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经济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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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经济处罚办法
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经济处罚办法
经济处罚办法
(试行)
第二条本方法实行逐级负责、分级治理、各部门紧密合作的原则,对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监控。
全省各局要按照川邮发[2004]516号《四川省邮政质量治理岗位监控岗位履职情形监督检查实施方法》(以下简称两岗文件)要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凡因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检查中发觉的重大咨询题,由检查人员填发《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附件1、2),责任单位应认真整改,并按时上报整改结果。
因整改不落实而造成严峻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治理部门的责任。
县(市)局对本局范畴内实施的现场检查罚款,上缴到本局财务部门;各市州局对所辖范畴的现场检查罚款,由县(市)局按月汇总、按季上缴到市州局财务部门;县(市)局和市州局所罚款项的治理使用,按各自管辖权限,统一计列企业财务帐。
省局及相关专业局实施的现场检查罚款由县(市)局财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上缴市、州局财务部门,市、州局财务部门每年对所辖区域内的罚款清理汇总后一次性上缴省局打算财务处(户名:
四川省邮政局打算财务处,开户行:
成都市建行文庙街分理处,帐号:
2612620006)。
被处罚的各级邮政单位不得将罚款以公事汇款形式直截了当上缴省局财务部门。
省局相关业务部门每年年终将罚款情形汇总提交省局打算财务处核对。
第七条对爱岗敬业、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成绩突出的邮政职员,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所有邮政通信企业和邮政分支机构。
第二章对市、州局领导和治理部门人员现场检查的处罚规定
第九条市、州邮政局局长
市、州邮政局局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
1、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违规经营行为、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件或打搅国家局、省局、阻碍全行业的大事;
2、未按季主持或托付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一次有相关部门和专业局(公司)等参加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联席会议;
3、对省局下达的《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本局发觉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未督促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市、州邮政局分管局长
市、州邮政局分管局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1、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违规经营行为、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件或打搅国家局、省局、阻碍全行业的大事;
2、未按季审批分管部门“市、州局质量治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
3、对省局下达的《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本局发觉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上级下发的有关邮政业务和通信服务质量、规范经营的文件(传真电报)等,未及时部署贯彻执行;
4、未按年(甘孜、阿坝、凉山每两年)对所辖县、市(区)局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情形检查一遍,未填写“市、州局主管局长邮政业务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市、州局监督检查部
市、州邮政局监督检查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按季收集市场部、网路运行部、金融业务部(储汇分局)、信息技术分局等部门的“市、州局质量治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
2、未按季筹办召开由市、州局局领导主持,相关部门的领导及人员参加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联席会议;
3、未按规定时限(月、季)向省局上报“邮政业务视检情形月报表”、“邮政业务视检情形季报表”和“市、州局质量治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
4、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未认真执行上级规定,对发生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负有责任。
第十二条 市、州局市场部
市、州邮政局市场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上级下达的邮政营业、投递及农村通信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转发并组织贯彻落实;
2、未按季填报“市、州局质量治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公众综合治理岗)”,并于每季末月25日前报分管局长审批的;“报告表”未按时上报省局市场部,并抄送本局监督检查部;
3、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发生违规经营行为或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
第十三条 市、州局网路运行部
市、州邮政局网路运行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所辖各局分拣封发、邮件运输、邮件容器等网路运行岗位进行业务指导、治理;
2、未按季填报“市、州局质量治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网路综合治理岗)”,并于每季末月25日前报分管局长审批;“报告表”未按时上报省局网路运行部,并抄送市、州局监督检查部;
3、未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
第十四条 市、州局金融业务部
市、州邮政局金融业务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所辖各局的邮政金融业务服务质量进行治理、指导、质量监督、业务检查;
2、未按季填报“市、州局质量治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邮政金融综合治理岗)”,并于每季末月25日前报分管局长审批的;“报告表”未按时上报省邮政储汇局,并抄送市州局监督检查部;
3、未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
第十五条 市、州局信息技术分局
市、州邮政局信息技术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所辖各局的综合运算机网运行、中心机房、设备运行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未对市、州局中心机房、系统、网络运行安全等进行日常治理;
2、未对涉及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咨询等及时处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技术咨询题;
3、未按季填报“市、州局质量治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信息技术综合治理岗)”,于每季末月25日前报分管局长审批;“报告表”未按时上报省信息技术局,并抄送市、州局监督检查部。
第十六条 市、州局负有治理职能的专业局(公司)
市、州邮政局凡负有治理职能的专业局(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各专业局(公司)未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本专业质量治理和检查工作;
2、各专业局(公司)未按季填写“邮政质量治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表(专业局)”并于每季末月25日前报市、州局监督检查部;
3、未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
第十七条 市、州局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治理和检查人员
市、州邮政局各综合治理岗位和专业治理岗位负有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治理和检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1、未认真履行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职责,并填写视察报告书、检查报告书或检查记录;
2、对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违规经营行为未及时检查发觉;
3、对发觉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未及时汇报或督促整改。
第三章 对县(市、区)局领导和治理部门人员现场检查的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县(市、区)邮政局局长
县、市、区邮政局局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违规经营行为、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件或打搅国家局、省局、阻碍全行业的大事;
2、未按月主持或托付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一次有相关部门和专业局(公司)等参加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联席会议;
3、对上级下达的《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本局发觉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未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县(市、区)局分管局长
县、市、区邮政局分管副局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
1、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违规经营行为、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件或打搅国家局、省局、阻碍全行业的大事;
2、未按月审批市场部、监督检查部、金融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和农村邮政检查员、支局长(或托付农村邮政检查员批阅)等相关人员的检查报告书及报表;
3、对上级下达的《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本局发觉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未及时整改;对上级下发的有关邮政业务和服务质量、规范经营的文件(传真电报)等,未及时贯彻落实;
4、未按月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一次以上,未填写“检查机要通信工作报告书”;未按季(甘孜、阿坝、凉山每半年)对县局现业和所辖农村支局、自办所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情形检查一遍,未每半年对所有网点检查一遍,未填写“县(市、区)局分管农村邮政通信局长检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县(市、区)局市场部
县、市、区邮政局市场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上级下达的邮政营业、投递及农村通信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组织贯彻落实;
2、未按季填报“县、市、区局质量治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未报分管局长审批并上报市、州局市场部;
3、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发生违规经营行为或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局监督检查部
县、市、区邮政局监督检查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按月筹办召开由县局局领导主持,市场部、监督检查部、金融业务部、办公室、财务部等参加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联席会议;
2、未按月、季向市、州局上报“邮政业务视检情形月报表”、“邮政业务视检情形季报表”和“县(市、区)局质量治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
3、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未认真执行上级规定,对发生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负有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局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治理和检查人员
县(市、区)局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治理和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1、县(市、区)局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治理和检查人员(要紧包括:
邮政业务视察员、邮政业务治理员、农村邮政检查员、储汇稽查员、支局长、班组长、质量检查员、资费检查员、业务档案查询员和涉及邮件资费审核、邮资机注资、营业日报单审核、营业收入欠费治理等的人员),未认真履行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未认真填写详细的检查报告书或检查纪录;
2、对重大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违规经营行为,未及时检查发觉;
3、对发觉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未及时汇报或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局邮政营业业务治理人员
市、州、县局邮政营业治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1、未按照“两岗文件”规定的检查频次,实施邮政营业服务质量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未将检查情形和整改措施上报主管部门负责人;
2、未按照川邮发[2002]158、159号《四川省都市营业、投递班组及农村支局治理工作标准》、《四川省邮政营业、投递规范化服务检查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绿皮书)要求,市、州局每半年,县局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对所辖区域营业班组的检查评分;对上级部门检查指出的咨询题,未在规定的时刻内进行整改;
3、未及时转发、执行上级相关业务治理文件及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营业班组长
邮政营业班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200元罚款:
1、未按照“绿皮书”和有关规定,每日对本班组的工作进行治理、督促和检查;
2、未按规定编制本班组年、季度营业工作打算;
3、未按日如实填写基础治理表簿、班组长工作日志;未如实填写上级对本单位的检查情形以及本单位的整改措施;
4、未及时组织营业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业务文件、规章制度和通信纪律;有违规经营行为;
5、未保持营业现场整洁;差不多服务设施和业务宣传资料,业务资费表、出售品价格表,用户监督电话不齐全;未及时处理用户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6、邮政电子化支局的支局长(班组长)、质检员、营业员等密码未按职责权限分级治理、未分设并落实;联网的电子化支局营业网点,未使用系统自动生成的营业统计日报和清、路单(机打报表);
7、营业生产现场未实行封闭式作业;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厅内和邮件库房或翻阅邮件;
8、夹钳未集中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营业质量检查人员
营业质量检查人员(含兼职质量检查员,无专、兼职质量检查员的由支局长或班组长兼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
1、未按日如实填写《邮政通信质量检查记录簿》等相关基础治理资料;
2、未对本班组的通信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督促;
3、对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违规经营行为,未及时检查发觉;
4、对发觉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未及时汇报或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邮政营业人员
邮政营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按下列条款处以罚款:
1、未严格执行“当面验视、眼同封装、复称重量”的营业收寄验视制度,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10元罚款;专门是未执行“当面验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2、违章收寄限寄物品,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违章收寄禁寄物品,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3、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4、未及时按照业务变动通知等修改各类业务资料,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
5、邮件封面书写、封装、尺寸重量不符合规定,未正确使用业务单式,项目填写不齐全,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5元罚款;
6、进口邮件和清单未勾挑核对,清单上无接收日戳和经手人名章,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10元罚款;
7、窗口待投邮件未做到入库妥善保管,未按时催领、清退、销号;“窗口投递给据邮件平稳合拢表”未按班如实填写(电子化支局系统自动生成)、帐实不符,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10元罚款;
8、窗口投递邮件的领取手续不符合规定,章戳不齐全,错、漏收取邮件逾期保管费、退包费,每件对责任人处以1元罚款;
9、错、漏换日戳的“日、时字钉”,“时字钉”使用不正确;未在日戳打印簿上清晰加盖日戳样模和经手人、检查人名章;邮件的收寄日戳不清晰或漏盖,每处/次对责任人处以1-5元罚款;
10、每日工作终止后营业日戳和夹钳未交专人加锁保管,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元罚款;
11、信箱、筒不清洁、未按规定时限、频次按时开取营业厅内外信箱、筒,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10元罚款;未按照有效趟车发运班次及时赶发邮件,造成邮件积压延误,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12、未按要求及时上缴营收款;未做到清单、路单、日报单、缴款单等原始业务单式数据相互印证相符;因责任人缘故发生悬记账款,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13、营业厅内未达到规范化服务标准;营业作业区内各种设施和用品用具未定置定位;营业厅内未保持洁净整洁,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10元罚款;
14、未按规定时刻对外营业或提早关门;对超过营业终止时刻仍滞留营业厅内的客户拒办业务,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
15、营业员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或摆放工号牌(卡),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10元罚款;
16、服务态度冷漠,怠慢、斥责、刁难用户,无理由拒办业务,与用户争吵,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17、酒后上班,上班时刻谈天、打瞌睡、嬉闹、喧哗、擅自离岗串岗、看与业务无关书报;在营业生产现场吸烟、喝酒、吃食物,在营业柜台内会客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情况,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18、未执行邮政通信保密纪律,由无关人员翻阅邮件、储蓄账单,泄漏用户通信和储蓄、汇兑等隐秘,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19、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邮资机使用治理人员
邮资机使用治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按下列条款处以罚款:
1、未执行邮资机邮资预置规定,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2、日终扎帐时“邮资机使用记录表”、“整寄整付邮件计费单”、“交寄整付零寄邮件清单”、营业日报单、缴款单等量收数据不相符,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3、未按规定完整填写各类邮资机使用的原始表簿,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4、超越邮资机处理权限处理差错,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5、财务会计、出纳、班组长、支局长和专(兼)职资费检查人员没有认真履行邮资机资费检查职责;未对各类营销人员揽收邮件的日常治理和资费稽核进行检查;未重点检查每批次邮件应收资费和实收资费是否相符,是否及时入帐,未做业财对帐工作,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第五章 对邮政投递人员的现场检查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局投递业务治理人员
市、州、县局投递业务治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1、未按规定及时制订、转发有关业务治理文件;未合理制定投递作业打算并督促实施;
2、未开展投递检查工作;检查无记录,查出的咨询题无整改措施,未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检查情形和整改措施未上报主管部门负责人;
3、未按照“绿皮书”要求,市、州局每半年,县局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对所辖区域投递班组的检查评分并保留检查原始记录;未将检查情形和整改措施上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整改结果未进行复查;对上级部门检查指出的咨询题,未在规定时刻内进行整改;
4、未提供投递作业现场所需设施、用品及各类图表;未检查、督促作业现场规范治理;
5、未定期组织缮发用户意见征询函并走访用户;未及时将用户对投递工作的意见、合理的要求,反馈投递班组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投递班组长
投递班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200元罚款:
1、未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和“绿皮书”要求,每日对本班组的工作进行治理督促;未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相关文件及业务规定;未对投递业务操作、邮件处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2、未及时更新作业时刻表;未按规定的作业时限、频次、投递深度等组织生产、投递邮件;
3、对自取邮件报刊的单位,无相关证明材料或申请(必须要有公章);对长期不取邮件报刊的单位,未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未认真执行投递人员的归班检查制度、再投邮件集中治理制度、日戳集中保管制度和缺报少刊3日内补送、15日内赔偿制度(由质量检查员兼任的按此条规定处罚);
5、未按日如实填写基础治理表簿;未如实填写上级对本单位的检查情形以及本单位的整改措施;
6、投递室、邮件报刊处理室等内部作业现场未公布投递作业时刻表、投递作业流程图,投递区域图,岗位责任制度等图表;图表不整齐美观,清洁用品未摆放整齐,生产现场不整洁、有烟头;
7、未把握本班组要紧业务、人员、基础设施设备、班组投递作业组织打算、投递段道等差不多情形;
8、未按月对投递工作进行内查外访和投放开箱试片;对用户提出投递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未定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投递质量检查人员
投递质量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100元罚款:
1、未按日如实填写《邮政通信质量检查登记簿》等基础资料;
2、未按日对投递日戳、再投邮件、改退邮件、无着邮件、给据邮件投递清单、特快详情单、杂志签收卡等进行检查、审核、处理;未对再投邮件、改退邮件、无着邮件集中治理;
3、未对本班组的邮政投递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4、对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未及时检发觉;
5、对发觉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未及时汇报或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投递人员
邮政投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按下列条款处以罚款:
1、未每半年依照街道单位变化情形及时修订本投递段的段情表,未每年依照城乡变化情形及时修订本投递段段道图,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
2、违反规定乱收费、坐投收费;收取的延伸服务费未及时上缴,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并退回违规收取的费用;
3、未按规定的时限、频次、服务深度、投递路线投递邮件报刊;投递途中丢点甩片、捎转带,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
4、错投、漏投,积压、延误邮件报刊;投递给据邮件漏签收件人名章,未批注代收人关系或签收人名章模糊不清,每件对责任人处以1-5元罚款;
5、丢失报刊,由责任人按每份报刊定价赔偿;因责任人缘故,对缺报少刊未做到3日内补报、15日内赔偿,每份对责任人处以1-10元罚款;丢失给据邮件,由责任人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赔偿,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6、未按规定对收发室、代投点等未投出的邮件报刊在15日内进行清理回收、改退处理;未按规定正确处理再投邮件、改退邮件、无着邮件;杂志签收卡未按规定签收和归档;未正确填写工作日志,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5元罚款;
7、未每日按规定更换投递日戳的“日、时字钉”或错换字钉;未在日戳打印簿上清晰加盖印模和经手人、检查人名章;进口邮件未逐件加盖投递日戳或日戳模糊不清晰;日戳使用完毕后未交组长(或指定人员)统一加锁保管;信箱、筒不清洁。
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5元罚款;
8、未按时开取和处理信箱、筒邮件,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100元罚款;
9、投递员未按规定着装上岗,未佩带工号章(牌);工作现场未封闭作业,无关人员随便入内,或在工作现场会客,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10元罚款;
10、服务态度冷漠,怠慢、斥责、刁难用户;无理由拒办业务或与用户争吵,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11、违反通信纪律,在投递途中由无关人员翻阅邮件,或将邮件报刊携带回家,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200元罚款;
12、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州、县局邮政网路运行业务治理人员
各级邮政网路运行业务治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1、未按规定制定分拣封发、转运、押运质量检查打算,并组织实施;
2、未按“两岗文件”规定的检查频次、内容及数量检查;未按时将检查情形上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3、未每半年组织实施一次对所辖区内的作业班组、派押车次、邮运线路、车辆进行检查或抽查;未将检查或抽查情形分析整理、制定措施,未上报相关领导;
4、未按规定对新业务规定、制度以及相关业务通知、作业标准、作业打算等制定贯彻意见,未及时转发落实到人;
5、业务治理人员每半年未对所管工作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指导和质量分析;
6、未制定处理非正常情形生产作业应急措施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分拣封发、转运、押运班班长
分拣封发、转运、押运班班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200元罚款:
1、未按日对本生产环节、本班组分拣封发、转、押运工作进行日常治理、检查指导;
2、未按照邮件处理时限,转、押运运递时限及生产作业通信纪律,安全、文明操作规范进行检查;未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未做好生产统计和报表工作;
3、未认真执行分拣封发、转运、押运邮件作业打算;未按时、按要求认真填报各种基础治理表簿;未安排日常生产作业,造成脱班、漏接发车次现象发生;
4、遇非正常情形,未严格执行生产作业应急措施、排除隐患;未组织质量检查人员分析生产中显现的咨询题,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十四条分拣封发质量检查人员
分拣封发质量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
1、对查出不符合规格质量标准的邮件,未当班、正确缮发验单,需附证物而未附齐证物;
2、未检查出口邮件的处理规格质量及资费标准,未如实填写《通信质量检查记录登记簿》(川邮业5)等基础治理表簿;
3、对重大邮政通信质量咨询题,未及时检查发觉;
4、对发觉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咨询题,未及时汇报或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生产单位负责人
生产单位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