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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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1]231号)
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行政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分类、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务员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1.思想政治素质: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
2.个人品德: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直、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风;
3.职业道德: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
4.社会公德: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遵守社会行为准则,有无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二)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1.业务素质: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专
业知识水平以及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水平;
2.工作能力: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强的理解判断能力、规
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科学管理能力、服务沟通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能否胜任本职工作。
(三)勤,指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1.工作责任心: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
2.工作态度: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3.工作作风: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协调工作、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等。
(四)绩,指工作实绩,包括开展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1.工作思路和措施:
主要看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思路和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2.工作数量和质量: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按时、按质、按量或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效率和效益: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和明显的工作成效以及作出的贡献。
(五)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1.廉洁奉公: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2.勤俭节约: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存在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
3.严守法纪:
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平时考核,是指主管领导对被考核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责等情况的阶段评价。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第七条 年度考核,是指主管领导对被考核公务员全年在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表现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十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明显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记实、定期小结;
(二)群众评议;
(三)主管领导评价;
(四)公示考核情况;
(五)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由主管领导在听取公务员本人述职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得分情况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条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群众民主评议;
(三)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或者谈话的形式反馈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七)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存在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的公务员考核情况汇总报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审核备案材料包括公务员考核工作总结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审核备案工作于次年2月底前结束,逾期不报送备案的,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优秀等次比例的1%-2%。
未经审核备案的考核结果,不得兑现相关待遇。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只写评语,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当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第二十九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机关(单位)进行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占挂职机关(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
机关派出学习、培训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公务员,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和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和从事其他工作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工作单位提供。
第三十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考核年度内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三)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开除公职的除外),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五)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本条
(一)、
(二)、(三)、(四)款规定办理;
(六)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三条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其表现作为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四条 考核年度内,受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五条 考核年度内,从军队转业到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由接收安置机关考核,可根据转业鉴定和工作情况考核,当年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次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第三十六条 考核年度内被省部级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并享受劳模待遇,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本机关优秀等次比例。
第三十七条 第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第二年仍未达到称职以上等次要求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四十条 对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骗取等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
3.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附件1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 治
面 貌
任现职
时 间
单 位
及职务
从事或
分管工作
个
人
总
结
个
人
总
结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评语和考核
等次建议
签名: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或考核委员会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未确定等次或
不参加考核情况说 明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二份。
一份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一份归入考核单位档案。
附件2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
( 年度)
申报机关:
联系人:
电话:
申报优秀
比例计划
(请在相应括
号内打“√”)
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5%确定( )
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0%确定( )
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确定( )
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0%确定( )
申报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公务员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申报理由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机关编制数
应参加年度考核人数
实际参加年度考核人数
未参加年度考核人数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类 别
总 计
其中各层级人员情况(人)
人数
(人)
比例
(%)
县处级
乡科级
科员
办事员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连续三年优秀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连续两年不称职
不定等次
党
纪
处
分
情
况
况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行
政
处
分
情
况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其 他
(此表共2页,第1页)
序号
姓 名
所在处室及职务
平时考核
得 分
年度考核
等 次
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不参加
考核的原因
备注
公务员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共2页,第2页)
说明:
1.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分别填报。
2.此表按连续三年优秀、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不参加考
核人员的顺序填写。
3.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可不附被考核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