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防火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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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防火门合同
防火门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编号: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安装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项目:
1.4工程合同总价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产品规格型号及单价详见附件一);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产品、包装、装卸、运输、安装、施工配合费(配合费为合同总价%)等一切费用。
1.5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发票约定:
本合同列明的产品供货价为产品供价,乙方向甲方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
(2)该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每批次安装完毕时支付给乙方至本批次产品及安装总价款的%,
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本批次供应设备总价款的%,
预留本合同总价款的%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余款。
(3)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组织各项工作。
1.6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发生重大设计更变;
(2)施工中经甲方同意新增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工程期限
2.1本次产品供货拟分批次进行,(具体根据现场施工条件,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安装周期,乙方于将第一批产品运输到施工现场;前全部安装完毕交与甲方。
2.2现场安装在场地具备安装条件下,每批天内完成交付使用。
(具体以甲方实际施工进度安排为准)如自开工令发出之日起逾期3天仍未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赔偿甲方合同总价款10%。
2.3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一)明确由甲方负责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发现缺陷,从而耽误施工进度;
(二)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4小时以上;
(三)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因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影响工程进度。
第三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验收送检约定
具体标准按《防火门》(GB12955-2008)及其他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范要求执行
3.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未经使用并可正常使用的优等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最新版本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
产品的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规范和技术条件。
设备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应符合甲方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产品保修期限为:
个月。
期限均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保期为年。
3.2产品验收必须以本合同规定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封样,交货时按照封样标准进行验收。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及时将其搬离甲方现场,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3.3乙方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安装后,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根据需要可单独或会同与该产品使用有关的设计、业主、监理等单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结果。
如该产品在使用前需送当地质量检测站检测,则须将该产品抽样送检,由质量检测站出具质检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3.4对初步检验合格的产品,甲方予以接收,视为产品已交付;对初步检验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补足,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5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产品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单、说明书、“三包”保修卡、身份标识。
(2)详细装箱单,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产品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3.6乙方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拒收产品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甲方拒收产品或者解除合同后,产品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7乙方须在每批设备送达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验收准备。
在确认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甲方将按以下约定方式确认验收完成:
(1)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书》,书面确认验收日期。
(2)现场代表在乙方送货回执书上签名确认验收日期,并加盖甲方认可的印章。
(3)现场代表在乙方送货回执书上签名确认验收日期。
3.8在乙方将产品交付甲方后,甲方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认可质量问题或与甲方共同将产品送到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国家或省市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不予配合或甲乙双方不能共同指定同一国家或省市有资质鉴定机构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将产品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费及检验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9乙方承诺其交付的产品是其有权销售、无任何权利争议或潜在权利争议的产品。
3.10工程验收
一、产品安装竣工验收,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按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执行;产品及安装工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二、对于实行第三方检测制度的产品。
产品出厂前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三、产品质量经当地相关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甲方须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
第四条双方责任事项
4.1甲方
(1)现场开工之前将施工现场清理妥当;
(2)配合提供施工现场用水、用电,按单独计量结算;
(3)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配合乙方办好工程决算工作,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尾款;
(4)甲方应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无息返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
4.2乙方
乙方指派为项目代表负责供货及现场安装等事宜。
联系方式为:
(1)严格按合同及清单生产、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2)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并保证验收通过;
(3)对所做工程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4)乙方负责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出现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在合同签订前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价)%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安全防护约定
5.1产品交付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除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人的违约金,发生人员重伤事故,除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人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可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5.2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对交货现场的安全和管理,发现乙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甲方有权依照现场管理规定向乙方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停止全部或部分货款的支付,至乙方整改合格为止,交货时间不予延长。
第六条保修责任约定
6.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供产品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电话等通讯联系方式,以便甲方通知乙方进行保修。
质保期内产品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乙方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产品经更换后的质保期应重新计算。
6.2乙方应保证保修的时间性。
产品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约定如下:
(1)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乙方须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理。
超出约定时间的,视同认可甲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且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其它情况下,乙方须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超出约定时间的,视同认可甲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且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6.3 保修期内因甲方或甲方委托人使用、管理不当引起的部件损坏或故障,乙方也应按照上述时间提供服务,可按规定收取维修成本费用。
6.4 乙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型号、质量、数量等要求交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乙方每日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10%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7.2 乙方出现迟延交货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之一,且累计达3次(不同情形间可累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10%的违约金。
7.3 乙方供应产品品种、规格、产地、型号、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权利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假冒品牌、私自替换品牌规格型号、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乙方应当立即进行更换、维修、重做,并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20%作为违约金。
经更换、维修、重做,乙方产品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返还该部分产品的已付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部分产品约定价款30%的违约金。
如产品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3%、但未及5%时,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的10%作为乙方违约金;如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5%,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的20%的款项作为乙方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4 乙方未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搬离甲方现场,接到甲方书面办理通知仍不搬离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5%的违约金。
7.5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或保修质量等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按每次违约扣质保金总额20%的标准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质保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6 产品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退回相应货款,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7.7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仍不完成整改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8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致使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已经验收交付的产品按合同约定总价格的50%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10%的违约金。
7.9 未经本合同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如有违反,本合同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10%的违约金。
7.10乙方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予以清场
7.10.1超过合同约定或者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3日,乙方仍未进场的;
7.10.2乙方虽已进场,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定的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甲方给定的宽限期内乙方仍未开始实际施工;
7.10.3乙方实际施工进度,与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5天以上,且乙方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的;
7.10.4乙方无合同依据且未经甲方同意中途退场的;
7.10.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乙方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超过甲方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7.10.6对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10.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7.10.8乙方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7.10.9乙方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7.10.10有证据证明乙方组织民工向甲方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的;
7.10.11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清场的其他情形。
7.11 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增加赔偿至实际损失。
第八条 合同变更约定
8.1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乙方确实需变更原合同约定设备时,应预先提出变更清单对照表及其变更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8.2 因甲方原因需变更合同产品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当甲方需求产品总量发生变化,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时,乙方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产品总量减少时,直接削减合同总金额,削减额为被削减的产品数量乘以该规格的产品合同单价;
8.4 甲方对合同产品数量作出的调整应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获悉的甲方额外交货要求,应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否则甲方不予支付货款。
第九条 合同解除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解除:
(1)双方权利义务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2)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不可抗力情形出现。
第十条 保密约定
10.1 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对各方提供的资料、信息负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等。
10.2 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约定的内容有冲突时,以合同正文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挂号邮件以及特快专递发出。
上述书面文件送达至甲方或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确认的通讯地址处即为有效送达。
甲、乙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如有变化,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3.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5.保险及损失赔偿
(一)乙方应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及其施工用设备、车辆等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该损失。
(二)在施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及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3.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附件
14.1合同附件一:
产品报价清单
14.2合同附件二:
合同付款所需提交文件明细
14.3合同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14.4合同附件四:
确认书
14.5合同附件五:
收款单位账户说明
14.6合同附件六: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14.7合同附件七:
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
14.6其他附件:
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图纸等视需另附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营业地:
营业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手机:
/手机:
电子信箱:
/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序号
组成成套门的主、附件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元)
合计
工程数量(樘)
总计金额(元)
产地及品牌
(元)
合计
本项总计(大写):
小写:
备注:
投标单位已对该工程施工场地及现状进行了实地考察,投标报价和工期中已包含并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现状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因素。
合同附件一:
产品报价清单
合同附件二:
合同付款所需提交文件明细
合同类付款所需提交文件明细
编号
文件名称
主办单位
说明
标准格式索引
1
付款申请
乙方
原件,须加盖与收款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
甲方领取
2
发票
乙方
原件
乙方自行准备
3
产品、工程验收单
乙方、甲方项目部、监理
原件或复印件
/
4
授权委托书
乙方
原件或复印件,首次付款时提供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5
合同付款条款
乙方
复印件
乙方自行准备
6
确认书
乙方
原件或复印件,收款单位非合同签约乙方时提供
附件四.《确认书》
7
收款单位账户说明
乙方
原件或复印件,只限网上结算,如果属于重复使用的账户说明,第二次及以后可使用复印件
附件五.《收款单位账户说明》
8
竣工结算协议
甲方
乙方
复印件,结算付款时提供
结算时签订
9
其他附件
/
如有必要,另附
/
合同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我司授权代为处理项目工程的相关事宜,包括代为签署与工程有关的协议/合同、确认函、结算书等相关文件。
我司对签署的文件内容全部认可,并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我公司授权到贵公司领取与工程有关的相关款项,其有权指定分包单位或他人直接到贵公司领取有关工程款。
有签字而领取的款项,我公司均予以认可。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自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至上列委托事宜全部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人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月日
合同附件四:
《确认书》
确认书
根据年月日贵我双方所签《》,现贵司可根据我司的确认函直接将该合同项下贵司应支付我司的所有款项支付给有限公司。
自贵司将该款支付给有限公司之日起,视为贵司对我司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由有限公司向贵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特此确认!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合同附件五:
《收款单位账户说明》
收款单位帐户说明
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请将应付我单位款项汇入我单位账户,具体说明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贵公司请按上述资料付款,我单位承诺若上述收款银行账户资料发生变化及时书面通知贵公司。
如因我单位提供收款银行账户资料错误,导致相关款项支付不到位,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如因账号资料有误而产生银行退票情况,我司愿意承担本次付款金额的10%但不高于5,000元的管理费作为对贵司的劳务补偿,并且同意被退票款项在贵司收到我司的《账号信息更正声明》一个月后再次办理付款。
乙方对此承担责任,并在下次申请付款之前,不得因资金理由导致工期延误、质量下降等情况发生,否则甲方有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索赔。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合同附件六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甲方:
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工程指令(以下分别简称“变更”、“指令”)的签证结算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执行及签证结算费用的支付
乙方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甲方应按照签证结算审定的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签证价款。
第二条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的约定
(一)甲方发出的设计变更单、工程指令单(含签证),应加盖甲方公章,否则无效;乙方完工后申报的签证单及结算书,应加盖合同规定的乙方印章及甲方公章,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二)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甲方公章仅用于设计变更单、工程指令单(含签证)的办理):
(甲方公章式样)(乙方或乙方项目部印章式样)
(三)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指令通知单(含签证)都应使用甲方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四)一份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只能办理一份签证单及结算书,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形式编制的多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结算书。
(五)签证单结算办理前,乙方准备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签证(一式四份);
②设计变更及工程指令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③现场测量记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④工程量计算书(一式四份);
⑤结算书(一式两份);
⑥约谈纪要、图片(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六)甲方对变更通知单分类连续编号;甲、乙双方都应做好变更指令的交付记录,资料交付时接受方不得拒签。
第三条关于签证结算的约定
(一)签证结算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套用相同或相近综合单价或定额子目、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等。
当没有合适的单价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市场的合理价格协商确定。
(二)签证结算申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若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10%,乙方将支付超出部分的30%作为违约金。
(三)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指令,乙方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并即时进行拍照以备复核,否则甲方对此费用不予计取。
(四)因变更或指令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乙方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情况,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五)无特殊情况下,甲方应于签证单确认完成后22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结算。
在审核过程中,乙方应在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各方面积极配合审核工作。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审核延误及后续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其他
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公章)
单位代表:
单位代表:
日期:
日期:
合同附件七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
发包方:
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