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fj.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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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fj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2009-**-**发布2009-**-**实施
—————————————————————————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引言**************************************1
DB35/T***-200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1部分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DB35/T***-200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2部分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引言
DB35/T***-200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JT/T433-200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4-2000《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编制而成。
本标准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本标准分为2个部分,第1部分规定了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格条件,第2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资格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机构应当具备《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规定的资格条件,待交通运输部出台行业标准或相关规定后,由省运输管理局另行具体制定资质条件。
本标准由福建省交通厅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第1部分: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适用于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433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T43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3.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3.2培训车型类别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车型的分类。
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A1)、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C1、C2)、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C3、C4)、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D、E、F)、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M、N、P)等九类。
4培训机构分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4.1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配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低速汽车、其他车型等八类车型中的三种(含三种)以上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为新车,数量不少于5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4.2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配有4.1规定的八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为新车,数量不少于3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4.3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配有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其他车型六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为新车,数量不少于20辆,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5主体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6组织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等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
7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7.1岗位职责
培训机构应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公示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7.2管理制度
7.2.1培训机构应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核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培训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等十六种管理制度。
7.2.2诚信承诺制度应包括诚信的内容、承诺的形式以及诚信承诺的落实等规定。
7.2.3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落实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的措施,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检查,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教学质量评估等规定。
7.2.4教练员管理制度应包括教练员聘用、轮训、评议、考核(包括执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和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的公布,并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
7.2.5学员管理制度应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并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四年。
学员档案包括:
学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员登记表、培训协议、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结业考核成绩单、《结业证书》复印件(从业资格培训的还应有驾驶证复印件)。
7.2.6结业考核制度应包括考核方式、监考、补考、考核成绩评定和结业证的发放。
7.2.7培训预约制度应包括预约的方式、培训日期、培训学时、教练员或教学车辆、预约登记以及预约的撤销。
7.2.8责任倒查制度应包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7.2.9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应包括投诉的方式、投诉的受理、处理结果和处理时限。
7.2.10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预案。
7.2.11教学车辆管理制度应包括教学车辆的使用、维护、检查、检测和更新。
7.2.12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教学设施设备使用、维修、检查、更新,并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7.2.13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多媒体教学、模拟考试等内容。
7.2.14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应包括公示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的监督管理。
7.2.15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预约考试学员先进行模拟预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及对及格率低的教学车辆进行整顿等规定。
7.2.16教练场地管理制度包括对教练场的监控、进入教学车辆的检查、场地标志标线、场地夜间停车管理、防火防盗措施、场地环境卫生等规定。
7.2.17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科学管理驾培机构档案,编制档案目录、卡片、索引等必要的检查工作,做好档案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盗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等内容。
8人员
8.1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驾培机构经理人、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
8.1.1驾培机构经理人应经省运输管理局考试合格,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8.1.2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龄)。
8.1.3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的,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驾驶客车经历)。
8.1.4教学车辆管理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车辆管理人员应持有A1机动车驾驶证)。
8.1.5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八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的,结业考核人员应持有A1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8.1.6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计算机运用水平考试二级证书。
8.2教练员
8.2.1理论教练员
8.2.1.1理论教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b)年龄不超过60周岁;
c)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d)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经省运输管理局对理论和示范教学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8.2.1.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50辆以上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不少于5人,30-49辆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不少于3人,20—29辆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不少于2人。
8.2.2驾驶操作教练员
8.2.2.1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1)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经历;
2)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3)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
4)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
5)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6)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7)低速汽车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低速汽车的经历;
8)其他教学车辆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四年以上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
b)年龄不超过60周岁;
c)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d)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经省运输管理局对理论和示范教学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8.2.2.2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9教学车辆
9.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GB7258的要求和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及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
9.2教学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
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b)中型客车:
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c)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
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d)大型货车:
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e)小型汽车:
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手挡(或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手挡(或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手挡(或自动挡)轿车;
f)低速汽车、其它车型车辆必须符合考试车辆的要求。
g)以上教学车辆应装有满足管理需求功能的车载IC卡计时管理设备。
9.3培训机构应注意考试车型的变化,教学车辆应尽量符合考试车辆要求。
9.4教学车辆应有统一的教学车辆标识和车身标志(统一喷涂驾培机构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
9.5教学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车辆保险、及时更新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教学车辆。
9.5鼓励和支持使用新能源教学车辆。
10教练场
教练场地(含租用的教练场)包括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和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
教练场地与其理论教学场地、办公场地均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的管辖区域内。
教练场应独立设置,有围墙或利用天然屏障封闭,训练区与办公、生活区之间应有分隔设施。
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的,还应具有600平方米以上的集办公、教室、食堂、宿舍为一体的综合场所,且与训练场地同一地域。
10.1场地驾驶教练场
10.1.1场地驾驶教练场应达到100%沥青或水泥硬化,且满足20%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其总面积应满足以下的要求:
S≥0.2∑niXαi(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的,其场地驾驶教练场应满足30%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其总面积应满足以下的要求:
S≥0.3∑niXαi)
式中:
S——场地驾驶训练场总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ni——各类教学车辆总数量,单位为辆;
αi——各类教学车辆单车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见表1。
表1各类教学车辆单车使用面积单位:
平方米
序号
车型
单车使用面积
1
大型客车
1000
2
城市公交车
1000
3
中型客车
650
4
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
400
5
大型货车
750
6
小型汽车
400
注:
低速汽车、其他车型车辆单车使用面积按类似车型单车使用面积取最大值计算。
10.1.2场地驾驶教练场应配置龙门骨架吊杆。
10.2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
10.2.1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单向行车道宽度不小于3.5m。
10.2.2同向行驶的教学车辆,密度应在20辆/km以下。
10.2.3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应设有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50辆以上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侧方停车不少于3个;30-49辆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侧方停车不少于2个;20-29辆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侧方停车不少于1个)、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等训练科目,满足循环训练要求,训练科目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2米,并应当设置醒目的科目标志牌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10.2.4.1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道路应达到100%沥青或水泥硬化,地面应平整坚实。
10.2.4.2从事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道路长度满足30%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其长度应满足L≥(N-1)X50X0.3要求;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的,其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道路长度满足50%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其长度应满足L≥(N-1)X60X0.5要求;从事低速汽车、其他车型车辆驾驶员培训的,其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道路长度满足30%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其长度应满足L≥(N-1)X(50+L)X0.3要求;
式中:
L——场内驾驶训练道路长度,单位为米(m);
L——车长,单位为米(m);
N——教学车辆总数量,单位为辆;
50或60——教学车辆安全间距为50m或60m;
10.2.5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道路长度应同时满足本标准10.2.3所设训练科目的要求。
10.3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
实际道路驾驶训练路线长度和训练科目,应满足教学大纲内容的要求。
10.4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11教学设施设备
11.1应具备计算机单机或网络教学系统,满足运行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和记录学时的要求。
11.2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使用多媒体软件进行理论教学。
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视频为一体的功能。
11.3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见表2。
表2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表
序号
名称
要求
序号
名称
要求
一、电化教学设备
14
变速器
可选
1
多媒体教学设备
必备
15
自动变速器
可选
2
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
必备
四、模型教具
3
无纸化理论考试用计算机(数量见备注)
必备
16
发动机机体解剖模型
必备
二、教学挂图
17
转向机构模型
必备
4
交通信号挂图
必备
18
透明或实物解剖全车制动系统模型
必备
三、程控电教板
五、其他教具、设备
5
汽油机工作原理
可选
19
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
必备
6
柴油机工作原理
可选
20
教学磁板
必备
7
化油器式汽油机燃料供给系
可选
21
更换车轮工具(千斤顶和轮胎扳手)
必备
8
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燃料供给系
可选
22
车用灭火器
必备
9
柴油机燃料供给系
可选
23
红外线桩考仪
可选
10
发动机点火系
可选
24
汽车驾驶模拟器
可选
11
发动机冷却系
可选
25
发动机、底盘等总成的解剖实物
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必备
12
汽车气压制动系或汽车液压制动系
必备
26
汽油机排故台2台
13
离合器
可选
27
柴油机排故台1台
备注1、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的,不少于50台(含服务器);50辆以上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不少于30台;30-49辆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不少于20台;20—29辆教学车辆的培训机构,不少于10台。
2、低速汽车、其他车型车辆专用教学设施设备参照类似车型的教学设施设备配备。
12理论教室
12.1理论教室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应符合国家规定。
12.2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学员人均使用教室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
12.3理论教室应装有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
13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13.1主体资格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13.2人员
13.2.1理论教练员应当符合8.2.1规定的条件。
理论教练员人数应当符合8.2.2规定的条件。
13.2.2驾驶操作教练员
a)驾驶操作教练员应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
b)经省运输管理局对理论和示范教学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c)驾驶操作教练员人数应当符合8.2.2.2规定的条件。
13.2.3管理人员
a)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b)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c)教学车辆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d)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13.3教学车辆
13.3.1教学车辆应为新车,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GB7258的要求,并经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合格。
13.3.2教学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普通三轮摩托车:
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
b)普通二轮摩托车:
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c)轻便摩托车:
符合考试车辆要求的无速度挡位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13.3.3教学车辆总数≥20辆,有统一的教学车辆标识。
13.3.4教学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车辆保险、及时更新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教学车辆。
13.4教练场地
13.4.1摩托车教练场地应与其他机动车教练场地有明显界区的独立教练场地,面积应大于600平方米,并满足训练科目设置。
13.4.2摩托车教练场地铺设沥青或水泥的面积应达到使用总面积的100%。
13.4.3场地驾驶教练场应设有绕桩行驶。
13.4.4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单向行车道宽度不小于2.5m。
13.4.5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应设有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可不设置)、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驾驶等训练科目,满足循环训练和考试科目的要求,训练科目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2米,并应当设置醒目的科目标志牌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13.4.6摩托教学车辆数每增加1辆时,场内驾驶训练道路应满足本标准10.2.4的要求。
13.5教学设施设备
13.5.1应具备计算机教学系统,满足运行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和记录学时的要求,满足无纸化考试要求。
13.5.2应使用多媒体软件进行理论教学。
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视频为一体的功能。
13.5.3必备的教学设施设备见下表: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多媒体教学设备
4
交通信号挂图
2
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
5
教学磁板
3
无纸化理论考试用计算机
6
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
13.6理论教室
学员人均使用教室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理论教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第2部分: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不适用于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