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汇编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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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汇编修订
保密制度汇编
二0一七年六月(修订)
目 录
一、保密守则。
二、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三、专(兼)职保密干部的职责。
四、保密工作制度。
五、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六、计算机保密及操作守则。
七、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八、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
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十、保密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一、保密守则
本站全体工作人员均应自觉地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一)不准密件平邮;
(十二)不将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作废纸出售;
(十三)不得擅自翻印、复印、全抄、录音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刊物。
二、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增强自身保密意识。
二、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及时提出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意见。
三、按照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结合本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或每个时期的保密工作计划。
四、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本站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五、深入实际,开展保密调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
六、及时开展保密检查,善于发现苗头,督促和帮助本站切实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堵塞各种失泄密漏洞。
七、组织、协助、参与追查各种失泄密和窃密事件,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八、主动掌握保密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保密部门翻印情况和报告工作。
九、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确保不丢失、不泄露国家秘密。
三、专(兼)职保密干部的职责
一、熟悉本职业务,主动、认真地进行工作,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及时向本级保密组织和领导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
三、遵照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领导的有关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或每个时期的保密工作计划。
四、自觉参加学习,增强自身的保密意识。
五、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及时进行保密检查,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堵塞各种失泄密漏洞。
七、组织、协助、参与追查各种失泄密和窃密,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八、掌握保密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和报告工作。
九、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不丢失、不泄露国家秘密。
十、敢于向一切违反保密法规、制度的现象和各种失泄密、窃密的行为作斗争。
四、保密工作制度
一、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保密工作,经常组织学习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
二、单位印制秘密文件、资料要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标明密级、发行范围、印制数量。
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逐件登记,妥善保管。
销毁时要逐件登记,经领导批准,并有2人以上监销。
三、外出工作需携带的秘密文件、资料,须经领导批准,且妥善保管,确保材料安全。
绝密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四、翻印、复印上级下发的秘密、机密文件,须经发文单位或本委领导批准。
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拿到社会上去复印。
复印件按原件保管。
绝密文件不得翻印和复印。
五、加强对密码电报的统一管理,确保密码安全。
严禁自行复制(印)密码电报。
摘录密码电报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
禁止用机要信件或平信邮寄密码电报。
禁止将密码电报原文印成文件下发。
禁止携带密码电报外出工作。
回复密码电报坚持“密来密去”的原则,禁止密来明去,明来密去或密电来电话复。
六、不得用明传电报传发秘密事项。
七、不准在无保密设施的有线或无线电话谈论秘密事项。
八、禁止在公共场所或与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九、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新闻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秘密信息,以及公开报道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重大案件、涉外案(事)件、重大事故和有关数字。
对正在办理的事务,不得告诉无关人员,不得公开报道。
十、对境外记者的电话采访,一律拒绝。
邀请境外记者进行采访,须经本站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接待外国和境外人员,应明确介绍口径、参观范围和路线等,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十一、召开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管理好会议文件、资料,防止泄密和丢失文件、资料。
绝密文件必须立即收回。
十二、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本单位或者外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者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十三、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危害。
凡违反本制度造成泄、失密事件的,按照《保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五、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一、档案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机要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保密规定,遵守《保密守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查阅档案人员,应保证对档案材料的绝对保密,未经许可不准私自抄录和复制,更不能擅自将档案携带出单位转让他人或拆散,违者追究责任。
三、划入密级的档案,要在档案的右上角上密级标记,机密级以上的档案,必须设专柜存放,借用密级的档案必须按查阅利用规定办理手续。
四、档案库房的门窗必须坚固,严格保卫保密制度,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六、计算机保密及操作守则
随着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发展,单位全体人员必须共同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的操作守则
1、计算机系统实行专人负责制,禁止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使用办公室计算机系统上的设备。
2、操作员需要在计算机上工作时才能开机,开机必须遵守开机顺序,在输入密码时要求没有其他人员站立旁边。
不得将自己和本委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非操作人员。
密码要定期更换,每个密码使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操作人员在计算机上工作过程中需暂离开时,预计在1小时内不能回工作岗位的,必须退到输入密码前的画面;预计在1小时以上不能回工作岗位的,必须退出所有操作,并关闭计算机系统及电源。
二、文件存贮、传递及数据维护守则
1、已确定为国家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电报、资料、数字、图表禁止输入电脑。
2、本单位的文件,一律使用专用计算机打印。
3、外来磁盘、光盘等媒体在办公系统上操作时,必须先检病毒,确保系统安全。
4、定期对自己所输入的文件、数据进行整理,审查文件、数据的最后修改日期是否与本人的操作时间相符,内容是否正确。
发现文件、数据被无故修改、移动、删除、或被非法入侵时,要做好记录,及时向办公室主管领导汇报。
5、因工作需要,在互联网上查找或传递讯息时,必须确保本系统子网的其它计算机与网络断开。
传递的资料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才能发送。
七、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要完全处于其主管部门(单位)独立使用和管理。
不得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二、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任何人不得在公众网上发布、存储、处理、传递、转发、抄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三、对秘密数据、资料载体如:
磁盘、磁带、光盘等视同“三密”文件,履行借阅、使用、复制、传递、携带、移交、保存、销毁等登记手续。
四、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软盘和硬盘)不能降低密级使用,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五、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上网的信息内容须经单位领导审批。
八、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
若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单位的保密组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事发后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破案。
2、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3、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4、对责任者按有关处罚规定作出适当的处理,并报区保密局。
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我委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我站公开相关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站各室在形成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中心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发布前,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经科室和信息公开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站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查领导小组办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审查领导小组办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查领导小组办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四)有关单位发布的信息保密审查参照机关保密审查程序执行。
(五)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部门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保密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二、保密委员会负责:
①确定和调整本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②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③与保密要害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④组织协调保密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⑤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三、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范围由本机关确定。
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名单须报上级保密部门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位工作:
①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②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③有严重违反保密法规记录的;④配偶为非中国公民的;⑤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⑥社会上临时聘用的;⑦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五、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六、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与保密委签订保密责任书。
保密责任书主要包括:
根据涉密程度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纪律和其他限制性要求及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奖惩规定等。
七、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本机关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八、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保密职责情况纳入岗位考核内容。
九、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对未按规定确定保密要害部位,导致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保密要害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领导干部保密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