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918735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5.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docx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docx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承包范围:

            

1.3.1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

1.3.2消火栓系统及灭火器;

1.3.3消防自动喷淋系统;

1.3.4防通风、防排烟系统;

1.4合同工期:

本工程计划于     年    月    日开工(具体见进场通知),     年    月    日前必须完工。

总工期为    (日历天)。

第2条 合同相关方

2.1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2.2监理单位:

            

总监:

            

2.3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2.4安全监督检查单位:

                              

第3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其组成部分和解释顺序如下:

(1)施工合同文件、补充协议条款;

(2)施工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来往的函件、招标答疑、中标通知书;

(3)施工投标文件及其投标函、投标预算书、承诺书(确认函)补充说明;

(4)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和甲方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

(5)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行国家、省、市及内部有关施工、设计方面的规范、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施工过程中甲方的补充管理规定。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

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或甲方选择指定为准。

第4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法规

4.1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国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的部门法律、法规。

4.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要求产生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合同文件要求严格者为准。

第5条 工程验收标准及质量目标

5.1消防工程施工图纸。

5.2本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以国家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为依据。

5.3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达到合格,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

第6条 工程转包、分包规定

6.1乙方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6.2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其他项目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3本工程应由乙方自行施工不得分包(除甲方同意外);如现场发现未经甲方代表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罚款5000元/每次。

第7条 施工准备

7.1合同签定后,甲方向乙方分批提供施工图纸及说明各五套(包括向甲方提供的三套竣工图所需图纸);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7.2乙方进场后一个星期内,甲方将组织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由乙方作好交底记录并整理报甲方、设计、监理批准。

7.3甲方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在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交给乙方,乙方必须按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权力接受和配合监理的工作。

7.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定后七天内提交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计划》给监理,经甲方和监理组织评审通过后实施;乙方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计划》,造成甲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以及乙方的质量行为是否遵照要求,甲方可按照现实情况给予乙方人民币    元/天的经济处罚。

第8条 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保管与结算

8.1由甲方直接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为:

消防报警设备、消防风机、消防水泵(详甲方直接采购材料清单)。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就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在结算时计取材料总价的1%作为保管费;乙方不得拒绝参加验收及不得无故不接收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否则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外,每次向甲方支付罚款      元。

8.2除8.1外的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为经国家消防部门认可的产品,并向甲方及监理部提供样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乙方对所采购材料的质量负全部责任。

8.3甲乙双方所有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材料设备进场必须由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查验并填写《材料进场验收单》,不合格产品必须退场,不得使用;如违反本条规定每项每次向甲方支付罚款2000元。

8.4需送检的材料设备(包含甲供材料)必须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按违约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5由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移交乙方保管后,乙方负有保管之责,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包括价值和工期)。

8.6甲方限价材料及乙供其他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1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甲方即可按甲供方式另行组织订购该种材料,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费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8.7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

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

8.8乙方应按预算量向甲方提交甲供材料设备备料进场计划。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后,乙方应在收料凭单上签字盖章确认领用数量。

工程竣工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乙方应与甲方材料设备部核对确认甲供材料设备数量。

如实际领用数量超出工程结算数量,超出部分的金额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8.9甲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直接交乙方保管,乙方应提供堆放场地,应充分考虑场地不足而带来的影响。

第9条 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

9.1无工程预付款和备料款,按合同付款,以合同包干总价作为支付款的依据合同签定后按乙方进场施工一个月,甲方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的70%。

9.2乙方在每月20日前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甲方和监理在接到报表5天内给予核实并通知乙方,核实后按工程进度款的70%按时付给乙方。

9.3每月施工进度款按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并转帐支付给乙方,在监理及业主代表核实签字后支付。

9.4当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付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通过后,在30天内按结算造价付至97%,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

9.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30天内付清。

9.6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给材料供应商及时支付材料款,造成工程材料不能按时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时,甲方有权通过采取代付材料款的形式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并按相应金额的1.2倍在当次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9.7如因甲方资金方面原因,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但不得影响工程施工正常进行。

9.8乙方违约金、罚款等应扣款项及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甲方办理扣款单,从当期进度款中扣回。

9.9乙方任何时候都不得因资金原因要求甲方提前支付资金如确实因资金原因要求甲方提前支付资金,如确实因资金原因导致进度达不到甲方计划要求,乙方有强烈要求,甲方不得以给予提前支付,但必须每个月加收提前支付金额的20%作为提前支付的违约金。

9.10工程结算:

9.10.1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变化的,其增减部分的工程量经甲、乙双方签证后,按以下办法计算费用:

(1)与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工程子项目相同或相近时,按投标文件预算书的单价下浮5%进行计算;

(2)与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工程子项目不同时,有定额套定额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下浮10%,无信息价的由甲方、乙方双方进行市场询价确定;

(3)与投标文件预算书中的工程子项目不同,又无定额可套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定价。

9.10.2因政策性调整和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价款的调整由双方协商解决。

最终工程造价为本合同包干价加增加(或减少)的变更工程量的结算造价。

第10条 甲方和监理职责

10.1甲方委派      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

甲方、监理所有文件经甲方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组公章后方生效。

10.2甲方代表可授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

甲方代表授权人,在甲方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进行确认。

10.3甲方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

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1万元以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10.4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0.5监理方委派      行使监理职责,甲方委托监理的职责为:

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文明进行监督并负责;甲方要求总监在行使其他职权前应征得甲方批准,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任何权利和义务。

10.6协助乙方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10.7协调处理乙方与土建及其他施工队伍的关系。

10.8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10.9协调系统的调试和总联调工作,协助乙方完成系统调试、联调和系统验收工作。

10.10及时对乙方完成的各单体工程和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0.11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和甲方代表指令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0.12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乙方代表或乙方收文人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

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按时提出确认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0.13乙方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作认可。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11条 乙方组织机构和职责

11.1乙方委派      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职责,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管理及与甲方联络工作;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11.2本工程乙方驻工地其他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

            ;

施工员:

            ;

预算员:

            ;

资料员:

            ;

质安员:

            。

11.3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11.4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11.5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开工证前(含开工证)业务等合法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11.6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11.7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甲方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罚款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甲方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乙方支付罚款人民币    元。

(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不积极执行甲方指令者;

(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7)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8)随地大小便者;

(9)三次书面签字未落实者。

11.8乙方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罚款300元/人.次。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甲方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罚款1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乙方向甲方支付罚款800元/次。

11.9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甲方驱逐,乙方一次支付甲方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项目经理被甲方驱逐达3次,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甲方合同预算总价2%的违约金。

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乙方除每人一次支付甲方人民币500元作为罚款外,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1.10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原因与看房、购房客户发生任何冲突,否则乙方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支付甲方罚款人民币1000-5000元,并向客户赔礼道歉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1.11开工前乙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

如因乙方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12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

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11.13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11.14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11.1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火灾、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1.16乙方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三天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

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署发,甲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11.17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3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1.18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场清,工程竣工后7天内清理完现场。

11.19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所有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设备、材料,并自行进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乙方自理。

11.20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

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乙方负责。

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由乙方及时自行办理。

如发生扰民和民扰自行妥善处理。

11.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无论该等报道是于施工现场或社会宣传媒体。

但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

11.2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在场外食宿和办公、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乙方已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11.23乙方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和向甲方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

并确保不会因上述原因使甲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

11.2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间乙方人员寻衅滋事,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楼盘售销造成影响,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罚款外,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11.25乙方接到甲方或监理任何指令必须按时完成,否则每次支付甲方罚款      元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甲方罚款      元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且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项指令,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1.2倍实际发生金额。

11.26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转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1.27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驻现场项目组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遵守甲方制定的现场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进度管理办法》、《场地管理办法》和《成品保护办法》。

服从甲方项目组的施工组织安排,接受甲方项目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定期和随时检查,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发现有与规范和设计不相符的工程问题,乙方需按要求认真返工整改,所引起的各类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28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交付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好与其他施工方的关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如发生成品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1.29甲方负责指定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入点,施工用水、用电按甲方规定收费,费用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11.30乙方应在本项目执行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甲方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除通报认证单位外,乙方还应支付罚款      元。

11.31乙方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甲方及监理代表,甲方接报表后先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每月三十日前完成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定报表,便于甲方每月统计投资进度情况。

11.32乙方代表依据合同、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甲方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11.33根据销售和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和整修、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执行,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除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罚款外,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限时完成指令。

第12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有关验收资料。

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

如果发现乙方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2.2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甲方罚款      元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12.3无论甲方和监理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合格工程造成的责任。

12.4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或监理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返工或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2.5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乙方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罚款:

(1)建筑保修期内,给水管道和阀门出现渗漏水,每处每次支付罚款      元。

(2)因严重质量原因或事故引起媒体曝光和政府职能部门干预,每次支付罚款      元。

12.6如乙方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2.7甲方对乙方隐蔽的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因此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力。

第13条 设计变更及签证

13.1乙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同意,并应在7天内开始办理签证,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需增加工程费用;如甲方认为引起核减的工程费用也应书面通知乙方。

13.2设计方或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乙方应在实施完成后7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签证;引起费用降低的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相同时间内予以确认。

13.3设计变更需要设计院确认的,必须先确认后实施。

13.4所有经确认的变更,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变更通知施工;事后若发现未按变更施工,首先乙方必须按变更整改到位;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顾客索赔)由乙方负责赔偿,并且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13.5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司的经济签证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如有变化,以最新修改版本为准。

13.6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原件一式      份,乙方、监理各执      份,甲执      份。

13.7现场签证统一使用甲方制定的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