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7小企业会计准则转为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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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7小企业会计准则转为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操作
17小企业会计准则转为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操作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小企业,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券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券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2.经营规模较大;
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大,指不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
●3.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一、首次执行日转换的原则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进行会计处理。
转换的基本原则:
明确规定部分项目采用追溯调整法,其他项目采用未来适用法。
二、首次执行日的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首次执行日前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账目的各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新准则规定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设置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作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起点。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转换说明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2
1002
银行存款
3
1101
短期投资
3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4
1201
应收票据
4
1121
应收票据
5
1202
应收账款
5
1122
应收账款
6
1203
预付账款
6
1123
预付账款
7
1211
应收股利
7
1131
应收股利
8
1221
应收利息
8
1132
应收利息
9
1231
其他应收款
9
1221
其他应收款
10
1231
坏账准备
10
1301
在途物资
11
1402
在途物资
11
1302
原材料
12
1403
原材料
13
1605
工程物资
14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12
1303
库存商品
15
1405
库存商品
16
1406
发出商品
17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18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13
1304
包装物
19
1411
周转材料
14
1305
低值易耗品
15
1311
消耗性生物资产
20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21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16
1401
长期债券投资
22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23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24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7
1411
长期股权投资
25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26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8
1501
固定资产
27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28
1601
固定资产
19
1502
累计折旧
29
1602
累计折旧
30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
1503
在建工程
31
1604
在建工程
21
1504
固定资产清理
32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22
1511
生产性生物资产
33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23
151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34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24
1601
无形资产
35
1701
无形资产
36
1702
累计摊销
37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5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38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39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
18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40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7
2001
短期借款
41
2001
短期借款
28
2101
应付账款
42
2202
应付账款
29
2102
预收账款
43
2203
预收账款
30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44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31
2301
应交税费
45
2221
应交税费
32
2401
应付利息
46
2231
应付利息
33
2501
应付利润
47
2232
应付股利
34
2601
其他应付款
48
2241
其他应付款
35
2701
长期借款
49
2501
长期借款
36
2801
递延收益
50
2401
递延收益
51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类
37
30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52
40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38
3002
资本公积
53
4002
资本公积
39
3101
盈余公积
54
4101
盈余公积
40
3102
本年利润
55
4103
本年利润
41
3103
利润分配
56
4104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42
4001
生产成本(劳务成本)
57
5001
生产成本
58
5201
劳务成本
43
4101
制造费用
59
5101
制造费用
44
4401
工程施工
60
5401
工程施工
45
4402
工程结算
61
5402
工程结算
46
4403
机械作业
62
5403
机械作业
五、损益类
47
5001
主营业务收入
63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48
5002
其他业务收入
64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49
5101
投资收益
65
6111
投资收益
50
5201
营业外收入
66
6301
营业外收入
51
5301
主营业务成本
67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52
53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8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53
5303
其他业务支出
69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54
5401
销售费用
70
6601
销售费用
55
5402
财务费用
71
6603
财务费用
56
5403
管理费用
72
6602
管理费用
57
5501
营业外支出
73
6711
营业外支出
58
5601
所得税费用
74
6801
所得税费用
三、首次执行日的处理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可。
本章仅重点介绍部分追溯调整项目的处理。
(一)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1.预计资产弃置费用
企业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开始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的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1】乙公司经国家批准于2×09年1月1日建造完成核电站核反应堆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500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37年。
该核反应堆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该项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发生弃置费用250000万元。
假设乙公司于2×12年1月1日由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为企业会计准则,假定乙公司适用折现率为10%,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因素。
已知(P/F,10%,37)=0.0294。
核反应堆属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
账务处理为:
(1)2×12年1月1日,弃置费用的现值=250000×(P/F,10%,37)
=250000×0.0294=7350(万元),即2×12年1月1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增加7350万元。
借:
固定资产 7350
贷:
预计负债 7350
年份
计息金额
实际利率
利息费用
折旧
税前差异
税后差异
20×9
7350
10%
735
198.65
-933.65
-933.65
2×10
8085
10%
808.5
198.65
-1007.15
-1007.15
2×11
8893.5
10%
889.35
198.65
-1088.00
-1088.00
合计
2432.85
595.95
-3028.80
-3028.80
(2)补提折旧
借:
盈余公积 302.88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25.92
贷:
累计折旧 595.95
预计负债 2432.85
(3)2×12年12月31日
借:
财务费用 978.29
贷:
预计负债 978.29
以后年度,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每年财务费用,账务处理略。
2.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例2】2×10年6月,甲企业打算搬迁至新建办公楼,由于原办公楼处于商业繁华地段,甲企业准备将其出租,以赚取租金收入。
2×10年10月30日,甲企业完成了搬迁工作,原办公楼停止自用,并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原办公楼租赁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10年1O月30日,租赁期限为5年。
2×12年1月1日,甲企业由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为企业会计准则,假设2×12年1月1日该办公楼原价为5亿元,已提折旧14250万元,公允价值为35000万元。
假设甲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57500000
累计折旧 142500000
贷:
固定资产 500000000
借:
盈余公积 6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4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0000
贷:
投资性房地产 7500000
3.金融资产的核算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例3】2×12年1月1日,甲企业由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为企业会计准则,甲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情况如下:
(1)2×11年4月22日甲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一批A公司发行的股票600万股,作为短期投资核算,初始成本为1200万元,2012年1月1日甲企业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假设当日收盘价为2.2元/股。
(2)2×11年1月1日,甲企业自证券市场购入面值总额为1000万元的债券。
购入时实际支付价款870元,另外支付交易费用5.645万元。
该债券发行日为2×10年1月1日,系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5%,转换为企业会计准则时的实际利率为10%,每年12月31日支付当年利息。
甲企业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核算。
已知(P/A,10%,3)=2.4869,(P/F,10%,3)=0.7513。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2年1月1日,核算科目的调整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 1200
贷:
短期投资 1200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 120
贷:
盈余公积 1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2)2×12年1月1日,长期投资的调整
借:
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 1000
贷:
长期债券投资 875.645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24.355
(3)2×12年12月31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后续计量
借:
应收利息 5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37.56
贷:
投资收益 87.56
4.所得税费用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例4】2×12年1月1日,甲企业由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为企业会计准则,甲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由应纳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2×11年甲企业发生的4000万元广告费用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
假设当年企业实现收入2亿元。
假设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
甲企业以后年度允许扣除的广告费=4000-20000×15%=1000(万元)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1000×20%)
贷:
盈余公积 2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
(二)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
(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条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第十五条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条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条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列报
第二十条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规定不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