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与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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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论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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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很低,但总人数在亚洲位居第2位,在全球居第14位。
这些仅仅是2010年统计的数据,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发方便,越发频繁,现如今艾滋病患者数恐远远不止这个数了。
据卫生部统计表明,近年来中国艾滋病播送呈快速增长倾向,播送途径主要以经注射吸毒为主,占总数的68%,经采血、血浆途径感染人数占9.7%,经血液制品感染人数占1.5%,别的,经性接触感染人数占7.2%,母婴播送为0.2%,残存13.4%播送途径不详。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关于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医疗活动、日常生活、人身自由和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都进行了很好的平衡。
二、《条例》关于艾滋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条例》关于艾滋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分布于《条例》的近二十个条文中,其主要权利可以归纳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人,推诿或者拒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条例》中明确规定艾滋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人享有工作权、治疗权与隐私权。
但现社会因为对艾滋病了解不够透彻,以及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慌,很多艾滋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人处处受歧视,生活中有诸多的不便。
在中国每年都有艾滋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在求职时都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
新京11月21日报讯:
因术前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天津25岁的肺癌患者小峰(化名)在求医时屡次遭拒。
在转入第三所医院时,小峰私改病历隐瞒病情,最终手术顺利进行,《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时,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即使有这规定,仍有很多医院以医院不具备给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手术的条件这个借口来推诿。
而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尤为重要。
艾滋病人的隐私权是指艾滋病患者或者艾滋病毒携带者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私生活安宁与私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其隐私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隐私权主体是艾滋病人,而不是其他病人或者健康人;
(2)艾滋病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主体即艾滋病人对自己隐私的控制权和对自己隐私的利用权,如利用自己的隐私写成自传体小说以获得报酬或者允许别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写成小说的权利;
(3)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也就是说对艾滋病人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合乎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规范。
如果这种隐私对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侵害就不能主张对这种隐私权的保护;
(4)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比较丰富,如私人生活秘密、身体健康状况等,由于这些内容具有隐秘性和真实性的特点,一旦公之于众就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与压力,因此在侵害艾滋病人隐私权的案件中不能因为内容真实而主张免责。
三、《条例》关于艾滋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条例》关于艾滋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其主要义务可以归纳为:
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人是一群特殊群体,其与普通公民享有共同权利,甚至某些权利更偏向他们,但这些特殊的群体也应该履行一些特殊的义务,比如说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丽水男子周某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却多次扬言传播病毒,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还一直对家人隐瞒病情,并先后与两名女子发生性关系。
万幸的是周某的妻子和两名受害女子并没感染艾滋病病毒。
2010年4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由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案件,该男子被指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类案件在世界发生了好多起,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艾滋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人不仅仅要享有特殊权利,也要履行特别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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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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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向华卢祖洵.论艾滋病人及艾滋病毒感染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A].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