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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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协议书
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了贯彻落实省、州、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依法保障学生校内外人身安全,明确学校与家长职责与义务,结合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处理办法》、我省《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及相关学生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校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加强宣传力度,做到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2、学校应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及时处理,排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并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又不属学生故意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生故意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或监护人(家长)负责;他人故意造成的,由他人负责。
3、学校应经常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疾病预防知识教育。
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事故的发生,有效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加强对食堂管理与监控,要求食堂要做到合理膳食、营养配餐,保证学生用餐安全。
学校应向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饮用水。
4、在校期间学生的安全卫生由学校和相关教师共同负责教育管理。
5、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宿舍、食堂等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建立健全安全措施,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6、学校要加强对宿管工作人员的领导,要求宿管人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若因失职发生问题,学校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7、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防火、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毒、防盗、防煤气中毒、防鞭炮炸伤、防中暑、防触电、防滑冰溺水、防锐利器具扎伤、割伤、防坏人伤害以及饮食卫生等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其它意外情况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
如学校已采取措施但仍发生不良后果,学校和班主任概不承担责任。
8、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鞭炮、玩锐刃钝器物等,因此发生的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自觉养成及时锁门、关窗的习惯,不得将寝室钥匙交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等行为。
住宿期间严禁携带火种进校,宿舍内不能使用蜡烛和明火,不允许自己安装电源插座、灯头等电器设备;宿舍区内严禁使用电热棒、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杯等高功率电器。
若因私自使用高功率电器造成损失的,后果由使用者承担。
9、严禁学生熄灯后在寝室、教室点蜡烛。
严禁学生在上下楼梯时故意推搡、拥挤或嘻戏打闹;否则,发生损害事件,交司法机关处理或由学生自己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学校应对学生进行校内、校外活动安全知识教育、防震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知识教育、校舍安全常识教育。
要求学生离入校或日常外出时,遵守交通规则,自觉靠右行走,过马路要走斑马线,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做游戏;不坐三无车辆(无牌、无驾驶证、无行驶证),不坐三轮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农用车辆、各种载货汽车等,不坐超载超员车辆,不骑自行车。
乘车要排队上下车,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内讲礼让,不喧哗。
乘坐摩托车只准搭乘一人,驾乘人员必须戴安全头盔。
严禁家长酒后驾驶各种车辆接送孩子及疲劳驾驶。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校和离校。
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学生在返校、离校途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11、学校应及时掌握、了解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情况,及时向治安部门汇报、反映。
12、学校严禁学生购买零食、冷饮及不卫生的食品,学生违反规定购买食用后造成意外事故的,由食物提供者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住校学生应按学校指定的地点食宿(走读生在家食宿),严禁在校外食宿,严禁食用个体商贩、摊点的食品,严禁食用“三无”、劣质、霉变小食品,因此而造成意外事件发生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校为学生提供食宿应保证安全,如因此而造成意外事件发生的、由食品、食宿提供方负全部责任。
13、作为学生监护人,家长应时刻关注学生的自身安全,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定的同时,应对学生的饮食、起居、疾病和离校后、节假日的各类活动进行监护、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承担起学生离校之后的安全责任。
14、家长应协助学校做好各类安全教育工作,监督做好学生的校外和社会安全行为。
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应尽量自觉做到结队而行。
无特殊原因放学后应及时离校回家,不在途中玩耍,不擅自走亲访友。
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能提前到校,放学后不得自行滞留学校。
若遇暴风雨、冰雹、下大雪等恶劣天气或需涉水过河、经过滑坡地段等可以预见到途中发生险情,不准学生冒险抢救,但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呼救,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加重。
15、学校、家长应教育学生远离歌舞厅、游戏厅、网吧,远离毒品和营业性娱乐场所,杜绝学生参与打架斗殴。
在校外期间进网吧、进电子游戏厅等而发生的伤残事故,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16、学校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一切进行监护管理和指导。
学生上学、放学路途期间、请假、旷课期间一切安全责任由其监护人(家长)负责。
17、家长、学校应齐心协力,使安全工作警钟长鸣,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安全保障。
18、家长必须经常提醒学生注意人身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学生不要与陌生人接触,不接受陌生人的物品,不与形迹可疑人同行,不听信陌生人花言巧语的诱骗。
19、学生的监护人为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
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家长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要认识统一,目标一致,功能互补。
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工作,进一步创造和谐友好的家校合作氛围,营造优质的教育环境。
20、学生在住宿区域内不得高声喧哗、相互打闹,影响他人休息。
2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按时起床、按时上课、上晚自习,按时就寝。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并经学校批准方可离校,班主任应将学生离校情况及时通知家长。
如学生擅自离校,班主任必须立即通知家长,在学生擅自离校或请假离校后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学校和班主任概不负责。
22、爱护公共设施,对宿舍设备人为损坏,谁损坏谁负责,并进行经济赔偿。
2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宿舍内外清洁卫生,每个住校生必须当好值日生,保证宿舍内外整齐、清洁。
不得从宿舍内向外乱倒污水、乱扔废纸、果皮。
不得在墙壁上乱贴、乱画、乱钉。
24、学生宿舍不具备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的条件,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以免发生丢失。
若发生丢失学校班主任概不负责。
25、学生家长在接到学校管理人员关于学生违法或违纪行为的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并承担因学生过错给学校或他人造成的损失。
学生家长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学生实施各项管理,对学生体质、生理、心理、精神等特异情况要如实向学校管理老师报告,并协助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人身安全保障,如因隐瞒导致不良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26、家长应主动每周至少一次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学校搞好管理。
因子女过错致他人伤亡的,家长应履行监护人职责,承担医疗、营养、误工等费用。
在自愿原则下,家长应为子女购买学生安全保险。
27、节假日学校不举行补课等活动,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监管,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禁止学生观看、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和录像。
28、学生就餐时要排队购餐,不大喊大叫,不浪费粮食,珍惜别人劳动成果,爱惜餐具。
29、学生在校应说普通话,讲文明语、不粗俗下流,谈吐斯文,礼貌大方,关心他人,尊敬师长。
30、学生在校期间要仪容仪表规范得体,不穿奇装异服,不带首饰,不染发,不纹身。
31、学生应讲求诚信,以正确的心态对待考试,杜绝考试舞弊行为。
32、学生在校期间应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不准学生抽烟、酗酒。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抽烟、酗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在校外期间因抽烟、酗酒或其他原因而发生伤残事故,学校和班主任概不承担责任。
33、学校规定学生不准站在窗台上从事擦窗户之类的带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准学生爬墙、爬树、爬窗户、不准攀登高层建筑物,住宿生晚上就寝后不准私自外出。
学生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伤害学校和班主任不负责任。
34、学校应掌握学生健康资料,家长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学校,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若家长未告知或家长告知病情后,学校又采取了必要措施,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和班主任不予承担责任。
35、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及自杀、自残、跳楼等事件,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在具有风险性、对抗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如学校已采取防范措施和救助措施后,仍发生不良后果,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误伤、跳楼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36、严禁学生私自到深水潭、池塘、水库、水坝、河流等地游泳洗澡,因此造成的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37、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生投保的情况下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理赔。
38、学生在已经投保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0、严禁教职工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41、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密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由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活动,若发生意外,由直接责任人和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42、教职工擅自离开岗位或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工负责。
教师病事假期间,自己确定代课人员,并承担相应责任。
预备10分钟安全由预备时间到时上本节课教师负责,其余课外时间安全由值周教师负责。
43、家长应督促孩子按时上学、上课,放学及时回家。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家长要及时向老师请假;学生无故擅自缺课,老师会及时告知家长。
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以及学生上学、放学路上的安全请家长自行负责。
44、学生因个人事务离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45、学生参加实验,应听从老师指导,遵守实验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
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46、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47、学生放学后应立即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私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
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课间、中午休息和虽在校内但是由学生之间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闹,若不听从教育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节假日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48、学生在上课期间的身体、情绪等不适,因向任课教师汇报,不汇报者责任自负。
49、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长有权向学校管理工作提出质疑、建议,共同切磋适合学生特点,贴近学生实际的管理教育方式。
50、学生在宿舍严禁在宿舍区内饲养各类宠物。
51、因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2、凡家长、学生违反以上各项条款,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家长班主任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学校、家长双方要共同遵守本协议规定,如违反,后果自负。
本协议书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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