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忻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忻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忻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忻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忻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月
目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工作原则………………………………………………………4
1.3编制依据………………………………………………………4
1.4适用范围………………………………………………………4
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5
2.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5
2.2市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5
2.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6
2.4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7
2.5应急工作组……………………………………………………8
2.6应急综合保障组………………………………………………9
2.7技术后援单位…………………………………………………9
2.8县级应急指挥组织及职责……………………………………9
3预警机制…………………………………………………………9
3.1预警级别与发布………………………………………………9
3.2预警行动………………………………………………………9
4应急响应…………………………………………………………9
4.1辐射事故分级…………………………………………………10
4.2信息报送与处理………………………………………………13
4.3分级响应………………………………………………………14
4.4应急监测………………………………………………………16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17
4.6安全防护………………………………………………………17
4.7应急结束………………………………………………………17
4.7后期处置………………………………………………………18
5监督管理…………………………………………………………18
5.1宣传教育………………………………………………………18
5.2培训……………………………………………………………18
5.3应急演练………………………………………………………19
6应急保障…………………………………………………………19
6.1信息保障………………………………………………………19
6.2经费保障………………………………………………………19
6.3物资保障………………………………………………………19
6.4人员保障………………………………………………………20
7附则………………………………………………………………20
7.1预案管理与更新………………………………………………20
7.2预案解释部门…………………………………………………20
7.3预案实施时间…………………………………………………20
附件:
1.忻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2.忻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3.忻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急指挥部机构信息表
4.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5.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忻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晋政办法[2014]10号)、《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及其忻州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2)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8)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忻州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忻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
(2)当市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跨市区域辐射事故时,在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的指导下实施应急响应。
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及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市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4)必要时与兄弟市的联络工作。
(5)必要时向省或兄弟市申请支援。
2.2市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
忻州市委宣传部:
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参与制订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把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忻州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市级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忻州市公安局:
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
忻州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处理和公众防护宣传、风险沟通等工作;督导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准备;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市及事发地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忻州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的信息;负责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负责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向市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
2.3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环保局各职能科室、队、站、所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2)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市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贯彻落实市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处理后的恢复工作。
(5)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6)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市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7)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8)编制和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为市指挥部成员,职责由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承担。
(1)协助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对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的编制工作。
(2)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为全市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
(5)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辐射剂量进行估算,对市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
(6)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必要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7)负责对市级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山。
2.5应急工作组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
(1)现场处置组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由市公安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市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医疗救护组
市卫生局牵头,由市、县等相关医疗机构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3)新闻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辐射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4)专家咨询组
由市指挥部聘请的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问题向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2.6应急综合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
2.7技术后援单位
技术后援单位由山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协助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进行辐射事故剂量估算,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援。
2.8县级应急指挥组织及职责
各县应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其职责参照市应急组织执行。
3 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全市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橙色)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黄色)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蓝色)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组织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
4.1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4.1.1.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4.1.1.2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4.1.2.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2.2.2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4.1.3.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3.2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1.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4.1.4.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4.2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发生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4),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发现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分级响应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应急指令,市应急组织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跨市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应急指令,市应急组织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3.2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4.3.2.1市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有关信息。
4.3.2.2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3.2.3应急措施
(1)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4应急监测
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指导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市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及时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辐射事故信息。
4.6安全防护
4.6.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现场处置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现场处置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4.6.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结束由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的组织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应在两周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4.8后期处置
4.8.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事项。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4.8.2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8.3调查与评估
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