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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汇编

XX镇

202*年11月

目录

1.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 1

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管理制度 2

3.现场执法规范 5

4.一般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 12

5.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13

6.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21

7.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制度 25

8.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办法 31

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33

10.执法联动和响应制度 36

11.综合执法队伍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39

12.考勤管理制度 43

13.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46

14.公车使用管理办法 49

15.内务管理制度 52

16.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 54

17.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57

18.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60

19.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65

20.档案管理制度 67

21.会议制度 70

22.信访工作制度 73

23.办公场所及设备日常管理办法 76

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

两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时作出)

现场调查取证(即时作出)

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即时作出)

预定格式的现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于期限内报行政机关备案

结案,立卷归档

不予处罚

复核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XX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毁。

第四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物品清单和告知书,物品清单应详细列明物品的类别、数量、规格等,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先行登记保存的地点、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

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物品清单和告知书,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旁人见证签名或执法记录仪摄像取证。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先行登记保存的地点、时间,由执法人员签名,并由执法记录仪摄像取证。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开具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七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条在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及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

第七条设立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专用仓库,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

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入库,入库时由专管人员对照告知书,一一核对物品,并由两名执法人员和专管人员签字,办理入库手续。

物品出库应当由专管人员和两名执法人员核对物品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写明出库时间、物品的去向等。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后七日内作出。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保存。

第九条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应当在公示栏中对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公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公示期为一日,其他物品公示期为三十日。

公示期满,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的,经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审核后,该物品可按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条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拍卖价值且可以拍卖的物品,交拍卖行拍卖;

(二)蔬果等鲜活物品视情捐助公益事业单位或交由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销毁;

(三)属国家保护的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四)金、银(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管理部门收购;

(五)杂货类物品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交由废品收购部门收购,其他作废弃物处理;

(六)书、画及杂志等刊物交由区、乡镇阅览室或者少年宫、图书馆处理;

(七)其他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拍卖等处理所得价款全部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无主物品处理后,应按月公示处理情况。

同时填写处理单,与入库、出库登记一同归档,做到账务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场执法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做到“一提醒、二警告、三处罚、四强制”,禁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说理式执法和柔性执法,减少行政争议。

第四条现场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对违法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理的执法活动。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纪律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执法准备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制式服装应当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必要时应携带反光背心、安全头盔、防刺服等装备。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随身佩戴《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设备。

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设置好正确的系统时间和拍摄模式。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

禁止公车私用。

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四章现场执法

第一节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

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

女性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实施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

你好。

(二)礼貌用语。

如:

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

如:

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

(四)接待用语。

如:

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你找哪位?

你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

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

如:

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

如:

谢谢你的协助,你慢走,再见。

第二节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八条在拍摄记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第十九条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多视角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特邀参加人等现场人员的言行举止和体貌特征;

(三)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

(四)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通讯设备,保持工作联络畅通,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通讯设备。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若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签字处注明情况,并请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收集书证证据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提取时间,并由出具人签章(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扣押证据物品。

第三节 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准确、文书填制规范。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应当实行查处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第四节行政强制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报告,并补办手续。

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予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对当事人进行催告。

经催告,当事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第五节紧急情况处理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遇到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况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

(一)稳定当事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二)立即报警,等待公安部门出警后,主动协助公安部门处置工作;

(三)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如有人员受伤,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

(四)立即增派队员前往现场支援,确保一线执法队员的人身安全;

(五)及时收集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第五章现场执法后续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立现场执法基本档案,对现场执法的材料、影像资料等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现场执法基本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文书;

(二)书面证据材料;

(三)照片、视频证据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当事人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掌握违法行为改正进度及效果。

第三十六条针对暴力抗法等紧急事件,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对公安部门后续处置结果进行跟踪,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未包括的执法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般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

上级交办

网络问政

部门移送

其他

检查发现

发现违法事实

立案及不予立案

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予以立案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承办。

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时,要符合《行政强制法》相关要求。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终结

承办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中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处罚建议。

构成犯罪

拟处罚

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移送原执法部门

不需处罚

处罚或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一般告知三日陈述、申辩期;听证告知五日听证申请期

移送司法机关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一般当场送达,最迟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法院执行。

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行政决定催告书》。

结案,并于30日内归档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范执法人员日常行为,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体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国家、拥护政府,遵守法律、服从政令,贯彻执行各项政策,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开拓创新、服务人民、甘于奉献。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廉政建设,做到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公正廉洁,不贪赃枉法;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家庭和睦、邻里融洽、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第三章仪表规范

第七条执法人员工作时间应当按照统一的换装时间、着装序号和着装要求穿着制式服装,着制服时,统一按规定佩戴帽子、肩章、号牌、胸牌及领带;着作训服时,一律使用套式肩章,武装带根据需要与作训服配套使用。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应按要求佩带和出示执法证,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第九条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各季制服混穿,不得围围巾、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内衣领不得高于制式衣领。

第十条穿制服时一律着深色鞋,不得赤脚穿鞋;男队员鞋跟高度不得超过3厘米,女队员不得超过4厘米。

第十一条非工作时间应当着便服。

身躯有明显伤疾或女性执法人员怀孕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服。

非执行公务时严禁着制服出入酒楼、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及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如留长发,工作时间应将头发盘起。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

着制服时不得化浓妆、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挂手机和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四章举止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工作时间应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不得席地而坐休息;不得手插兜、叉腰、袖手、背手行走和搭肩挽臂;不得在公共场所和禁烟场所吸烟;不得边走边吃喝东西;不得用帽子当扇;不得边走边扇扇子等。

第十五条徒步执勤时,应当二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不得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不得边走边开玩笑、嬉闹、高声喧哗。

乘车执勤时应当保持良好的姿态,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六条参加集会或其他重大的集体活动时,执法人员应当队列整齐,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并关闭手机或改为振动。

散会时通常待领导退席后依次退场。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禁止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开车和执勤。

第十八条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非法集体上访。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应严格约束自身社会金融活动。

第五章语言规范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对待同事和当事人时,都应做到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在日常公务和执勤执法中,听取意见要耐心,回答问题要详尽,做到用语文明、规范。

遇到对方语言不文明时,要保持克制,有理有节,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

您好。

(二)礼貌用语。

如:

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

如:

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

(四)接待用语。

如:

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

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

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

如:

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

如:

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接听电话应当首先向对方问好,然后自报单位、姓名。

接听电话要语言简练、语气谦和、声调和谐、音量适中。

第六章业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学习、熟练掌握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经常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准在工作时间办私事,或者私自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因事因病请假应按级报批。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执勤出发前,应当列队清点人员,检查车辆、着装和执法文书等装备是否符合要求,要布置执勤的工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车辆(装备)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使用、维护车辆(装备),不准私自出借或擅自拆改、变卖。

执勤车辆在行驶时要遵守交通规则,需要临时停靠的,尽量停靠在规定区域内;需紧急停车处置任务的,也不应当影响交通和行人;无执勤任务的车辆要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公车私用。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不准接受涉案单位、人员的宴请或向他们购物赊账,不准到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场合赴宴、娱乐。

第七章办案规范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实施执法行为前应当先敬礼,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专职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

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第三十九条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

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一条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不得以罚扣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严禁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买卖行政执法证。

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综合行政执法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收回执法证,并及时上缴。

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向XX镇法制人员报告,申请补发。

第四十四条执勤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或发现违纪违章现象无法处理时,必须及时、准确按级上报。

情况紧急无法按级上报时,可越级上报。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督查工作由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负责,须对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人员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六条各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查人员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水平。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规范的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等,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

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由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为加强XX镇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案件质量,推进XX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办理立案、调查终结、处罚决定和执行结案环节,由XX镇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二条XX镇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按本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由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XX镇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第四条XX镇人民政府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条XX镇人民政府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受理立案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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