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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退休体系

法国退休体系

法国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现代福利制度是由几个世纪以前

诞生的传统自发性行业和职业互助会改造过来的。

经过1945-46年和

1948年的改革,原本五花八门、支离破碎的福利制度逐渐形成了目

前由四大制度构成的基本养老制度格局:

第一是“普通制度”,覆盖所有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私人

部门的工薪阶层;第二是“农业制度”,覆盖所有农业经营者和农

业工资收入劳动者;第三是“特殊制度”,主要覆盖公务员、职业

军人、地方公共机构人员、法国铁路公司(国营)、电气煤气工作

人员、矿工、海员等;第四是“自由职业制度”,覆盖所有自由职

业者,如手工业者、企业家、自由工商户等。

在全法就业人口中,普通制度、农业制度、特殊制度、自由职业

制度这4个制度的覆盖率分别是49.20%、11.65%、18.17%和20.98%。

比如“特殊制度”来说,包括11个“大制度”和9个“小制度”:

11个大制度分别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法国电气公司和煤气公司

退休制度(EDF-GDF)、法国国铁公司退休制度(SNCF)、巴黎公交

公司退休制度(RATP)、矿工退休制度、海员退休制度、神职人员

与公证员退休制度、法兰西银行退休制度、地方公职人员退休制度、

国营工人退休制度和军队退休制度;9个“小制度”分别是烟草业退

休制度(SEITA)、歌剧与喜剧退休制度、剧院退休制度、储蓄所退

休制度(包括十几个很小的特殊退休计划,比如军队储蓄制度,非

职业消防队退休补偿制度等)、特殊行业退休金库制度(如印刷业、

Hérault铁路、)、工伤事故基金、农业工伤基金、特殊地区集体制

度(该制度包括80多个小的特殊退休计划,比如市镇退休、金库、

港口自治退休制度等)和国民议会退休制度。

在这个制度中,国家公务员16万人、地方公务员55万、矿工40万、

国铁公司33万、法国电气公司和煤气14万、司法人员4万、海员11万、

银行1.5万,此外还有军人,等等。

总体来说,与其他3个退休制度

相比,“特殊制度”的特权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缴费年限要少一

些,退休年龄低一些,待遇水平要高一些等等,主要是因为这些行

业的特殊性和工种的原因。

法国公务人员养老制度也是如此,如前述,最远可以追溯到法国

大革命时期,其法律依据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1790年8月3日和22日

的立法。

当时法国公务人员养老制度的覆盖率也非常小,缴费人数

只有790人,并具有强烈的储蓄性质;后来,到19世纪初,其覆盖面

开始逐渐扩大例如,1958年10月4日宪法第34条将其他某些领域公务

人员纳入进来,1964年12月26日立法将地方公务员和医院人员纳入

进来。

法国1894年6月29日立法建立了矿工退休制度,对地下采掘工人

实行预防性的强制参保制度。

由于该法案在第一章做出了在工资总

额中扣缴一定缴费比例的规定,第二章做出了医疗保险的规定,所

以,这个制度的建立被后来社保专家和历史学家视为法国历史上现

代社保制度的开端,它标志着公共权力对社会保障领域的正式介入。

法国铁路工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立法过程和历史与之相像,它于

1855年的北方铁路公司、巴黎-奥尔良西部铁路公司首先创立,随

后,其他一些铁路公司便纷纷建立;半个世纪以后,1909年7月21日

立法对这些不同的制度予以整合,强制性地建立了一个相对统一的

铁路保险制度,1937年法国正式建立“法国国铁公司”(SNCF),

这个特殊制度便保留下来。

所以,可以说,矿工和铁路退休制度等

许多“特殊退休制度”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已存在并运行了

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例如,法兰西银行退休制度建立于1806年,法

兰西大剧院退休制度建立于1812年,国家印刷业退休制度建立于

1824年。

即使1945-1946年改革确立现代法国社保制度之后,四大基本养

老制度也是逐渐“附加”上去并最终形成了四足鼎立的格局,并且,

有些保障项目是后来设立。

例如,普通制度建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

之后的1945年10月4日和19日的立法,它覆盖了所有的工商领域等私

人部门;当时它并不包括独立职业者,例如个体商人、手工艺者、

自由职业者等;为了将其覆盖进来,法国1950年建立了“自由职业

保险制度”,1966年又在这个制度里加进了医疗保险的功能。

纵观世界各国福利制度发展史,他们几乎都走过了一条曲折攀升

的道路。

在组织形式上,福利制度的发展轨迹从低到高,其演进脉

络是:

家庭-→教会-→保险公司-→互助会-→社保金库→互助

性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等;这种组织形式的所体现的精神理念依

次应该是:

家庭团结-→宗教团结-→个人主义-→群体互助-→

企业互助-→行业合作-→全国团结等;由此看出,福利制度的这

个脉络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社会经济形态:

自发经济-→私人自由

经济-→社会自由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等;在这个演进过程中,

福利制度的覆盖面越来越大,并且逐渐从自愿型过渡到强制性的制

度。

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法国也不例外,经历了同样的演变道路。

由此看出,福利模式的选择是一国的历史、文化、宗教、经济、民

族性等许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法国的退休制度是一个很“老”的制度,制度起源很“老”,已

有几百年的历史,而且,人口也逐渐开始“老”起来,赡养率越来

越高,财务难以为继,法国老龄化在欧洲堪称首屈一指:

法国2007

年5月22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50年位于欧洲大陆的法国本

土将拥有7000万人口,比2005年增加930万人口,其中超过三分之一

人口年龄在60岁以上,而2005年只有五分之一;60岁以上人口与20

至59岁人口的比率为7:

10,是45岁人口同一比率的2倍。

严峻的老

龄化必将导致高质量的养老制度难以持续。

法国政府提出的具体改革思路是将平均缴费年限37.5年提高到

2012年的40年,与其他3个制度拉齐;目前实行缴费40年的制度从

2009年开始每年延长一个季度,到2012年提高到41年,到2020年提

高到42年。

 

法国医保

人们常说法国是一个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从1898年4月出台的第一部有关工伤事故赔偿的法律条文算起,法国

社会保障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发展,逐渐形成一套覆盖面之

广、社保内容之深、手续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

(Sécurité sociale)。

从提供的保险服务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个

领域:

疾病医疗(生育、残疾、死亡、工伤事故、职业病等)、退

休养老和家庭补助金。

其中尤以疾病医疗保险惠及人群最广,甚至

来法国读书的外国学生也从中大受裨益。

“人人都有权接受医疗”

早已成为社会原则和共识,“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福利制

度同“自由、平等、博爱”共和精神一样让法国人引以为豪,也形

成了法国特殊的社会保障模式。

 

  医疗保险受众广

 

  法国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1945年,发展到今天,保险内容

覆盖了百姓的绝大部分医疗需要,被称为世界上最慷慨的医疗保险

制度之一。

根据受保人的收入方式划分,参加医保的人群包括领薪

者(即领取雇方工资的从业者);自由职业者(包括手工业者、商

人、从艺人员、农业经营者及神职人员等);无职业活动收入者

(包括失业者、退休人员、学生、家庭主妇、服刑人员等)。

此外,

该原则对所有合法逗留在法国的外籍人士同样适用,即便无合法身

份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获得有关医疗服务。

由此可见,医疗保险在

法国属于一种全民基础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政府对保险费的强制征

收也确保了人人参保的广泛性。

 

  对领薪阶层来说,员工的医疗保险费占工资总额19.6%左右,由

企业和员工按比例分摊,通常情况下从员工工资总额扣除6.8%,其

余由企业承担缴纳。

自由职业者根据收入情况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

保险费,而无收入人员则只需缴纳少额甚至免交保险费就可享受医

疗保险,如在校大学生一年缴纳190欧左右,就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

失业人员则可以申请免费的疾病统保(CMU)。

 

  看病报销保障高

 

  通常说的疾病医疗保险指全民均享的基础医保,除此之外,社

会还提供各种自愿参加的互助保险服务。

后者是一种补充性保险,

主要填补基础医保不能报销的开支部分。

根据医保规定,受保人看

病费用的70%由基础医保报销,剩下30%属于病人自理费用,如果

同时参加了互助保险,个人承担的部分就能再次甚至完全被报销。

这种多层次、互补性的医保服务最后终形成一个覆盖全民范围的医

疗保险网。

  2004年,法国政府对医疗保险有所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新规章,

只有投保者严格遵守规定才能充分享受保险服务。

新规定要求每个

投保人首先要为自己选定一位“主导医生”(Médecin traitant),

类似曾经“家庭医生”的角色。

参保人每次看病首先要经过主导医

生的初步诊断,如需进一步治疗,则要在主导医生的推荐下去看专

科医生。

此外,病人的医疗汇总报告和医疗档案也由主导医生撰写

和管理。

政府希望主导医生帮助病人合理、高效组合诊断资源,尤

其保证第一时间为病人提供就诊服务,减少“病急乱投医”的盲目

行为。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看眼科、牙科、妇科和长期慢性病

或特殊情况下急诊,病人可以不通过主导医生直接联系治疗。

反之,

不按医保流程看病产生的费用,病人就得不到相应报销补偿。

 

  虽然就诊程序复杂,但让病人欣慰的是绝大多数治疗费、药费,

甚至住院费可以高额报销。

法国崇尚的平等、博爱、互助团结的精

神在医保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越是疑难杂症、重病大病,参保人

员越能享受到近乎百分百的医疗报销。

生活困难 、接受社会救助的

弱势群体甚至可获得免费医治待遇。

 

  首先,治疗费和参保人就诊的医生有关。

根据医生和社保机构

签订的协议关系,医生身份不同,诊费标准不同,继而影响报销权

益。

第一类协议医生,即采用统一的固定就诊费向病人收费;第二

类协议医生,在固定诊费基础上可以“适度提高”收费标准;第三

类非协议医生,他们则完全自由决定诊费,病人在医保机构得到报

销补偿极少。

因此,选择合适的医生达到治病、报销两不误,是非

常重要的考虑。

根据规定,非协议医生必须在治疗前向病人出示各

项诊费的价格情况。

如果是在前两类医生处就诊,通过全民医保可

报销诊费的70%,余下部分再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或由病人自己

承担。

 

  其次,各种检查费用如化验、拍片、出具报告等费用可在基础

医保和补充保险里实现互补报销。

然后是用药报销,本着大病优先、

贵药优先的原则,法国医药管理部门对应用于重大疾病或尚缺乏有

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且与可替代品相比优势显著的药品,报销比例

为65 % ~ 100 %,如用于治疗癌症、白血病、艾滋病等重病的药物

在基础医保中便可获得100% 的报销;治疗一般重病、有一定应用

价值或与替代用药相比有优势的药物实行报销35%~ 65%,如治疗

糖尿病药物可报销65%;最后是普通常见病用药和常备药一般报销

35% ,甚至不予以报销,这类药物价位本身也较低,并多属于非处

方药。

 

  最后是住院费用的报销情况。

按法国疾病医疗保险规定,凡在

公立医院或签医保协议的私人医院,住院医疗费的80%直接由社会

保险中心支付;在未签医保协议的私人诊所里,病人需先支付全部

费用,再将有关医疗信息传给社保中心获得部分费用报销;住院期

间伙食和额外护理费需自行承担,不过护送病人住院就诊的交通费

可报销65%。

此外,一些重病或慢性病如癌症、艾滋病、高血压或

其他遗传病症住院治疗时,社保中心可报销全部相关医疗费用。

见,法国的全民基础医疗保障体系是对重病者更显照顾和关爱。

 

  至于报销手续,法国政府也在努力不断简化相关程序。

2001年6

月,一种电子医疗卡——社会健康保险卡(Carte vitale)开始进

入百姓生活,这张存储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的电子卡大大提高了人们

看病付费和报销的效率。

凭借它,药房购药、办理住院手续甚至不

用付现金,医院和社保中心通过信息接受网络便及时处理了报销费

用。

无疑,社会健康保险卡成为法国人随身携带的又一重要的“信

用卡”。

到2007年10月4日,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已62岁。

62年来,法国社

会医疗疾病保险制度赤字高悬,2007年初已达到117亿欧元,面临空

前严峻的局面。

形势逆转发生在2000年1月1日实行的“全民医疗制

度”(CMU)之后,而在此之前的1999年赤字仅为7亿欧元,次年实

行“全民医疗制度”的第一年赤字就开始窜涨,到2004年竟达116亿。

2006年法国国民保健开支总额达1983亿欧元,占GNP的11.1%,平均

每个国民支出为3318欧元,在OECD成员国中排名第三。

据2008年3月

13日全国疾病保险基金会(CNAM)的一个报告,2007年法国普通社

会保险的药品支出(不包括医院)是152亿欧元(全部保险险种总支

出达200亿欧元),比2006年提高了4.8%。

表3:

1991-1994年法国低保

(RMI)受益人数增长情况(人

数) 1991年12月

1992年12月

1993年12

1994年12

本土城镇

488102

575035

696592

803303

海外省

93939

96208

96355

105033

总计

583361

671243

792947

908336

增长率

+15.3%

+15.3%

+18.1%

+14.1%

的15.6%,远远超过历史高峰的1997年7月,当时是14.4%。

法国吃“低保”(RMI)的人数逐年增加,2005年高达123万,比

2004年增加了3.5%,其中巴黎增加了11%,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数,创

下历史新高,并且,近三分之一的人登记时间已超过5年,大约一半

人数登记时间将近2年。

法国领取法定最低工资(SMIC)的职工人数也逐年增加,例如,

2004年有230多万职工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占全国职工数

 

 

普夏大区医院简介

普夏大区医院是法国普瓦图-夏朗德(Poitou-Charentes)大区

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最高的公立医院,亦是法

国西南部地区重要的医疗中心,是全法29个大区中心医院中受聘人

员最多的医院,现有医务人员5000余人(4000多人为公务员待遇、

1000多人为临时),病床1615张,8所附设学校。

该中心同时承担医

疗、教学和科研三方面的任务,并负有对大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

行指导、协调和人员培训的职能。

2008年住院病人62000人次,病床

使用率98.63%,平均住院日5.13天,总收入26.8亿欧元,出急诊8万

次,有3架直升飞机进行空中救护。

2008年人员工资支出368743690

欧元、其他支出425460000欧元。

医院有13个诊疗中心、主院去建筑

面积151000m2、老年康复中心2200m2,占地面积300公顷。

拥有

PET、64排螺旋CT、2台1.5T磁共振、平版DSA等大型设备。

法国的非医学人员管理医院的模式旨在加强管理,促进医院管理

专业化,有利益医院的运行效率,使医院的医疗流程更加合理,更

能够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医院不同系列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医学

教育应该是精英教育,医疗活动是非常复杂、高风险的工作,应该

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减少医疗差错、降低医疗纠纷;全民医保、全

额报销机制有利于解决人民的疾苦,使病人有疾病能够及时得到救

治;医疗分级就诊制度有利于充分利用医疗资源,解决大医院就诊

时间长、看病难的突出矛盾。

 

法国残障人士管理

法兰西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精神和“敬残助残”的风尚。

 法国随处可见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

餐馆有为残疾人提供的专用

桌椅,公路旁有为残疾人专门划出的泊车位,人行横道旁有为残疾

人过马路设置的低位按钮,地铁、机场等公共场所都有方便残疾人

的专用通道或设施,更不用说残疾人专用厕所、马路上的盲道以及

博物馆和旅馆为残疾人所提供的特殊服务。

除了这些“表面现象”

外,法国在残疾人的“社会融入”工作方面也不乏可圈可点之处,

尤其在残疾人入学和就业问题上。

  统一管理残疾人入学

  残障人士在上学期间一直享受政府资助。

国家将残疾儿童分为1

级到6级残疾,每月提供83到930欧元不等的补助金。

对不能乘坐普

通公共交通工具上学的残疾儿童,国家还报销交通费用,甚至可以

报销部分出租车票。

对于残疾程度较轻的儿童,市政府将其安排到

附近的普通学校,使他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群体。

至于那些确实有智

力障碍、不能和正常孩子一起学习的残疾儿童,则被安排到普通学

校的特殊班学习。

当然,巴黎还有多个专门为残疾人开办的学校。

  二战结束后,法国历届政府均对残疾青少年的升学问题给予重

视。

1970年,残疾人“社会融入部”应运而生,负责管理残疾青少

年的心理教育机构,以及中小学内部的助残部门。

1975年,法国政

府在全国的96个省都分别设立省级特别教育委员会,管理20岁以下

的残疾青少年入学问题。

该委员会负责评定每个残疾儿童的残疾状

况,并为他们选择相应的学校。

此外,每个省还设有专门的残疾儿

童入学事务协调中心,协调各个残疾人学校和相关机构之间的工作。

1999年,政府设立了一个全国协调中心,统一管理各省的残疾人入

学事务。

同年,政府还出台了“残疾人就学计划”,通过20项具体

的措施,帮助残疾儿童入学和升学。

  企业指派保护人

  法国在残疾人就业问题上也出台了一系列扶助与激励措施。

刚从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莱热目前正在找工作。

当谈到正常人同

残疾人在找工作中孰优孰劣时,他的回答有些出人意料:

“或许因

为我是残疾人,就业反而比我的同学容易。

”据介绍,法国在1987

年10月出台的一项残疾人就业保障法规定,20人以上的公营或私营

企业必须雇用6%的残疾员工,否则要按名额缴纳数额很大的基本金。

权衡两者,不少企业更愿意招收残疾职工。

  对于20人以下的小企业,一个名为“全国残疾人就业基金”的

协会在1991年提出一项包括“指导合同”、“质量合同”、“适应

合同年”和“互助合同”的补助津贴,鼓励企业主雇用残疾人。

果是残疾人开办公司企业,国家还给予一定的减税优惠,鼓励残疾

人自强自立。

此外,一些企业还建立了“公司保护人制度”为每个

残疾员工指派一名公司保护人,后者不仅负责处理残疾人在工作中

遇到的困难,还要帮助他处理公司的人际关系,从而使其在公司获

得一个最佳的职位。

  就业形势不乐观

  在工资方面,没有工作的残疾人可以领取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

的补贴,有固定工作的残疾人也可领取一定数额的资助金。

生活不

能自理者,残疾人机构还专门派护士帮助照料生活。

  尽管法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做出了诸多努力,

但在目前法国经济持续低迷、失业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残疾人的

就业形势更显严峻。

据统计,在全国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失业

者多达23万人,失业率高达26%,超过普通失业率的2.5倍。

“全

国工伤者和残疾人联盟”负责人布鲁诺称,尽管1987年的法律为企

业规定了6%的残疾职工比例,但37%的企业没有雇用一个残疾人。

尤其在商业和服务业,企业主往往以雇用残疾员工比较麻烦以及他

们的回报率差为由逃避责任。

未达到6%的残疾职工的企业都必须缴

纳相应的罚金,罚金将被专项于用于帮助残疾人。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 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

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

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

,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1993年11

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

布鲁塞尔。

 

  欧洲联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

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

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以及“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

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 “欧洲合众国”。

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

立欧洲煤钢联营。

这个倡议得到了法、德、意、荷、比、卢6国的

响应。

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

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

黎条约》)。

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

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

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

1958

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

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

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

《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

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

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

欧共体

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

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

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年12月11日,欧

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

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简称“马约”)。

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

共体更名为欧盟。

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

 

  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

现在的15个。

截至1999年,欧盟总人口达3.764亿,总

面积为333.7万平方公里,正式语言是15个成员国使用的

11种官方语言,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约为88441亿美元。

 

  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

增速达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9万美元上升

到1999年的2.06万美元。

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

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

 

  2002年11月18日, 欧盟15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

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

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

2003年4

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10国正

式签署入盟协议。

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欧

盟的成员国。

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

扩大。

此次扩大后的欧盟成员国从目前的15个增加到25个, 总

体面积扩大近74万平方公里,人口从约3.8亿增至约4.5亿,

整体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约5%,从现在的9万多亿美元增加到

10万多亿美元,经济总量与美国不相上下,欧盟的整体实力有所

增强。

法国保险制度、医院、医生

法国医疗保险以行业为基础,由各种各样制度组成,大致分为覆

盖国民 80% 的利用者保险制度、自营者保险制度、特别制度、农业

一般制度 4 种。

投保者保险费由征收机构(ACOSS)负责征集,所收保

险金国家级归全国利用者医疗疾病基金(CNAMTS),地方级归地方疾

病基金(CRAM),县级归初级疾病基金(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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