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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修改

 

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

 

()银高联保字()第号

 

债权人(甲方,银行):

保证人(乙方,联保体):

(当联保成员其中任一人为借款人时,其他所有联保成员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为保证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引言:

合同订立的背景

在本合同中单独指债权人一方时,简称为甲方或债权人;合指所有联合保证人时简称为乙方或联保体,单指联保体中的一员时,简称为联保成员,当联保成员向债权人借款时,简称为借款人。

鉴于联保体中的各成员均拟向债权人申请借款,并将签署相关的借款合同,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本合同项下各联合保证人自愿组成联保体,并完全同意当联保体中的任一成员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向债权人借款时,其他各联保成员均自愿为其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各方信守。

第一条联保成员的声明与承诺

(一)各联保成员同意: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联保体中的任一成员向债权人借款,只要其债务本金(敞口)额度在本合同第二条1款附表中所列的债务金额内,其他各联保成员及其实际控制人均自愿为其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无需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借款合同、银行汇票承兑协议等文本材料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合同。

(二)联保体中的任一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其他各联保成员及其实际控制人均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任一个或多个联保成员承担保证责任,各联保成员授权债权人扣收自己开立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债权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

(三)发生以下事项时,各联保成员应于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机构调整等;

2.保证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3.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四)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

2.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五)各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借款的实际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六)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各保证人愿就本合同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七)债务人和保证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各保证人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保证项下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一)本合同项下,各联保成员对债权人所负有的最高债务本金额度。

序号

联保成员(借款人)名称

最高债务本金(人民币)(大写)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述债务金额指银行对联保成员核定的最高授信限额;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上述各类债务种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人民币贷款

(2)外币贷款(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5)商业承兑汇票贴现(6)进口开证(7)进口押汇(8)出口押汇(9)出口打包放款(10)银行保函(11)商业承兑汇票保贴(12)出口托收押汇/贴现(13)。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债务本金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三)保证人承诺: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债务本金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四)保证人承诺: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债务本金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别不限,保证人对原币种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务本金余额的部分,所有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各保证人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证人违约致使债权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债权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七条其他约定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经全体保证人书面同意,同意后各保证人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二)本合同下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都是独立的,不受其他保证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或存在其他瑕疵的影响,且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四)债权人为申请人(债务人)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或以信托收据形式放单的,各保证人仍须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信用证金额、有效期、装运期、单据等进行修改)的,各保证人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和信用证修改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信用证金额、有效期、装运期、单据等)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

在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担保人声明:

担保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担保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保证人。

(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提示

债权人已提示各保证人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债权人(签章)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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