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系统小型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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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系统小型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编号:

SY-AQ-04071

农电系统小型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Implementationrulesofsafetymanagementmeasuresforsmallscaleoperationinruralpowersystem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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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系统小型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

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超前防范、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农电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两票”管理执行细则》,结合农电系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监控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确保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有效控制习惯性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努力达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农电系统各类小型作业现场。

  第二章、小型作业的工作及范围

  第四条小型作业系指10KV及以下日常运行维护及抢修(急修)作业,一般为2-4人的作业,工作任务单一且人数较少。

  第五条小型作业的范围: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包括:

  符合“安规”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需办理工作票但工作任务简单且人员少于4人的工作。

如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线路倒闸操作、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安装标识牌、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线路上的工作等。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一、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工作中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须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习惯性违章:

  1、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

  2、不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不检查脚扣和安全工器具;

  4、无人监护下抢修工作;

  5、不按规程规定验电、装设接地线。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400元、工作监护人300、违章者200元罚款。

  二、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

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应该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操作术语,准确清晰。

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倒闸操作中发生疑问时,监护人擅自更改操作票、跳项执行操作票;

  2、倒闸操作未戴安全帽、不使用绝缘手套;

  3、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不唱票,监护人不到位;

  4、监护人未按操作顺序下令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三、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拉开,后将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拉开。

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

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

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无工作票工作;

  2、不按规定停电、验电、使用接地线;

  3、不认真使用作业指导书,无危险点预控措施;

  4、工作地点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四、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工作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并使用绝缘手套。

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操作人员不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

  2、操作前未检查安全工器具,使用不合格的绝缘棒;

  3、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安全带;

  4、投切无功补偿装置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五、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工作时,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

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未勘查工作现场;

  2、砍剪树木时未设专人监护;

  3、工作人员未使用安全带和绳索;

  4、砍剪树木时未做防范动物、昆虫伤害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六、安装标识牌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安全距离。

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登杆前不检查杆根;

  2、作业时抛扔材料和安全工器具;

  3、作业时不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七、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工作时,登杆塔时要认真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

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作业人员未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

  2、作业中监护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

  3、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

  4、作业人员未做好防止感应电伤人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八、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测量仪或绝缘测量工具测量。

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测量人员未戴手套;

  2、测量人员不了解仪表的使用方法;

  3、测量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工具测量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九、进行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的工作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

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特殊天气不按规定操作的;

  2、工作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

  3、操作中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现场工作中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

  5、现场作业中未使用围栏和悬挂警告标示牌;

  6、配电线路接地电阻测试时,没有戴绝缘手套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十、0.4KV及以下配电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抢修(急修)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1、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

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拦或围墙。

进出配电设备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

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

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巡视人员未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

  2、抢修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和接地线;

  3、作业地点未设防护栏和警示牌;

  4、工作中翻越遮拦和围墙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十一、装表接电和用户表计上的工作及违章处罚细则:

  1、带电装表接电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短路和电弧灼伤的安全措施。

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在低压线路上装表接电不戴安全帽和线手套、不穿长袖衣服、不穿绝缘鞋的;

  2、在装表接电时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3、在装表接电工作中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4、不对脚扣、安全带做外观和负重检查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第三章、小型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量,灵活划分2-4人的“作业小组”,配置并备足与工作任务相符的小组安全工器具。

  第七条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的“作业小组”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安规》,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作业现场及小组成员的工作能力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凡是口头或电话命令的小型作业,至少要两人一组,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第九条工作票及事故应急抢修单、操作票按照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颁发的《“两票”管理执行细则》执行;工作票、工作任务派遣单及事故应急抢修单所涉及人员的安全职责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小型作业的任务由旗县电力公司各生产二级单位的所、站负责人下达。

  第十一条组织作业前由旗县电力公司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确定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并填写现场勘查记录单。

  第十二条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工作类型和工作方法。

需停电的工作由工作负责人办理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措施的电力高低压线路或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预控票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履行工作票签发、许可手续;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写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三条工作任务派遣单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小组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派遣人(签发人)处,一份上报旗县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四条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五条每张工作任务派遣单只能填写一个工作任务,同一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简单工作可共用一张工作任务派遣单。

不同类型的工作不能共用一张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六条10KV线路及配电变压器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必要时应向电力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安监部长、生产部长汇报,得到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抢修。

如需进行倒闸操作,必须经电力公司调度批准,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0.4KV及以下配电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急修、装表接电、用户表计上的工作应填写工作记录或急修记录,并履行工作任务派遣单手续。

也就是说,工作任务派遣单是执行口头或电话命令的书面依据。

  第十八条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营业所、输配所、修变所、计量中心)工作人员,未经本部门、所、站负责人同意,不得从事在任何电气设备、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十九条开始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召开班前会,如需停电应宣读工作票,向工作班成员进行现场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清楚作业任务和作业程序。

  第二十条工作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认真监护,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任何工作,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作业人员要相互关心工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工作终结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召开班后会,认真总结并记录在案,以备检查。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电力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监察部、生技部、营销部人员负责对本《细则》的作业现场进行“四全”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做好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在检查时要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要求,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整改落实。

电力公司各生产所站要不定期地进行自查,建立好日常安全活动记录、班前、班后会等记录。

各生产单位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两票”报表、工作任务派遣单使用情况统计表上报旗县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凡未按时上报的单位,扣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季度风险抵押金的5%、安全员的3%。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内容:

  ⑴内部检查包括:

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班组安全会议记录、工作票、操作票、现场勘查记录、工作任务派遣单、安全活动记录等各项记录资料。

  ⑵外部检查包括:

现场安全管理、现场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要针对作业项目、作业特点、作业环境情况决定。

检查内容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措施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及安全监察处的安排,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整治安全检查。

检查要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八条电力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工作行为。

同时扣罚作业单位负责人季度风险抵押金的10%、作业人员的6%,并按习惯性违章实施细则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农电安全管理考评组每季度末针对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发文通报。

依据考评结果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奖罚。

  第三十条未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站长)同意,擅自在本单位所属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擅自扩大工作范围造成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未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长)同意,擅自在用户所属的设备上工作造成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虽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长)同意,但作业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票、事故抢修单、工作任务派遣单、作业指导书以及未采取相应的危险点预控措施者,造成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两年处分,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应加重处罚,同时追究电力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小型作业因违章造成重伤或人身死亡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发生上述(三十条至三十三条)违章行为的,取消责任单位年度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每月5号之前将本单位上月小型作业现场中习惯性违章统计表上报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全监督处。

对隐瞒不报或漏报的单位,一经查实,扣罚电力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季度风险抵押金的8%、安全监督部负责人、安全专责季度风险抵押金的4%。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网公司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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