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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与国际物流相关的贸易业务

第五章  与国际物流相关的贸易业务

第一节  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

本节主要涉及的问题

☐ 交易磋商的含义

☐ 交易磋商的基本环节

☐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思考案例

1. 某年 , 英国的北方航空公司欲向加拿大丹尼斯仪表公司出售一架水陆两用飞机。

 6 月

25 日 , 北方航空公司发出了以下电报 :

 " 确认售与你方一架格拉象德飞机 , ……如接受

我方条件 , 请汇 5000 英镑。

 "

加拿大的买方复电如下 :

" 今确认收到你方电报 , 我方欲购买格拉象德飞机一架 , 条件可

以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 5000 英镑……请确认并发货。

 "

然而 , 卖方在收到电报后没有回电 , 却以较高的价格把飞机卖给了第三者。

丹尼斯仪表公

司于是起诉。

在这个案例中 , 买卖双方之间发盘与接受是否构成合同关系。

请运用所学的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答: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 一个有效的发盘一经有效地接受 , 合同即告

成立。

在该案例中 , 北方航空公司发出的电报可以被视为一个发盘 , 而丹尼斯公司发出的

回电则可以被视为一个接受的通知。

在以上案例中 ,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公约》判定 , 卖

方发出的发盘是一个有效的发盘 , 因为它具备发盘有效的三个条件。

(1) 它是向一个特定的人发出的。

在该案例中 , 这个特定的人就是加拿大的丹尼斯公司。

(2) 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确地表明了订立合同的意思。

在该案例中 , 北方航空公司在其发盘

中声明 , “如接受我方条件 , 请汇 5000 英镑。

 这句话可以被理解为 , 如果对方汇来 5000

英镑 , 发盘人就将接受 , 并且按照其发盘所承诺的内容采取行为。

 清楚地表明了其订约

的意思。

(3) 发盘的内容十分确定。

在发盘中 , 卖方提到了 " 我方条件 ", 显然在电报被省略的内

容中 , 发盘人还提到了其他的主要交易条件 , 可以说内容是十分确定的。

所以 , 总的来

说 , 发盘人所发出的是一封有效的发盘信。

同样 , 根据《公约》的解释 , 丹尼斯公司的作出的接受也是有效的 :

 ①接受是由受盘人 ,

即丹尼斯公司作出的。

②丹尼斯公司在接受时采取了书面的声明方式。

 ③在回电中 , 丹

尼斯公司接受了发盘中的所有条件 , 并按发盘的规定采取了行动。

④接受的通知迅速地到

达了发盘人的手里。

而且发盘人并未对到达的时间提出相反的意见。

所以 ,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 ,这两家公司相互之间的电报联系已经形成了它们之间

的有效的合同关系 , 电报的内容应对其发出者构成法律约束 , 要求他们都要执行电报的内

容。

根据案例 , 北方航空公司应该按照其在发盘中所承诺的行为 , 向丹尼斯公司出口飞机。

 

2. 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 , 我方于周一上午 10 时 , 以自动电传向美商

发盘。

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 500 美元 CIF 纽约 , 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

位 500 元人民币 CIF 纽约。

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

 ①如果是在当天

下午发现问题 , 应如何处理 ?

 ②如果在第二天上午 9 点发现 , 客户尚未接受 , 应如何处

理 ?

 ③如果在第二天上午 9 点发现 , 客户已经接受 , 应如何处理 ?

答:

答:

(1) 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 , 我方最好的选择办法是尽快撤回发盘 , 并使撤回通

知早于或同时到达

受盘人 , 使受盘人无法接 受该项发盘。

(2) 如果是第二天上午 9 时发现 , 客户尚未接受 , 则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 , 只能

撤销发盘 , 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

因为按《公约》规定 :

在合同签订之前 ,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 发盘得予撤销。

(3) 如果第二天上午 9 时发现 , 但客户已接受发盘 , 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 , 双方都要承

担法律责任。

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 ,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

 具体

措施有 :

 提供最近与其他客户的成交证明 , 确系报错 , 请对方原谅 ; 为对方提供额外便

利的条件或凭个人私交等 , 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

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 , 则我方

只能引以为戒。

3.我国某工艺品公司向法国某公司去电:

“报价玉雕一件 ,1 万美元”,货款用电汇方式在 3

日内预付给我公司。

 " 法国公司复电 :

" 接受 , 已将 1 万美元货款汇到你方银行 , 该款

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为保管。

 " 问合同是否成立 ?

 为什么 ?

答:

合同不成立。

因为 :

(1) 中国和法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对此均未排除或

保留 , 故本案适用《公约》。

(2) 根据《公约》的规定 , 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 即为

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但是 , 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 如所载

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

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 , 仍构成接受。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

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 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3) 在本案例中 , 我国公司要求的付款条件是 " 用电汇方式在 3 日内预付 ", 而法国

公司则要求 " 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为保管 ",即交货后付款 , 变更了付款条件 , 属于实

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

因此 , 法国公司的复电不是接受 , 而是还盘 , 合同不成立。

4.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国公司的询盘 , 发盘销售某货物 , 限对方 5 日复到有效。

法国公

司于 3 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 , 该电报通知于 6 日上午方送在我公司。

此时 , 我方鉴于市价上升 , 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国公司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

坚持合同有效成立 , 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 , 于是诉讼至法院。

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 ?

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 , 法官应如何判决 ,并说明理由。

答:

(1)我国与法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和同公约》缔约国 , 双方对此均未排除或

保留 , 故本案适用《公约》。

(2) 按《公约》规定 , 如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逾期接受 , 其有接受

效力 , 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 :

 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3)本案例中 , 我方在接到该项逾期接受时 , 立即回电拒绝 , 合同不成立。

但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 , 则合同有效成立。

5.A 国甲公司欲出售一批货物,5 月 9 日向 B 国乙公司发盘,发盘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并

规定 5 月 15 日复到有效。

乙公司接到发盘后,于 5 月 11 日回复“如降价 3% 则接受”,5

月 12 日送达甲公司。

后来市价上涨,5 月 14 日乙公司又通知甲公司“接受你 5 月 9 日发盘,

信用证已开出,请尽快装运”。

甲公司认为合同不成立,5 月 15 日将信用证退回。

乙公司

认为,自己在甲公司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将接受的表示送达甲公司,合同已经成立。

你认

为合同是否成立?

说明理由。

答:

答:

合同不成立。

因为:

(1)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

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 :

 ①还盘是对

发盘的拒绝 , 还盘一经做出 , 原发盘即失去效力 , 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②还盘等于是

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交易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 , 合同即告成立。

(2)本案例中 ,5 月 11 日乙公司的回复是一项还盘 , 该还盘使甲公司 5 月 9 日发盘失

去效力 , 尽管其有效期尚未届满。

所以 , 乙公司 5 月 14 日的接受是无效的 , 他接受的

是一项已失效的发盘。

而甲公司并没有接受乙公司 5 月 11 日的还盘 ( 即新的发盘 ), 因

而合同不成立。

一、交易磋商的含义与形式

1、交易磋商的定义:

是双方就买卖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协调,以期达成交易的过程。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定义:

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3、货物买卖合同:

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义务合同。

4、合同形式:

口头与书面均可。

二、交易磋商的环节

(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以下简称《公约》)

☐ 邀请发盘(询盘)

☐ 发盘(不可缺少的环节)

☐ 还盘(新的发盘)

☐ 接受(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询盘

☐ 1、定义:

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表示交易愿望的一种行为。

☐ 2、询盘内容:

多数是询问价格,所以询盘也叫询价。

☐ 3、举例:

如:

可供泰国香米,9 月装运,有意请尽速电告。

这不是必须环节。

(二)发盘(要约)

☐ 1、定义:

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

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

这是必须环节。

☐ 2、构成发盘的四要素:

一是要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发盘;二是发盘的

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等主要条件。

三是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

具体操作就是在发出的信息中标明“发盘”等(报价、定

货)字样。

四是送达受盘人。

☐ 例如:

兹发盘 5000 打短袖运动衫规格按 3 月 15 样品,每打 CIF 纽约价 84 美元,

标准出口包装 5-6 月装运,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二十日复到。

☐ 3、发盘生效:

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 4、发盘撤回:

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

(在发盘未到

达受盘时,发出撤回通知,并到达)

☐ 5、发盘撤销:

是指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在受盘

人未发出接受通知前,发出撤销通知并到达)

☐ 6、发盘不可撤销条件:

一是在发盘上写有有效期或表明不可撤销字样;二是受盘

人已采取了行动。

☐ 5、发盘失效:

一是受盘人作出还盘,或拒绝;二是发盘人撤销该发盘;三是有效

期届满。

(三)还盘

☐ 定义:

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而对发盘提出修

改意见。

☐注意:

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约束。

(四)接受(承诺)

1、定义:

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

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

☐ 2、注意:

构成接受的条件:

一是“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二是接受的内

容必须与发盘相符;三是必须在有效期内接受。

☐ 3、接受的方式:

口头或书面,但沉默不等于接受。

☐ 4、接受的生效:

到达生效原则,即在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 5、接受的撤回:

在同意接受的通知未到发盘人之前,及时传达到了撤回的通知,

或这两种通知同时到达,也可撤回。

☐ 6、迟到的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

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到,则称为“迟到的接受”。

☐ 7、对于“迟到的接受”的处理

☐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表示确认

接受,沉默代表不接受)

☐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

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

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表示不接受,沉默代表接受)

三、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 交易一方的发盘一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

要视其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

☐ 条件一:

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 条件二:

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 条件三:

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

☐ 条件四:

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 条件五:

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二节 贸易术语

本节主要涉及的问题

✶ 贸易术语概述

✶ 主要贸易术语

✶ 其他贸易术语

✶ 商品的价格

一、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

1、定义:

是以简明的缩写字母,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的交货地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

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

2、贸易术语的作用:

(1)贸易术语不仅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而且还用来表

示商品的价格构成。

所以使用贸易术语,对于明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合理规定价

格有很重要的意义。

(2)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磋商内容,节省时间和费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谈判趋于标准

化。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长期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与行为规范,经国际组织加

以编纂与解释,才成为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就是由国际贸易惯例规定出来的。

2、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对贸易实践

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现实中,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三种:

1、《1932 年华沙—牛津条约》由国际法协会制定,主要为解释 CIF

2、《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定,解释六种贸易术语

3、《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定,在 90 年通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共

13 种贸易术语,分四大组。

E 组、F 组、C 组和 D 组

二、主要贸易术语(介绍六种)

✶ 注意:

(前三种为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后三种为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

✶ 

(一)FOB:

1、中文意为:

装运港船上交货。

即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再办理好出口

海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FOB 的要求:

FOB 后需加写指定装运港。

同时它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如一批货要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纽约,以 FOB 成交,则在合同中,要有“FOB 上海”字样。

3、具体看一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一是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二是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三是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

(2)买方的基本义务

一是按照租船,到约定装运港接货,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通知卖方。

二是承担货物运来船舷后的各种费用和风险。

三是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并支付货款。

4、注意事项

(1)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2)运费由买方负责。

(3)该术语不适用于陆运和空运。

二)CFR

1、中文意为:

成本加运费。

即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所

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而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风险,以及额外费用。

2、CFR 的要求:

CFR 后需加写指定目的港,同时它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如一批货从上海运往纽约,以 CFR 成交,则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要有“CFR 纽约”字样。

3、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一是供货,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货物装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二是办理出口海关手续,承担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三是提供相关单证。

(2)买方的基本义务

一是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及以后的费用。

二是在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三是受领卖方提供的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注意事项

(1)主运费由卖方负担;(2)风险划分仍以“船舷为界”;

(3)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4)该术语不适用于陆运和空运。

案例:

我方与英方按 CFR 交货,在同一

天的 10 时,我方装船完毕,同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买方接到通知后,到 17 时才投

保,而船恰恰在这两个时间的中间,也就是 15 时,在公海着火,导致货物灭失。

买方以货

物先损失,自己后投保为由,向我方索赔。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

我方应不予赔偿,同时要求英方按合同要求支付货款。

原因是双方按 CFR 成交,意味

着我方一旦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并向英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之后,我方的责任就已经结

束,英方就为这之后的货物的灭失与损失承担一切风险。

即英方的投保不及时,并不是因

为我方未及时通知其已装船,而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因此我方对此不负责任

(三)CIF

1、中文意为:

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

即卖方须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承担货物越过船

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租船定舱,支付从启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投保,支付保险费。

买方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及额外费用。

2、CIF 的要求:

CIF 后需加写目的港名称,同时它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如一批货从上海运往纽约,以 CIF 成交,则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要有“CIF 纽约”字样。

3、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义务:

一是供货,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二是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三是投保,付保费。

四是办理出口海关手续。

五是提供相应单证

(2)买方的义务:

一是接受单据,受领货物,付款

二是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三是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4、注意事项

(1)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卖方虽然安排,支付运输和保险,但不承担货物越过船舷

后的风险,即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目的港的义务。

故 CIF 不是“到岸价”。

仍属于装运港交

货的术语。

(2)卖方的报价中应考虑需卖方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

(3)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如期提交了合格

单据,即使货物在途中损坏和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反过来,如果卖方提交的

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

案例 1:

CIF 条件合同,货已经装船并发出通知,但船出发后,沉没,第二天,卖方凭单

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拒付,理由是货物全部损失。

问此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

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1、适用运输方式相同,水运。

2、交货地点相同,出口国家港口

3、风险划分界限相同,船舷

4、交货方式相同,均为象征性交货

5、出口海关责任相同,卖方负担出口证件,报关等。

1、运输合同责任不同(FOB是买方,CFR、CIF是卖方负责)

2、保险责任不同(FOB、CFR是买方,CIF是卖方负责)

3、价格构成不同(FOB价最低〈CFR〈CIF,CIF=CFR+保险

费=FOB+运费+保险费〉

答:

卖方有权要求对方付款。

原因是 CIF 属于装运港交货术语,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船舷

为界”,即卖方不承担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义务,同时 CIF 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

供的单据符合合同要求,即使货物途中损失,买方仍要凭单付款。

所以在本案例中,卖方

只要单证符合要求,就有权要求买方付款。

案例 2:

某外贸公司在价格条款中写明 CIF,但在合同中又规定,卖方要保证货物指定时

间到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不付款。

问这一合同性质是否还属于 CIF 合同。

答:

显然,这一合同不再是 CIF 合同。

因为 CIF 属于装运港交货术语,双方的风险划分以

“船舷为界”,即卖方不承担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义务。

而现在合同中却明确规定,卖方

要保证货物指定时间到达目的港。

所以该合同不再是 CIF,而应属于目的港交货术语合同。

 

FOB、CFR、CIF 异同点

(四)FCA

1、中文意为:

货交承运人。

即卖方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海关

手续,就算完成义务,而买方要指定承运人,付运费,承担卖方交付货后的风险。

2、FCA 的要求:

FCA 后要加写指定地点,同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如一批货从北京运往日本大阪,指定交货地点是沈阳,则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应有:

“FCA 沈阳”字样。

3、双方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一是指定地点,日期,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通知。

二是办理出口海关手续,承担货交承运人的费用和风险。

三是提供单证。

(2)买方义务

一是订立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的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二承担卖方交付货物时起的风险。

 三是领受单证,付款。

4、注意事项

(1)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时刻为界。

(2)承运人一般由买方指定,或由买方委托卖方代为指定。

(五)CPT

1、中文意为:

运费付至。

即卖方向承运人交货,并支付运费,买方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

和其他费用。

2、CPT 的要求:

CPT 后,要加写目的地名称,同时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如一批货从北京运往大阪,

则在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有“CPT 大阪”字样。

3、双方义务

(1)卖方义务:

一是订立运输合同,货交承运人,发出通知。

二是办理出口海关手续,承

担货交承运人前的费用和风险。

三是向买方提供单证。

(2)买方义务:

一是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

二是支付运费外的运输费用。

三是在目的地受领货物,并受领单证,付款。

4、注意事项

(1)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时刻为界限。

卖方的风险不延伸到目的地。

(2)CFR(成本加运费)与 CPT(运费付至)的异同:

共同之处:

二者的货价构成中都有运费;卖方都要负责安排将货物运往目的地;货物在运

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担;都属于装运地交货的术语。

不同之处:

适用范围不同:

CFR 仅适用于海运,而 CPT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交货地点不同:

CFR 是装运港的船舷,而 CPT 是货交承运人。

(六)CIP

1、中文意为:

运费、保险费付至。

即卖方向承运人交货,支付运费,投保,付保险费,而

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2、CIP 的要求:

CIP 后要加写目的地名称,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如一批货从北京运往大阪,则在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有“CIP 大阪”字样。

3、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一是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货交承运人,付运费,保险费,发出通

知。

二是办理出口海关手续,承担货交承运人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三是提供单证

(2)买方的义务:

一是自货交承运人时起,承担风险。

二是支付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

是受领货物,受领单据,付款。

4、注意事项

(1)卖方售价中含有货物成本费、运费和保险费。

(2)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时刻”为界限,故买方要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风险。

(3)CIP 和 CIF 的差异:

共同点:

二者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卖方都负责安排运输,保险,都属装

运地交货,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都由买方承担。

不同点:

适用范围不同:

CIF 只适用于海运,而 CIP 适用任何方式。

CIF 的风险界限是船舷,而 CIP 的风险界限是货交承运人时刻。

简单地总结:

这里我们一共接触了六个比较重要的贸易术语:

FOB(叫装运港船上交货):

主运费由买方支付。

CFR(叫成本加运费):

主运费由卖方支付。

CIF(叫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主运费由卖方支付。

这三个的适用范围一致,都是只适用于水(海)运,同时这三个的风险划分均以“船舷为界”

FCA(叫货交承运人):

主运费由买方支付。

C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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