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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农业局十二项制度

 

 

景洪市农业局

 

 

 

景洪市农业局办公室公(制)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一、局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局长、党总支书记、副局长和各股室负责人员。

第三条局务会议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局务会议原则安排在每月第一周星期一上午召开,因工作需要,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也可由党总支书记确定。

第五条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局直属单位和股室负责人工作汇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局工作总结会议。

各单位及股室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局班子报告工作。

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确定;因工作需要,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农业主管部门的决定、决议、指示精神;

2、传达贯彻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决议及部署;

3、讨论本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

4、听取本局各股、室的工作汇报;

5、协调本局各股、室的工作,通报情况;

6、讨论制定本局各项规章制度;

7、讨论决定干部职工劳保福利;

8、讨论决定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报告;

9、讨论决定需要由各股、室共同完成的工作;

10、讨论决定局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局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局务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办公室应在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和时间通知与会人员。

与会人员须认真作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

第八条各股、室提请局务会讨论的事项要有明确的方案和意见,以便讨论和决策。

第九条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论据充分,简明扼要。

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归纳、总结,形成局务会议决定和意见。

第十条局务会议形成的决定或意见需要行文的,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

第十一条局务会议决定由各股、室负责人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局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承办。

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编写会议纪要、简报等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局领导。

办公室会后要做好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办理工作,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十三条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密事项,与会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领导集体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党总支书记、副局长和局办公室主任参加。

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确定。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周五上午召开。

因工作需要,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第四条局长办公室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讨论处理本局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问题,做出决定。

3、审定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下发的重要文件。

4、酝酿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5、讨论局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定或意见。

第六条局长办公室会议需要行文的,由主持人签发。

第七条局长办公室会议确定的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各自分管工作进行协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承办。

办公室要安排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文件起草,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督办、检查与反馈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学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机关“学习型”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法律及理论素养,增强履职能力和行政水平,正确履行职责,树立“公仆”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干部职工原则上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学习日期定在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五上午,时间不少于半天,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集体学习时间。

第三条集体学习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及局办公室主任招集并主持,具体由办公室结合业务工作和当前形势组织全局学习。

第四条学习内容:

1、认真贯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农业法律、条例、政策。

2、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和会议及指示精神。

3、组织农业科技专业知识学习和讲座。

第五条学习会议内容时间确定后,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全体人员并督促按时参加学习。

同时考勤备查。

第六条全局干部职工在集体学习时,无特殊情况或因公差、外出、生病等事由,不得缺席。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工作机制及纪律制度

1、执行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制,党组成员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按照领导班子内部分工和职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努力工作。

2、对工作安排和管理实行督办和问责制。

即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局工作,党组成员应完成党组或党组书记、局长安排的任务,并对党组书记、局长负责。

各分管领导在行使管理权和安排工作时,应由其分管股室和单位落实,并对工作进行督办和问责。

形成“党组抓班子,分管领导抓股室、单位,责任股室协助分管领导抓落实”的工作运行机制。

3、积极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市辖区内的农业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调查、统计、农药经营许可、兽医兽药经营许可、种子经营许可等登记发证、编制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农民负担监督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和发证。

依法查处农业、养殖、农村土地承包等违法案件,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否则,由此造成的执法管理混乱或缺位由主管领导和责任股室负责,并进行问责。

5、指导本市辖区内的农业生产工作,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并督促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

除法律法规已明确的执法主体外,应该委托执的,要及时填发《执法委托书》。

6、负责本市农业科技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7、按质按量的及时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要求各科室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季度有小结、年末有总结,执行半年集中向局务会汇报。

8、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对不服从安排,擅自离岗或自行做其他工作又不完成安排任务得按旷工处理。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群众意见大,影响坏的,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

并对具体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9、实行上下班报告登记检查制度,不得迟到或早退(晚10分钟上班算迟到、提前10分钟下班算早退)。

有事、有病的应先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重病和特殊情况除外,但回单位后应自觉补假条。

10、执行批假制度:

1天以内(含病假)向办公室请假;2天以内向分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必须向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请假,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请口头假的一律算“霸王假”即旷工。

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同时执行上属规定,通过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方可休假或外出,未获批准擅自离岗除按规定处理外,一年内出现三次擅自离岗在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11、加强廉政建设、遵纪守法、不准赌博、嫖娼、集众打架斗殴及参与不明真相的活动。

不准滥用公款吃喝玩乐,或进营业性舞厅。

在执行公务时,不准以权谋私,行贿受贿。

严格执行“八条禁令”。

12、饮酒过量不得损坏单位形象,若到办公室请假的按事假处理,不请假按旷工处理。

13、加强团结、有意见当面提出或在会上讲,不允许背后议论和乱讲。

否则,造成矛盾和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

14、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局分配的职责行使职权,各负其责,不得越权,规定由那个负责就那个办理、不允许有利抢着办,无利推脱或不办。

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必须及时办理,不得积压不办,对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说明原因。

15、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直接经手现金,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移交财务室。

如不交财务室,或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按索贿处理。

16、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情况由办公室累计每月公布一次。

 

五、办文制度

1、收文:

凡属外单位寄送的文件、公函、报表、电报等,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收文的同志拆封、登记、编号,由办公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提出拟办意见,分送局领导阅批或交相关股室阅办。

属于急件必须在当天处理;一般文件、公函应在二天内分送领导阅批或交相关股室阅办;领导交办件,应在要求时限内处理并呈报结果;属于领导亲启件,应交领导拆封后再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经领导批准需向职工传达的文件,由办公室安排时间统一传达;领导和各股室参加各种会议的文件、资料使用后应整理齐全,交局办公室档案人员统一登记、归档保存。

2、发文:

凡是以局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简报等,要做到行文规范、用字、标点符号准确,写明拟稿人、股室或单位、主题词、抄送单位、机密程度。

属股室职责内或领导交办件,由股室拟稿,并由股室负责人核稿签字,同时送分管领导审定或签署行文意见,交档案收发室编号,再送领导签发。

最后考盘送局办公室确定打印份数,行文程序完成。

凡发送至州(含省外单位)、市的文件,办公室拟稿的,由办公室装订、装封并送达,各股室拟稿的,由股室装订、装封并注明是否急件、挂号,交收发室登记、存底、送发。

各股室应确定专人管理文件,文件传阅、用、消退要认真办理登记、签收和注销手续。

3、保密:

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保存文件,秘密以上文件未经批准不得私带外出,更不得带文件出入公共场所。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的,要文件不离身,人在文件在,需摘录秘密级以上文件,应经办公室批准,用保密本抄录后妥善保管。

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4、归档:

文件阅完后要及时清退;办公室档案管理员每半年清理一次,分类立卷归档管理;一般文件、文书由股室整理、立卷移交办公室统一编号、归档。

5、一般性资料按股室职责由各股室完成并报送。

6、档案管理人员有权对收发文件进行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及股室必须配合。

 

六、文印及印鉴使用制度

1、局和各处室需印发的文件、资料,经审签编号后,由办公室按轻重缓急并规定时限安排打印或复印。

外单位文件、资料必须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打印。

私人材料不予打印。

局机关以外的单位在20份或50页以上的文件、资料原则上不予复印。

2、局党组和局行政印鉴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各股室印鉴由股室负责人管理。

严格用印批准登记手续,使用党组印鉴应经党组领导批准,使用局行政印鉴由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行文需盖公章的,以鉴发件为凭),局领导不在又急需用印时,可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业务联系介绍信,由对口业务股室拟定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盖章。

使用股室印鉴由股室负责人批准。

建立用印鉴登记手续,杜绝盗用、滥用印鉴事件发生。

一般情况不得填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单据或介绍信用笺,特殊情况需经局领导批准,使用情况要如实报告。

 

七、挂发长途电话、电报制度

1、因公挂发长途电话,须经股室负责人批准。

发话前要做好通话内容准备,意图明确、语言简洁、节约通话时间。

私事原则上不得挂发公费电话。

本局长话帐号及电话号码不得外泄。

外来重要电话,接话人要记录电话内容,并及时送达有关领导批办,或交由有关股室办理。

2、拍发电报:

因事情紧急需拍发电报和传真电报的,由股室经办人拟稿;一般性专业电报,由股室负责人核稿,办公室负责人签发;重要电报由分管领导核稿,再送主要领导签发。

电报稿由办公室登记存档,拍发重要电报必须纳入档案管理。

3、正常上班时间内,不得使用自动传真设置。

请假获准、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必要时由局办公室通知。

 

八、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工作由局办公室专职会计、出纳办理。

全局职工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凡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开支和报销。

1、财务管理实行局长或主持工作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局办公室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时只对局长或主持工作领导负责,并严格执行相关财经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

2、各股室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交局办财务室统一管理,统筹拨付,不得自收自支。

经批准的特殊需要除外。

3、各股室及个人支取和报销经费要严格履行手续。

在本市辖区内预支现金和使用必须在三日内结账。

到本市外出差人员在返回后5日内完备报销程序。

报销差旅费在填写好报销单据,经财务人员初审,由局办公室审核、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向财务报销。

4、财务拨款除紧急事项拨款外,由局办实行拨款“通知书”并下发拨款文件的方式管理。

严格按项目《方案》实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分管领导和局办财务室对资金的使用安全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结果及时向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5、机关职工借支差旅费应根据路线、时间、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等计算金额。

经财会人员核算并审核,由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支。

6、私人不得借用公款。

特殊情况下,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7、采购机关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均由各股室提出计划,由办公室统一平衡,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购置。

8、局股室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物品,财务室有权不予报销。

9、全体干部职工对公共物品应妥善保管,爱护使用。

因保管不善,使用操作不当损坏和遗失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按相关使用年限进行赔偿。

调离单位时应主动交还所使用公物,遗失时按相关使用年限要求应进行赔偿。

10、建立办公用品、器械、设备等(损耗用品除外)登记领取制度。

照相机、摄影(像)机、手提式电脑等公共使用的器械、设备实行限期归还管理,即在完成任务后3天内归还到财务室。

逾期不归还影响工作的,将追究其责任。

导致被偷、被盗的,由领取人全额赔偿。

 

九、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控制公车私用,保证公务用车,提高工作效率,经局务会认真研究,特制定本局车辆管理规定。

1、机关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与专人(包括临时驾驶员)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专管人对其车况有监管职责。

局机关车辆调配由办公室全权负责,专人驾驶。

2、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局办公室审查,预计在800元内的由局办公室批准,超出该标准的,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否则,一切费用由主张人或同意的领导自理。

专驾人必须爱护车辆,随时了解车况,发现问题及进报告,并填写维修报批单,待局长或主持工作领导批准后方能送修。

出参、下乡等特殊情况除外。

3、局机关车辆实行“派车单管理制度”,凭派车单开加油单定点加油。

调用下属单位的车辆或租借私(企业)车下乡开展公务活动时,全体工作人员应告知到达目的地,凭办公室开出的派车单到财务室出具“加油通知单据”加油,且开多少加多少,不得超加。

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誉加油。

特殊情况,必须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通知方可加油,但回局上班后的当天及时补办手续。

否则,一切费用由提出人自理。

远距离公务出差加油的,应有2人签字证明或随车出差领导签字证明方可凭单据报销。

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4、未经派车就擅自出车,除费用自理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私事长途用车,需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油料自负且过路费等一切费用自负。

私用车辆的损坏除保险公司负担的费用外,其余的由用车人自负。

6、车辆专管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证照齐全、安全行车。

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处罚款不得报销。

酒后驾车或未经批准将车辆借他人使用,以及不经调派私自用车肇事的,一切后果自负。

7、专职驾驶员未安排出车时,应按时到办公室上班,不得随意外出,以保证随时工作需要。

同时做好所驾车辆的档案建立、定期保养、维修、投保、年检等工作。

8、专职驾驶员在一年内无发生车辆事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爱护车辆,遵守本局管理规定的,其交管部门发放安全奖归驾驶员所有。

9、“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所有车辆未经办公室调派和主要领导同意不得出车,各车备用钥匙交局办统一保管。

10、驾驶员在30公里范围内公务出勤不得报销下乡补助。

下乡确因工作需要而临时改变的,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并在返回后当天补办手续。

11、在局机关没有车辆安排时,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抽调分管单位的公务车。

以上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开支,避免铺张浪费,达到廉洁自律、做好服务、促进工作的目的,经局务会研究,特制定本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一、公务接待,本着做好服务、勤俭节约的原则。

一般性接待如乡镇农业中心、村组来局办事等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分管领导参加,原则上参加接待的人员数不得超过被接待人员数。

事前未获同意或局办财务室登记安排的,不予报销。

二、一般基层业务接待每人就餐核定标准原则不得超过30元内。

三、同级业务接待原则上每人标准不得起过40元。

四、特殊接待(主要指上级安排或外事接待)需请示局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否则,不得擅自接待,更不予报销。

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公务接待应在指定的餐馆或宾馆就餐、住宿。

并注明接待事由、批准领导等,没有注明的不予报销。

六、公务接待中除接待上级业务部门和外县市农业系统同事外,香烟和酒一律不准上桌,违者费用自理。

七、接待费原则上应在当月结算,财务室凭“就餐、住宿”及接待人和领导签字单据结算,经办公室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字方能报销。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首问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景洪市农业局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净化农业管理工作环境。

制定本制度。

一、凡基层单位和群众来局办事,咨询、反映情况等,在本局被询问的第一个人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不论职务高低,是否属于本局答复的事情,必须热情接待,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

三、首问责任人对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将来人领到所属股室交待有关负责人办理;对暂不能办理的,要实行承诺制度;按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与以耐心解释,说明理由,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本局股室人员外出办事和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要留人值班,处理日常工作,特殊情况无法留人时,应出示“告知”。

五、机关工作人员态度和蔼可亲,做到以情感人,不准敷衍、训斥、刁难对方。

六、首问责任人必须将来人姓名、首问日期、单位、联系电话、首问事由以及首问接待人姓名、承办人姓名、承办的简要经过和结果登记清楚,并保存作为考核衡量该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机关各股室要切实执行首问责任制,把首问责任制度和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不好的,要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和调整岗位。

即一年内被投诉一次并经查实的给予诫勉教育,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优秀;二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三次的除当年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外,予以调整岗位。

八、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受理群众投拆和举报,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举报电话;2146741

 

十二、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景洪市农业局各项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真正树立起良好的公仆形象,针对本局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推诿,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的给予警告,屡次发生上述现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如再不改正者调离工作岗位。

2、因本人失职给工作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公开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不能严格按照政策和市农业局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4、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停职检查,二次给予行政处分,三次调离工作岗位。

5、对举报、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批准教育,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调离工作岗位。

凡存在上述问题其中之一的,均不得在本年度内评优、评先、入党、提拔。

6、凡违反规章制度,不按程序办事,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任务的,以及不履行职责的,第一次警告并责令写出检查,第二次停职并调换岗位,第三次即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辞退。

并对局机关相关股室、局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7、不论什么原因,均不得损害市农业局形象,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农业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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