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表见代理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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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表见代理工作范文

合同法司法解释表见代理

  篇一:

慎用情势变更、正确适用表见代理最高院解释

  慎用情势变更、正确适用表见代理最高院解释

  法发〔20XX〕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

  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

  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

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XX〕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

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

  篇二:

上海高院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

  上海高院:

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

  编者按:

表见代理是对无权代理行为赋予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代理制度的一种特殊例外情形。

由于法律规定本身较为原则,而表见代理的认定受个案事实差异和法官个体认知差异影响较大,故审查认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根据高院党组和应勇院长关于做好统一裁判标准工作、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要求,高院民二庭近两年已先后制订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性意见,以及公司法、合同法(总则)涉及自由裁量的相关实体要件指引。

此次,对于实践反映突出的表见代理认定这一裁量权行使难点,高院民二庭在类案评查和汇集三级法院观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编写了本指引(试行),供实践参考,以期促进商事合同案件表见代理认定思路的相对统一。

  一、关于表见代理的价值取向

  商事合同案件审理中,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当注意把握好两种价值取向:

一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引导合同相对人、被代理人和行为人诚信经营。

  二、关于表见代理的审查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严格、慎重,要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三、关于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

  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包括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不适用表见代理。

  四、关于表见代理类案标准统一与个案查明的关系

  因不同的合同相对人主观认知和客观感知存在差异,认定表见代理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

即便是针对同一行为人、同一被代理人的关联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个案中的法律事实,分别审查、独立判断。

  五、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表见代理须同时符合两项要件:

  

(一)权利外观要件,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二)主观因素要件,即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六、关于权利外观的主要考量因素

  对权利外观的考量应当结合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能否产生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一)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若签订合同未使用被代理人名义,合同文本没有任何与被代理人有关联的文字表述,须慎重认定表见代理。

  

(二)行为人的身份、职务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联。

如,行为人在被代理人处任职职务越高、与从事业务关联度越强,或者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其他身份联系越密切,对表见代理的证明力就越强;反之则越弱。

  (三)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是否存在可合理推断的授权关系。

如,行为人原有代理权已被终止但被代理人未对外告知等情形。

  (四)合同等对外文件材料上是否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

如,合同上加盖的被代理人项目部真实印章按常理可对外授权使用的,可作为考量因素;若按常理应当属于单位内部使用印章的,须慎重认定。

  (五)合同关系的建立方式是否与双方以往的交易方式相符。

如,以往交易长期由某部门负责人实际操作进行,且被代理人从无异议并正常结算认可的,此次有争议交易也采相同方式的,可参考以往交易行为判断。

  (六)合同订立过程、交易环境和周围情势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

如,行为人签约前曾陪同合同相对人参观考察被代理人的施工现场;签约地在被代理人营业地或办公场所的,可以作为判断因素。

  (七)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能够使人相信其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

如,被代理人实际支付过合同价款;被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就履约问题进行过交涉等,可作为考量因素。

  (八)标的物的用途、交付方式与交付地点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被代理人是否取得履行合同的利益。

如,合同标的物交付至被代理人营业场所或负责管领的其他场所;标的物被应用于被代理人本身或者直接从事的业务所需的,可以

  作为考量因素。

  (九)其他具有代理权客观表象的情形。

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其他行为,足以使一般商人合理推断该行为系基于被代理人合法授权的,可以作为认定的考量因素。

  七、关于主观要素的主要考量因素

  对主观要素的考量应当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且无过失,即合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其在作出相应判断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不存在明显的疏忽或懈怠。

  一般而言,上述第六条权利外观因素越充分,越能够说明合同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此外,可供用于判断相对人主观善意的其他考量因素还可包括:

  

(一)合同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历史以及相互熟识程度。

如交易双方彼此陌生,则相对人需说明并证明其对行为人代理权产生信赖的理由。

  

(二)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是否即已充分知悉权利外观事实。

对权利外观事实的充分收集,是合理信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前提。

相对人主张自己善意且无过失,应证明自己知悉权利外观事实的时间早于实施交易行为,实施交易行为后或风险产生后才了解的相关事实则一般不能支持对相对人善意的判断。

如,某案合同相对人举证的权利外观证据系纠纷发生后为诉讼之需而收集获取,不足以证明相对人交易行为发生之时的主观善意。

  (三)合同相对人注意义务与交易规模大小是否相称。

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大、金额高的大宗交易,合同相对人应更加谨慎,此类情况下其是否善意的审查判断标准也需相应更高;反之,小额、便捷的交易,审查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标准相对降低。

  (四)交易对效率的要求与合同相对人核实代理权限的成本是否相称。

若合同相对人核实代理权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难以承受,并可能妨碍交易目的实现,且其为追求效率而放松对代理权限的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在商业上是合理的,可作为判断善意与否的考量因素;反之,合同相对人有机会通过方便、廉价手段核实代理权限但并未采取相关措施,因此而承担了不合理商业风险的,可作为判断其过失的考量因素。

  (五)其他影响合同相对人主观判断的因素。

  八、其他

  本“指引”试行期间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篇三: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详解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详解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一条解释:

【合同必备条款】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一条解释:

【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法》第8条、第12条有关合同必备条款的解释,对合同的成立作了规定,明确了合同必备条款的界定以及合同条款如何补充的问题。

【条文理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条解释:

【合同除书面、口头的其他形式】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条解释:

【合同除书面、口头的其他形式】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其他形式”的解释。

【条文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为起草本解释征集问题时,有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中以“其他形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三条解释:

【悬赏广告】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三条解释:

【悬赏广告】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条文理解】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悬赏广告多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日本民法典》第529条、《意大利民法典》1989条、《瑞士债法典》第8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4条也有规定。

我国《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四条解释:

【合同签订地的认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四条解释:

【合同签订地的认定】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认定合同签订地的解释。

【条文理解】本条旨在解决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的两个特殊问题。

一是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问题二是合同未约定签订地,签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五条解释:

【合同特殊签章方式:

摁手印】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五条解释:

【合同特殊签章方式:

摁手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六条解释:

【合理的方式——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向相对人的提示及说明】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六条解释:

【合理的方式——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向相对人的提示及说明】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的宗旨在于对《合同法》第39条所称“合理的方式”作出解释。

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就格式条款中免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七条解释:

【交易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七条解释:

【交易习惯】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合同法》交易习惯的解释。

【条文理解】一、适用范围本条对《合同法》中交易习惯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交易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八条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九条解释:

【申请撤销格式条款】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九条解释:

【申请撤销格式条款】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主要是针对相对人可申请撤销格式条款情况所作的解释。

【条文理解】《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解释:

【格式条款违反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解释:

【格式条款违反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无效】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条文主旨】本条解释亦是对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违反其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时的法律后果的解释。

如前文所述,本解释具体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一是相对人可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二是人民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条解释主要针对后一种情况。

【条文理解】《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解释:

【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生效时间及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解释:

【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生效时间及合同生效时间】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生效时间及合同生效时间的解释。

【条文理解】一、对《合同法》第47、48条含义的说明《合同法》第47、48条分别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的规定。

  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二条解释:

【被代理人以行为追认无权代理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二条解释:

【被代理人以行为追认无权代理合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被代理人以行为追认无权代理合同的解释。

【条文理解】无权代理现象在实践中比较多见,但通常表现为“事出有因”,无缘无故的无权代理极为少见,即便有,也多数属于犯罪行为。

比如,盗用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以持卡人身份进行消费的,表面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本质上构成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所谓“事出有因”的无权代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三条解释:

【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合同责任的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三条解释:

【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合同责任的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合同责任的被代理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解释。

【条文理解】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在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下所为之代理。

表见代理的本质是无权代理,但无权代理的后果要由“外观”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解释:

【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解释:

【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

【条文理解】本条是在《合同法解释

(一)》基础上,遵循《合同法》基本精神,进一步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作出的限缩性解释。

既完善了合同无效制度,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适用合同无效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同样意义重大。

一、合同效力制度的价值与取向无效是对法律行为最为严合同法司法

  解释

(二)第十五条解释:

【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五条解释:

【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违约责任请求权】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解释。

【条文理解】多重买卖合同,又称一物数卖合同,或者一物多卖合同,即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解释:

【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解释:

【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解释。

【条文理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因合同没有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将该第三人列为

  篇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若干法律问题

  主讲人:

最高院曹守晔、曹士兵、王闯

  授课地点:

国家法官学院河南分院

  整理:

杨成

  一、起草指导思想

  1、注重司法解释的合法性:

以合同法规定为前提,尽可能避免创设条款、避免立法内容。

  2、注重司法解释的实践性:

汇集法官的司法经验,吸收以往立法成果,避免条文笼统原则。

  3、注重司法解释的理论性:

以合同法原理为指导,吸收理论研究成果,注意理论创新,避免理论抄袭。

  4、注重司法解释的国际性:

兼顾涉外合同案件审理,与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接轨。

  5、注重司法解释的民主性:

广泛听取银行、保险系统、国资委、律师协会、侨联及各级法院的意见。

  6、注重司法解释的通俗性:

用人民群众看得风、听得懂、感受到的语言方式表达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是合同必备条款,规定合同的三要素——合同主体、标的、数量,目的在于实体法意义上提供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性质为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第二条是重点,即规定了事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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