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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

第一部分商标的基本知识

商标的概念、种类及商标的注册流程

商标:

最原始的意义就是用来区别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的一种标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区别作用,它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是否驰名)、商品的品质(地理标志)及权利的归属(集体商标、许可使用)等更多的含义。

商标是可以由文字、数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或上述要素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商标的种类:

按商标的构成可分为: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等。

其他国家还有音响(听觉或者由独创的音符构成)商标、气味(嗅觉)商标、动态(网络动态标识)商标等。

按商标的用途可分为: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特殊标志。

商标的注册流程:

第一步:

办理商标申请手续

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

1、国内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接待大厅办理。

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国外申请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则必须通过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中介机构办理。

3、商标局目前对已具备条件的商标中介服务机构开通了网上申请的途径。

第二步:

经过商标审查

1、审查通过,商标局予以初审公告,经过三个月异议期,商标局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即发布注册公告。

2、审查未通过,商标局将发出书面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书。

3、商标局在某商标初审后的异议期内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将暂不发布该商标的注册公告,等待异议裁定结果。

4、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或者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任一方不服商标局作出的裁定,均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流程图

复审

诉讼

不予核准注册

部分成立

不成立

成立

异议

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公告

驳回注册申请

复审

诉讼

复审

诉讼

初步审定

驳回

部分驳回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递交申请

 

 

核发注册证

注册公告

 

第二部分商标的审查标准

基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保护原则:

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企业要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必须及时申请注册。

我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实行的是审查制。

目前我们在中国商标网上对社会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包括七部分内容,分别为: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显著性)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特殊标志的审查。

前三部分为各种类型商标审查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其他部分中不再重复。

因为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殊性,从第四部分开始增加了形式审查的内容,并重点阐述了不同于一般商品商标、平面商标的审查原则。

一、禁用标志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禁用标志包括国名(“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例如我国国家名称的中文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全称是“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OFCHINA”)、国徽、国旗、国际组织名称、旗帜及徽记、官方标志、质量检测标志等、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禁用的意义在于不仅不能给予注册而且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在商标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主动协查涉及上述内容的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制止有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发生。

这部分内容中比较弹性的条款就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包括:

政治、文化、宗教、种族、经济等多方面内容。

在判定是否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时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例如:

现任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911、九一八);恐怖组织人物姓名;宗教偶像、习俗、用语等;民主党派名称;我国党政机关、军队的职务、职衔;法定货币名称、图形等很多内容。

还包括混淆误认的问题。

例如:

个人申请商标某某国际联盟;中国企业申请商标中含有外国国名等。

我们认为这种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易使普通消费者对企业的规模、生产能力及商品的真实产源发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禁用标志还包括地名问题。

现行《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例如:

凤凰;东方等。

外国地名保护范围主要是各国首都、地区首府、重要工业城市、文化旅游胜地及因国际会议、条约、重大国际事件而为公众知晓的一些地名。

二、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哪个更主要?

顺序?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一般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属于公知共用的部分(公共资源不能独占),不可能被任何一个企业所独占,因此仅以上述文字及图形作为商标注册,我们将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为由驳回申请。

例如:

“蓝牙”用于电话机商品上;“24小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银行服务等。

但含有显著部分的商标不受此条款的限制。

例如:

统一鲜橙多(使用商品为饮料);太阳红木(使用商品为红木家具);俊仕纳米(使用商品为纳米服装)等。

在我们审查实践中比较多见的是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特征,因此规定了一些具体标准。

例如:

过于简单、过于复杂、单一颜色、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常用包装或者装饰图案、非独创的短语句子、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的名称、商贸用语、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者简称等。

例如:

MALL(含义为购物商场、商业街)、网购、重工、505、理容系列等商标。

三、商标在先权利的审查: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这里讲的在先权利仅指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权,不包括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继承权等其他民事权利。

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不违反上述两部分(不得注册、显著性)法律规定以外,不得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视觉)、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视觉)、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安迪与迪安;酷儿与酷几;花中王与花中玉;Onetwothree与123等。

四、立体商标的审查

从这部分开始增加了形式审查的内容。

要求申请人声明保护立体商标并提供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立体商标审查时在不违反禁用条款的情况下主要审查商标的显著特征和附着在立体造型上的平面内容。

目前核准的仅由立体造型构成的商标并不多,大部分是立体造型与文字、图形的组合形式,其中有些立体造型可能没有显著性或显著性较弱,例如:

《标准》第86页“Heineken及图”、第88页“KURG及图”。

但立体造型上的文字或者图形可以注册,我们将整体予以核准。

这条标准我们是借鉴了欧盟的标准,经考察国际上大部分国家也采纳这样的标准。

五、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是以某种颜色的组合为显著特征的商标。

要求保护的内涵应该是某种特定的颜色组合。

目前真正意义上的颜色组合商标还没有,我局现有商标数据库里能够见到的有关颜色的标注是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提供了彩色图样并声明指定颜色。

大多数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供的图样为黑白样稿,注册后实际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变换各部分的颜色,指定颜色的做法实际限制了商标所有人的使用。

这种商标的显著特征部分还是文字或者图形本身,附加颜色只是为突出某部分或者使商标本身更醒目,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颜色组合商标。

这种作法我们不提倡也不反对。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需要对申请人主体资格、使用管理规则及商标标志本身进行审查。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的内容与一般集体、证明商标有所不同,因此在这部分中单独阐述。

对标志本身的审查适用前三部分标准。

集体商标的特点是以集体的名义注册,供集体的成员共同使用,表示该集体的成员资格。

证明商标的特点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并控制,由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用于证明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

地理标志的特点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由某种特定的因素决定的某种特征。

分为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地理标志审查不同于一般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增加了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及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

有些还要进行实地考察。

国外有些国家将地理标志称为原产地标志,保护方式也有所不同,采取登记制或列名单主动保护。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中大多含有地名。

七、特殊标志的审查

特殊标志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活动使用的标志,根据《特殊标志管理规则》采取登记制度。

因此对特殊标志的审查不包括在先权利,仅限于对法律禁止的内容和显著性进行审查。

为了保证活动的顺利举办,我们会采取事先查询的方法,给主办方提供建设性意见,将标志修改完善后正式登记。

特殊标志的有效期限为四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对特殊标志的登记持有异议的,不适用《商标法》中异议期的规定,任何人在有效期限内可以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目前已登记的特殊标志还没有通过无效程序被宣告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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