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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1.docx

税收筹划案例1

【案例6—3】新华集团2010年新成立A公司,从事生物制药及高级投资等盈利能力强的项目,2011年盈利1000万元,新华集团将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

新华集团另有法人公司B公司,常年亏损,但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打算将其关闭,B公司2011年亏损300万元。

按照现有的组织结构模式,A公司、B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应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则2011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B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A公司、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若新华集团进行筹划,将B公司变更公司登记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则B公司不再是独立法人,就不再作为独立纳税人,A公司汇总纳税。

则2011年A、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300)×25%=175(万元),经过税收筹划节省企业所得税75万元(=250-175)。

其实,现有企业集团也可参考上述思路,对成员内部公司进行身份变更,以实现公司之间盈亏互抵,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案例6—4】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为25%。

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

2011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商品。

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

  

  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

  

  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

  

  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适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

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

=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25%

=8.55(元)

税后净收益=21.02-8.55=12.47(元)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也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同方案一。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销售,总价格不变。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

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2÷(1+17%)×17%

=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

=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说=20÷(1+17%)×17%-12÷(1+17%)×17%

=1.16(元)

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

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7.95元(=12.82+5.13),与方案五大致相等。

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们所有方案五优于方案一。

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成本。

【案例6—5】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2000万元,其中,有三笔共计1200万元,10日内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购销双方协商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购销双方协商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毛利率为15%,所得税率为25%,企业对上述销售业务采用了分期收款方式。

方案一,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计提销项税额:

2000÷(1+17%)×17%=290.6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

290.60-150=140.60(万元)

依据企业毛利计算所得税:

2000÷(1+17%)×15%×25%=64.10(万元)

方案二,企业对未收到的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当期销项税额:

1200÷(1+17%)×17%=174.36(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

174.36-150=24.36(万元)

依据企业毛利计算所得税:

1200÷(1+17%)×15%×25%=38.46(万元)

由于确认的方法不同,方案二较方案一少垫付增值税:

140.60-24.36=116.24(万元),少垫付所得税:

64.10-38.46=25.64(万元)

由此,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的方式,可以避免垫付税款。

【案例6—6】B企业是全国知名的电脑生产企业,2008年生产某品牌的电脑全部是委托分布在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的。

该企业财务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明确此品牌的电脑每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台100元。

方案一,采取收取手续费。

2008年该企业发出电脑15000台,到年底结账是,收到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2000台,则B企业应按销售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则要就这笔120万元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且代销手续费可以在税前列支。

方案二,采用视同买断。

B企业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以销售价格每台6000元减代销手续费100元,即以每台59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的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每台6000元的价格销售。

2008年销售电脑12000台,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计算增值税,对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在该方式下,就销售电脑的差额120万元缴纳17%的增值税。

由上可见,采用买断方式代销这批电脑,对委托方来说,由于将手续费在销售额中扣减,计税依据自然减少,从而节约税金的支出;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由于该方式使代理服务变为货物销售,使应缴纳的税种发生了变化,从而税收负担有所增加。

但是无论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委托方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都是以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为准。

这样对委托方而言,比起直接销售。

其销售的确认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要滞后,可获取一定的延期纳税利益。

如果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筹划,将会产生更大的节税空间。

【案例6—7】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海一黄金地段开发楼盘,广告费扣除率15%,预计本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计划本年宣传费用开支1200万元。

企业围绕宣传费用开支1200万元作出如下两个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

在当地电视台黄金时间每天播出4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连续刊登12个月,此项因广告费超支额需调增所得税金额为37.5万元[(1200-7000×15%)×25%],则实际广告实际总支出为1237.5万元(1200+37.5)。

方案二:

在当地电视台每天播出3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做广告需支出900万元,雇佣少量人员只在节假日到各商场和文化活动场所散发宣传材料需支出30万元,建立自己的网页和在有关网站发布售房信息,发布和维护费用需支出270万元。

经比较方案二为最佳方案,因网站发布和维护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列支(税法未对此项广告宣传费用限制,一般作为管理费用中的其他项目列支)。

此时,方案二各项支出1200万元均可在各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限额内列支,无须纳税调整,并且从多个角度对房产进行了宣传,对房产销售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案例6—8】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000元,预计残值2000元,使用年限5年。

该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

企业未扣除折旧前的利润表见表6-2所示

企业利润表

年限

未扣除折旧的利润

1

50000

2

62000

3

53000

4

50000

5

32000

合计

247000

(1)非贴现方法。

分别运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直线法:

年折旧率=1/5×100%=20%

年折旧额=(80000-2000)×20%=15600元

累计折旧额=15600×5=78000元

累计应纳所得税额=(247000-78000)×25%=42250元

2双倍余额递减法:

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80000×40%=32000元

第二年折旧额=(80000-32000)×40%=19200元

第三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40%=11520元

第四年、第五年改用直线法,每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11520-2000)/2=7640元

累计折旧额=7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47000-78000)×25%=42250元

在非贴现的情况下,直线法和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总额和应纳所得税没有差异

贴现方法。

两种折旧方法计算得出的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现值如下表6-3所示(这里折现率假定为10%)。

两种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及贴现表

年限

直线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现值

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现值

1

34400

8600

7817.40

18000

4500

4090.50

2

46400

11600

9581.60

42800

10700

8838.20

3

37400

9350

7021.85

41480

10370

7787.87

4

34400

8600

5873.80

42360

10590

7232.97

5

16400

4100

2546.10

24360

6090

3781.89

合计

169000

42250

32840.75

169000

42250

31731.43

从表6-3中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初期提取的折旧额比较多,相应的税甚少,应缴纳所得税也就少,折旧后期折旧额较小,相应的应缴纳所得税就多。

虽然整个折旧摊销期间,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所得税是一样的,但各年应缴的税款不一样。

从各年应纳税额的现值总额来看,双倍余额递减法较直线法节税金额为:

32840.75-31731。

43=1109.32元

【案例6—9】某企业有一项不常用的固定资产,其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无残值。

目前已使用5年,账面剩余价值50万元,由于能耗过高被停用,如果出售可以获得5万元。

如果该固定资产不作任何处理,账面的50万元,既不能提折旧,也不能将计提的跌价准备在税前扣除。

如果处置获得5万元收入,则实现固定资产处置的净损失为50-5=45万元,45万元的损失在当期就可以抵税,企业当期可以少交所得税:

45×25%=ll.25万元

【案例6-10】甲企业对旧生产设备进行大修,大修过程中所耗材料费、配件费8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支付工人工资6.4万元,总花费100万元,而整台设备原值为198万元。

分析:

总的修理费支出大于设备原值的50%,按照税法规定,凡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的,一律作为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应将100万元费用计入该设备原值,在以后的使用期限内逐年摊销。

但注意到资产的50%为99万元,与现有花费相当,如果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可进行如下安排:

节省大修开支至99万元以下,就可以视为日常维修处理,那么增值税13.6万元可以列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企业可少缴增值税13.6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1.36万元,同时99万元修理费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所得税前扣除,获得递减纳税的好处。

【案例6—11】A企业由于扩大生产,现急需一台生产设备。

此设备可以通过经营性租凭租入,也可以购置。

企业所得税税率25%,贴现率10%。

那么,在决策时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

经营性租凭租入。

每年租金15万,假定每年年末支付,共租5年。

净现值=-15×PVIFA(5,10%)×(1-25%)

=-15×3.791×(1-25%)=-42.65

方案二:

购置。

买价60万,5年提完折旧,每年12万,假定没有残值,也没有维修费。

净现值=-60+12×25%×PVIFA(5,10%)

=-60+12×25%×3.791=-48.63万元

可见,方案一具有明显的税收优势

 

【案例6—12】某公司接受外企一无形资产作为投资。

该无形资产价值1200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

估计该项投资可以每年给公司增加利润180万元,使公司每年的利润达到650万元,每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50×25%=162.5万元。

假定企业的必要报酬率为10%。

缴纳的所得税现值=162.5×PVIFA(10,100A)=162.5×6.145=998.56万元

公司财务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与投资方协商,以提高对方的利润分配率为代价,议定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5年。

则:

前5年每年可增加费用:

1200/5-1200/10=120万元

利润减少为530万元,每年需纳税:

530×25%=132.50万元

后5年的无形资产摊销为0,利润为770万元,每年缴税192.50万元。

缴纳的所得税现值总和为:

132.5×PVIFA(5,10%)+192.5×[PVIFA(10,10%)-PVIFA(5,10%)l=132.5×3.791+192.5×(6.145-3.791)=955.51万元

获得货币时间价值=998.56-955.51=43.05万元

【案例6-13】

北京公司为了支持四川省汶川县的灾后重建,现在准备在该地投资200万元建成一栋新住宅,于2009年底通过政府部门将其捐赠给当地从事公益事业的阳光公司。

假定该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报废时无残值、无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

捐赠方每年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未扣除捐赠额及其有关的支出),受赠放接受该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200万元。

双方除了这笔捐赠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阳光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

按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8年起,阳光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每年提取折旧额10万元(=200÷20)。

阳光公司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

(200-10)×25%=47.5(万元)

北方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企业税。

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那么,厂房的计税价格为:

200×(1+10%)÷(1-5%)=231.58(万元)

北方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合计额为:

231.58×5.5%=12.74(万元)

按税法规定,上述捐赠在企业利润为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08年度北方公司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

(1000-12.74)×12%=118.74(万元)

所以,北方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12.74-118.47)×25%=217.2(万元)

这笔捐赠业务使双方的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如果北方公司把改资产以投资而不是捐赠的形式转出,并把每年从阳光公司分会的股份再以现金形式捐赠出去,那么这样既没有改变北方公司捐赠的初衷,又可以使双方都获得节税利益。

按照此方案,双方的纳税情况如下:

加入上述条件不变,将厂房协议作价为200万元作为对阳光公司的投资,北方公司占对方总股本的12%,并假设阳光公司每年的税后净利润全部用于分配。

阳光公司每年提取的折旧额1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北方公司来说,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因此,相对于捐赠,北方公司2008年度不需要缴纳12.74万元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因为没有发生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118.47万元,企业本年度要多支出企业所得税29.6万元(=118.47×25%)。

自2010年起,北方公司按持股比例每年均可分回股利额为:

(200-10)×(1-25%)×12%=17.1(万元)

北方公司每年通过政府部门将这笔投资收益捐赠给阳光公司,引起数额不大,每年均未超过按税法计算的扣除标准,故都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

按20年计算,其可以税前列支的捐赠额高达342万元(=17.1×20)。

但需要说明的是,此时双方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存在关联关系的条件,北方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笔现金是用于公益性捐赠。

【案例6-14】

某外国企业拟到中国开展技术服务,预计每年获得1000万元人民币收入(这里暂不考虑相关的成本、费用的支出)。

该企业面临以下三种选择:

第一,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

第二,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但设立营业机构,营业机构适用25%的所得税率。

劳务收入通过该营业机构取得。

第三,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营业机构。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该外国企业的收入面临不同的税率和纳税状况,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该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则一般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这种情况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为25%,其应纳税金计算如下:

营业税=1000×5%=50(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如果该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设立营业机构并以此获取收入,则获取的所得适用于该企业机构的税率15%,其应纳税金计算如下:

营业税=1000×5%=50(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15%=150(万元)

如果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哦,也不设立经营场所,则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其应纳税金计算如下:

由于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服务,所以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案例6-15】

江苏某中外合资企业与2005年成立,主要充实某电子元件的产生。

由于初期生产经营费用投入较大,产品正在开发研制阶段,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7年没有取得利润。

原来适用于30%的所得税税率,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其减免税优惠怎样执行?

该中外合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2008年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因为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不再有获利年度的认定。

所以,该公司2008年、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2011年、201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13年起按新税法规定,适用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6—16】

某投资者2008年欲在西部地区投资一个新公司,兼营交通业务和其他业务,预计全年交通业务收入为500万元,非交通业务收入为300万,利润均为25%。

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投资创办一个交通企业兼营其他业务,因交通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2.5%(=500÷800×100%)小于70%。

因此,不能享受免税诱惑,也不能享受15%的税率。

2008年应缴所得税=(500+300)×25%×25%=50万

方案二:

分别投资两个企业,一个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一个从事其他业务。

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收入全部为交通运输收入,超过70%的比例,享受免税诱惑,免税期后也可享受15%的税率。

2008年应缴纳所得税=300×25%×25%=18.75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方案二比方案一在企业成立的前两年由于交通运输业务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节税31.25万元(50-18.75)。

并且,在交通运输业务企业投资创立后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可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每年还可以再持续节税。

方案三:

投资创办一个交通运输企业兼营其他业务,该企业扩大投资规模,扩展交通运输业务,预计2008年交通运输业务收入7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这时交通运输业务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1.43%[=750÷﹙750+300]×100%]。

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的减免税政策,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该企业因此在2008—2009年度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度可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6—17】

甲创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2006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本2000万元,在某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A高新技术企业(小型),职工人数120人,A企业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当年实现利润200万元,2010年实现利润300万元,2011年1月甲公司把A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3200万元。

(1)甲公司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资设立的A公司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的优惠。

(2)甲公司是A企业的投资方,享有100%de股权。

A企业是高新企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税[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企业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获利500万元,全部分配给甲公司,甲公司都可以按投资额的70%予以抵免,不必交税。

(3)2008年1月甲公司把A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32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3200-2000=1200万元

甲公司投资抵扣应缴纳税所得额的限额=2000×70%=1400万元

2006年、2007年、2008年累计获利17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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