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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知识松原市人事局

(人力资源知识)松原市人事局

松原市人事局松原市卫生局

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局、卫生局,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驻松中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吉林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壹、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壹)报名时间

全市统壹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1月7日。

各县区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

//),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松原市报名点。

根据报名须知于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免冠正面证件数码照片,上传后的照片必须清晰且反映本人特征,且从网上自行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信息的准确性由考生本人负责。

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于规定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网上报名时必须填报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方式

现场确认时间:

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月10日(元旦假日休息),

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到松原市人事局培训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考试资格审查、确认和缴费。

确认方式:

县区考生,审核资料由当地人事局汇总统壹进行资格审核,市直考生,由单位统壹进行确认。

(三)现场确认办法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审查且加盖公章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从网上下载打印);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于026至089以之间及114的考生)、关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于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以内同壹底片壹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于身份证复印件上)。

于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考生必须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上签名,上交报考机构备案,壹经确认,报考信息不得修改。

现场交费后,概不退费。

(四)准考证打印

自2009年4月10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

//)自行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8日。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壹)人机对话考试

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关联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9、10、16、17日

8:

30—10:

00

关联专业知识

11:

00—12:

30

专业知识

14:

00—15:

30

专业实践能力

16:

30—18:

00

(二)纸笔考试

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备注

基础知识

5月9日

9:

00—11:

00

各科均为客观题,采取笔答方式进行。

考生可携带2B铅笔、

橡皮、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其他物品不得带入

考场座位。

关联专业知识

14:

00—16:

00

专业知识

5月10日

9:

00—11:

00

专业实践能力

14:

00—16:

00

三、报考条件

类别

报考级别

报名条件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助级:

药师

护师

技师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之上。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之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员级:

药士

护士

技士

中专之上学历。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可聘任医师职务。

3、临床专业以外的其他人员根据现有职称及所从事的工作,报考关联专业考试,按相应报名条件掌握。

4、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壹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

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事部3号令,于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

重违纪违规于停考处罚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于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考试政策

(壹)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于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于停考处罚期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二)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卫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卫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壹,且于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之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于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之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之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之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五)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六)从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

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且于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俩年为壹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于连续的俩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壹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得作为同壹专业合且计算。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于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且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且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之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十)考试报名全国统壹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壹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报名截止2009年1月10日。

(十壹)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壹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关联工作。

五、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报名费每人13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

六、考试成绩发布及资格证书颁发

考试成绩壹般由国家于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

考试合格(资格)证书壹般由国家于发布考试成绩1个月后开始下发,领取合格(资格)证书时须持《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

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七、工作要求

1、各县(区)人事局、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

壹是要快速反应,将考试报名文件及时下发,最广泛的通知到广大考生。

二是做好现场确认的组织工作。

首先把好初审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考条件,审查报考人员报名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关联证明的原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受理报名。

其次要严格按照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安排进行审查,以保证全部审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2009年考试要进壹步严肃考风考纪。

对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假证件、替考、互相交换试卷、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和考试内容关联资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作弊考生,壹律按人事部3号令严肃查处,取消考试成绩,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壹、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6

全科医学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

内科学

029

心血管内科学

030

呼吸内科学

031

消化内科学

032

肾内科学

033

神经内科学

034

内分泌学

035

血液病学

036

结核病学

037

传染病学

038

风湿和临床免疫学

039

职业病学

040

中医内科学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042

普通外科学

043

骨外科学

044

胸心外科学

045

神经外科学

046

泌尿外科学

047

小儿外科学

048

烧伤外科学

049

整形外科学

050

中医外科学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052

中医肛肠科学

053

中医骨伤学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055

妇产科学

056

中医妇科学

057

儿科学

058

中医儿科学

059

眼科学

060

中医眼科学

061

耳鼻咽喉科学

062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3

皮肤和性病学

064

中医皮肤和性病学

065

精神病学

066

肿瘤内科学

067

肿瘤外科学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9

放射医学

070

核医学

071

超声波医学

072

麻醉学

073

康复医学

074

推拿(按摩)学

075

中医针灸学

076

病理学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8

口腔医学

079

口腔内科学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1

口腔修复学

082

口腔正畸学

083

疼痛学

084

计划生育

085

疾病控制

086

公共卫生

087

职业卫生

088

妇幼保健

089

健康教育

090

药学

091

中药学

092

护理学

093

内科护理

094

外科护理

095

妇产科护理

096

儿科护理

097

社区护理

098

中医护理

099

口腔医学技术

100

放射医学技术

101

核医学技术

102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3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4

病理学技术

105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6

营养

107

理化检验技术

108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9

消毒技术

110

心理治疗

111

心电学技术

112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3

病案信息技术

114

重症医学

关于2008年度卫生省内成绩的通知

关于我省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省内合格标准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精神,确定我省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合格标准如下:

1、各科目均为55分。

2、于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考生,各科目均为50分。

省内合格标准当年有效,颁发省内合格证书。

(注:

凡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4科成绩均须达到国家合格线60分之上,方可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护师资格。

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

1、各位考生可先行核对2008年成绩再进行保名;

2、考试用书订购可和卫生局党办联系,电话:

5085709。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安排

12月30日、31日市直医疗单位

1月4日长山电厂、长山化肥厂

1月5日吉林油田

1月6日宁江区

1月7日前郭县

1月8日扶余县

1月9日乾安县

1月10日长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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