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汽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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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条,其中4条作为检验样品,2条作为备用样品;对于最高速度超过300km/h的汽车轮胎,每批次应抽取样品7条,其中5条作为检验样品,2条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新胎外缘尺寸
GB/T521—2012
2
胎面磨耗标志高度
GB/T521—2012
3
强度性能
GB/T4502—2016
4
耐久性能
GB/T4502—2016
5
低气压性能
GB/T4502—2016
6
高速性能
GB/T4502—2016
7
无内胎轮胎脱圈阻力
GB/T4502—2016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9743—2015轿车轮胎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汽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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