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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电商会章程

广东省家电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定名为广东省家电商会。

英文译名是:

GuangdongHouseholdElectricalAppliancesChamberofCommerce。

第二条广东省家电商会是由从事家用电器的制造商、经销商、供应商(含外商、台港澳地区和外省投资的企业),以及与家电行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科研、设计、检测、教育和行业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本商会依法享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组织全体会员贯彻国家有关家电行业的方针、政策,通过推行各种形式的交流和经贸活动,共商发展大计,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推动会员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牌影响,协调市场策略,创造发展契机,树立广东家电行业整体形象,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全省家电资源,促进全省家电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商会主管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本商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商会办公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48号辉煌大厦C座6D、6E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商会的任务是促进广东省家电行业形成一个生产、营销、科研更加紧密合作的体系,引导行业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出口企业做好在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互动,认真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以及“337”调查,维护行业和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单位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单位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单位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单位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等活动,增强会员单位的诚信和守法意识,强化行业品牌意识;

(九)开展行业商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商会;

(三)在本商会上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企业,其生产或经销的家用电器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有3C认证,生产和销售规模达到一定水平。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商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接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和活动;

(二)在本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商会提供的法律、质监、商检、经贸等咨询服务和各种商情信息;

(四)享有对本商会的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商会给予帮助;

(六)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和经贸推介工作;

(七)取得参与本商会组织一切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和工作经验等信息。

第十三条

(一)会长单位除每届资助商会50万元会费外,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除每届资助商会15万元会费外,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6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愿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本商会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主任签名确认,会后向会员单位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本商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企业的入会和对会员单位的处分,提议对会员单位的除名;

(八)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决定本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商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本商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本商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任何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会长和执行会长各一人,副会长和执行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定期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重要会务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各种决议和工作安排,负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

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按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商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商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会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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