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类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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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类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针对性,推动市属施工类国有企业提升资质、增创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属施工类国有企业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旨在为市属国有企业提供针对施工类国有企业负责人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参考的方式方法。

各出资企业可结合实际,借鉴本指引,不断建立健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考核体系。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施工类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权属施工类企业的党委(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以下简称施工类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施工类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施工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施工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根据施工类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一企一策”地开展考核,注重自身“纵向比”,适度结合和国内同行业“横向比”。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坚持将施工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业绩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推动施工类企业加快资质提升、防范风险、提质增效,加强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公历年(下同)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可包括经济指标、管理绩效指标和加减分事项。

其中,经济指标权重应不低于考核指标的70%。

(一)经济指标可选用的具体指标

1.收入管控指标:

营业收入:

指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工程量和工程规模。

2.利润管控指标:

(1)业绩净利润:

指企业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年度业绩净利润计算时应剔除考核期内非经营性影响因素(企业年度业绩净利润指标的非经营性影响因素由出资企业另行制定)。

业绩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非经营性影响因素减少(增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工程项目利润率:

竣工结算工程项目目标利润率(毛利率)=竣工结算项目实际毛利润/竣工结算项目确认工程款收入*100%。

出资企业应参照省住建厅现阶段公布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造价下降的幅度取值范围及施工类企业设定目标利润,并结合建设单位的造价下降率、工程专业特点、工程环境、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难易程度、市场风险等因素,制定工程项目目标利润率。

(3)利润总额增长率:

指企业当年度利润总额增长额与上年利润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动情况。

利润总额增长率=(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100%。

3.应收款项管控指标:

应收款项包括: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坏账等。

(1)应收款项回收率:

反映考核期(公历年)应收款项收回情况。

应收款项回收率=应收款项回收额/应收款项占用及发生额

其中,应收款项回收额为应收款项全年的贷方发生额扣除核销的坏账损失;应收款项占用及发生额为年初应收款项余额与应收款项全年借方发生额的合计数。

(2)应收款项周转率:

反映考核期(公历年)应收款项转化为现金的平均次数,用以衡量企业应收款项流动程度。

应收款项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应收款项平均余额。

应收款项平均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2。

4.成本费用管控指标:

(1)成本费用利润率:

指企业当年度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成本费用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

指企业当年度成本费用总额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

成本费用占营业总收入比重=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总收入×100%。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上述4-5个方面经济指标,明确指标权重、计分办法和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可根据被考核企业实际情况设定“保底目标”“超额目标”等档次。

(二)管理绩效指标应包含的内容

1.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化建设:

项目目标责任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目标底线管理机制(项目目标利润底线、工程款预付比例、项目比选决策程序等)、预留风险金管理机制制定及落实情况;项目施工定期管理机制落实情况;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归档等情况。

2.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工程款回收管理机制;项目资金成本管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

3.项目环保及绿色施工管理:

环保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等情况。

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5.劳务管理:

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讨薪事件处理情况;规范劳务管理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

6.人力资源管理:

薪酬分配管理、工程项目技术人员流失、技术骨干培养等情况。

7.党建管理:

党建宣传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8.廉政管理: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权利制约监督等落实情况。

9.法律事务管理: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发生诉讼案件的处理及诉讼结果的处置情况等。

10.工程项目形象进度指标:

重点工程项目形象进度:

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形象进度情况。

出资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考核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并设定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权重和考评办法。

(三)加分和减分项

出资企业可结合实际,将施工类企业长期应收款项、坏账的收回情况、资质增项或升级情况等设定为加分和减分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应按程序组织开展,并每年6月底前向市国资委备案上年度考核结果及当年度考核方案。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权属施工类企业原则上应开展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施工类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三年为考核期,出资企业可根据特殊原因调整任期期限。

第十条 施工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平均值和平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构成。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应按程序组织开展,并在任期结束后的次年12月底前向市国资委备案任期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施工类企业进行分等分级,并将考核结果与施工类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提拔任用紧密挂钩。

对连续两年考核末位或评定为末等的施工企业,对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三年考核末位或评定为末等的施工企业,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做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解除聘任。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严格施工类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其他重大违纪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可结合权属施工类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调整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方式,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提高对施工类企业的管理实效。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试行一年,上级有新规定的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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