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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情况报告doc

关于挪用公款情况报告

篇一:

情况说明1

  关于新蔡县实验中学项目建设中工人欠薪一事的情况说明

  XX年3月5日,新蔡县实验中学(甲方)与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甲方建设项目由乙方承建,甲方法人代表为朱强强,项目总协调人为彭中华,乙方委托人为邢飞。

邢飞把工程分包给余斌等人。

  XX年6月份,余斌手下工人闹访,反映甲方欠工人工资。

后经甲方、乙方共同查证(对账现场有朱强强、彭中华、邢飞、邢飞的四个合伙人、余斌以及若干工人代表):

XX年6月22日支付给邢飞80万元工人工资款,后邢飞支付给余斌80万元工人工资款,然余斌未支付给工人。

此笔款项属于余斌私自挪用。

  XX年8月14日工人再一次,经甲方查实,甲方支付给邢飞40万元工人工资款,后邢飞支付给余斌40万元工人工资款,余斌未支付,导致工人闹访。

后在甲方督查下,乙方表示,以后余斌工人工资款项直接支付给工人,不再经过余斌。

  XX年9月2日,在甲、乙双方责任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付清余斌工人所有工资共1257684元。

  综上所述,XX年4月26日至9月18日,余斌共领取工人工资3833400元,其中120万元为余斌私自挪用,余斌实欠工人工资为40万。

至此、余斌涉嫌挪用资金、恶意欠薪等犯罪显而易见。

  鉴于邢飞和余斌二人均不在新蔡,甲方多次与邢飞、余斌二人电

  话沟通协调,并敦促他们回新蔡项目部商议,邢飞、余斌二人均未回新蔡。

10月12日甲方报警,申请追究邢飞、余斌二人的恶意欠薪责任。

10月22日甲方总协调人彭中华与新蔡县公安局经侦队两位警官一起去南京到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部,与其交涉,乙方及责任人邢飞表示承担相关责任,追回余斌私自挪用款项120万元。

11月1日,乙方委托人邢飞以及法人代表人等一行4人来到新蔡与甲方进行协商。

XX年11月5日乙方责任人邢飞去上海找余斌本人,并承诺3日内解决此事。

  另,经过新蔡县公安外围侦查,在江苏省工商局备案中查明,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无承建资质,在河南省住建厅查得新蔡县实验中学项目由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备案,而非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及其委托人的行为涉嫌合同欺诈犯罪。

  建议相关部门追究乙方及其委托人合同欺诈,余斌挪用公款、恶意欠薪的法律责任。

  XX年11月24日甲方与乙方代表邢飞协商乙方余斌施工队、余斌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经协商乙方余斌施工队周学领、张云福、陈金波、卢颖、卢祖平、胥忠万、苳长勇、刘一霖、张自富向甲方签署承诺书(见后附1、附2)。

  XX年11月25日质检站派人在甲方代表及乙方代表邢飞、周学领(余斌施工队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了乙方所承建的初中部教学楼、食堂进行主体工程验收;经质检站初步检查发现多处工程质量问

  题。

当日在质检站和甲方商议后,甲方特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至今邢飞、周学领(余斌施工队管理人员)等人未拿出整改方案及实际整改动作。

乙方行为已造成甲方无法进行下道工序

且如乙方不进行整改造成甲方初中部教学楼、食堂无法进行正常使用及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后附3邢飞签收整改通知)。

在工程验收为不合格的情况下乙方代表不思怎么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反而扰乱甲方及县领导正常工作。

  乙方项目建设管理混乱,甲方在监管中及时发现问题,对乙方内部工人欠薪一事非常重视,多次进行积极协调。

目前,甲方仍在与乙方相关责任人进行积极协调中,敦促尽快解决纠纷。

  新蔡县实验中学

  XX年12月2日

篇二:

纪委办案程序

  办理违纪案件的一般程序

  受理举报→初查后写出初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请示)→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调查,写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政纪处分的,所在单位行政会议作出行政处分意见)→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待县委、县政府批复后?

,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立卷归档。

  常用纪检监察文书格式

  一、初查报告

  初查报告的构成包括标题、呈送单位、正文和落款四个部分。

一般写作要求是:

  1、标题。

通常写为《关于对群众举报×××(被反映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名称)××问题(事由)的初查报告》,如事由是“挪用公款”,标题可写成《关于对群众举报李××挪用公款问题的初查报告》。

如果被反映问题较多,不便于一一列出的,可将标题中的事由用“有关问题”来加以概括,如《关于对群众举报李××有关问题的初查报告》。

  2、呈送单位。

应顶格写明主送单位名称,通常是初查工作的批准机关。

  3、正文。

这是初查报告的主体部分,主要内容有:

  

(1)被反映对象的基本情况,个人的有:

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目、学历、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务等。

  

(2)事由,即何时何人反映(检举)何人(被反映人)或何单位(被反映单位)何种(性质)问题;领导人(姓名、职务)何时批示(批示主要内容或引述批示原文);何种组织或何人按照批示何时间内进行了初步核实。

  (3)初步核实的结果与存在的疑点。

按所反映的问题发生时间顺序或问题性质分类,对初步核实的情况进行叙述。

对因各种客观原因尚未核查清楚的疑点,也要作出说明交代。

  (4)处理建议。

承办核查部门与人员就初查情况,向批准机关提出是否立案及其它相应处理的建议。

经初查,违纪问题属实,建议批准机关立案查处;问题明显较小,可建议批准机关不予立案,对其批评教育;问题失实的,建议向当事人或在一定范围内澄清。

  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上“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4、落款。

写明承办核实的机关部门的名称和年月日。

参与初查人员在报告上要分别签名。

  例文:

  关于对群众举报李××

  挪用公款问题的初查报告

  中共临泉县纪委:

  根据县纪委领导×××同志关于×××的批示,××镇纪委成立由镇纪检办主任×××同志、镇纪委委员×××同志和镇××办副主任×××同志组成的调查组,从XX年3月1日至XX年3月20日,对群众来信举报李××挪用公

  款的问题进行了初核,现报告如下:

  李××,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临泉县××镇人,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11月至XX年9月任××村党支部书记,XX年10月至今任××镇外经办副主任。

  经查,李××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XX年5月10日,指使该村出纳员×××从村集体帐户中提取公款20万元给儿子××经商,XX年12月5日已归还。

  李××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的错误,且数额巨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

1994?

4号文)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县纪委立案调查。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调查人:

××镇纪检办主任×××纪委委员×××

  党政办副主任×××XX年3月20日

  二、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建议对犯有违纪错误并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被检查对象,进行立案调查的请示。

立案呈批报告由文头、编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落款等组成。

一般的写作要求是:

  1、文头和编号。

文头格式为《中共临泉县××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呈批报告》,并编上号,如编为“×纪请?

XX?

4号”。

  2、标题。

通常写为《关于对×××(被检查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违纪问题的立案请示》。

  3、主送单位。

顶格写明立案批准机关。

  4、正文。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线索来源。

简明扼要地说明何时何人反映什么问题,根据哪些领导的什么批示在何时间段进行了初步核实。

(3)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

(4)呈报立案的依据,即党纪、政纪法规的具体条款。

(5)呈报单位意见。

  5、落款。

写明呈报单位名称和年月日。

  报告呈送时应附反映、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材料。

篇三:

关于要求追究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老屋村委会老屋村小组村干部集体挪用公款案的检举报告

  关于要求追究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老屋村委会老屋村

  小组村干部集体挪用公款案的检举报告

  鹰潭市检察院:

  你好,我们是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老屋村委会老屋村小组理事会的成员,我们理事会成员共计由8人组成,是由全体村民选举负责监督村小组干部的,我们发现在XX年3月份的土地征用款一事上,村小组干部董军晖(村长)、董龙明、董新军、董日华、董才金、董连树、董小华7人合谋利用职务便得私自挪用了20多万元土地征用款,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涉嫌挪用公款罪。

我们理事会成员已撑握了部分证据和事实,现在村小组干部挪用公款一事的具体事实控告如下:

  一、七位村干部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其各自家庭成员名下以虚报补偿征用土地数,私自挪用虚报的征用土地补偿款。

  1、副村长董龙明利用其村干部职务便利私自为其本人和家庭成员虚报2.8亩多田地(一亩征地补偿款为22500元),多得6万余元征地补偿款,其中副村长董龙明的姨夫董志辉(实征土地

  1.2亩,其征地补偿却按2.2亩计算,虚报1亩多田地),其家庭成员董员金(实征1.4亩,多虚报0.4亩),董庆林、董美林(实征0.4亩,虚报0.4亩)。

  2、村委员董小华,为其家庭成员董广华、董军华(实征3.8亩,虚报1.06亩),董争光(实征1.16亩,虚报0.66亩),共为其家庭成员虚报1.72亩,多得38700余元。

  3、村会计董新军,为其家庭成员董成文、董荣文、董水文(实征2.8亩,虚报1.43亩),董学文(实征1.2亩,虚报0.43亩),董克勤、董克华、董克飞(实征3.7亩,虚报0.45亩),董新军利用职务便利共为其家庭成员多虚报2.31亩,多得51975元。

  以上三个具体检举事实都有证据予以证实,七村干部挪用资金的方式是:

其家庭成员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仍按其实际征用的亩数补偿,为其虚报的亩数由七干部集体瓜分。

希望上级领导干部能够充分重视这一情况,立即展开调查,维护农民的利益。

  二、新唐董家在我村新修一条公路,给予了我村6000元的占地补偿金,但村干部在账面上却只注明收取800元占地补偿金,多余的5200元补偿金也被村干部们瓜分了,此事已经向月湖区纪委反映了很多次,但区纪委只是表示会调查此事,但事情过去半年多了,仍然未给我们答复,也没有展开任何调查行动,完全是敷衍了事,为此,也希望鹰潭检察院彻底调查此事,给我们农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综上,希望鹰潭市检察院能够迅速处理这一事情,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报告人:

  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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