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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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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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P(KJ)320-0900文件编号:
编制部门:
会计结算部A/0号:
次版
年月日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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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A/0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编号:
P(KJ)320-0900第2页共29页
修改记录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5...............................................................................................................................................................................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22.................................................................................................................................................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24..........................................................................................................................................................................
第七章罚则26.................................................................................................................................................................................................................................
第七章附则27.................................................................................................................................................................................................................................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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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A/0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编号:
P(KJ)320-0900第3页共29页
修改记录
版次号生效日期修改原因
A/0A版首次发布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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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A/0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编号:
P(KJ)320-0900第4页共29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高会计管理水平、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反洗钱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有关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类型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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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A/0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编号:
P(KJ)320-0900第5页共29页
第四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五条各支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各支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
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各支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六条为统一账户管理的审核标准,降低风险,提高账户管理质
量,本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方面采取集约化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各支行应落实专人进行账户管理,并建立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各支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
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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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编号:
P(KJ)320-0900第6页共29页
第九条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手续的人员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简称有权人),如必须授权他人办理的必须现场提供有权人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营业网点工作人员要认真与本人核对,所有开户手续必须由有权人办理,严禁各支行内部员工(特别是客户经理)及其他人代办。
所有客户签字环节,必须由有权人当场面签,不可由他人代签,也不可离柜办理。
第十条经各支行审核后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一律不准再由企业或他人经手,也不准支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
如有关材料在支行审核后被企业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
企业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所有开户手续和审核手续应按新开户处理。
第十一条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必须留有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包括座机和移动电话。
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在开户时要亲自电话核对,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代理他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各支行应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且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各支行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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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编号:
P(KJ)320-0900第7页共29页
(一)营业网点受理客户核准类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两套或备案类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套,由两名以上不相容岗位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可上门交叉核对,审查无误的在复印件的号(代)码与名称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再次复印无效”条章,并由银行核对人员签章。
(二)客户填写核准类账户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签订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联、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联,备案类账户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签订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联、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联交营业网点。
(三)营业网点在与支行会计管理部门核实客户在人民币银行账户系统的开户情况后,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开户,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将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相关印章和经办人名章后,上报支行会计管理部门。
(四)支行会计管理部门对开户资料进行复核,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类账户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报人行核准,并向人行报
送纸质开户资料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类账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
(五)核准类账户,由支行会计管理部门在人民银行核准后将返回的开户申请书一联、开户许可证正本、客户密码,账户管理协议和印鉴卡片发放给各营业网点,分发到客户手中。
支行留存开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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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编号:
P(KJ)320-0900第8页共29页
书一联、开户证明文件一套、开户许可证副本、印鉴卡片、账户管理协议。
各营业网点留存印鉴卡片一张。
备案类账户,在支行会计管理部门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后留存开户申请书一联、开户证明文件一套、印鉴卡片、账户管理协议一联。
各营业网点留存印鉴卡片一张。
第十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手续完成后,应交给企业的有关资料、印鉴卡、支付密码及网上银行密钥等材料,一律直接交给有权人,并由其签字确认,严禁由他人代领。
第十五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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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编号:
P(KJ)320-0900第9页共29页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一般存款账户未限制开立数量,但不能开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政府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
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和存款人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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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编号:
P(KJ)320-0900第10页共29页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证明,账户名称为隶属单位名称。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十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
授权该内设机构开户的授权书。
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开户的授权书应载明:
单位内设机构(部
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
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
内容。
对以上列明的专项资金以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必须
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行业协会、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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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编号:
P(KJ)320-0900第11页共29页
政府以外的各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等证明或规定不能作为开户依
据。
专用存款账户应按款项性质开立,同一专项资金不允许在多家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对存款人自行认定需要专项管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能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但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此类账户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
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破产清算小组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提供法院关于破产的判决文件,以及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破产清算小组的文件证明等。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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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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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建筑
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应出具按规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
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
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
授权书应
载明:
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
因建筑工程时间较长需要开立使用期在两年以上的临时存款
账户,可根据合同明确的工期确定账户使用期限,但该账户一般不应再作展期。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五)增资验资资金,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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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913P(KJ)320-0900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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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在其经营地或住所地可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但在各异地
有临时经营活动的,可根据需要开立多个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
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境内16周
岁以下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出具监护人有
效身份证件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此外还包
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
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外国边民的实名身份证件除护
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六)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以是中国护照。
(七)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
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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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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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地或外地机构确实不便于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可由核发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以专用复印纸复印、且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印章、注明了使用用途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存款人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银行不得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按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凡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开户申请人,应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审验其代码证书。
但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不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开立一般、专用及临时账户需出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如存款人许可证正本已遗失,开户银行可凭存款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提供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为存款人开立相关账户。
第二十五条各支行为办理开户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相关业务处理方面如下:
(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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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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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
(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银行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银行机构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同一营业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字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预留印鉴相关印章应清晰可鉴。
预留印鉴为单位印章的,应使用法定名称,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预留印鉴中的个人名章应使用规范化汉字,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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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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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J)320-0900第16页共29页
使用繁体、篆体、草体等不易辨认字体。
账户名称为自然人的,所预留银行印鉴必须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不得在个人名称后加刻“(之)印”等字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印鉴卡与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的相关印章、各份印鉴卡信息、印鉴卡与开户证明文件、印鉴卡编号与相关登记簿的记载完全相符。
客户预留印鉴卡视同重要物品管理,实行“分人保管、谁保管、谁使用”的原则,人员离柜时必须对其进行“入库入箱”保管,休假或岗位轮换必须逐份清点交接。
第二十八条注册验资资金临时账户预留法人(或出资人)的个人名章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