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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级人员安全责任

学校各级人员安全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和逐级安全责任制。

2.学校的法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一级安全责任人,对本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由本人任组长的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党政工领导,安全、保卫、后勤等管理干部。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至少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单位安全工作。

(2)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3)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二级以上医院和大型体育场馆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

(4)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包括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安排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根据季节和节假,安排好防汛、防台、防暑、防寒、防病、防火、防盗、食品卫生、值班保卫等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8)及时、如实地向局安全办报告安全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

(9)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年度安全事故和安全工作情况。

(10)把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成绩突出的给与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和严重失职的给与处罚。

3.中层处室主要负责人是学校二级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将安全工作融入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2)开展安全责任签约活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稳妥地解决影响安全的重大问题。

(3)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制订学校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等安全预案,积极组织演练,提高师生遭遇重大安全事故时的自救和逃生能力。

(4)二级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向一级安全责任人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和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完成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4.各组室的负责人是学校的三级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在上一级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本部门、组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实施本部门、组室的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3)定期向上一级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

 

学校条线(部门)安全职责

1.卫生工作

(1)在不同的季节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开展防治疾病宣传。

(2)及时发现并向领导汇报学生中的传染病情,指导有关教师控制疾病传染和扩散。

(3)负责食堂食品进货、加工、配送过程的卫生监督,并做好检查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不能改正或问题严重,及时向校领导汇报,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负责师生饮用水供应的卫生监督,防投毒、防污染。

(5)负责学校公共场所、厕所等环境卫生的监督。

(6)及时处理学生的急病和意外伤害事故,配合班主任及有关老师做好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

(7)及时处理食物中毒及意外事故,需要送医院抢救的及时护送,经校领导批准,上报上级部门。

2.食堂管理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1)监督食堂承包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定期抽查食堂的进货、加工、配送各环节的卫生与安全。

(2)及时指出食堂存在的问题,不能改正的,逐级上报。

(3)监督分发师生用餐过程的卫生与安全。

(4)监督食谱和实际供餐的质量与数量。

(5)协调学校与食堂承包商间的关系,根据用餐人的意见,适时调整食谱,力争提高伙食质量,及时处理食品卫生方面的问题和事故。

3.学校设施、用水、用电等设备的管理

(1)负责学校用水、用电设备的维修,保证使用者的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

(2)负责学校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教学设备、门窗、桌椅等的维修,保证使用者的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

(3)定期巡视检查学校设施、设备(包括操场中的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防止学生的伤害事故发生。

4.专用室的管理

(1)负责专用室的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保证每个使用者的使用安全。

(2)室内的设施、仪器设备使用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规定保养和维护,出现损坏及时修理或报修。

保持设施和设备的完好。

(3)保证专用室中用电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学生容易触摸的地方必须有绝缘保护,防止触电。

(4)专用室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的工作。

5.安全教育

(1)监督各班开设健康教育课的执行情况,把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教育学生不吃无证摊贩的食品,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2)在全校范围内,每学期至少开展1-3次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或防止意外伤害事故教育等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3)把开展安全教育,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作为考核班主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6.体育工作

(1)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和体锻课或体育训练活动中,对所组织学生的一切活动,必须把安全因素放在首位。

在学生活动前,讲好安全要求,必要时要有示范动作,并配以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然后有序地组织学生活动。

学生活动时注意控制学生的间距和密度,避免碰撞或其它伤害事故发生。

掌握不适应某种运动的特异体质学生名单。

(2)体育设施器械要经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并处理体育器械的事故隐患,当时不能解决的事,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

及时报修,修复前不得使用。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实施全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2.经常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全面提高全校教职工、学生的防范意识。

3.接受公安机关有关上级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联系互通信息。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定期检查有关设备,落实防盗、防火、防诈、防事故、防外来干扰等五防工作,确保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和教学秩序。

5.节假日对重要场所实施“封闭”措施,启封必须经总务处同意方可实施。

6.对工作不负责,疏于防范,造成严重损失及后果者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安全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各部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评比,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各项治安防火管理制度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依照本细则予以处罚,其中涉及治安处罚事项均在公安机关委托或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包括来校短期工作、学习的人员)和进入学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细则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副校长室。

第二章 检查、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自觉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和配合公安保卫部门进行检查,及时报告和整改安全隐患,并以此作为考核和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学校对安全工作的考核,采取逐级考核的办法。

学校考核部门等单位;部门考核教研室、科室等基层单位;基层单位考核个人。

学校考核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于当年末或次年初进行。

各部门的考核,结合年终总结、个人考核自行进行。

第八条 学校设立治安保卫工作奖励基金。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学校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治安保卫工作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评为先进集体:

⒈部门领导重视治安保卫工作。

⒉经常进行法制和“四防”教育,有明显成效。

⒊认真执行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岗位职责明确,内部治安秩序良好。

⒋安全防范措施严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⒌无火灾、火警,无案件,无事故,无违法犯罪人员。

⒍其它积极支持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先进个人:

⒈在校内外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⒉认真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收到较好效果的。

⒊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或在灭火、抢险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⒋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在保卫学校安全和维护正常秩序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

⒌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⒍其它积极支持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 安全保卫工作年度考核为先进集体的,对单位给予奖励100-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被评为先进个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100-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以给予500元以上的物质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

视情节、后果、态度可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10-200元。

学校师生员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还可以单处或并处党纪、行政处分、扣发奖金、工资;造成损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一)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⒈扰乱教学、科研、办公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办公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⒉扰乱图书馆、餐厅、运动场、学生宿舍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的。

⒊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⒋拒绝、阻碍师生员工依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⒍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二)妨害校园公共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⒈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⒉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非法取得或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⒊堵塞消防通道不听劝阻,尚未造成后果的。

⒋有重大事故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不及时整改的。

⒌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或者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

⒍违反安全防火管理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私接电源或在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煤气炉、酒精炉等违规用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⒎在校园内玩火、放火或燃放烟花、爆竹或在禁止烟火地点吸烟、使用明火,未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

⒏工作场所下班不关门、不断电、不断气和不关窗、不锁门,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⒐故意损坏、移动沟井、坎穴覆盖物、标志、防护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⒈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⒊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⒋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⒌胁迫和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

⒍用恐吓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⒈盗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⒉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违反校园管理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⒈窝藏、销毁、转移赃物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⒉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⒊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反动淫秽物品的。

4.未经允许私自在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推销商品或未经允许进入校园回收废旧物品的。

5.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6.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或污损路灯、公用电话或者其它公用设施的。

(六)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

⒈不按规定申报暂住证和出入证的。

⒉未经允许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⒊乱扔垃圾、乱倒脏水等破坏校园环境的。

⒋接纳、雇佣和留宿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件的。

(七)危害国家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凡第十一条未列入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可以比照类似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胁迫或诱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的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予以口头传唤。

(二)讯问。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安全部门的讯问。

讯问应当做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

安全部门向受害人或知情人了解情况,做出笔录,经证人核实后在笔录上签名。

(四)裁决。

经讯问查证,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裁决。

(五)给予罚款裁决的,由安全部门下达罚款通知书,一式两份,通知被罚款人到校财务处交款,由校财务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罚款者。

被处以罚款者也可以当场向执法人员交款,但执法人员必须填写校财务处收据交付被罚款者。

被处以罚款者,应交纳现金。

逾期不交的,每日加罚5%滞纳金。

拒不交纳罚款的,予以加重处罚。

外单位人员身无现金的,扣留随身物品、证件,限二十四小时内携带罚款和证件或本单位证明,将被扣物品赎回,逾期不赎的,将被扣物品没收抵作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部门取消当年评先授奖资格,对责任人要视情节、后果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工资、罚款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由有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赔偿:

(一)部门责任人不重视或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以致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混乱的。

(二)违反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失职发生火警、火灾、水灾、中毒、爆炸等灾害事故的。

(四)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要文件资料、现金、票证、贵重物资损失的。

(五)主管人员、值班人员因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安全保卫工作方面存在的隐患,既不报告又不采取安全措施,在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七)贪生怕死、见死不救、不敢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放纵犯罪分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知情不举,包庇犯罪分子的。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学校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本校师生员工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虽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但违反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危害学校治安管理的,学校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安全部门不履行职责,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疏于检查、督促,发现隐患不报告、不请示、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奖惩的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单位上报材料,总务处和政教处审核,经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办法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处罚事项,均由学校安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给予通报批评的报校长办公室决定。

(二)给予扣发奖金、工资处罚的会同人事处、财务处商定。

(三)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会同党支部,工会,人事等相关部门商定。

(四)其它情节严重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公安、安全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事故上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发现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校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领导小组酌情及时上报学区和社发局领导。

第二十三条 安全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1.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至少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

2.按照会议要求,学校主要领导不缺席上级召开的安全会议,及时传达和部署重要安全会议的精神。

3.召开安全会议布置落实签订安全责任制、安全月活动、119活动日活动等重要安全事项。

4.在教代会上,报告学校本年度安全事故、安全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安全责任书制度

1.学校是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的责任主体。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各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3.学校建立健全各部门和重要岗位的安全职责。

4.学校行政负责人在新年度第一个月份内,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安全责任书主要内容有:

考核范围、本部门安全工作职责、事故防范、实绩考核和奖惩措施等。

5.学校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工作网络和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6.落实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根据安全责任书内容,把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评比范围,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安全制度和失职的给予处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对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学校内实行通报批评制度。

2、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学校财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严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罚和处分。

3、对应当履行本校安全管理职责而未履行的部门安全责任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4、对于一次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的数额和行政处分的结果由校务会视后果严重程度予以决定。

7、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局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给予从严处分。

 

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本校安全工作,防止因火灾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市教委《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社发局《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1.学校应当将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体育馆、大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

(2)学生、教工宿舍(公寓)、校内宾(旅)馆、招待所。

(3)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4)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5)变配电间、锅炉房。

(6)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7)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2.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明火作业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

动用明火应当落实消防措施。

3.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学校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4.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应在腰部以下;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喷淋等设施完好有效。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和集体宿舍夜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5.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置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7.学校可根据建筑场所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扑救难易等因素,足量配置相应类别的灭火器材。

8.举办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消防、卫生监督部门申报,经上述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9.学校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结合“安全月活动”、“119消防活动日”和季节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10.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等人员,按规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11.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12.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4)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3.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

14.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

15.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档案,把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与奖惩管理结合起来。

 

行政值班制度

1.行政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代表校长行使处理校内事务,发现学校存在的问题应作好记录并及时向校办或有关部门通报,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重大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

2.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上下两班做好值班的交接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班人员不得离岗。

3.行政值班人员当班巡视校园不得少于3次,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不得在值班时间内饮酒。

4.行政值班人员督促门卫等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5.值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应事先与其他值班人员协商顶班,并到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6.值班人员熟悉学校消防、防盗等设施、设备,会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材。

7.安全使用电器等设备,用后及时关闭开关,保持值班室整洁。

 

餐饮、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相关法规,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制定本方案。

1.学校要求餐饮公司的相关资质齐全,具备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2.学校要求餐饮公司作出确保所供盒饭安全卫生的承诺。

3.学校要求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做好个人卫生,工作时遵守操作程序。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禁止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供应工作。

4.学校要求餐饮公司建立健全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配备食堂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和食堂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检查时发现生产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改进;原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不予使用。

5.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由教师、学生、家长、供餐单位参加的学生营养午餐听证会。

6.学校校医负责对食堂的进出食品进行监督,凡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及出售,并做好记录;学校卫生管理员每天至少抽查一次食品卫生工作,发现食品加工过程中不符合规范和要求,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整改。

7.学校要求餐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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