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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doc

北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房屋建筑工程2017版)

根据现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站受理了       

             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为使监督工作顺利有序实施,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资质资格

(一)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后方能开工.施工范围仅限于施工许可证许可的施工内容,且由证书载明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属于其它行业部门监管的专业工程如电梯工程、电力工程等除外).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正式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项目开工准备情况。

具备开工条件后,应及时签发开工令.项目开工时间以开工令签发日期为准。

(三)施工、监理单位应组建合格的项目管理、监理机构.机构组成人员必须持有按规定应具备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证:

电工、焊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施工电梯司机、塔式起重机机组人员(司机、指挥员、信号员、司索员)、起重设备装拆工、爆破工等。

二、到岗与履职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必须经法人公司的文件确认,名单上的管理人员必须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中登记的一致(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不能减少)。

需要变更项目管理、监理关键岗位人员的,请按程序到市住建局(质安科)办理变更手续。

[《北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北建施〔2015〕5号)]

(二)项目开工后,项目关键岗位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分别于每月1—10日、11—20日、21-31日到设于市质监站或铁山港区住建局的指纹考勤机考勤一次。

项目结构验收后,由企业按程序到市住建局(质安科)办理停止指纹考勤手续。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事项的通知》(北建施〔2017〕112号)]

(三)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

(四)项目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应以彩色打印形式在施工现场公布。

项目施工有关管理、技术资料中的签名,必须按规定由项目实际参建人员签字,不得代签,否则视为虚假、伪造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五)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监理机构每星期必须召开至少1次工地例会,专题研究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六)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统一佩戴岗位标识。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佩戴红色安全帽(安全员还必须佩戴印有黄色“安全员“字样的红袖章,否则视同不到岗)。

特种作业人员佩戴蓝色安全帽(帽前面或侧面标明工种名称),其他作业人员佩戴黄色安全帽.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佩戴白色安全帽(帽上标企业名称和徽标),并佩戴岗位胸牌或吊牌(牌上标明企业名称、姓名、岗位名称、资格证件编号)。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佩戴白色安全帽.[《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统一佩戴岗位标识制度的通知》(北建施〔2015〕125号)]

三、重大危险源

(一)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人货两用施工电梯。

3.临时活动板房。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科学辨识、登记上报、及时公示、方案审批、专家论证、动态监测、严格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严格采取旁站、巡视或者检查验收等形式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各项管理制度(上报制度、台帐制度、公示制度、方案审批论证制度、安全教育交底制度、第三方检测制度、日常巡检制度、验收制度、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

四、施工方案与专家论证

(一)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应能指导施工作业。

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工程投入使用。

(二)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程序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办事指南》(见附件1)执行。

(三)原则上建筑工程不得采用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的施工工艺。

当因工程条件限制确需采用此项工艺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关于严格限制梁板墙柱混凝土同时浇筑施工工艺的通知》(桂建管〔2014〕42号)]

五、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与使用登记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使用前,应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产权单位在我市工商注册的,请到我站办理产权备案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我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

六、安全教育

(一)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教育应使用可视化方式。

(二)项目工地应留存以下教育档案(文字、图片、视频)备查:

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七、事故报告与应急反应

一旦发生事故,应按《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接到现场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项目所在城区的安监局、市住建局(质安科)及我站报告。

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拖,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工程质量与检测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即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市〔2015〕35号)、《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

(二)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四)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应该约定检测发现有不合格内容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五)桩基检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共同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设计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站备案后,方可实施.监理人员要对静载和高应变试验设备(包括配重块、钢梁、千斤顶及高应变重锤等)的进场、桩基试验堆载以及最后一级加载的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做好原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签认见证确认表。

最后一级加载前48小时应通知我站,以便实施监督抽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九、检查与处理

(一)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质量安全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

项目部的安全自检记录、整改记录和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安全监理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整改完成记录(施工单位的回复)或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二)施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质量安全领导带队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

施工单位对项目的安全例检记录、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三)我站将根据监督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我站将按严重程度分别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凡是符合《责令停工整改条件》(附件2)所列行为之一的,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必须停工整改,并经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复查合格后方能复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

十、工程验收与备案

(一)地基、地基处理、基桩、基础、主体结构、节能、防雷等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及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前3日,验收组织方应将验收时间、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或其它规定的形式告知我站,我站根据监督计划和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到场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

(二)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光纤到户验收档案报送我站.[《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规园〔2014〕63号)]

有关通信企业按照如下分工提供检测及技术支持:

1。

海城区、合浦县:

中国电信北海分公司,联系电话:

2.银海区:

中国联通北海分公司,联系电话:

3。

铁山港区:

中国移动北海分公司,联系电话:

.

(三)竣工验收主要流程:

1.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规范后,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预验收.预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2。

竣工预验收合格,且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正式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3.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由建设单位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我站,并向我站提供附件3、附件4、附件5所列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收集并送达我站)。

我站对以上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如有缺陷,有关方需作补正.工程实体验收时,我站将派员到场对验收进行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规定》(桂建质〔2017〕21号)]

(四)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商品住宅工程备案后方能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部令第2号)]

(五)工程竣工后须在醒目的部位设置工程竣工永久质量责任标牌.必须建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关于严格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的通知》(桂建管〔2014〕96号)]

十一、诚信档案

(一)我站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并按照扣分标准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扣分,录入广西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广西住建厅将根据每周年被扣分情况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桂建管〔2012〕119号)]

(二)我站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扣分并以相应分值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北海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

[《北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北建施〔2010〕151号)、《北海市建筑市场行为记录认定标准(2016版)》]

十二、其他事项

(一)我站选派      为本工程的监督员,请配合工作.联系电话:

       。

我站地址:

北部湾西路85号(北部湾西路与西藏路交汇处)。

(二)请各单位、项目部分别加入市建局建立的QQ群,上级及我站的有关文件将在这些群里发布:

1.北海住建局建设单位群:

131910607;北海住建局施工单位群:

497051975;北海住建局监理单位群:

497073110.(此三个群由本地企业本部和外地企业驻北机构加入)

2.住建局在建群(施工):

236178260;住建局在建群(监理):

138461396。

(此两个群分别由项目管理、监理机构加入)

(三)本监督告知书一式四份。

发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我站存一份。

 

北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名)    年 月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签名)    年月 日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签名)     年月 日

附件1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二、申请材料(以下材料需提交电子版)

1。

如在“报监”、“报建”前进行论证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进行审核。

2。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提供Word2003版本);

3.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部审核意见表(本表除姓名由本人亲自签名外,必须全部打印,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施工单位人员证明;

5。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如采取专业承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报总承包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分别提供以上2份报审表);

6。

授权委托书(施工单位分管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有事不能到场可授权委托分公司或工程项目经理部人员参会);

7.施工图纸需提供AutoCAD2007以下版本(需经审图单位审核通过);

8.计算书;

9.勘察报告电子版(适用于深基坑论证,需经审图单位审核通过);

注:

若上述资料盖分公司或项目部印章,必须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

申请单位向市住建局质安科去电咨询()。

第二步:

施工单位发送电子邮件咨询相关事宜并留联系方式(回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流程》及相关附件);

第三步:

施工单位发送安全专项方案(包括方案、内审表、报审表和施工图纸、计算书、勘察报告)初审;

第四步:

专家推荐及确定;

第五步:

召开专家论证会议;

第六步:

方案完善和存档。

注:

申请单位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但论证会仍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

四、办结时限:

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

30—12:

00,下午15:

00—18:

00

  冬季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7:

30

六、咨询电话:

(市住建局质安科)

 

附件2

责令停工整改条件

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基本目录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2。

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报告书(△)

□3.补办监督登记手续请示书(△)

□4。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

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

□6.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

□8.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复印件)(☆)

□9。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1。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2.工程开工告知书(△)

□13。

项目监督计划(或片区监督计划)(△)

□1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记录(含告知内容)(△)

□15。

中止监督告知书(△)

□16。

恢复监督告知书(△)

□1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登记表

□1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报告

□19.工序验收告知书(采用信息系统管理时可不留存书面资料)(△)

□2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1。

工程质量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22.工程质量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23.工程质量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4.工程停工整改建议书(监督机构向住建部门提出)(△)

□25.整改回复书(含整改报告)(△)

□26。

(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含整改报告)(△)

□27.恢复施工通知书(△)

□28.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向本级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建议书或处罚建议书(△)

□29.地基验槽记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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