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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法

广州市黄埔区法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

审判辅助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需求

一、总则

1、本次招标的项目及范围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

2、除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同意外,中标供应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

3、本项目由中标供应商承包及负责招标文件对中标供应商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

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对项目方案作适当修改调整或对服务内容作适量增加或减少,如服务内容有增加或减少的采取协商方式解决。

5、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要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15天内需进场开展工作。

6、本次招标的服务期限为2年。

首批次投入人员为17人,时间为:

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8月31日(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费用按24个月收取;

第二批次增加3人,时间为20__年5月1日至20__年8月31日,项目费用按16个月收取,合计20人。

二、审判辅助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人员条件

1、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首批次不少17人,时间为:

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8月31日(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第二批次增加3人,时间为20__年5月1日至20__年8月31日,合计20人。

以上人员含项目经理。

2、人员要求:

项目经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科以上学历,法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专业毕业。

八年以上工作经历及四年以上的管理经验。

富于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勇于接受挑战。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会使用常用办公软件(如:

Word、Excel),能够快速进行文字输入工作及档案整理工作。

具备且很强的政策法律意识和工作保密意识。

其他辅助服务人员:

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年龄:

4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到20__年9月1日)。

学历为大专以上学历,法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专业。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工作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工作细致,承

受工作压力,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会使用常用办公软件(如:

Word、Excel),能快速进行文字输入工作及档案整理工作;

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遵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项目工作人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项目内容

20__年至20__年,审判辅助事务购买的社会服务包含送达事务、信息管理事务、庭审排期、诉讼引导等工作模块业务。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通知送达:

采用电话、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业务庭交办的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包括判后送达的前期工作)。

2.信息管理:

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案件运转流程各阶段的数据信息录入个信息系统,案件分案排期及其他依靠上述系统及各类数据自动生成的统计和反馈等其他相关工作。

3.诉讼引导:

负责群众来访接待引导及提供一般的事务性的咨询服务工作。

(投标人应了解用户方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状况,负责组建服务团队,提供高质量的审判辅助工作,自行提供工作中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等相关配套设备。

投标人应保障用户方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积极寻求更有效的管理手段,及时提出改善方案,制定服务规范,按合同的服务内容范围,完成相关的监督管理、统计,完善服务过程及内容,并提交服务解决方案)

2.工作的交接及异议处理流程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通过制作工作清单或拟定工作规范和流程的方式,向中标供应商交付工作任务。

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任务。

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交付的工作,中标供应商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范围的,应在工作交接时当面提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收到中标供应商异议后,应与中标供应商管理人员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重新出具新的工作清单。

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工作交接时未当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该工作安排,则应严格按该工作要求完成服务任务。

3.工作成果交付和验收

中标供应商应按交接工作清单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工作,并按该工作清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交付工作成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应对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及评分。

4.服务质量要求

参照《管理要求》执行,如有差异以合同约定为准。

四、管理要求

1.中标供应商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守则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随意旷工,凡请假者除经中标供应商批准外,还需告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理人员。

2.中标供应商的工作人员要听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安排和分配,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事务类工作,遵守和维护工作秩序。

3.中标供应商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得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带离工作场所。

如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标供应商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须签署保密协议,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约束工作人员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保密信息。

如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未能在15日内配齐符合需求的工作人员,则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合同。

6.合同签订后,工作人员有10人或以上因辞职或被辞退等原因,中标供应商在30日内未能及时补齐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支付本期项目服务费;中标供应商在60日内未能及时补齐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时,则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终止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

7.中标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中标供应商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正式回函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8.中标供应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工会、党团管理,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工会活动,完善工会、党团组织。

中标供应商应充分发挥专业人力资源的优势,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丰富多样的企业文化活动,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9.中标供应商利用自身良好的就业平台优势,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退换的工作人员进行二次就业安置服务,以尽量降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用工成本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五、职责范围

(一)采购人职责范围

1.负责提供服务场地、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用品及耗材,并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资料和数据。

2.负责协调各项目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提供审判辅助事务咨询支持。

3.配合中标供应商开展服务培训、业务培训、员工管理等事项。

4.按约定时间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服务管理费用。

5.对中标供应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中标供应商职责范围

1.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供合格的服务。

2.中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服务的团队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履行本合同的要求。

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要经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同意后方可录用。

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应尽可能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1)中标供应商接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招聘工作人员的正式招聘需求时,应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按不低于2:

1的比例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供侯选人。

(2)中标供应商通过人员顶替解决方案,抽调合格工作人员顶替由于怀孕、病假、紧急请假等临时脱岗人员,杜绝出现空岗、脱岗现象。

遇工作人员休假达到3天的,须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时间内安排合格人员顶岗。

3.中标供应商纳入本项目成本、配备给其工作人员使用的打印机、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须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验收合格,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合同期满后,该批设备的所有权归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4.除服务项目实施地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办公打印用纸费外,一般管理费用、办公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及其耗材、维修费用、小办公用品等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5.中标供应商对其派驻工作人员应每年组织开展不低于2次的业务培训,每季组织工作人员召开业务总结会,并派员参加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6.中标供应商应接受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以正式函件方式回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并定期汇报制度落实及推行情况。

7.中标供应商负责完善工作人员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措施,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包括工作人员的招聘入职手续、人事档案管理、劳动纠纷处理、户籍管理、绩效考核、年终考评、层级评定、职称评定、计划生育、离职手续、体检、各项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投保、出险处理等日常管理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反映、报告。

中标供应商负责承担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伤、人身意外、劳资纠纷、工作人员职务过错等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8.中标供应商负责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工资、福利项目,根据约定及时向工作人员发放工资。

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时制定层级管理及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必须以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及成效为基本要素;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对业务考评结果进行监督,并提出修改意见。

9.每月及年度终了,中标供应商需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供本服务项目各项收支费用的账务流水及收支平衡表等相关报表以供检查,并对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出具相应的报告。

10.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返还相关办公设施、设备及相关数据、档案材料,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设备设施的正常损耗除外),相关数据、档案材料完整无缺。

11.中标供应商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及驻点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关规章制度。

对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及驻点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非因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责任。

中标供应商的用工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中标供应商必须与招聘人员及时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招聘人员缴纳各项保险等。

中标供应商与工作人员发生任何的经济、法律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等,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解决。

12.中标供应商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须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足额发放给辅助人员,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意见制定和完善岗位的考核办法,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考核结果对绩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并按月支付。

中标供应商要保证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给工作人员缴纳社保并发放工资。

如中标供应商发生未准时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须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根据情况有权暂停支付相关管理服务费,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3.中标供应商必须根据岗位特征制定层级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各层级职位的职责、权力和利益,各在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级的确定和绩效考核的评价必须真实、客观、全面的反映各员工实际工作实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及提出客观意见。

14.因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导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中标供应商应负责赔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损失。

15.中标供应商应保证派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稳定,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随意旷工,凡请假者除经中标供应商批准外,需告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理人员,保证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工作时间不能缺岗,否则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按实际影响后果对中标供应商要求赔偿。

16.中标供应商应协助、配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审判辅助事务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排查工作。

17.保密要求

(1)中标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在履行本合同中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业务信息,不得泄露,签订《保密协议》。

(2)中标供应商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信息安全,未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

(3)服务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应返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业务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各种材料,不得存留复制品。

(4)中标供应商应与从事本项目工作的工作人员签订有关保密协议,约束其履行保密义务,并提交壹份原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备案。

六、对服务单位的要求

1.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签订《保密协议》,对违反《保密协议》相关内容规定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标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如需更换的,则必须征得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同意,经试用符合要求方可更换。

3.中标供应商有义务做好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通过对服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专业技能的培训,达到相关工作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

4.为保证服务质量,中标供应商针对各服务项目的工作特点和服务质量要求,制定监督考核制度,经双方同意后,每月对中标供应商服务完成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5.在中标供应商服务过程中,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实施监督检查。

6.在合作过程中,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调配,对不能胜任或不符合业务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换。

7.为确保招聘的工作人员确能胜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工作岗位,工作人员须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方能上岗。

未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核确认的人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不接受其服务,中标供应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无关。

8.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具有督促、监督供应商按有关劳动法规为派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薪酬发放、个人所得税等权利。

供应商应根据当地有关社保规定,缴交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

若国家、省、市在缴交期间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进行调整。

七、罚则

1.若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15天内未能配齐符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需求的人员,则视为中标供应商主动违约,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合同。

2.在服务期间,工作人员因为调走、辞职或被中标供应商辞退等原因导致人员不足的,而中标供应商在30天内未能及时补齐符合项目要求的工作人员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支付本期项目服务费;中标供应商在60日内未能及时补齐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时,则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中标供应商需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并有权终止合同。

3.在服务期间,工作人员由于怀孕、病假、紧急请假等临时脱岗的,中标供应商不能及时抽调合格工作人员顶替,和遇工作人员休假达到3天,中标供应商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合格人员顶岗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支付本期项目服务费;中标供应商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合格人员顶岗的,则视为中标供应商主动违约,中标供应商需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合同。

4.因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敏感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则视为中标供应商严重违约,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合同,责令中标供应商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若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某阶段时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次或以上,则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中标供应商需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支付本期项目服务费。

八、报价要求

1.服务期内,由中标供应商按中标价总价包干,投标报价应包括:

全年案件事务性工作处理、所有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医疗费用、管理费用、材料费、设备、一切税费(包括增值税)、保险费、培训费、资料等的全部费用。

2.供应商必须承诺本次报价包括了与本次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相关的全部费用,不另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收费。

中标价包含合同期内的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服务范围全年案件事务性工作处理不低于20000件。

如合同期内超出20000件的超出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黄埔区人民法院不另行支付费用。

九、付款方式

按合同约定

十、服务验收标准

1.服务质量标准:

中标供应商派驻人员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规定的方法进行审判辅助事务性工作整理,所完成的业务品质需达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要求。

2.业务量验收标准:

中标供应商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3.如遇对业务整理流程的调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则提前一个月向中标供应商提供最新验收标准,中标供应商应按新标准按时完成工作。

十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配合条件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供的配合条件。

十二、附件

附件1:

上岗专业技能培训

工作人员服务水平需要在具体工作岗位上持续不断的提升,针对相关服务项目业务实施两种培训方案如下:

A、基础培训

通过对服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专业技能的培训,达到相关工作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

培训项目和内容列表如下:

培训项目

培训内容

担纲讲师

入职培训

1.业务服务公司介绍

2.劳动纪律及行为规范

服务公司业务经理

服务礼仪和学习能力培训

1.服务意识养成训练

2.与服务项目相关的业务

3.法院工作人员仪容仪表、言谈举止、微笑服务的训练等

1.礼仪公司讲师

2.法院指导人员

3.服务中心经理

审判辅助事务讲座和法院制度规章

1.学习审判辅助事务相关的业务知识

2.学习法院工作人员需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1.法院指导人员

2.服务中心经理

保密制度

保密规定和制度

1.法院指导人员

2.服务中心经理

培训考核

上述培训内容进行书面考试

1.法院指导人员

2.服务中心经理

B、持续的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发现的问题、需要改善的问题,有必要集中学习的事项、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可以安排不定期的培训,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

为保证服务质量,中标供应商针对各服务项目的工作特点和服务质量要求,制定监督考核制度,经双方同意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每月对中标供应商服务完成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对中标供应商提出改进服务质量的要求,如考核结果不合格,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按5%的比例暂扣次月的管理费,待考核结果合格的当月返还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将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征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服务质量的意见,了解服务团队工作状况,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中标供应商管理部门应每月对所有驻点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驻点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查,并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供考查结果,对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给予纠正。

中标供应商对各服务项目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提高服务服务质量。

C、工作日志和定期报告

中标供应商应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定期提交工作日志或工作报告。

D、各模块审判辅助事务工作人员的招聘标准及上岗标准按各项目的不同情况约定。

附件2:

监督管理和考核(总分100分)

服务费用由分期付款总额和质量保证金两部分构成,其中质量保证金为服务费用中标价的10%,具体按考核结果支付。

项目考核得分≥90分,全额支付质量保证金;低于90分的,按以下方法支付:

(一)考核得分<90分、≥80分的,应扣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额×(90-考核得分)×2%;

(二)考核得分<80分、≥70分的,应扣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额×(80-考核得分)×5%;

(三)考核得分<70分、≥60分的,应扣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额×(70-考核得分)×8%;

(四)考核得分<60分的,扣减全额质量保证金。

如出现以下情形,将予以扣分:

(一)在法定工作时间,工作人员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服务事项的,每件次扣0.5分。

(三)完成服务服务事项的完整性、准确率低于(差错率高于)规定的要求,经确认后应加以纠正,未及时或不能纠正的,每件次扣1分。

(四)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不听从安排和分配,扰乱工作秩序的,每人次扣5分。

(五)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的,扣减全额质量保证金。

(六)违反保密协议,对外泄露保密信息内容,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的,扣减全额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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