISEENGARDE”(警告:

该帐篷织物应远离任何火源和高温物体。

(c)要标示出以下声明“Thistentismadeofflame-resistantfabric.Itisnotfire-proof.Thefabricwillburnifleftincontinuouscontactwithaflamesource.”(该帐篷是由阻燃织物制成,但此织物并不耐火,若持续接触火源则会燃烧。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1)定义和范围53

该条例中的“产品”是指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和柔软性玩具(有填塞物)。

该产品上的纺织材料或动物纤维均应符合法令及条例的要求,包括:

玩具上各部位的连接物、玩具上的衣服或装饰物、填塞物、玩具外表的组成材料。

(2)要求

(a)进口到加拿大的产品(玩具)应符合本条例的要求;任何声明和警告,或其它要求标注的信息,都要用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表达。

(b)玩具娃娃和柔软玩具上的衣服和装饰物,不应该有尖利的棱角;

(c)玩具产品的填塞物,应是干净的,没有寄生虫,没有尖硬的杂质,不能有毒和有刺激性。

4各国采用的试验方法介绍

中国标准中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GB/T5454《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氧指数法》

GB/T5455《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垂直法》

GB/T8627《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GB/T14645《纺织织物燃烧性能45°方向损毁面积和接焰次数测定》

GB/Txxxxx《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FZ/T01028《纺织织物燃烧性能测定水平法》

TB/T2402《铁道客车非金属材料的阻燃要求》中规定的45法º

美国法规《服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45°倾斜法

  该方法的原理是:

将试样倾斜放置呈45°角,对试样点火,将试样有焰向上燃烧一定距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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