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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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3篇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3篇
恢复执行申请书范例一
申请人:
ⅹⅹⅹ有限公司,住址:
ⅹ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ⅹⅹ路ⅹ号
法定代表人:
ⅹⅹⅹ,经理
被申请人:
ⅹⅹⅹ,女,ⅹⅹ岁,汉族,个体业主,住ⅹⅹⅹ县ⅹⅹⅹ小区7号楼5单元502室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水泥款及违约金ⅹⅹⅹ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ⅹⅹ元和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ⅹⅹ、县人民法院审理,于ⅹⅹⅹ年ⅹ月ⅹⅹ日作出(ⅹⅹ)初第ⅹⅹⅹ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于ⅹⅹⅹ年申请ⅹ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该案被中止执行。
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例二
申请人:
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镇煤矿,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某某,职务:
矿长,电话:
被执行人:
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XX年10月30日作出(XX)渝北法民初第5960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288705元;
2、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XX年10月30日作出(XX)渝北法民初第5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为: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由原告(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中河镇煤矿给付被告(申请人)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50元、伤残津贴311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50元、生活津贴247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检查费1027元,合计38870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XX年11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
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0000元,此款在XX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余170000元从XX年4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XX年12月前全部付清。
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办理为谢!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2)|返回目录
申请人:
(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
(同上)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3)|返回目录
申请执行人:
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
xxxxxx
负责人:
xxx职务:
经理电话:
xxxxxxxx
被执行人:
xxxxxx
住所地:
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职务:
董事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月日
附:
(XX)顺民初第67xx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2017强制执行申请书(4)|返回目录
申请人:
***男汉族1952年11月生。
农民。
现住北林区**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
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
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书。
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
”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
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
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
民诉意见190条规定: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
”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
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
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书。
”协议。
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书。
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XX)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
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
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
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
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
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
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
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
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确认了(XX)绥北城民初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
原告(***)与申请人(***)签定的协议,原告(***)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
XX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